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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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的分配问题始终是社会经济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确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成为现实。经过几年的理论创新与改革实践,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当前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目前的改革仍处在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许多制度体系还不健全,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按生产要素分配比重低。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至1999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工资收入占人均全部年收入的比重,不仅没有相对下降,反而上升0.56%。这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近年来福利工资化起到了抵制工资比重相对下降的作用。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还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

第二,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劳动在价值创造和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只注重对劳动参与收入分配的研究,而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及其对国民收入的分割却被忽视或重视不够。这突出表现为土地和矿产资源等生产要素在很多情况下被免费或低价使用。在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和转让费过低,土地升值的收益不是由农村集体及农民占有,而是由开发商获取;在城市,部分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由政府划拨,被无偿使用的现象严重存在;矿产资源被无偿开采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泛化现象。目前在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现实,但由于对生产要素及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领域缺乏严格界定,致使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泛化现象严重存在。在分配过程中,不应纳入分配体系的要素也被纳入其中。部分掌握着权力的“官员”和掌握着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权的厂长经理,把权力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表现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权力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一些垄断行业把垄断当做生产要素,凭借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收入。此外,还有部分人员把名誉、地位、人格甚至肉体作为生产要素,据此获取高额收益。

第四,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确定。十六大报告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的贡献是指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还是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并不明确。有的观点认为,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都作为价值源泉作出了贡献,所以各生产要素都要参与收入分配。有的观点认为,财富的源泉是指使用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或取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贡献,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而不是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

第五,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在现实分配过程中,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所占份额与其贡献不相符,分配关系扭曲。一是当前我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宣传和实际操作中,过分地强调资本参与收益分配,而忽视其它如劳动、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这表现在资本所有者处于分配的有利位置,一般劳动者在博弈中处于劣势,社会平均劳动报酬过低,尤其是简单劳动报酬过低。二是脑体倒挂问题还比较突出,未能拉开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分配没有体现对知识、技术、管理人才的倾斜。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统计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里最低,平均仅为2.63万元,有30.8%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低于1万元。有的地区和企业规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3倍至5倍。[1](P68)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制度缺位

现实中造成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是制度缺位。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体制方面的缺陷。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微观基础不健全。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分配以其成为商品和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进入市场的主体,作为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对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必须具有明确的所有权,这是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最基本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模糊或缺位现象严重存在。谁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由谁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些问题均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正是由于所有权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必然导致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二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规则不规范。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来组织社会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它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例如,开放规则、竞争规则、公平规则、公开规则、效益规则等等。这些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应遵循的规则。而目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仍普遍存在,竞争的条件仍不充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歧视仍较严重。市场运行的规则不统一、规范程度低,使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实行可能会是名不符实,甚至成为不合理、不公平收入获取的借口。三是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密切联系的,是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等还处于起步阶段,发育很不完善,要素价格非市场化情况仍普遍存在。例如:劳动力自由流动受到诸多限制;资本价格不是取决于市场对资本的供求,而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土地的开发利用仍以国家计划为主;以技术入股国家规定一定的比例限制等等。[2]P30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这必然会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充分、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

其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但目前,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不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

一是科学界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现实中规范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方面,对生产要素及其存在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另一方面,对不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只是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政策依据,至于生产要素的具体类型、不同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均缺乏法律依据。这必然会导致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泛化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衡量标准的随意性,从而限制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实现。二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法律监督乏力。一方面,对非生产要素以生产要素的名义参与分配的抑制乏力,如对牟取垄断、权力寻租、黄色淫秽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行为制约乏力或打击乏力;另一方面,对按生产要素合理分配的保护乏力。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带来生产要素所有者个人财产的增加,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外企高级雇员、优秀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收入增长幅度将更大。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拥有的生产要素收入及财产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十六大报告虽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远未落到实处,现实分配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劫富济贫现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突出存在的城市拆迁、农村征地过程中,某些政府部门以一纸行政命令,就剥夺或侵蚀了公民应享有的要素收益。而公民在维权的过程中,司法渠道尚未畅通。这必然会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充分、不合理。

再次,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非是产生剥削的根本原因,但却是扩大个人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一致的。但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总是不利于按要素分配原则的实现,尤其是过大的差距会使人们对此产生抵触,从而削弱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分配的公平程度息息相关,而社会的公平程度取决于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社会承受程度,社会的承受程度与社会保障程度又是成正比例变化的。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通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式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避免陷入绝对贫困化,将有利于人们对按要素分配方式的认同。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受国家财力的限制,在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社会保障面太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三条保障线”进行的,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基本上注重的是体制内成员,没有覆盖体制外成员,特别是忽视了广大农民。二是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资金数额小,尚未形成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转轨时期,基金基础较脆弱。2001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而1991年,英国、美国这一比重分别为31.8%、28.7%。相比而言,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与西方的差距较大。三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上还缺乏力度。[3]P24这也是制约我国当前按要素分配原则实现的一个障碍。

正是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缺位,致使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实际运作中困难重重,难以得到合理而充分的实现。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路径选择

鉴于现实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构建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制度环境。

首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是健全和完善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首要问题是健全和完善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归不同的市场主体所有。要素所有者拥有排他性的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生产要素只有在市场上才能实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是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要素市场总体上还不完善,有的甚至还未建立,因此建立和完善要素市场就是当务之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和其它要素市场”,这为我国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具体来说,应当大力发展金融、劳动力、信息、技术、产权等市场。只有建立起一系列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生产要素才能通过市场实现有效配置,也才能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完善的市场环境。三是建立和健全生产要素收入评价制度。生产要素的收入由生产要素的贡献确定。在市场比较健全和各要素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况下,生产要素的贡献可用其边际生产力或边际产品来衡量。所谓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是指在其他要素投入数量和投入结构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某一要素的投入量增加或减少一单位所导致的产品产出的最大改变量。根据风险报酬理论,任何生产要素的回报都应当以风险承担为基础,风险承担的程度与生产要素的回报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般认为,股东投入资本承担的投资风险最大且最不确定,应该获取较高收入;企业家承担的经营风险大、责任重,也应获取较高收入;一般劳动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他们获取的收入相对较低。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有一定的限度。对生产要素收入的评价还要考虑到供求因素。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其获取的收入就必然高,如资本,技术,土地,管理等在当前和以后较长的时期内都是比较紧缺的,因而其价格就必然高。因此,要按照投入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所作贡献以及承担的风险,合理拉开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一般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以这些内容为核心,构建健全的生产要素评价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确定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比例。

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关键在于更进一步的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同时又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市场经济模式,要从中国的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推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科学界定按生产要素分配。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生产要素及其范围。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必须具有生产有用性、普遍稀缺性以及人们的需求性等特点。[4]P37其中,具有生产有用性是最基本的特点。这里讲的生产指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产品的生产,又包括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只有在生产这些产品中发挥作用的要素才是生产要素。只有在生产这些产品的部门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对此,必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限制在非生产领域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在生产领域中的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实现从目前政策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到依法实行完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转变。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的实施和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只有这样,“谁投入、谁所有、谁收益”的分配原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法律监督的力度。对于凭借生产要素获得的合法收入,包括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加以保护;而对于凭借非生产要素获得的不合理收入、非法收入,应当依法予以制约或取缔。政府要尽快制定私人财产和收入申报的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修订私人财产和收入申报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另外,在鼓励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同时,还要注重劳动分配的合理化。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的是劳动或主体是劳动。在目前劳动力供过于求且较长时期不能改变的条件下,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有效解决其合理分配的问题。劳动报酬相对于劳动贡献过低的现象可能会长期存在,因此国家有责任利用法律手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又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权。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一是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另外,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三是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贫困群体的直接救助和扶持力度。[5]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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