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科技合作:现状、问题与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合作论文,中俄论文,前景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合作现状
中俄科技合作始于苏联时期。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间科技合作由相互认识、彼此了解,逐渐步入务实的合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科技合作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过渡调整及转型规范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中俄国家关系的正常化,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关系开始恢复。1992年两国签订了《中俄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为两国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科技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协定随即纳入了中俄副总理级的中俄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下设的科技合作分委员会。这一阶段俄的对华方针是:鼓励和支持对口部门、科研单位和地区建立直接的科技合作关系,加强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含量高的合作项目。1995年在俄的提议下,两国各自建立“中俄科技和高技术中心”协力会。其目的在于,利用中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发挥俄罗斯的科技优势并吸引国际资本促进各自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996年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为两国科技合作揭开了新的一页。随着科技合作的深入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国的科技合作在原有的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下运作的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于是,在1997年6月两国总理第一次会晤中,双方正式决定,在委员会框架内设立科技合作分委员会,以统一协调和管理在科技合作领域中的事宜。两国在分委员会框架内还成立了“中俄重点科研院所合作工作小组”,并采取了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两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科技园区推广科技成果、加强科技园区管理方面的交流、形成在高科技领域的双边合作机制。
(二)产业化及技术创新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迄今)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加快本国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技术产品出口的进程,两国科技合作进入了产业化和技术创新的新阶段。1998年12月,在俄方的倡议下,“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示范基地”在烟台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式启动。1999年在中俄科技合作分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了“中俄创新联合工作小组”。同年,两国总理在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中俄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分配协定书》,为解决两国间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1月两国商定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与俄罗斯联邦科技部关于在创新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两国政府的协议,中国将在俄罗斯建立“中俄科技园区”。另外,双方还商定,各自选出5个地方作为“孵化器”(科技合作创新中心),共同开发对口科技合作产品。其中,中方为北京丰台、无锡、西安、哈尔滨和上海;俄方为莫斯科(2家)、圣彼得堡(2家)和新西伯利亚(1家)。
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中俄两国在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框架内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科技合作:中央政府间的合作;相应部门及地区间的合作以及科研单位及企业间的合作。
在两国总理会晤机制框架内设立的中俄科技合作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双方通过官方渠道各自提出合作项目(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30-40个,2000年大约20个)。经过讨论和商定,双方签订合作议定书,各自进行项目的落实。
在两国的科技合作中,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和俄罗斯联邦基础科学基金会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该协议,两国科技界(主要是两国的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院所)以国际学科发展前沿为方向,以合作研究为主要形式,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实行优势互补。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两国基金会赞助的项目中,化学项目约占50%,数理项目约占1/3以上,材料项目居于第三位。
在两国的科技合作中,两国科技部所属的“中俄科技和高技术中心”协力会,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双方的协力会互相提供科技合作信息,为各自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提供可以合作的项目清单,推动双方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近年来,中俄相应部门和地区间的科技合作以及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间的科技合作进展较快。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型”、“民间先导型”和“企业主导型”等三种有效的合作方式,比如,烟台的“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示范基地”就是在两国科技部的引导下建立的;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依托建立的“黑龙江省中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和以黑龙江省农科院为基础建立的“中俄农业科技合作中心”就是在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倡议下,由科技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建立的;在浙江衢州的中俄科技园就是以合资企业“巨(衢州)圣(彼得堡)化工集团”(“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为中心辐射成立的。可以说,在我国的每个省区都能找到中俄双方科技合作的事例;在全国5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39个高新技术开发区都有与俄罗斯科技合作的项目。
在我对俄科技合作中,
我们要:
制定对俄科技合作战略,
制定对俄科技合作协调机制,
设立对俄科技合作专项基金,
建立中俄联合科研机构,
建立全国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络系统,
加紧培养适应中俄科技合作的复合性人才。
二 合作效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我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共引进了上万名专家,2000多项技术(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就有400多项)。其中,截至1999年10月,中俄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先后商定的合作计划项目共计288项。双方科技合作领域涉及机械、化学、轻工、化工、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农业、地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医学、生态、仪表制造等。我与俄科技合作的许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和军工科研计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与俄合作的科技项目大约70%已经得到执行并获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仅以我863计划项目为例,到1995年年底,在863计划实施10周年之际,在我国评选出的10项重大科技成果奖中就有4项得益于同俄罗斯的合作。根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从俄方引进的军工技术设备和武器装备,价值超过100多亿美元。其中购买了数十架苏—27歼击机及能生产200架苏—27歼击机的生产线,数十架苏—30歼击机,若干艘导弹驱逐舰、潜艇和水上舰艇以及S-300导弹等。2000年以来,中俄两国就共同使用俄GLONAS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向俄购买飞机预警系统等进行商谈并有望达成协议。
通过对俄科技合作,我已经获得了从西方难以得到或需要用高昂代价才能买到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创造了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从俄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有的解决了我技术攻关难题,缩短了研制开发周期;有的填补了我科研和技术空白。这些技术和设备,对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施经济跨越式发展都起到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与俄的军工技术合作,我打破了西方的军事遏制和技术封锁,在一些常规武器的研制方面大大缩短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增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
三 问题及其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科技合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对俄科技合作的规模还不大,合作的深度还不够,运作的方式还不太规范。在双边科技合作中,随机选择的小项目较多,战略选择的大项目显得偏少;各自分散运作的较多,形成合力跨部门协同运作的较少;许多具有深远开发价值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和部门分割而搁浅。此外,双边的技术贸易很不平衡,我出现大量逆差(1991-1997年双方的技术贸易总额为52亿美元,其中,俄技术出口50.19亿美元,我技术出口1.83亿美元)。总之,两国间巨大的科技合作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出来,还很不适应加强和巩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需要。
在中俄两国科技合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两国国情中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既反映了目前两国社会经济转轨阶段的现实,又为我们提出了改进和加强两国科技合作的努力方向。
(一)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外科技合作的错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俄罗斯综合国力的衰退,我实业界和一些部门对俄罗斯的科技实力有一种错误的估计:总觉得俄的总体科技水平要比西方落后15年甚至20年。只有西方国家的先进科技成果才值得我引进。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我在确定对外科技合作伙伴时,总是把美国、欧盟和日本放在优先地位,而对与俄科技合作却往往不够重视。这不仅在社会上形成错误的导向,而且还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美国虽是世界公认的第一科技强国,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霸权主义作祟,它不仅在高新技术领域对我实行严密封锁,而且还采取高压手段控制别国向我转让先进技术。中美之间的科技合作迄今仍然局限在环保、气象、地质等公共性领域和某些基础科学领域。欧盟虽是我开展技术贸易的主要地区,但其对以市场换技术的要求很高,在高新技术领域,也对我严加戒备与防范。我与日本的科技合作大都集中在基础科学和一般传统工业领域,很难在高科技领域打开缺口。实践表明,只有俄罗斯才是可能向我提供某些关键技术,特别是军工技术的大国。但时至今日,在一些领导部门负责人的头脑中,俄罗斯在我技术引进国中仍被排在十分次要的地位。
(二)部门分割造成的壁垒和机制方面的障碍
中俄科技合作是在两国实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进行的。在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管理真空”和利益摩擦必然对双方的科技合作产生消极影响。自1997年设立中俄科技分委员会以来,两国政府虽然逐渐地加强了在科技合作中的领导与协调,但是,两国部门分割的局面尚未打破,政府的管理职能尚未彻底转变。因此,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研究—研制——产业化”各个环节一体化的协调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2000年年初,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俄将科技部与工业部合并为统一的工业科技部,并且加强了对外合作的协调工作。而我对俄科技合作迄今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处于各自为政、多头领导的状况。科技合作所涉及的各个部门之间,比如中央政府的科技部、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和其他产业部门之间,以及省市一级的科技厅、经贸厅和其他委局之间,在引进俄科技项目方面迄今仍然缺乏正常的沟通机制和专门的协调机构。科技部以及所属的“中俄科学与高技术中心协力会”(1995年成立)仅仅限于对俄科学和高技术合作领域的立项和信息沟通工作的领导,难以对俄科技合作成果在其他部门产业化担负领导和协调职能。这就使得两国间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特别是联合攻关项目不能很快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跨部门运作。
(三)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影响对俄合作的积极性
我一些部门和企业迄今不愿意积极参与对俄科技合作,除了俄罗斯的宏观环境恶劣、市场风险大等因素以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比如对我赴俄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俄来华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规定了过低的不合理的待遇标准。此外,由于待遇偏低,一些部门和人员受到利益驱动,不愿意吃苦到俄罗斯去低价购买先进技术和设备,而宁愿花高价购买西方同类的技术和设备。此外,在现行的财务制度中,对在购买和引进俄技术中因精打细算而大量节约国家资金的行为也缺少奖励制度。落后于现实的现行规章制度不修改,新的倾斜政策不出台,既难以使我“走出去”,也难以把俄专家和技术人才“请进来”。
四 合作前景及建议
中俄科技合作是推动中俄大经贸发展的“发动机”和“引擎”,也是两国大经贸合作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在预测中俄科技合作前景时,我们既要看到不利的因素,又要看到有利的因素。从总体上说,中俄科技合作虽然问题不少,但前景乐观。
在对俄科技合作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时间的紧迫性。众所周知,在俄罗斯的对外科技合作国际格局中,中国是处于国际组织、独联体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之后的第四类国家(第五类为东欧转轨国家)。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日益加强,以及科技合作的重点向欧洲倾斜,对我有利的时机可能将会越来越少。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抓紧时间,把握两国经贸合作走上“快车道”的机遇。今后,中俄科技合作能否取得长足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转变观念,能否正确评价俄罗斯的科技水平,能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对俄科技合作战略,出台一系列推进双方科技合作产业化的有效政策和措施。
(一)要正确评价俄罗斯的科技水平
在开展对俄科技合作中,首先遇到的思想障碍就是过分贬低俄罗斯的科技水平。加大与俄科技合作的力度,首先就要破除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正确评价俄罗斯的总体科技水平。根据中外专家的估计,俄罗斯的总体科技水平不像某些人所说的要比西方落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从俄罗斯和欧美国家透露的情况看,俄罗斯基础科学的许多领域,比如,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核物理、数学物理、新材料等许多领域的研究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一些技术研究成果,比如,空间站技术、激光制导技术、等离子体武器技术等,超过美欧及日本等西方国家;定位、导航和定时技术、火箭运载技术、能源系统技术、战略导弹技术等方面与美旗鼓相当;在信息技术、生产制造技术等方面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尽管最近10年科技实力有所削弱,但是,俄罗斯仍然是世界上的科技强国。与西方国家相比,俄罗斯的科学技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到的创新内容。1998年江主席在新西伯利亚科学城讲话时指出:“俄罗斯的科技潜力雄厚,发展潜力巨大”,“中俄两国的科技合作有着远大的前景”。江主席的讲话为中俄科技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对俄科技合作要重新定位
在我国的对外科技合作的格局中,俄罗斯一直处于美国和欧盟之后而处于第三位。但是,实践表明,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及日本都不能向我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对增强我国力和国际竞争力都难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只有俄罗斯才是惟一能够向我提供关键技术,特别是军工技术的国家。为了使我国实现技术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我应在对外科技合作格局中,对合作伙伴的排列顺序进行调整并重新定位。在保持和加强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的同时,更应注重与俄罗斯的合作,特别在引进军事技术和关键技术方面,应把俄罗斯作为首选国家之一。
(三)要制定对俄科技合作的战略
中俄科技合作不仅是扩大双边经贸合作的“催化剂”,更是两国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加速器”。要使两国科技合作稳定、全面的开展,必须与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联系起来,必须在两国总理会晤机制的框架内,实行机制和项目的对接。我要破除“一切从头做起”和“闭门造车”的观念,树立自主研究和积极引进相结合的思想,发挥后发优势,实行跨越式的发展。在对俄科技合作中,要确立优势互补,共生双赢的原则。要在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平等互利、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国际惯例”的合作方针指引下开展合作。要利用中俄最高级会晤的时机,签署中俄长期科技合作协定和军事技术合作协定。在协定中要确定两国在战略领域进行科技合作的项目,要在各个不同层次采取不同方式和形式进行合作。
(四)要建立对俄科技合作的协调机制
对俄科技合作不仅涉及我国的科学技术领域,而且还涉及经济中的各个产业部门;不仅包括对双方技术的评估、筛选和引进,还包括技术的中介、中试和产业化。科技合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俄科技合作领导机制的跨部门性和协调性。为了打破在对俄科技合作方面的各自为政、相互隔绝和多头领导的状况,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俄科技合作成果在各个部门产业化的协调工作。为此,建议在中央政府和省市一级政府分别设立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和由副省长、副市长分别牵头的协调机制(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或全省市范围内的对俄科技合作事宜;在中俄总理会晤机制框架内,还可以建立协调8个分委员会,特别是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军技合作分委员会以及经贸合作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五)要设立对俄科技合作的专项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技术引进、科技产品开发具有较大的风险。我引进的俄科技发明成果,往往是俄因缺少资金而被迫中断的项目,大部分还处于研制阶段,没有经过“中试”。在引进过程中还需要注入资金完成后续环节的工作。因此,俄的科技成果与我引进的西方企业、公司转让的科技成果相比,既具有重要的开发前景,又蕴涵着更大的风险。目前,我企业大多愿意对俄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环节进行投资,而对花费资金进行科研成果前期的评估、鉴定和中试不感兴趣。在对俄科技合作中,特别在引进俄罗斯的科技成果和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缺乏资金支持和风险担保已经成为各个地区和企业界遇到的最大难题。目前,国家预算虽然给科技部10亿元人民币财政拨款和2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额度用于对外科技合作。但这不是专项拨款,其中只有少量(大约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对俄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不大,也难以支持中俄科技合作的大项目。因此,依靠政府支持,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建立对俄科技合作专项基金已是迫在眉睫。
(六)中俄应共建国际性、开放型的研究院、工程院和实验室
中俄正处于深化经济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两国实现产业升级都存在着共性的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双方都需要通力合作,共同突破这些共性的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难关。我国在空间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基本物质科学、生物技术等能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存在薄弱环节,而俄罗斯在这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和领先技术。过去,在这些领域的合作往往是通过专家学者的民间交往与合作的办法进行的。从发展趋势看,这种办法既不规范,也难以持久。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俄罗斯也正在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了使两国间科技合作得以持续有效的发展,我应当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双方的需要,与俄罗斯就共建国际性、开放型的研究院、工程院和实验室签订协议或意向书。双方应就两国共同关心的、具有共性的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合作确立研究课题,共同攻关。
(七)要建立全国性的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络系统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对俄科技信息网络系统是实现两国间科技合作项目供需双方快捷沟通、有效对接的途径。目前,在对俄科技合作中,这种先进的媒介手段尚未得到普及应用。大多数应用性合作项目多是通过极其原始的粗放方式,即通过熟悉俄技术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介绍的方式实行对接的。我许多同俄科技合作比较密集的高开区、经开区虽然各自都多少收集了与俄科技合作项目的信息并且制作了自己的网页,但是彼此之间缺乏联系,难以做到迅速传播、资源共享及合作项目的快速对接。为了加快中俄科技合作的步伐,提高合作的效率,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络系统。首先,以科技部信息中心为基础,建立全国性的中俄科技合作信息中心网。然后把全国同俄科技合作比较密集的高开区、经开区以及在建的5个同俄科技合作创新中心的信息网联成一体。最后把我同俄科技合作信息网与俄同华科技合作信息网实现联网对接。
(八)要加紧培养和充分利用同俄罗斯科技合作的复合人才
在同俄科技合作中,一个十分忧虑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全国普遍缺少既懂俄文,又有专业技能的复合人才。目前,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培养的精通俄文的人才已经进入老年,真正能够工作的已经为数不多了,而且也工作不了几年。而现在许多高等院校俄语专业招生人数逐年锐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会出现人才“断档”的局面。当务之急就是,在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分委员会的框架内,加强实施中俄留学生计划,增派赴俄留学生;在国内的高等院校,特别是对俄科技合作具有优势的高等院校,比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增设“俄语+技术(贸易)”或“技术(贸易)+俄语”的“复合专业”并扩大其招生额度;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各种复合人才的培训班和训练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潜在的对俄经贸合作的复合人才,特别要聘请早年留学苏联和俄罗斯的老专家、老学者继续发挥“余热”,或直接从事对俄科技合作的工作,或参与对俄经贸和科技合作人才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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