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价值是一种主观内容”的理论与李德顺先生商榷_主体性论文

质疑“价值是一种主观内容”的理论与李德顺先生商榷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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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3637(2007)04-0039-06

价值范畴是价值哲学的逻辑起点和基石。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是价值哲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李德顺先生在其著作《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指出了他关于价值本质的见解:认为“‘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其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这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1] 20。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1] 108,“在价值问题和主体性问题之间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1] 3。“在理论上,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一个最典型的形式”[1] 3。“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述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1] 106。他所说的客体主体化,指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他还说,“所谓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1] 103,“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1] 378,“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1] 276。把价值视为一种主体性的描述,认为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这是李先生的核心的观点。这样的观点能成立吗?现在看来,很值得反思。在此,特提出质疑,以就教于李先生和学术界同仁。

一、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之谬误

要认识价值的本质,首先要了解价值哲学的历史。价值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价值哲学的历史上,人们对价值本质的探讨主要有两大派别: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即唯客体论和唯主体论。唯客体论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或者认为价值就等同于价值客体。如英国伦理学家摩尔认为“许多的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恶的”[2] 3,价值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它本身是昭然若揭的或者真实的;它不是除它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命题之推论”[2] 3。事物本身具有不依赖于外在条件的内在价值。德国著名的哲学家舍勒也认为价值是独立于携带者及评价主体之外而存在的先验性质,价值的独立存在赋予价值对象以价值的本质。价值是先于携带者而存在的。例如,美并不是从美丽的事物中归纳抽象出来的,而是先于美丽的事物而存在的,是一种先验的性质。他说:价值是自明的,“并不是以某种方式添加上去的”[3] 239。

唯客体论看到了客体对价值形成的作用,有其合理之处。但这种观点忽视主体对价值的作用,不能解释同一客体其价值因人、因时、因地、因条件而异的现象,因而是片面的。对此,罗素批评说:“假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却说:‘我认为牡蛎不好吃’。我们知道这是没有什么好争的。”[4] 127因为这是口味的不同。这说明,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价值不同,价值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

与唯客体论相反,唯主体论则认为价值决定于主体或主体的特性。认为价值是由人的情感、兴趣、欲望、需要所决定的,或者认为价值只是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如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认为价值或善的本质就是满足需要,他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5] 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也认为价值就是能满足某种需要的东西,或者是能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他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6] 35奥地利哲学家迈农也认为价值植根于人的感情生活或情绪之中。他说:“凡是一个东西使我们喜欢,并且只要到使我们喜欢的程度,它便是有价值的。”[2] 31美国新实在论者培里以欲望或兴趣为基础来理解价值的本质。他认为价值“是相对于欲望或兴趣的”,“欲望的因素赋予其对象以善”[8] 325,327。他说:“事物是由于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它们愈被意愿着,就愈具有价值。”[8] 324他还说:“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便自然具有价值。无论哪一个对象,一旦有人对它发生兴趣,无论哪一种兴趣,它就都有了价值。”[7] 39

唯主体论充分看到了主体对价值的作用,自有其高明之处。但它把价值看作是由主观因素决定的或看作人的情感、态度的表达,忽视客体对价值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就是把事实当作价值,把“是”当作“应当”了。快乐、有趣、满足欲望、满足需求等都是事实,而不是价值。价值在于使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它体现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昭示着前进的方向,具有理想性,价值是对事实的超越。要科学地把握价值的本质,必须区分事实与价值。把事实混同于价值,不区分事实与价值,就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实质上就会陷入摩尔当年批评的“自然主义谬误”。摩尔认为快乐或“我们喜欢这事物”是“事实”,而不是“价值”。把“我想要这个”“我爱这个”常常当作“我认为这是善的”,是“俗不可耐的错误”[2] 67。因为价值必定是善的,而快乐或我们喜欢这个东西却并非必定是善的。对此,美国哲学家杜威也特别强调:“当我们说:某些东西为人们所享受时,这是在陈述一种事实,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不是在判断哪件事实的价值。”[9] 702他还说:“当我们说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要求时,我们是把它作为一种孤立最后的事实报道的。”[9] 703即“满足某种要求”、“满足某种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认为价值就是满足需要的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是混乱的,而且也无助于人们的实践,只能导致价值追求的庸俗化。

价值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价值既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唯客体论肯定了价值的客体性,但却忽视了主体的作用,因而失之片面。而唯主体论则在强调主体作用的同时,往往把主体等同于主观,夸大了主观因素的作用,忽视了客体的作用,同样失之片面。所以,只有从实践的角度,从主体与客体、主体性和客体性、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从客观事实出发,才能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

二、价值问题仅是一个主体性问题之局限

在《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一书中,李先生也反复强调“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1] 107,或“‘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其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1] 20。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的共识。主客体关系无疑包含主体与客体之间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但是,李先生又认为“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主体、人的问题”。“对于一切价值来说,正是对它的主体的研究才是核心的研究”[1] 130。这样,价值问题就由主客体关系问题变为实质上是一个主体、人的问题。于是,客体在他的视野中消失或淡化了。因此,他虽然承认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但实际上只强调了关系的一个方面即主体方面。他说:“按照主客体关系说,‘价值’的基础和本质,就在于表明了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现象,在价值领域中‘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导的地位,是‘普照的光’。”[10] 280“所谓‘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也就是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关系。”[10] 228

说价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主体、人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回答是关于主体、人的什么问题,李先生的答案是:价值问题是关于主体、人的主体性问题。因为“价值问题和主体性问题之间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简单说来就是:在理论上,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一个最典型的形式,而主体性问题则是价值论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1] 3。所以“价值论——(是)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达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1] 106。也就是说,价值概括的是主客体相互关系中主体对客体的作用的过程,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这就表明,在他看来价值概括的就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因此,在他的视野里价值就是一种主体性的描述,或者说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典型形式。说到底,他把价值问题仅概括为是一个主体性问题。这种观点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主体性是主体的特性,是人作为主体的特殊本质表现,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过程的一种性质。而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仅仅是“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1] 106。价值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既包括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包括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既有主体性,又有客体性。说价值概括的仅仅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这一个方面,仅仅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显然失之片面,实质上是一种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

其次,说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似乎主体性就是天然合理的。实际上,主体性很复杂,各种各样的人都有主体性,主体性并非都是善的、合理的,而价值则必定是善的。所以,符合主体性的并非都真有价值。

再次,主体固然不等于主观,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但主体包括主观因素,主体性必然包括主观性因素,“没有目的和意识,就无所谓主体,有就无所谓主体性。而目的和意识是属于主观的范畴。因此,主体、主体性和主观性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11] 99。绝不能把主体性等同于客观性。说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就难免与坚持价值的客观性发生矛盾。只有承认价值既有主体性,又有客体性,才能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第四,从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中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出发,认为“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而不是客体性事实。这是上述见解的一种逻辑推导的必然结论。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所谓价值事实,指“价值关系运动后果的事实”[1] 262。这种后果、效果是客观的存在。这些见解无疑也是正确的、有意义的。但是认为“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1] 276,就令人费解了。价值事实作为主客体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无疑具有主体性;同时在主客体价值相互关系中不仅主体作用于客体,而且客体也作用于并制约着主体,因而作为价值关系运动后果的价值事实,必然有客体性。认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只有主体性,而无客体性,显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陷于片面性。

“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李先生是怎样论证的呢?第一,他认为“主体性事实是同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事实”[1] 270。的确,价值事实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同样,价值事实也因物而异,因客体不同而不同,还因时间、地点、条件不同而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事实不仅有主体性,而且有客体性。认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没有客体性,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第二,“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因此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1] 273。这种论证也难以成立。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片面的不能成立的,因而由它做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的推导也不可能成立。

“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因此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1] 273。那么,什么是主体性事实呢?李先生把事实划分为他认为相互对立的两种:即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科学事实“主要是指对科学研究对象的客体性事实的描述”。主体性事实“就是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包括主体的生理事实、心理事实、社会组织事实、社会关系事实和社会活动事实”[1] 269。同时,他还认为“主体性是指主体人各方面本性和特性的总称。客体性则是指对象的现实性的总和”[10] 118。显然,他这种对事实的划分就是错误的,按照他的这种理解,当人的生理和心理等特性被当作科学研究的对象进行陈述时,它们是科学事实呢还是价值事实?所以,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是相互交叉的,而不是对立的。其次,科学事实和主体性事实、价值事实和客体性事实也不是相互对立的,把二者对立起来并把科学事实等同于客体性事实、价值事实等同于主体性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价值事实是主客体价值关系运动的结果或产物,当然具有主体性;但同时也必然具有客体性,也要受客体制约。说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而不是客体性事实,是夸大了主体性而忽视其客体性,是片面的。

最后,“从对象(物)的存在和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关系中理解‘价值’”[1] 105,是李先生的又一基本观点。因为“‘需要’不仅是人对物,而且是一切主体对客体作用的尺度和中心环节”[1] 106。“以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为基本标志的‘价值’,能够深刻地反映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尺度”[1] 106。如前所述,客体主体化就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尺度,就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既然需要和需要的满足能够深刻地反映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所以,就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即认为“‘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1] 13。简单地说,价值就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12] 30。不难看出,李先生之所以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他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的逻辑延伸”,即是他认为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所必然作出的结论。

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这样理解价值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如果把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就会导致认为满足黄赌毒等丑恶、有害的需要也是有价值的,在实践上产生误导。第二,满足需要与获得某种享受一样是事实,而不是价值。事实并非都是善的,而价值则必然是善的。这种观点把事实混同于价值,这是价值理论上的混乱。第三,这种观点认为“需要本质上是客观的”[1] 86,也是难以成立的。事实上,不仅有客观需要,而且有主观需要。大家知道,需要不仅是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范畴,也是心理学范畴。现实生活中不仅有大量由客观的物质因素产生的需要,也有许多由于心理的因素产生的需要,而心理无疑是主观的东西。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难以保证价值的客观性。第四,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决定于主体需要,正如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描述一样,是一种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是片面的。第五,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是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士早在1897年就提出的观点,1914年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也提出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在西方被公认为是主观价值论。在西方这种观点也受到了广泛批评,认为此观点在理论上陷于混乱,以致像罗尔斯这样著名的伦理学家都对这种观点不屑一顾。罗尔斯认为价值或“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13] 93或“善是人的合理生活计划要求的性质”[13] 395。这表明,在罗尔斯看来,善或价值是合理欲望的满足或合理需要的满足,而不是满足任何需要都有价值。我们今天再采用此观点,相对于西方价值哲学的发展来说,也是落后了。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坚持这种西方学者100多年前提出的在西方一些有识之士也不屑一顾的观点呢?坚持这种观点显然无助于对价值哲学理论的推进,只能说明我国主导的价值哲学理论至今仍受自发性倾向支配。因为人们总是自发地倾向于以是否满足需要去理解价值,而不考虑需要是否合理。

三、价值问题仅是一个主体性问题之根源批判

李德顺先生之所以把价值只概括为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12] 30。其主要原因在于对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主体尺度”和“需要”的内涵没有作全面的、科学的理解。他过分地夸大了主体、主体性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客体、客体性与价值的关系;把主体的内在尺度最终归结为主体需要,最后滑向了唯主体论。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批判了旧唯物主义,指出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4] 54。马克思强调,对象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对象的我们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4] 76。总之,对象是人化了的对象,是人的感性活动的结果。马克思针对旧唯物主义对对象只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的缺点,强调要从实践去理解,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实践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感性物质活动,既包括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包括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决不能把“当作实践去理解”等同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也绝不意味着不应从客体方面去理解;更不意味着向唯心主义的靠拢。马克思同时也批评了唯心主义,他说:“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4] 54。所以,马克思认为,不但要从客体方面,而且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主体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也不是孤立地站在自然界面前的人,而是以社会的方式从事着改造客观世界活动的人。人不仅改造着自然,在这个过程中,人也改造着自身,将自身作为主体创造出来。“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15] 83。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16] 10。所以,正是通过实践马克思超越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打破了仅从主体或客体和从主—客二分对立理解世界的方式,将主体和客体、主体性与和客体性统一于实践,既宣布了唯客体论的死亡,也宣判了唯主体论的破产,实现了哲学观的现代革命。

李德顺先生也肯定了马克思创立的“实践思维方式”实现了从传统的“实体思维”向现代“关系思维”的转换,但他紧接着却认为马克思创立的“实践思维方式”是“从客体性思维进入主体性思维,即不是把主体和客体的作用平等地看待,更不是传统的‘客体中心论’,而是要着重‘从主体方面看’,从而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思维及其原则”[10] 87。这样,他就把实践思维变成了主体性思维。所以他的实践思维实质上就是主体性思维。这显然是对马克思实践观的误解。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主体和客体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已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二分和对立,作为一种对象性的活动,主体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客体既是客体又是主体。因此,人既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历史的剧中人。马克思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4] 92“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4] 585尽管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经过思维的头脑,表现为热情、欲望、意志和目的,但是,人的行动和动机有着社会制约性,这种制约人的行动和动机的条件就是客体性因素,它是人们借以活动的舞台。这种舞台是由上一代人的活动形成的,因此,它是既成的、给予的。所以,在实践活动中实践消解了主客二分,实现了主体性和客体性的有机统一。只从主体性或只从客体性来理解实践都是片面的,都没有把握实践的正确内涵。

李德顺先生过分地强调实践的主体性,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确立价值的“属人性”或“主体性”,把“主体性”作为价值哲学的本体论。他说“在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充分把握价值现象的主体性,是深入地、具体地展开价值研究的关键”[10] 88。他还说,“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1] 378。他的这种看法就其指出价值具有主体性,或者说主体性是价值的重要性质,是有意义的。但他把价值仅看做一种主体性的内容,或一种主体性的描述,这就否定了客体、客体性的作用,陷入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的陷阱中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关键在于他把对象“当作实践去理解”等同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夸大了主体、主体性的作用。

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主体性体现的就是客体主体化即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也就是说体现了人的内在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什么呢?李德顺先生认为主体的内在尺度就是“需要”。他说:“‘需要’不仅是人对物,而且是一切主体对客体作用的尺度和中心环节。”“需要对内代表着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规定性。”他还说:“以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为基本标志的‘价值’,能够深刻地反映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尺度。”[1] 106把人的内在尺度理解为人的需要,是李先生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内在尺度的解读得出的看法。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异化劳动时说:“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5] 53-54马克思这段话说的是人的生产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生产的根本特点,即人不仅懂得按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而且还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这里所说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一般理解为客体尺度或真的尺度;而内在尺度则理解为主体尺度或善的尺度。客体尺度主要是客体规律。主体尺度是什么?李先生认为主体尺度主要指的就是人的需要。他说:“马克思所说的一个尺度——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在主客体关系中,就是‘主体的内在尺度’。”[10] 226还说“需要是人、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表现,……以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为基本标志的‘价值’,能够深刻地反映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尺度”[1] 106。可见,他认为“人的内在尺度”就是主体需要。

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内在尺度难道指的就是人的需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马克思在这一段话中明确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不受肉体需要支配,是人的生产不同于动物生产的重要特点,这也表明肉体需要有其局限性。而肉体需要是人的重要需要。既然人的真正的生产不受肉体需要支配,显然这里的“内在尺度”不是指主体需要。

其次,马克思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15] 54“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5] 53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是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的生成的根本区别。而“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象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己”[17] 97。这就是说人的劳动所创造的对象,是人能动地、现实地创造的对象,人在自身创造的对象中反映了自身的创造发展。人类总是不满足于动物似的在本能支配下生产,而是能动地、现实地、创造性地生产多种对象并使自身得到发展。这就意味着世界的发展也反映了人的发展。所以,人的内在尺度,不是人的需要,而是人的发展。这一点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来看就更为清楚。马克思说: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8] 649。“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 294。可见,人的发展,特别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追求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所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尺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发展,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李先生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界定价值,还有一个理论根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句话,即“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9] 514。李先生认为“需要是人、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表现”,“需要对内代表着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规定性”;“需要对外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以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为基本标志的‘价值’,能够深刻地反映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尺度”[1] 106。总之,在他看来,需要即是人的本性,所以,价值就是满足需要。马克思、恩格斯讲需要是人的本性,但并没有讲符合人的本性就是价值。如前所述,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恩格斯在谈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时曾明确指出,应“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20] 124。可见,应当满足人们的是“一切合理的需要”,而不是任何需要。并非满足任何需要都有价值。而且,从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来看,人们的本性也并非都是善的。从马克思、恩格斯这一句话推导出价值就是满足需要的看法,从理论上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误解,在实践上则必然导致混乱。所以,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这句话作为价值就是满足主体需要的根据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的确存在着一种“哲学主体化”趋势或崇拜主体性的趋势,认为主体性是天然合理的。上述观点正反映了这种趋势,反映了当时我国理论思维的一种局限性。今天,我们应反思过去,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价值本质正确解读之原则

怎样才能正确认识价值的本质,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通过理论讨论所能解决的问题。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4] 58-59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思维的真理性问题,并没有直接论述“一般价值”的本质,但他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却给了我们正确揭示价值本质之谜的钥匙。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启示我们:

首先,要正确地理解价值的本质,必须认识价值范畴的性质,必须坚持全面彻底的关系思维。从西方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失足中可以看出,价值是关系范畴,价值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只重视主体的作用、忽视客体的作用,就会导致主观价值论,导致唯主体论;反之,只讲客体的作用,忽视主体的作用,就会导致客观价值论或机械价值论,导致唯客体论。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其价值不同,价值因人而异,所以,价值具有主体性;同样,价值也因物而异,因时间、地点、条件而异,因而价值也有客体性,也要受客体的制约。所以,要科学地理解价值,必须坚持全面的彻底的关系思维,既反对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又反对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

但是仅仅坚持关系思维并不能保证科学地理解价值的本质。在西方价值哲学发展史上,奥地利的艾伦菲尔斯也认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但他把这种关系理解为对象与主体欲求之间的关系,从而陷入主观价值论的欲求说。所以,仅仅坚持关系说还不足以保证正确认识价值的本质。也就是说,不仅要了解价值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了解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且要了解价值到底是客体与主体的什么相作用的产物,要有科学的价值标准。价值哲学发展10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的唯客体论是片面的机械的观点;同样把价值理解为客体与主体情感、兴趣、欲望、需要的唯主体论也是片面的错误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主要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作用关系。生存是发展的基础,没有生存就不可能发展完善,发展完善内在地包含着生存。而且为了更好地生存必须发展完善,不发展完善就会落后,落后就会挨打,就难以生存。所以,主客体价值关系,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关系,主要是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的关系,最根本的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关系,使人类更美好,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价值从根本上说在于促进事物发展,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价值的本质在于发展。发展才是最有生命力的东西,才是价值本质之所在。所以,必须在坚持关系思维的同时坚持发展思维,从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出发,才能真正理解价值的本质。

再次,要科学地理解价值本质,必须把实践特别是实践标准引入价值论,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去理解价值。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4] 56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作为实践结果的“事实”是不因人而异的客观存在,它最有力地回答了价值的有无与大小。对具体事物的价值,只能通过实践来回答;对价值本质即一般价值问题,也只能通过实践来解决。实践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实践结果是主客体双向作用的产物,实践真正全面地体现了关系思维。从实践、实践结果理解价值,就是从主客体相互作用去理解价值,就是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效益、效果、实效去理解价值,即从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益、效果、效应去理解价值,这样就克服了唯主体论和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有利于客观地全面正确地把握价值的本质。

要科学地理解价值本质,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说:“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14] 76恩格斯也曾指出:“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象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实(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相。除此之外,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21] 242在价值本质问题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面向人类生活的现实。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只能根据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活效应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确定,而不能根据主观的情感、欲望、兴趣、爱好、需要来确定。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22] 323“拿事实来说话”[23] 155。看一种生产关系是不是有价值,就看其实践结果能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能不能给群众增加利益。他是以实践结果、效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主体的情感、意志、兴趣、欲望和需要为价值标准。在价值本质问题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事实,拿事实来说话,不能无视客观事实,不能只看到现象,而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价值从根本上来说,必须是向善的,价值在于促进事物的发展,在于促进主体的发展完善。而情感、兴趣、欲望、需要都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如果尊重这一事实,就不能说价值就是对主体情感、兴趣、欲望、需要的满足。在价值本质问题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辩证地、全面地理解价值,避免片面性。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我们既要重视价值主体的作用,又要重视价值客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看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环境和中介的作用,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只有坚持主体和客体、主体性和客体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价值存在和生存的整体性状况来理解价值,才能科学理解价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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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价值是一种主观内容”的理论与李德顺先生商榷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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