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论文_朱泽宇

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论文_朱泽宇

朱泽宇 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750306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上。在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深入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土地改革;三权分离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逻辑悖论

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改革,是新时期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重要表现,农村土地改革作为一项综合性工作,其涉及领域相对较广,如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等等。基于不同学科概念,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表达需从综合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完善且科学的制度。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官方表述中,可以发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浓厚的经济学色彩,其法学原理相对缺失,存在明显的法学逻辑悖论。

1.1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从而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可以将所有权理解为: 对其自身所有物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其权利也同时具有独占性、单一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因此通过对《物权法》的研究我们可知: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这既是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即包含了农民对其自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管理权。

1.2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不符合法学基本原理。其中农地承包权并不属于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产权的一种表述形式。从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中应用的概念。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债权性”向“物权性”的有效转变,并得到了立法的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实现向“农地使用权”概念的转化。而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关键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名存实亡,加之农地经营权并不在法律基本原理中,不属于民事权利。

2法律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

2.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思维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提出时,并没有意识到法学思维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由于法律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对产权有不同的定义,因此也不能将权利的分析,利用在土地产权分析活动上。在法律视角下,权利既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与基础,也是能够对特定利益进行维护与支配的有效保证。这就需要人们在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过程中,加强对物权以及债权的理解与运用,从而更好的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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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综合论述

经营权脱离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对土地进行抵押与担保的同时,也需要人们认识到物权的承包并没有使用抵押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的情况,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风险。从而不影响农户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能够极大的降低农户无法按时还贷的损失。另外,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是指,农户依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使,在农业生产中完成对其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自主权以及收益权的获取。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员的专属权利,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的具体表现,也体现出法人财产权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包容。

3法学视角下的改革思路

3.1加强农民集体的主导地位体现

人们是否能够尊重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分割改革能否得到有效促进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农民是否作为法律原则中的民事主体存在,并对其进行准确判断。类型。在收集大量相关资料时,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对“农民集体”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呼吁都是用“法人”来重新理解“农民集体”。例如,“自治法人”的定义主要是指在土地改革活动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减少干预,促进农民经济自治的发展。 “农业合作社法人”是指农村合作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获得已经拥有的土地的统一投资,承包,经营和租赁权。但实际情况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农民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作为民事主体,农民集体不能被法人解释。中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理解,“法人”活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其特定权利;法人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以及固定的地方和名称。

3.2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权利化

从法律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权分离改革,有必要了解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完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的农民权利所有权。随着中国新农村建设活动的不断发展,国家通过农民与集体的交流关系,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得产权。因此,我们需要明确集体土地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的权利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理解农村土地权的分离改革。国家还需要完善农民会员权登记制度,通过提出农民土地股权,促进股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此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原有模式也阻碍了新农村建设改革的发展。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法律学界也将目光逐渐聚集在对土地经营模式的改革活动上。在农业经营主体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确立。例如,家庭农场,是指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由家庭成员提供,并在一定的规模下,完成将农业产品转化为商品的经营模式,以商品盈利作为其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引导下,通过政策的推行农户属性也由单指农民发生了根本上变化。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可以由民商法原理了解到,作为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家庭农村,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结束语

以经济学原理作为基础,来进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法学的视角下有着十分明显的逻辑悖论。这就需要我们在了解法学与经济学原理的情况下,从中理解二者对产权的不同表达。以便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下,不断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佳怡.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才智,2015(30):254.

[2] 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03):39-44.

论文作者:朱泽宇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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