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市场限进的成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民营经济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在世界各国,企业的开办都要经过一些程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核准制,企业的注册和开业很容易。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开办很难,要经过很多的审批程序,交纳很多的费用,政府的审批也都有貌似合理的理由。同时,在很多领域,民营经济很难与国有经济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存在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一些领域即使对外资开放也不允许国内民营经济进入。本文试图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在简短的引言之后首先是管制目的的分析,介绍关于管制动机的相关理论;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民营经济的市场限进状况;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市场限进成因的分析;在文章的结尾是全文的总结。
一、管制动机的理论回顾
市场准入属于政府管制,为了分析市场准入的成因,我们首先应该看一下政府管制的动机。
在G.J.Stigler等人的经典著作(G.J.Stigler and C.Friedland,1962;G.J.Stigler,1971)发表之前,人们普遍认可的观点是:管制是仁慈的政府出于满足全社会的需要、纠正市场失灵而提供的(A.C.Pigou,1938)。这也就是“援助之手”(helping hand)的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却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行为主体总是尽可能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相违背。同一个人在市场中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难道到了政府部门就会成为一个追求全社会效用最大化(假设这一效用函数存在)的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吗?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政府为了获得选民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社会的利益,但个人在各种情况下总是在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效用。Stigler等人的研究表明,管制通常是被管制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利益服务的。这就是管制的“俘获”理论——管制机构总是被受管制机构俘获(Capture)。
Stigler的理论随后被Richard A.Posner(R.A.Posner,1974)和Sam Peltzman(Sam Peltzman,1976)所发展和一般化。管制是相关利益各方(受管制产业、消费者、政客和官僚)斗争和博弈的结果,受管制产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政客和官僚追求个人效用(包括选票、经济收入、预算经费等)最大化。和消费者相比,受管制产业由于成员较少,易于组织,因而在争夺政客和官僚的斗争中更容易获胜,所以管制更多地是有利于受管制产业。
由于政府具有管制的垄断权,这种权力同样能够产生租金。如果管制机构受到的监督和约束较少,管制就会主要被官僚用来寻租,牟取个人私利,此时管制的动机就成为寻求租金的最大化。西方学者用“收费站模型”(tollbooth)来解释这一现象。这时,管制和管制机构就成了“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Simeon Djankov et al.,2002)
作为管制的一种类型,进入限制的动机同样需要用上述理论分析。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情况更复杂一些,我们将在下文指出。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现状
本文所指的民营经济是除去国有(包括国有控股)经济成分、“三资”成分之外的经济成分,主要也就是集体、个体和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部分指标见表一。
表一 与民营经济有关的几个指标(单位:%)
年份预算财新增预算城镇就 城镇新增 民营经 民营经 民营经
政收入财政收入业人员 就业人员 济在第 济在第 济在第
中来源中来源于中在民 中在民营 产业增 二产业 三产业
于民营民营经济营经济 经济中就 加值的 增加值 增加值
经济的的比重※中就业 业的比例 比重的比重 的比重
比重 的比例 ※
1979 14.8
95.2 96.322.120.9
1980 16.1 127.1
23.8
96.122.620.0
1985 28.0
59.1
29.8
97.237.632.0
1987 30.1
98.0
30.0
97.042.732.0
1988 32.3
62.0
30.0 31.4 96.845.332.0
1989 34.4
50.9
29.8 -0.8 96.846.629.2
1990 33.3
21.8
37.7 89.3 96.746.125.5
1991 33.1
30.7
37.2 11.9 97.144.928.2
1992 32.8
30.7
36.8 14.8 97.249.530.1
1993 35.6
47.9
37.9 91.1 97.354.330.3
1994 37.2
44.9
39.1 56.8 97.262.432.8
1995 39.4
50.7
41.0 93.1 97.165.437.6
1996 44.3
70.6
43.3 102.4 97.863.840.8
1997 44.7
47.1
45.3 151.0 97.267.840.4
1998 47.5
67.2
56.2 521.7 97.271.140.1
1999 58.1 124.8
59.2 244.6 97.271.341.5
※由于某些年份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为负值,使得这两个指标在这些年份中大于100%。
资料来源:专家组2001。
与民营经济的贡献不相符的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很多制度上的制约(白明,2003),其中“市场限进”问题非常突出。国家计委在2002年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民营经济在近30个领域中存在“限进”情况。这些领域主要是:1.基础设施行业。包括基础工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2.新型服务行业。目前,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和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但它们现在基本上仍由国家控制,民营企业还没有被允许在这些领域展开投资。与第一、第二产业中民营经济所占的比例相比,民营经济在第三产业中的发展还很不充分。目前民营经济在第三产业中还主要集中在商品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产业中。3.大型制造业。民营经济在制造业中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如服装、食品、玩具和家具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设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和民用飞机等。
我国已经加入WTO,很多行业已经或即将对外商开放,但是我们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还没有做到“对内开放”。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和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使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例如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6%,而允许国内民营经济进入的却只有42个,仅占53%,后者与前者相比低了23个百分点。
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相比,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明显不利(见表二)。
表二 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制度环境比较
比较 民营经济 国有经济外资经济
企主要依据《企业主要依据《企业 主要依据《中外合
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资经营企业法》、
开法》、《个人独资企 《企业法人登记管 《中外合作经营企
办业法》等法律及其 理条例》等法律及业法》、《外资企业
条实施细则开展注其实施细则的要 法》及各自实施细
件册登记,前置审批 求进行注着登记,则,《关于中外合资
与较严,登记程序在 前置审批相对较 经营企业合营各方
审实际执行中十分松。出资的若干规定》,
批繁琐,在市场准入 《企业法》等法律的
方面,除了国家垄 规定来注册登记,
断和自然垄断的前置审批较严,对
特殊行业外,不少 合资企业的外商出
竞争性行业也不资比重也有最低额
许进入,甚至严于 度的限制。
外资企业。
税所得税为33%; 所得税为33%;
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收增值税以企业规增值税多为一般 包括企业所得税优
政模大小划分为一纳税人,其税率为惠、关税优惠、个人
策般纳税人和小额为17%;税务征
所得税优惠三个方
纳税人两种,个体 收管理较宽,欠税面。企业所得税率为
和私营企业多为较多。 30%+3%(3%为地
小额纳税人,增值 方税,地方有豁免
税率为6%,且多权,实际中常常享受
数个体户是以定优惠),特区三资企
额形式纳税;税务 业为15%,以及其
征收管理较严。总 他减免优惠。在关税
体上投资纳税负方面,对作为投资进
担最重(包括不合 口、追加投资进口的
理收费)。特别是 本企业生产用设备、
一些地方税务部管用设备、建筑材料
门,为了完成税收 等及为生产出口产
任务往往提前征品而进口的原料、元
税,造成不堪重器件、包装物料等实
负。 行免征进口关税。
土在明文的政策中在明文的政策中 对外资使用特区、
地没有差别,但在实 没有差别,但在实开发区土地,在期
使际执行中,获得土 际执行中,获得土限和收费标准上都
用地要少得多,难得 地要多得多,容易给予优惠待遇。
政多,土地有偿使用 得多,土地有偿使
策的收费也高一些。 用的收费也低一
一级土地市场对些。此外,在国有
私营企业没有开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放,在审批方面严 时,允许企业利用
于国有企业和外原有土地从事非
资企业。 生产性经营活动。
资料来源:王元京,2002。
Djankov等人的一份研究报告(S.Djankov et al.,2002)对全球7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开办企业的难易程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开办一家企业平均需要10.17道程序,82个工作日;其中最简单的是加拿大,在加拿大,大约2个工作日,只需2道程序;在中国,需经历7道程序,111个工作日。报告同时指出,市场进入的严格管制并没有带来更高质量的产品,这一研究支持了“收费站”假说。
三、市场限进的原因
民营经济在新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建国初期,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国家严格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林毅夫等,1994)。如果当时允许民营经济存在和生长,它们必然会按照比较优势原则选择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进行经营,这一方面会占用当时宝贵的建设资金,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拥有“自生能力”而国有部门并不拥有这种能力(林毅夫,2002),所以必然会使按照重工业优先发展安排的国有部门的发展能力受阻。截止1954年,我国事实上已经建立了高度的国家垄断体制,民营经济不具备生存的空间。因此,民营经济只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传统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之后才会获得大规模的发展。
但是,传统发展战略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产生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缺乏“自生能力”,再加上国有企业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一下子大规模地放开市场准入的限制,大量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的民营经济一拥而人仍然会使国有企业受到巨大的冲击。刘小玄的研究表明(2003),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较高比例的国有产权和竞争性市场是不相容的,现有的盈利性较高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依赖其垄断性地位。对可能会大量出现的失业和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政府开放市场的决心。另外,一些政府部门或者还没有完全放弃传统发展战略,或者还坚持着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而对国有企业恩宠有加、特殊照顾,限制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竞争。
同时,我国的政府管制有一个鲜明的特点,管制政策大多是由管制机构制定并实施,这些管制机构又大多是行业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而且裁判员身兼运动员。允许大量的民营企业进入必然会导致垄断利润锐减,目前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低效率、高工资将无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不愿放开其垄断已久的行业。
正是由于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我国的政策规定私营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有许多限制:不得参与使用稀缺资源的生产;不得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活动。还有些地方政府对私企设有特别限制,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有些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却不允许国内私有资本的进入)。这些产业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行业、新型服务业、大型制造业三个领域。基础设施行业包括基础工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此外还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的产业领域,是发展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新型服务业领域中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和医疗等新型服务产业领域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虽然1998年以来民营经济在金融保险业、卫生体育、教育等新型服务领域的投资均接近或超过了20%;与在一般服务业领域相比仍然较低;银行业、旅游业、教育和卫生等新型服务业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民营还没有真正进入;大型制造业也是难以进入的领域,尽管民营经济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已经普遍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但是主要的进入产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和家具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和民用飞机等(刘克逸,2003)。
对比西方的政府管制和中国的政府管制,可以看出,两者之间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同是,西方政府管制的实施中,至少有三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即决定对某行业进行管制的立法性机构,具体实施这种管制的行政性执行机构,以及被管制的对象。中国从整体上讲,政府管制属于政府经济行为中的一种,中国的政府管制行为并不是通过三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共同完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由中央一级的行政性部门决定对某一行业进行管制;由中央政府下属的行政性政府机构来执行具体的管制政策;而被管制的行业中的各个企业,在隶属上往往又是这些行政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这样,在政府管制的实行中所涉及的三个不同机构,实际上是三位一体的,彼此间并不相互独立。在这种情况下,三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制衡,上下实为一体,所谓的管制实际上是自己管自己(张昕竹,2000)。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目前都是国有企业,作为管制者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存在着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问题,政府管制机构和企业的利益是高度相关的,因此,管制机构在更高管理者给予的权限之内,更倾向于维护被管制企业的利益。现实中,很多政府部门投资进入竞争性行业,产生了大量的“官营资本”,这些政府部门下属的企业必将使其投资人产生限制民营经济进入的动机(钱津,2003)。
产生对民营经济限进的第二个原因是贯彻“产业政策”,防止“过度竞争”。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宣称,在一个行业涌入很多的企业会导致企业之间出现“过度竞争”或者“恶性竞争”。但是,正如江小涓所指出的那样(1996),在研究产业政策问题时,政府在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其本身就是研究的对象,不应简单地作为“全局利益”的代表置于前提之中,而是需要从中分析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政府决策层是否有愿望和能力制定出合理的产业政策;其次,政府行政系统是否有愿望和能力有效地执行产业政策;再次,通过产业政策解决问题是否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问题成本更低。经验表明,中国推行产业政策的实际效果远远不能让人满意。只要存在硬财政约束,理性的投资主体自己会判断竞争是否“过度”,家电等行业的发展表明,正是适度的“过度竞争”才带来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产业政策中属于政府直接干预型的政策范围很广,内容较多,除其他因素外,政府机构尚未改变在长期计划体制中形成的“控制偏好”和不愿意放弃由控制权产生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除了保护国有经济、推行所谓的“产业政策”之外,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寻租和设租也不容忽视。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之下,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过多,它们的权力很大,一些部门又长期缺乏应有的监督,这样就必然使得相关部门滋生腐败。之所以开办企业时手续繁琐、耗时很长,主要的原因就是一些部门和个人在借机吃、拿、卡、要。在我国,领取一张营业执照动辄要花费成百上千元,企业经常被要求订一些无用的报刊杂志,交纳各种名目的费用,送礼宴请更是屡见不鲜。归根结底就是一些政府的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寻租和设租之风盛行。
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得益于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目前民营经济对社会的贡献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它们的市场准入问题依然非常严峻。产生民营经济开业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及其低效率使得政府担心民营经济的大量进入会使国有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而这将导致失业人员增加和政府财政状况的恶化;政府的作用没有很好地界定,它们制定了一些貌似合理的“产业政策”,出于担心“过度竞争”,因而限制民营经济的进入;一些部门的审批权限很大同时又缺少监督,使得这些部门和官员有了大量寻租的机会。解决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问题,除了进一步收缩国有经济比例外,政府自身的改革也必不可少。我们高兴地看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颁布实行,相关的改革也正稳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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