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局限性_劳动争议案件论文

如何把握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局限性_劳动争议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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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如何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很重要。因此,了解和掌握法律对于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尤为重要。

      目前,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改变了原《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之规定,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并规定了时效的起算、中断与中止以及一些例外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可分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胜诉权丧失;超过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该胜诉权丧失,即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或法院寻求救济,仲裁或者法院将不再处理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但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没有被剥夺。因此,权利人一方仍然可以要求一方继续履行义务。

      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从上面规定可知道,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特殊劳动仲裁时效仅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案件,故该类案件仅涉及劳动者,劳动者提起该类案由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从法理上说,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制度。

      案例1:李某大学毕业后通过亲属介绍到一家传媒公司工作,后李某于2011年9月因违反公司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传媒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李某表示拒绝赔偿,公司便以李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管理层人事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新上任人事主管了解此事后,认为公司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于2013年5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因李某离开传媒公司将近2年,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的时效,传媒公司要求李某支付造成公司损失的请求已过时效,故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案例1,李某如果在2012年10月前同意对自己操作不当给传媒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李某在承诺的赔偿的日期到期前未履行,那么,传媒公司2013年5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发生自然灾害,致使当事人一方无法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该情形属于劳动仲裁时效中止。待自然灾害影响消除,劳动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争议是否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劳动仲裁时效的计算,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证明“向对方当事主张了权利”,如何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何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非常关键。因此,当事人遇到该类情况,建议将有关证据固化,以作为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等强有力的证明依据。

      企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用人单位如对仲裁裁决不服,上诉至法院,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收到仲裁裁决之日是以实际收到的日期为起点。

      案例2:陈某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后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非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并于2012年4月13日有效送达当事人双方。如贸易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该公司最迟应在2012年4月27日前(包括该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说明,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案例3:张某与某机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2年3月2日向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机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了应诉,仲裁委在2012年4月6日作出一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10日收到裁决书,则用人单位必须于2012年5月9日前(包括该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该法律文书即生效。

      撤诉案件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人申请撤诉,仲裁时效即为中断。也就是说,如果其撤诉后又以同一案由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是重新起算。须指出,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未到庭撤诉,未到庭撤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一旦按照未到庭撤诉,其诉权即为消灭。

      另外,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撤诉和其以同一诉请再次起诉是否有诉权,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种观点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具有普遍性原则,是针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所做出的规定。而《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可针对性。因此,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以第二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

      案例4:李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3年1月1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对于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某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在2013年3月1日以原告身份向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无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随后,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可能会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原告某公司撤诉是自己处分权利的一种体现,并且撤诉经法院审查确认且已准许并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限的规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最后一步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还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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