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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夏商周三代的贡纳
我国古书上关于夏商周三代的贡纳颇见记载。夏代贡纳,《尚书》中就有《禹贡》一篇,《书序》述为:“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唯学者一般认为《禹贡》成书较晚,可能已在战国时期。尽管如此,也不能否认该文含有若干较早的古史史料,例如说夏禹时曾作贡就是可信的(注:近年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入藏公盨,铭文即言禹“山浚川”、“任地艺征”之事,说见冯时《公盨铭文考释》,《考古》2003年第5期。)。《左传·宣公三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可见至春秋时期那种夏代有贡的说法还在流传。
夏代的文献苦于不足徵,商代的情况则略好些,传世文献如《诗经》就多处提到商代有贡纳之事。《诗·商颂·殷武》:“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郑笺释“来享”、“来王”为“来献来见”,说明古代一些方国部族向中原王朝大国表示政治上的臣服,同时必须通过经济上的贡纳(甚至只是象徵性的贡纳)来体现。看来,殷王朝通过战争征服一些方国,从而确定双方一为宗主、一为从属的关系,同时也就开辟了贡纳的途径,称臣与纳贡是二而一的事情,这正合乎当时的礼制。商代荒远的氐、羌等方国曾被征服而纳贡,殷边内外的诸侯亦有助祭贡物和纳贡的。《诗·商颂·玄鸟》:“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龙旗十乘,大糦是承。”郑笺释后二句为:“乃有诸侯建龙旗者十乘,奉承黍稷而进之者。”这里说的“大糦”(黍稷)也是贡纳。又,《商颂·烈祖》:“约軧错衡,八鸾鶬鶬,以假以享,我受命溥将。”郑笺释为:“诸侯来助祭者,乘篆毂金饰错衡之车,驾四马。其鸾鶬鶬然声和,言车服之得其正也。以此来朝,升堂献其国之所有,于我受政教,至祭祀又溥助我。”说明殷商诸侯助祭,亦携带贡献之物。《逸周书·王会篇》未有《商书·伊尹朝献》载:“汤问伊尹曰,诸侯来献,或无马牛之所生,而献远方之物,事实相反不利。今吾欲因其地势所有献之,必易得而不贵,其为四方献令。伊尹受命,于是为四方令。”此文下文所列四方方国部族之名如“匈奴”、“楼烦”、“月氏”等等,均时代较晚,不可能见于殷代,故此文内容可能真伪参半,有附会的成分。孙诒让曾疑此文即《汉志》小说家《伊尹》二十七篇之一,“秦汉人录附《周书》,而刘向校定遂因而存之耳”(注:孙诒让《周书斠补》卷四,见《大戴礼记斠补》(附《尚书骈枝》、《周书斠补》、《九旗古谊述》),齐鲁书社,1988年,第150页。),可备一说。
仅凭商代文献尚难窥商代贡纳制度之全貌,周代贡纳制度实由商代演变而来,在许多方面尚离商代情况不远,故周代文献的有关记载值得参证。
据研读《周礼》的注疏家的概括,《周礼》之贡就有“邦国之常贡”及“六服朝贡”的区别。《周礼·夏官·职方氏》:“凡邦国,小大相维。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孙诒让疏:“此是邦国之常贡,于《大宰》九贡中,使视其国地所有之物而贡之,与《大行人》六服朝贡每服异物者不同。”(注: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第十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2691页。)据此,知周代有“邦国之常贡”与“六服朝贡”之不同。所谓“邦国之常贡”即“九贡”,系各邦国以其地所有之物而进贡。《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而“六服之贡”则是依照距邦畿远近划分的六服而纳不同的贡。《周礼·秋官·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壹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壹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壹见,其贡器物。又其外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又其外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壹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壹见,其贡货物。”(按《周礼·夏官·职方氏》记有“九服”,因未言贡纳,在此从略)此处的祀物、嫔物、器物、服物、材物与“九贡”的祀贡、嫔贡、器贡、服贡、材贡、货贡,可以说大致相同,只小有出入。具体言之,据孙诒让引王引之说,“祀物,祭祀之事所用之物;嫔物,宾客之事所用之物也”(注:《周礼正义》第十二册,第2979页。)。二者应分别等于“祀贡”、“嫔贡”。器物,据郑玄注为“尊彝之属”,所谓成器,也等于“器贡”。服物,郑玄注为“玄纁絺纩”,较“服贡”之为“絺贮”有所增加。材物,孙疏引太宰九职云“百工饬化八材”,郑众注以“八材”为珠、象、玉、石、木、金、革、羽,而“材贡”郑玄注以为专指木材,故认为二者有所不同(注:《周礼正义》第十二册,第2980页。)。货物,郑玄注为“龟贝也”,与“货贡”指金玉龟贝有所区别。在今天看来,“九贡”贡物之划分并非依据同一标准,有的从其用途得名,有的则从物品种类得名,要可见当时可作贡物的物品很多,用途也很广。《周礼》的“六服”,《国语·周语上》则只作“五服”,具体划分亦有出入。后者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两相比较,《周礼》关于“六服”的划分过于整齐划一,恐难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故在此宁从《周语》所述,较为近实。不过,无论是《周礼》还是《周语》,所述贡纳均要区分邦畿内外,也就是区分距离王朝中心统治区的远近,大抵在邦畿内及邦畿附近的同姓、异姓邦国,以祭、祀、享的形式入贡;更远些的蛮、夷、戎、狄方国,则以服从王事的名义入贡。
《左传·昭公十三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周代公侯位尊且多属同姓诸侯,仅个别为异姓诸侯(如齐侯),其封地广大,物产丰饶,制造业较盛,故贡纳较重亦在情理中。而“卑而贡重”的甸服诸侯,正在王畿地区,其贡重盖因与周王室有血缘关系,如晋始祖唐叔为周成王之弟,这种血缘关系决定了他要承担较多的贡纳。周代设甸服的用意,在经济方面考虑,即以甸服的生产以供王室用度。《国语·周语中》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足以说明这点。
周代纳贡者有族类同异之别,待遇随之不同,亦给人以很深的印象。《国语·周语中》记周定王追述以前“夫戎狄……其适来班贡,不俟馨香嘉味,故坐诸门外,而使舌人(韦注:舌人,能达异方之志,象胥之官),体委与之”。而对周同姓诸侯“今我王室之一二兄弟”,在饮食礼仪上则有诸多讲究,即“有折俎加豆,酬币宴货,以示容合好”。显示出二者在接待礼仪上的区别,这也印证了《周礼》、《国语·周语》分别强调“六服”、“五服”的意义。
周代的贡最终还是由民众承担。《周礼·地官·闾师》:“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又说:“凡无职者出夫布。”在这些记载中,需要加解释的是“任嫔”两句,孙诒让《周礼正义》疏证道:“此嫔妇布帛之贡,为民家女口之力征,即《管子·入国篇》所谓妇征,亦即《孟子》所谓布缕之征也。”(注:《周礼正义》第四册,第976页。)孙诒让又在疏中说明“此任民作贡,与后世丁口赋正同”(注:《周礼正义》第四册,第976页。),不能与地税十一之法相混同(注:《周礼正义》第四册,第977页。)。从上述《周礼》记载来看,可知周代除了无职的间民外,凡农、圃、工、商、牧之民,民女(嫔),以及衡、虞管辖之民,皆须向朝廷出贡物;贡物范围甚广,有九谷、草木、器物、货贿、鸟兽、布帛及山泽之物,几乎包括所有生活、生产方面的物品。
周代职官的职掌涉及贡纳事的,尚有大府、内府、司会、大司徒、小司徒、遂人、土均等,具见《周礼》记载,本文无法一一详述。
,逆视(注:裘锡圭《甲骨文中的见与视》释此字为视,载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我,氒(厥)献氒服。”两铭的“见服”、“厥取厥服”、“厥献厥服”,“服”均指“服贡”而言。唯此“服贡”与《周礼》之“服贡”涵义有别,乃指从服从者(被征服的方国部族)那里所徵的贡,或服从者所献的贡。至春秋初,被征服的少数族所进的贡物犹称为“服”,“隹(唯)王九年九月甲寅,王命益公征眉敖。益公至,告。二月眉敖至,视(注:裘锡圭《甲骨文中的见与视》释此字为视,载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注: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44页。)杨树达先生说:,谓淮夷本为以帛与周相贸易之人也。”(注: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36页。)通观二说,郭沫若、杨树达先生均以,用乍(作)宝彝。”唐兰先生译为:“公命令官吏给贤一百亩的土地用来做菜羹的菜地,因此做了宝器。”(注:关于《贤簋》的隶定及译文,皆见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中华书局,1986年,第118-119页。)是为金文用畮为亩之证。“(币)畮(亩)”的词序,在典籍中只有“税亩”与之相似。《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杨伯峻先生注:“从此以后,按田亩之多少徵税。”也就是说不再按井田制对“公田”实行“籍”法,“初税亩者,即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权,而一律取税”(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二),中华书局,1981年,第766页。)。则“(币)畮(亩)”盖即按田亩之多少徵币,说明周朝对淮夷徵贡,是严格计算田亩而徵的。
二、“殷正百辟”的岁贡及其他
西周金文大盂鼎铭追述商朝末年有“殷边侯田”与“殷正百辟”两部分构成的统治区域。“殷正百辟”即商王畿内的邦国诸侯、贵族和官吏,他们舆王畿之外的“殷边侯田”,在管理上是不同的。《书·酒诰》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生里居(王国维谓“居”为“君”之误(注:见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5、277页。),是)。”其所记述的外服方国诸侯与内服百僚,较之金文更觅详细,故知“殷正百辟”原来包括“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义为“与”)百生里居(君)”各种职官的人在内。“百辟”义同“多辟”,卜辞有“多辟臣”(《粹》1280),《诗·商颂·殷武》有“天命多辟”之语。“多辟”为邦国诸侯,对于他们各自属下的臣,卜辞称之为“多辟臣”。“多辟”大多供职于商朝,故《书·酒诰》以“百僚”称之。商王畿内所谓“内服”的“殷正百辟”,无疑多是同姓贵族;但内服还包括庶尹(众族尹)、亚、服、宗工以及百生(卜辞作“多生”)、里君,即许多宗族组织的首领,其中“多生”属于异姓贵族。殷代内服、外服之别,表现在贡纳上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殷代内服诸侯、贵族和官吏的贡纳,主要是通过助祭入贡的形式实现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在重鬼神的殷代,商王将祭祀祖先和神只视为天经地义的头等大事,内服诸侯、贵族和官吏参与祭祀的情况不等,其中同姓贵族特别是与王族血缘关系较近的多子族,在供给祭祀祭物时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于“九贡”中首列“祀贡”。《礼记·月令》:“季冬,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以共皇天社稷之飨。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此谓“此即祀贡牺牲之法”。此虽周制,实承殷制而来。前引《诗·商颂·玄乌》和《商颂·烈祖》均言及诸侯助祭事,亦可以与此相印证。同姓诸侯出贡物祭祀同一祖先,因为具有血缘纽带的联系,起初无疑都出于自愿,一般无须强迫,因而也不必动用武力。
殷代内服“殷正百辟”所出的祀贡,主要是“岁贡”,即用于每岁岁祭的祭物。《诗·商颂·殷武》:“天命多辟,设都于禹之绩。岁事来辟,勿予祸适,稼穑非解(懈)。”其中“岁事来辟”,郑笺注为:“来辟,犹来王也……以岁时来朝觐于我殷王者。”“岁事”一词,亦见于《仪礼·少牢馈食礼》,郑玄注为“岁时之祭事”,是很正确的。“岁事来辟”,乃指殷代的“多辟”(内服诸侯)在岁时祭事时携贡物朝见商王。西周金文墙盘铭云:“农(农)啬岁隹辟。”这里当读秝,假为历,岁历即岁时,铭文是说当农事已毕,岁时之祭时携贡朝见于王。岁祭是我们在甲骨卜辞中所看到的殷代每岁举行的常祭,也是规模较大的祭祀,需要的贡物自然很多。诸侯以时入见,均须携带用于祭祀的物品来贡。
据甲骨卜辞记载,殷代以岁祭之物入贡者,以“多子”最为习见。卜辞:
“岁”即用于岁祭的物品,实际就是贡物。致祭者子央、子美、雍(即子雍,见《合集》331、3123、3124)、子(伐)、子汏、子、渔(子渔),非王族即多子族(注:参看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61页。),是与商王有血缘关系的畿内贵族。故能携岁祭贡物前来参加祭祀。其所致祭的对象,乃先王先妣先母,除了“丁”何指尚难确知外,“示”乃泛指宗庙神主,母庚乃指小乙之配偶,母亦可能指母庚,即是《左传·昭公元年》所载金天氏(按即少皞)裔子为玄冥师的昧(注:拙著《殷契存稿》,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78-181页。),父甲即阳甲,祖丁即武丁之祖父,大乙即成汤。岁贡看来主要指牛羊,故上引卜辞有“羌岁”的提法,明见“羌”不包括在岁祭之物内。不过,卜辞也有岁祭之物包括“羌”的(详后)。
以岁祭之物入贡者,除了多子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畿内贵族。 卜辞:
以上卜辞中“以”、“尊(尊奉)”、“入”皆贡纳用语。在复、吴、、黄、等纳岁贡的人中,吴即小臣吴,为小耤臣(《合集》5603);;黄即黄族族长(对于吴和二人的身份及贡纳情况后面还将详细讨论)。复、黄及均为贵族是可以肯定的。(14)(15)贞问复是否先携来岁贡之物(,胣祭(注:关于读胣,用于省吾先生说。详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二),中华书局,1996年,第1796-1797页。))于涂地。以下诸辞所记的“岁”贡,有“羌”,即掠获的羌人;有“”、“牢”,分别指圈养的羊、牛,古人以二羊为一,二牛为一牢(注:胡厚宣《释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本二分。);有玉,即指宝玉。可见当时岁贡有俘获的羌人,掠夺或者牧养的牛羊及宝玉等。
此外,卜辞记载个别殷代外服的侯和方国首领也贡岁祭之物。如:
(21)翌丁巳用侯告岁,羌三,卯牢。
(《遗》355)
(22)丙午卜贞:翌丁未□用岁牢。 (《合集》12643)
“侯告”的告是人名,其人当属殷边侯田,贡物为羌人与牢牛。即《屯》869“方”的首领,该方国贡物为牢牛。他们的贡物称为“岁”,原因不详。
卜辞还记载一些官吏、贵族以所贡之物用于商王祭祀(所谓“助祭”),此类贡纳未必是岁贡,但亦与商朝祭祀有密切关系。就纳贡者的官职说,出现较多的大致可分以下四类。
一是亚。典籍明言亚在殷代属内服之官,已见前述。此官所管辖的大抵以氏族方面事务为多,征伐、祭祀和田猎无不参与。《书·酒诰》说“内服”之官,“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亚实处于重要位置。卜辞:
(23)(24)的亚、是同一人,其人即“子”,为王室贵族,又称“右牧”、“小臣”(注:详见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520页。)。
雀、弜二人皆贡畜产品,雀被徵地的牛,弜被徵易地的马。(29)(30)还分别记载雀以(动物名,不识,疑即“象”字)、猱入贡的事。可见珍稀动物之类,亦属入贡范围。“亚”官直到晚殷仍属要职。《荀子·成相》“飞廉知政任恶来”,“恶来”其实就是“亚来”。亚都有自己的领地,可以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可以出贡物。
二是射官。卜辞有“多射”(《甲》1167),以人数较多得称。作为官名的“射”类似《周礼》的射人(注:张政烺《妇好略说补记》,《考古》1983年第8期。)。射(应释关,旧释,不确)为武丁时人,常常率兵从事征战,到西北地区则伺机掠获羌人作为贡品,供商王做祭祀牺牲之用。卜辞:
除(33)只言射获羌外,其余卜辞均言要将射所贡的羌人杀死(所谓“用”),祭祀自上甲微以来的先王。
射获羌人入贡在当时是大事,事先就有人向商王报告信息。卜辞:
就是前来向商王报告这一信息的人。
三是小臣。小臣是商王身边的近臣,依照王命而担任不同的职司。他们虽各有专职,但也时常为祭祀之事而忙碌,有时还为此进贡。殷墟1003墓石,上刻铭文两行十二字:“辛丑,小臣。”是说某年某月辛丑这天,小臣入贡所禽之物,将物置于石中在地俎祭。上村岭号国墓地出土有小臣妥琮,上刻铭文:“小臣妥见。”当(注:姜涛、贾连敏《号国墓地出土商代小臣玉器铭文考释及相关问题》,《文物》1998年第12期。该文又考“小臣妥”即子妥”。)当是小臣妥入朝贡纳之物。卜辞:
(38)贞:妥以羊。
妥以。 (《合集》6947正)
该辞卜问妥是以羊为贡,还是以地之人为贡之事。卜辞屡见小臣吴(此字不识,暂隶定作吴)纳贡之事:
(39)贞:用吴来羌。 (《合集》557)
(40)贞:吴……角女。 (《合集》670)
(41)贞:乎吴曰:毋以豕。 (《合集》8981)
(42)贞:吴率以罢刍。 (《合集》95)
(43)……贞:吴于父……大乙。 (《合集》32430)
类似的卜辞还有一些,不备举。小臣吴为王事而奔走,有机会到各地去,故能送来贡物做祭品。他所贡的羌人、角女、罢刍(罴地的割草畜牧者),当出于掠夺或索取而得。但像所贡的豕和(,《说文》训为“小豚也”)(注:郭沫若《殷契粹编》1268片考释,科学出版社,1965年。),则当出于领地所产。杨升南先生指出:“吴有领地为其衣食之源,如‘往于吴’(《合集》8111),‘至自吴’(《合集》8109),‘使人于吴’(《合集》14774)。(注:杨升南《商代经济史》,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37页。)吴纳贡有一部分来源于领地的出产。
四是(师)、又(有)事等官职的贵族。本为师旅之师,有军事义,《书·洪范》:“八政:…八曰师。”卜辞亦将军事首领称为(师),如“般”。又(有)事,疑同于《诗·小雅·十月之交》的“三有事”。卜辞:
(44)乙未卜,(注:拙作《释》,《殷契存稿》第182-184页。此卜辞可为拙释补充例证。)。
《合集》28196、27720等残辞,所卜应属同一事。“旧”、“贾”是人名,“又事”即“有事”,与“(师)”均为官名,“子”是爵称。,应释驶,有速疾意。《华严经音义》上引《苍颉》:“驶,速疾也。字从马,史声。”故“驶牡”、“左驶”皆指快马,“牡”为公马,“左”则指驾车时居左。赤马,是红颜色的马。“其”,于省吾先生说到为穗的古文,可读作惠。乃烈字初文,“其惠不烈”指“马之驯服而不駻烈”(注:于省吾《释“其”》,《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第328、329页。)。入,通内、纳,为贡纳之用语。上引卜辞记旧、又(有)事、子、(师)贾分别以马入贡事,这些马匹当是供商王乘坐的车驾车用的。
商代以“子”为爵名的诸侯,有许多像箕子、微子那样属于畿内诸侯,他们也承担纳贡的任务。卜辞记载:
(45)乙未〔卜〕,,〔贞〕:牛十,邑子左子。 (《合集》3279)
(46)己卯,媚子寅入俎羌十。 (《合集》10405正)
(47)古来马。
不其来马。
贞:乎取白马,以。
不其以。
贞:古来犬。
古不其来犬。 (《合集》945正)
邑子、左子、媚子(名寅)均是子爵诸侯,古系指古子(《合集》3283、5906),亦属子爵诸侯。左子,其后人有左强,《淮南子·览冥训》载:“纣为无道,左强在侧。”左强也应是子爵诸侯。上引卜辞中的子爵诸侯,所纳的贡物有羌人,还有牛、马(包括白马)、犬等。当系商朝索贡者,说详后文。
卜辞中未书官名、爵名的进贡者,属于内服的也有数十个。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象牙的贡纳:
(48)贞:曰戈以齿王。 (《合集》17307正)
《合集》17308也连卜此事。戈人当是夏族(详后),其贡象齿“来王”,可证《诗·鲁颂·泮水》所咏“元龟象齿”的“象齿”之贡,商代也是有的。
要之,“殷正百辟”的贡纳以“岁贡”为经常,且与商朝的岁祭活动直接相关。岁贡之外,亚、射、小臣、师、有事等也须向商王纳贡。贡物种类有些是根据祭祀需要提供的,如用做人牲的羌人,做祭祀用牲的牛、羊、犬、马、豕等;有些则为了满足商朝统治者的奢靡生活,如供其观赏的异兽,供其佩戴贮藏的宝玉和雕镂器物的象牙,供其淫乐的美女,为其驾车的骏马等。此外,殷代的割草畜牧劳动者“刍”,也在贡纳的范围内。至于供占卜用的龟甲,进贡者尤多(注:贡龟甲者有妇,如《合集》10133:“妇好入五十。”),限于篇幅就不一一举例了。这样从总体上来看,像周朝甸服之贡较重一样,商朝内服之贡也负担不轻。由于王畿内的同姓贵族及异姓贵族距离朝廷路途较近,故入贡频繁,商王室物资用度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他们提供的。对于商朝统治者来说,内服之贡显然要比外服之贡可靠得多,也重要得多。
三、“殷边侯田”的贡纳
属于商朝外服的“殷边侯田”,《书·酒诰》载为“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也就是说殷外服所谓殷边侯田,详细言之应包括侯、甸(甲骨卜辞作田)、男(卜辞亦作任)、卫,还有邦伯。裘锡圭先生根据对甲骨卜辞的研究,认为侯、甸、男、卫几种诸侯的名称,都是由职官名称演变来的(注: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个人认为,殷外服还应包括甲骨卜辞中与侯、田、男(任)、卫、伯相当的牧。殷边侯田既供职于商,纳贡自然成为其职责所在,故古人将贡称为“职贡”。《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此处“职贡”由于时代变迁,已经用来指国与国之间,弱国对强国的纳贡,显非初义。“职贡”可以简称为“职”,《国语·周语上》:“今自大毕、伯士之终也,犬戎氏以其职来王。”韦昭注:“以其职,谓其嗣子以其贵宝来见王。”将“职”释为“贵宝”,不如释为职贡容易理解。卜辞:
(53)乙亥卜,,贞:告以羌(读“致”(注:拙文《释挚》,《甲骨文字考释》(三篇),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中国古文字研究》第一辑,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自…… (《合集》280)
(54)贞:商其以齿。 (《合集》17302)
(55)贞:不我其来白马。 (《合集》9176正)
(56)庚子卜,,贞:翌甲辰用望乘来羌。 (《卜辞》596)
(57)贞:其彳(注:拙文《试释彳祭与“某某祊其牢”》释此字为巴,读为把,握持之义,见《甲骨徵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卯二牛。(《合集》3318)
(49)“光”即侯光,一次进贡割草畜牧的羌人五十人。(50)未书其名的“侯”,乃以地的割草畜牧的人为贡。(51)(52)、犬侯均贡羌人,以供商王祭祀之用。(53)“告”即侯告,亦贡羌人助祭。(54)“商”即“因侯商”,是以象牙(齿)入贡。(55),与(56)望乘皆属为殷人守边的诸侯。前者盖以白马入贡,后者则贡羌人做祭祀的牺牲。(57)乃贞问商王把祭叕侯的贡物祭祀,对剖二牛。表明叕侯所贡为牛。(58)在今山东中部,该辞贞问贡牛之事(注:为西周金文画字所从,故一般读画。饶宗颐先生曾引卜辞说明其地“舆儿伯国为邻。”画为齐邑,见《史记·田单传》、《孟子》。《括地志》:“画邑,因澅水为名,在临淄西北三十里。”认为地在殷都之东。以上详见《殷代贞卜人物通考》上册,香港大学出版社,1959年,第205页。)。(59)“禾”应即禾侯(注:“禾侯”见《后》下8.6。),(60)亦应系诸侯,二者皆贡夷人供商王祭祀之用。禾、应在邻近夷方的商的东方或东南方。(61)(62)皆卜称为“田”的诸侯贡纳之事。(61)“才(在)义田”献羌人为贡。(62)“才(在)田”以赤红色的马为贡。(63)则贞问“牧”以羌人为贡,商王用于祭祀之事。
以上诸侯及田、牧等贡纳有两点殊堪注意。一是凡在商西方、西北方的诸侯、田、牧,因为邻近羌方,常常伺机掠获羌人作为献与商朝的贡物;而地处商东方或东南方的诸侯,因为距夷方较近,每每掠获夷人为贡。二是这些诸侯、田、牧的贡纳,虽然多用于商朝祭祀方面,但是这些有诸侯身份或相当于诸侯身份的人,却不能如内服诸臣(特别是“多子”)那样将贡物直接用于某一先人的祭祀,而只是将贡物献与朝廷,如何安排祭祀是商王的事。
商朝外服殷边侯田之贡之外,在此还须略述殷边与商王畿之间的区域“奠”的贡纳情况。因为“奠”上也是商王安置一些诸侯的区域,这些诸侯盖多来自外服,“奠”与外服关系较为密切。卜辞:
(64)贞:牛于奠。 (《合集》8936)
(65)戊申〔卜〕,亘,贞:〔〕乎牛多奠。 (《合集》8938乙)
(66)乎牛多奠…… (《乙》2424)
“奠”之本义与奠居礼有关,作为区域名的“奠”应即殷人剑入其定居的土地。一般认为“奠”同于《礼记·王制》的“甸”,指郊外之地。卜辞:
(67)庚申贞:方、奠□并受又(祐)。 (《粹》1285)
因此,个人认为卜辞特别将王畿边界与方国邻近的一些地区称为“奠”。卜辞的“奠”或“多奠”,即指“南奠”、“西奠”、“北奠”(分别见《合集》7886、24,《京都》2307)。字义为徵。上引(64)至(66),便是商王曾向“奠”或“多奠”徵牛为贡的明证。卜辞:
(68)丙午卜,,贞:乎眚(省)牛于多〔奠〕。
贞:乎眚牛于多奠。 (《乙》8461)
可以想见,商王的这种省牛考牧之举,名为察看“多奠”地带牛的生长状况,看牛是否肥硕;实则其用意仍在于索贡,所盘算的是能从这些地区掠取多少头牛。
总之,从殷墟卜辞来看,殷边侯田虽然也承担纳贡任务,但其所贡贡物多掠自四方方国,主要是羌方、夷方等,出自领地生产的似乎不多见。凡此表明殷外服诸侯职责中,当以拓地守边、藩屏王室为重,贡纳次之,故外服之贡显得无法与内服之贡相比。奠上诸侯情况有所不同,他们能以其领地出产的牛入贡,应该较为重要。
四、方国之贡及商王的徵贡
在商王的武力征伐、政教声威和外交怀柔的交互作用下,殷代“多方”中有不少方国向商朝纳贡表示服从,这些贡品就成为殷代统治者奢侈享受耗费物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对王畿内自给自足经济生产产品的重要补充。商朝沿用夏朝旧制,贡纳早已成为制度,然而由于商朝各王在位期间国力或盛或衰,对于各方国的统治情况不同,许多方国叛服无常,贡纳或有或无也随之变化。古书中关于商朝贡纳情况记载很少,且多集中在晚殷。《吕氏春秋·顺民》载:“文王处岐事纣,冤侮雅逊,朝夕必时,上贡必适,祭祀必敬。”《韩非子·喻老》载:“周有玉版,纣令胶鬲索之,文王不与。”前者言周方纳贡于商纣,后者说纣派人向周人索贡。在甲骨卜辞中可见,当商朝较为强盛的武丁时期,随着武丁征伐四方,各方国贡纳的记载也较多,此后诸商王仅个别的王有方国入贡的记载,其余均寂寂无闻。方国之贡远不如内服之贡稳定,但其地域范围较广,物品种类较多,有些物品为商王畿内所无,因而这部分贡纳对商朝来说也颇为重要。
据《诗·商颂·殷武》载,氐、羌曾经“来享”、“来王”,亦即向商朝遣使朝贡,然目前在甲骨卜辞中尚未发现氐、羌纳贡的记载,所见的只有间接以羌人入贡的贞卜。向商朝纳贡的方国和商朝派人徵贡的方国见诸卜辞记载的总共不超过二十个,固然不能反映当时的全貌,聊可见当时方国纳贡情况之一斑。卜辞及其它古文字资料记载:
夷方即东夷的一个方国,是商东方或东南方诸侯掠夺的对象。井(邢)方,在今河北邢台一带。奚,于省吾先生认为本象人头顶部编发辫形,并引《尚书大传·高宗肜日》“编发重译来朝者六国”释之(注: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第65页。),其说当是。至于周原31号窖穴2号卜甲:“唯衣(殷)奚子来降。”则当从徐锡台先生说,释为夏车正奚仲之后(注:徐锡台《周原甲骨文综述》,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111-112页。)。字,赵平安先生已释宪(弁),而读辩,指出《汉书·地理志》有“下辩道”(注:赵平安《释甲骨文中的》,《文物》2000年第8期。),其说可从。旁即旁方,《屯》918:“贞:王令旁方。”可以为证。其地望不详。“追”即追方,彭邦炯先生以为即《诗·大雅·韩奕》“其追其貊”的追(注:彭邦炯《商周追氏蠡测》,载《北京建城3040年暨燕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专辑》。),其说可取。追方可能在今河北北部或辽宁南部。兴方,当为商西方或西北方的一个方国。周即周方,是商西方的一个方国。武丁时周方大约与公刘时相当,杨宽先生说:“相传公刘所迁的豳,在汉代右扶风栒邑县,见《汉书·地理志》,即今陕西彬县西北、泾水以东地方。”(注: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34页。)龙即龙方,陈梦家先生曾举卜辞说:“此龙方与羌方似或合或叛,两者当相近。”(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283页。)“卢方皆”是卢方首领名皆,卢方、虎方都是商代江南方国。《左传·桓公十三年》有卢戎,杨伯峻先生依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认为应在今湖北省南漳县东北五十里的中庐镇(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第137页。),其说当是。上述方国的贡纳,夷方贡牛,奚人贡猪(彘)、白马、牛、贝,(辩)方、旁方、追方都以牛为贡物,兴方贡羌人,周方贡秦地女子(注:“以”不能全解释为纳贡,《乙》7801:“贞:周以巫。”就不能说是贡巫。对此余别有说。)(当系美女)(注:参看于省吾《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2、3期。),龙方掠取附近羌方的人口为贡,江南的卢方则贡玉戈。这些方国多数距商遥远,运输不便,因而贡物以牛最多,其次为猪、马(白马供祭祀用)、贝、女子、羌人、玉戈之类。总之,贡物中未见笨重不易搬运之物,可见当时纳贡每每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
上述贡物之外,商朝常收到从南方的贡龟:
(84)贞:龟不其南以。 (《合集》8994)
(85)来自南以龟。 (《乙》6670)
贡龟是为了满足商代统治者用龟甲占卜的需要。
商朝统治者的物质需求永无止境,单是祭祀方面的用度就所需甚多,为当时王畿内民众所难以承受。因此,只有不断向各地“”、“取”、“求”进行徵贡,才能满足这种需要。卜辞:
(104)贞:求马,吕(雍)(注:大体言之,甲骨文吕为宫字所从,释为雍;象“金鉼”之形,释为吕。详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三),第2095页引罗振玉说,第2099页按语。但“吕”也有作形者,如《合集》3823。)乎多马。 (《合集》5723)
(105)贞:求玉于。 (《合集》16976正)
上引卜辞,有些未标明向何人、何地徵贡,记载徵贡对象的有杞、帅伯、贮(贾)、雀、、唐、、戈、保、(鼓)等。其中杞、唐、戈、保等为方国部族名,这些方国部族历史悠久,可以上溯至夏代(注:杞,《史记·夏本纪》以“杞氏”为“姒姓”之后,《陈杞世家》明言:“杞东楼公者,夏后禹之后苗裔也。”唐,《左传·昭公元年》记后帝(尧)迁高辛氏之二子,“迁实沈于大夏,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戈,《左传·襄公四年》记魏绛说夏史,述寒浞设计杀死后羿后,又与浞的妻室“生浇及豷”。在浇“灭斟灌及斟寻氏”后,“处浇于过,处豷于戈”。保,应即褎。《史记·夏本纪》记载姒姓有“褎氏”。《国语·晋语一》、《郑语》及《史记·周本纪》有“褎姒”,即褎国的女子。)。帅伯即帅方国的首领,而为伯长。贮(贾)、雀、(关)、弜皆系人名,雀、弜二人的职官为亚,经常参与征伐,为武丁时重要将领,各自当有土田领地。(鼓)作为方国,其地可能即指春秋时的鼓国,在今河北晋县。从这些方国部族所徵的贡物,有责、牛、羊、马、豕、石、玉等。其中“责”应读为积,晚殷小臣缶鼎铭:“王易(锡)小臣缶湡责。”李学勤先生谓湡 “即今河北沙河县南的沙河”(注:李学勤《小臣缶方鼎与箕子》,《殷都学刊》1985年第2期。)。积字古义主要有二,一是指粮食,《说文》:“积,聚也。”段注:“禾与粟皆得偁积。”二是指刍米禾薪,见《左传·僖公三十二年》杜注。从甲骨、金文看,应是指粮食。石,应指材质可作器物(如磬)的石料,也可指石磬成品(注:妇好墓出土的一件石磬上刻“妊冉入石”字样,可证石磬可称为“石”。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发掘》,《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杨升南《商代经济史》说此石“名为‘石’寅则磬,是一种乐器”,第626页。)。值得注意的是(104),商王为求马贡,下属名雍的官员即命“多马”前往。“多马”即许多养马人(马徒)(注:张政烺先生认为马是指平时为殷王养马的人。见所撰《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在此之前,李学勤先生曾指出由卜辞的“多马羌”(续5,25,9),“可知商属下有若干羌人,而羌人是以善驭马著称”。见所著《殷代地理简论》,科学出版社,1959年,笫80页。马徒,出自《韩诗外传》,见拙文《卜辞所见来自各方国的被奴役者》,载吴荣曾主编《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商代统治者对贡马一事想得非常周到,为了使贡马在路上得到照顾,就由下属官员派养马人前往。(105)卜问“求玉于(鼓)”,则是为了商代统治者祭祀及日常佩戴美玉的奢侈需求而徵贡的。
根据卜辞记载,商朝统治者对于那些不能及时纳贡的殷边内外的方国部族,常派臣下前往索取。有时出于临时需要,也命官吏去诛求。卜辞:
指食盐,《晋姜鼎》的“易(锡)卤责(积)千两”,“卤责(积)”也是指食盐(注:卤字释读,见杨升南《从“卤小臣”说到武丁北征的经济目的》,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在这些贡物中,马、羊、牛、犬等畜产品的肉可供食用,皮革可制物品;但它们也是祭祀用品,例如白马(白色的马)就为殷人所重,牛羊作为祭祀牺牲尤为习见。
以上卜辞所记的商朝徵贡者,可注意之点有三:一是亚、(师)等率兵之官,徵贡的次数最多,亚弜、般皆三次索贡。(108)卜问(商王)命弜取卤(盐)为贡;(109)卜问商王命弜徵活的家畜为贡;(110)卜问商王命弜徵牛为贡。(112)记载商王命般到某地取珏为贡;(113)记载般到(尻)地取贡物,以供王用;(114)记载商王命般到夫地取贡(注:般到夫地所取的贡物可能是牛。《合集》940正:“贞:王求牛于夫。贞:求牛于夫。”夫地是养牛的牧区。)。贡纳不至,临之以兵,可以使人联想到《左传·僖公四年》记齐伐楚时,管仲就以“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伐楚的重要理由。二是徵贡涉及的职官较多,除了亚、之外,还有“我史”和小臣。“我史”实指“御史”而言,亦即“四方之史”,殷代“御史”担负防御之责。(115)“而”地,《书序》作陑,《乙》2948有“而白(伯)龟”,即其地。该辞已残,大致可推知卜问内容是,而地不肯出贡物,我史(御史)不会不(采取某一行动吧)。(117)“乎吴牛”,即商王命小臣吴徵牛贡。在“我史”和小臣的职掌中,似都兼有徵贡职责。三是有的徵贡者同时又是纳贡者,如亚弜、小臣吴均是如此。(106)所记的应为武丁时官吏,其职掌可能与贡纳事有关,故命令下属取白马为贡物。当有封地,故亦向商朝纳贡。卜辞:
可以为证。
徵贡的地名,有些如、龠、夫等不甚可考,但(109)的“东”指殷的东方(方国、诸侯),(116)的“薛”可能即《左传·隐公十一年》的薛,为任姓国,在今山东滕县南;(121)(122)的“左”即左子之地;(126)的“易”,即《国语·晋语四》“阳人不服”之“阳”,殷武丁时设有“才(在)易牧”(《卜通》462),当时易地有诸侯称“易白(伯)”(《前》4.3.4)。西周《同》:“易林吴牧”的“易”亦指此地。
殷代左子的领地,而伯、易伯的领地均被徵贡,表明当时内服、外服之地,均在徵贡的范围内。(125)贞问商王令鸣以多方的牛为贡,则表明在商四方方国凡属服从商朝统治的也均在徵贡的范围内。卜辞:
(129)乙子(巳)卜,争,贞:乎取才(在)西,十月。 (《合集》8832)
是说商王命臣下在商的西方(应包括周方等方国)取贡。商王时常命令一些将领率兵索贡于各地,动辄以武力威胁,迫使诸侯入贡,已经显现出贡纳制度所隐藏的危机。
五、余论
商代的贡纳制度,至迟在晚殷已形成带有物资交流性质的回赐制度。这从殷代乙卯尊铭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铭中的“子”,李学勤先生释为商代爵名;“见”,李学勤先生释为朝见(注:李学勤《沣西发现的乙卯尊及其意义》,《文物》1986年第7期。),均甚是。个人以为此非平时朝见,而应是一种定期朝见(注:拙文《关于殷代乙卯尊铭文的释读》,《文博》1989年第3期。)。《周礼·秋官·大行人》载古代侯、甸、男、采、卫、要服朝见的间隔时间及所贡的物品都有差别。但不详子爵诸侯朝贡的规定。铭文记载有一子爵诸侯于乙卯这天在大室朝见商王时,献上贡物“白□一,琅九,(有)百牢(二百头牛)”,商王赏赐的物品为“黄(瓒)一、贝百朋”。
显而易见,回赐对于纳贡的诸侯、贵族来说,是一种极高的奖赏和礼遇,同时也是一种物质补偿,因而这一做法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贡纳制度能够长期沿续下来,回赐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
西周初年,武王克商之后,据《国语·鲁语下》载:“于是肃慎氏贡楛矢石砮。”《书序》载:“成王既伐东夷,息(通“肃”)慎来贺,王俾荣伯作《贿息慎之命》。”肃慎在周成王时来朝贺,无疑是带来贡物矢石砮之类方物的,因此,成王赏赐物品,使荣伯作《贿息慎之命》。回赐制度周人也是沿袭商人的做法。
以上本文探讨了商代贡纳的几个问题,由于卜辞贡纳资料很多,文中只能择要举例,故难免有不周备之处,至于谬误,不当亦在所不免。敬希方家惠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