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协调发展的价格障碍与对策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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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杠杆与城乡和谐发展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尚未改变,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由此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弊端更加突出。要解决好“三农”问题这一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城乡和谐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是关键。

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关系和谐,要求我们在谋划城乡关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时,树立城乡一元化发展观,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赖以存在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构建城市和乡村相互兼顾、协调发展的平台,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同发展、共繁荣,全面建设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小康社会。具体来看,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协调化、产业布局关联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及政策的一体化。

价格杠杆是国家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尤其是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自觉地主动地采取各种不同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手段,利用价格的分配功能,来诱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的经济手段,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最灵敏的经济杠杆。价格是经济活动的联接者,是经济信息的传递者,是经济利益的调节者。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价格杠杆在调节城乡利益、连接城乡活动、配置城乡资源、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价格杠杆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在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础上,在更广的领域、更宽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价格政策对“三农”和涉农产业、部门的适当倾斜,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

二、制约城乡和谐发展的价格障碍

1.传统涉农价格政策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

首先,存在多年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农民承受了由于农产品统购价格低于自由市场价格而带来的利益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积累和发展。其次,显失公平的农村“财政收支剪刀差”政策,使得农业通过缴纳大量税费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直接贡献,而自身却未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再次,城乡市场的“价格监管力度剪刀差”,即价格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城镇市场,对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的农产品收购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农资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导致农民的市场风险陡增。最后,城市化进程中征用农地产生的“土地价格剪刀差”,使农民利益进一步流失。

2.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障碍

首先,农产品的品种、品质、季节等差价未充分体现,直接导致价格杠杆在引导农民自我调整种养结构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合理的品种、品质差价才能反映出农产品的真实价值差距和市场供求状况,而当前名优特绿农产品成本调查服务和价格认证服务滞后,导致生产优质农产品和生产传统农产品的收益差别不大,优质农产品的示范效应难以体现,农产品结构升级受到阻碍。其次,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无法获得迅捷、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产品供求信息。最后,名优特绿农产品认证费用较高,打消了部分农民的认证积极性和结构调整积极性。

图1:价格杠杆推动城乡和谐发展的功能及作用机制图

附图

3.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格障碍

农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价格问题主要有:第一,低廉的农业用水价格不能充分发挥价格的节水调节作用,同时农村水费普遍存在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且传统计价方法和手段落后,使得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第二,城乡不同的电价,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限制了农民用电的积极性。虽然通过农村电网改造和电价政策的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现了同网同价,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并未完全落实。第三,价格部门为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明显波动,一般为农资企业提供优惠电价、税费减免、定额补贴等优惠,建立运输绿色通道,并对农资出厂价、批零价进行直接干预。但对农资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很难真正达到惠及农民的目的,多数被企业截留。而对农资价格实行的严格控制和差率管理等措施,往往由于农资经营者众多、分布广泛、经营账据不全而很难落实。更值得思考的是,这些手段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势必干扰农资的真实价格,阻碍市场发挥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当前区域性的农资价格政策,也妨碍了农资在全国市场上的正常流动和统一价格的形成。第四,农业生产服务收费方面,某些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没有坚持农民自愿原则,某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又转为经营性收费。

4.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变中的价格障碍

在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平均年产,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距,不能体现土地的最佳用途和土地的保障价值。补偿额与土地巨额用途性增值额差距过大,使农民利益流失,导致失地农民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同时,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相关的价格工作尚待加强和创新。当前失地农民再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服务方面的收费管理混乱,二是在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方面尚无优惠政策。

5.农民市民化的价格障碍

一是农民在城镇的生活成本过高。农民在城市生活所发生的水、电、气、交通、通讯、食物、住房等支出与其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二是农民承担的提高自身素质的成本过高。首先,对农民工培训所需费用的分担机制还不明确,农民承担培训费用比重过高,大量农民工放弃培训;其次,运用价格杠杆,鼓励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措施,目前基本上还是空白;再次,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过高,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农民在城镇的自我保障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机制尚不规范,对农转非的市民保费标准的制定,缺乏合理性,农民缴费负担重。四是农民在城镇的就业成本(资格认证收费、职业中介收费、发证收费等)过高,中介机构和管理部门违规收费仍然存在[1]。五是城市管理成本分摊收费和城市生态环境成本分摊收费,如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路灯照明费、城市防汛费等,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工的优惠。

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价格障碍

第一,交通收费对农民倾斜力度不够。客运方面,城市郊区开通的公交线路少,许多城市郊区尚未开通公交车,不仅造成农民进城不便,而且乘坐公路普通客运车往返城乡,支付的运价比公交车票价要高,增加了支出负担;货运方面,运输收费不规范,路桥费普遍偏高,绿色通道很少,随意性大,且地区合作不够。第二,农村医药卫生收费标准远远超过农民承受能力。第三,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改革中,“一费”之外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仍较普遍。第四,农村社会保障收费缺乏合理标准。第五,农民建房收费过高过多过乱,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在村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存在各种乱收费问题。第六,其他公共产品收费,如临时工程(改水、改房、改路)、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收费,仍然存在着不规范、标准过高、收费混乱的问题。

三、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价格对策

1.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首先,要采用各种政策手段,促使农产品市场形成合理的品种、品质、季节等差价,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同时应对种植名优特绿农产品进行补贴,鼓励农民产出适销对路、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2]。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粮食成本调查工作,制订符合市场规则的收购保护价,以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其次,价格等部门应为农民提供农产品成本、物价走势等信息服务,鼓励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同时加强监督国家对于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严格控制各项检验检测的收费标准。最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价格部门应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用地价格、用水和用电价格的优惠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工作。继续运用价格政策手段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具,有选择地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要把有限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投入到蔬菜、水果、粮油、养殖、苗木花卉等农产品加工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那些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辐射面宽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要探索完善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非农环节的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民和农村倾斜,以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2.加强农村价格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服务、监管体系

第一,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与成本调查工作。弄清生产成本的构成,有利于挖掘生产潜力,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物价和统计等部门应加大农产品价格与成本监测力度,认真分析与及时发布各种农产品成本信息,引导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同时,加强对涉农生产资料的成本调查,采取电价优惠、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成本;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监管,实行农资“绿色通道”政策,防止层层加价,增加农民的负担。加强对农业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防止各类摊派和搭便车收费情况,做好影响农产品成本与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服务的成本与价格调查工作。

第二,规范涉农价格监管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价格监管体系。要扩大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和范围,健全价格预警机制、监测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高价格监测预警效能、质量、效率、效益和水平。具体来看,当前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教育、建房、农机、化肥、种子和农药等涉农收费和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切实稳定农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3]。

第三,加快农村价格信息网络和市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就必须依靠一定的价格信息网络和市场价格信用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三级价格信息网络体系、农村市场价格信用档案和价格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是当务之急。

第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收费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小城镇建设

在促进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占用一部分农地,但应该给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制定农地征用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土地的区位、自然、社会和价值潜力等因素,充分遵循土地价格反映土地价值和市场供求的原则,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理利益。同时,应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就业、医疗和社保体制的建立,对失地农民培训收费、自主创业收费、工商登记收费进行严格控制。此外,可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小城镇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价格部门要同有关部门一道,客观、公正、合理制订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取费标准和建成后使用收费标准,做到既要让投资者有利可图,又要防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4.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农民进城务工

当前,在鼓励农民转换工作岗位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经济障碍。首先,必须对大量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一时无法取消的项目要降低标准。其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发展成本。开展培训成本调查,统一制定各个工种培训期限和培训收费上限标准;规范和降低发证收费,办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要遵循个人自愿和单位需要的原则。最后,要营造良好的农民外出就业环境。例如:建立农民工工资指导价制度,并针对不同行业制订行业的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妥善处理好务工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严格规范和逐步取消择校费、插班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城镇中小学,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对非公有制实体兴办的民工子女学校,在管理登记收费、用水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图2:价格杠杆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图

附图

5.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在落实“一费制”的基础上,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必须逐步降低并尽快达到农民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目标[4]。用价格杠杆整合城乡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合理制订农民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健全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网络和群防群治的药品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中配送药价差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药价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运用价格政策引导厂家进入集中配送队伍,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积极探索农村医疗卫生改革与城市改革的有机结合方式,统筹城乡医疗卫生系统。

第三,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中央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有利条件下,地方政府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投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积极探索农村基础建设的新路子[5]。

第四,有关部门应利用价格信息资源优势,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当地农村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为制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标准等政策提供参考。

第五,运用价格手段,推进农村资源、环保价格改革。水、电等农村基本生活生产资源的价格要坚持实行政府管理,增加价格透明度,不断完善超额加价、地区差价和丰枯季节差价政策。同时,要积极探索并制订减少农村污染、鼓励农业废弃物再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优化成本、控制利润的思路,制订合理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要在总结试点小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小城镇“三废”处理收费制度,做到既要补偿环境治理成本,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又不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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