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人民群众和公平:未来旅游发展的根本要求_旅游产业论文

惠众与公平:未来旅游发展的终极诉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未来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国务院2009年12月1日发布的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的政策表述,社会上不同角色的人发出不同的声音。旅游基层单位如旅游企业、旅游集团等普遍认为41号文件明显地将入境旅游降次为三大旅游市场的第二位,认为只有发展入境旅游才可以为国家“赚钱”,而“国内旅游”只是国家财富的内部流通,所以国家应该仍然将入境旅游摆在第一位要重点发展;而大部分旅游研究者、旅游专家则普遍看好41号文件,这从2010年1月10日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举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高端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的发言中可得以证实。然笔者认为不管国家政策对三大旅游市场的表述如何调整,未来国家旅游的发展必然要讲究“惠众与公平”,这是旅游发展的终级诉求。

若我们按图索骥,不难看出近三十年我国旅游业的脉动主向:上个世纪80年代旅游由政治性向经济性转变,90年代开始重视旅游的生态影响,而21世纪初则开始关注了旅游发展的公益性。随着旅游者旅游行为的逐步成熟,旅游业的深度发展,国家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在追求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人们目光更多将逐渐转移到旅游的公益性上,注重旅游发展对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隐性作用。一直以来我们都能听到“现在旅游已经进入大众旅游时代”的铿锵断语,然而是否我们真的已经进入“人人可游,人人能游”的旅游公平境界?笔者认为除了常规的旅游收入和旅游接待人次两大指标外,旅游的公平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旅游业成熟的最显形标志,探讨旅游公平性问题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设施的提供还是营销重点来看,当前所推崇的仍然是有钱人的旅游,这与普通大众的预期存在着严重错位。

一、解读:旅游惠众,旅游公平

旅游惠众概念的提出是由于我国旅游发展的历史原因和当前的趋利现状导致对普通大众的需求有所忽视。发展旅游不仅仅是惠及那些有钱或者是有社会地位的人群,无论是从旅游本身可持续发展需要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上看,旅游的发展都应该“惠众”,即惠及民众,满足不同阶层的旅游需求。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因而也属于伦理范畴。从静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包括经济的公平和伦理的公平;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表现在三个方面:条件、机会和结果公平[1]。而关于旅游公平的概念目前尚无准确权威的表述。从中文期刊中国知网CNKI中以“旅游公平”或者“公平旅游”、外文期刊informaword中以“tourist equity”、“tourist justice”或者“equity tourist”为题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0,说明目前对旅游公平尚无专题的研究。但若在旅游文献中以“公平”为全文检索项进行二次检索,尚能得到众多相关文章零零星星论及到旅游公平,但对旅游公平概念解读不一。

旅游公平属于旅游伦理学的范畴[2],准确地说应该属于旅游伦理学中的社会伦理。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科恩在坦言现代旅游发展弊端时就指出“当发展中国家迫切发展旅游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时,对当地社会可能引起严重破坏和导致最终的长期损害……从这方面看,我们这个时代的随和的旅游者,能很好地完成他们先辈——征服者和殖民者(同样是来自西方的旅行者)的事业”[3]的旅游发展不公平现象。而后1980年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文件中明确指出:不论旅游的经济效益多么现实与重要,都不会,也不可能是各个国家做出鼓励旅游发展决策的唯一标准①,同时文件中还强调“在旅游的实践中,精神因素要比技术和物质因素占更重要的位置”②,其中精神因素的首条就是“彻底实现人的自身价值”,强调“旅游是人人享有的权利”。马尼拉宣言虽然也没有对旅游公平的正面表述,但已经体现了旅游公平的思想。1990年《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对旅游权利的规范其实就是试图实现旅游相对公平的“规范”,虽然遭遇执行上的尴尬[4],但包含了主客体旅游公平的主张。1995年赫兹曼提出了“公正旅游”(Just Tourist)的框架理论[5],然随后这一理论却没有被广泛采用,但在上个世纪末人们正视旅游发展威胁到了生存环境而提出“可持续旅游发展观”的一片呼声中,用的虽是“可持续旅游”的宽泛概念,可已经浸润了“旅游公平、公正”的思想。到2002年,Chris Ryan在其文章“新旅游”的新论点中引入了公平和公正问题,个中明确用到“Tourist Equity”[6]旅游公平的概念,他指出旅游公平的首要目标是人人有机会参与旅游。

可以说,科恩最早指出旅游不公平现象指的是世界旅游中国与国之间的不公平,而后旅游公平的思想体现更多的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环境公平[7-8],继而才是旅游资源利用中的人与自然、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9-13]。总的归纳起来,旅游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持续旅游发展观中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二是全球化背景下旅游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公平问题;三是具体旅游实践公平,如旅游利益分配公平、旅游价格公平等等。

主客体角度不同,旅游公平的表述和表达也不同。就旅游主体对旅游资源利用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而言,前者指的是在空间尺度上,旅游的发展应该惠及民众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实现代内公平;后者指的是在时间尺度上,旅游的发展在满足当代人旅游需要的同时应不损害后代人的旅游需要,从而体现代际公平,后者概念也正是可持续旅游发展观的核心思想。鉴于篇幅的限制,文中选择代内公平尺度尝试探讨国民旅游公平的现况以及未来走向,所论及的旅游公平指的是居民在旅游资源的利用、旅游权力、旅游利益和旅游机会等分配和使用上的合理性,其核心是“人人有机会参与旅游”。

二、佐证:现代旅游是大众旅游但远非“人人参与旅游”

前现代社会,从古罗马贵族的避暑度假到英国贵族子弟的欧洲“大巡游”,不是不存在没有组织的旅游,而是那个时候的旅游更多是属于精英阶层的特权而已[14]。工业革命后,“中产阶级”和“有闲阶级”开始分享旅游特权,进入旅游者队伍;到现代,随着越来越多的平民也跻身旅游行列,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乃至于政府机构发出“社会已进入大众旅游时代”之强音,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所谓的“大众旅游”只不过是平民参与旅游的比重在增加,逐渐消解了旅游的“特权”属性而已[15],旅游惠众仍然是有限的,这在发展中国家更加明显。旅游惠众性是相对于集中性而言的,笔者认为从现代旅游企业开发的奢侈高端旅游产品,一味追求高价豪华的旅游消费可以看出,现代旅游关注的仍然是有钱人的旅游需求,而将普通百姓的旅游需求淡出他们的视线之外,所以说现代旅游虽然是大众旅游,但与“人人参与旅游”的公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

(一)出境旅游仅仅是少之又少数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目前旅游统计的限定,国民旅游包括国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所以出境旅游在国民旅游中的比重是反映旅游惠众性的一个很重要指标。

由表1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出境人数逐年增加且在国民旅游总人数中的比重也逐年加大,但出境旅游人数所占的份额很小,最大的2008年也仅为2.61%,还不到三个百分点。这与日本的46%(除了2003年外,2000-2008年日本国民出境旅游的人数均在1500万人以上,约占日本国民旅游总人数的46%左右③)相比,我国出境旅游仅仅是少之又少数人的行为。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表1中打*的指标“出境旅游人数”其实不完全是“旅游人次数”,而是“出境人次数”,或者说是“持中国护照的人跨越国境的人次数记录”。出境人次数包括因公出境和因私出境的,若扣除因公出境和过往边境非旅游的人数,则出境旅游人数更少,A/B的比率还要低得多。

(二)国内旅游中城乡出游率的成倍差距说明旅游的强势人群仍然是城镇居民

旅游是可支配收入、闲暇时间以及旅游意识的函数。而在这三个因素中,不言而喻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明显低于城市居民;旅游意识虽有所“觉醒”,但“节俭习性”仍然让他们游离于旅游设想之外;至于闲暇时间,对农民而言可能是一种奢望,他们尽可能将在有限时间内劳作换取收入,即使是“片段闲暇”时间也早已为因疲而睡的“休息”(注意不是休闲)所代替。而相对而言,城市居民的这三个因素远远优胜于农村居民,所以两者出游率的差距也呈现成倍差距的现象(见表2)。

出游率指的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离开常驻地出游的人次数占其当年人口总数的比重,但不包括谋取报酬的外出打工的居民。由表2可见,虽然农村居民旅游总量大,但若与其当年的人口总量比较,则出游率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几近成倍的差距:两者差距2001年最高时达到2.49倍④,就按现行的统计标准,近几年农村居民旅游有增加态势,但城乡差别仍然很大,即使是2008年最低时也是1.5倍。由于此统计方式的不明朗,有关农村居民出游相关统计数据可比性仍值得怀疑,其真实情况可能被夸大。所以我们有理由说:旅游的强势人群仍然是城镇居民。

(三)旅游选择中的“等级”差距

从时间维度上看,古代的旅游是贵族士大夫以及部分旅行探险考察“侠客”的专利,现代旅游虽有更多民众参与旅游,但旅游选择过程仍然是“等级分明”的,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旅游目的地选择的等级差距。旅游者在考虑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距离远近以及目的地的消费水平时完全可以分异出不同旅游消费群体,而不同旅游消费群体的旅游预算则取决于他们的收入水平和可支出水平。2009年城镇居民旅游人均消费是801.1元,而农村居民旅游消费人均仅为29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倍。所以在旅游发展讲究经济效应阶段只能是“先少数后多数,富人先游穷人后游,富人游好穷人游次”。

其次,旅游产品选择的等级差距。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旅游产品的等级可以说与其所处的社会层级是成正比的,一些豪华旅游产品或者公费旅游产品(如探险旅游、游艇旅游、高尔夫球类休闲旅游)仍然是上层社会精英人群的专利。如海南三亚游艇一次出海价格为3000元⑤,恐怕一般的工薪阶层只能是望洋兴叹了;高尔夫球旅游是一种高雅和高消费的高档次旅游活动,谁见过农民在高尔夫球场挥杆动球的?何况,国家之大,差异之巨,国内仍有不少地区处于贫困状态,求温饱依然是重任之一。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旅游缺失

因为旅游行为的三个先决条件,所以这里所指的旅游弱势群体包括无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身体缺陷群体。中国现有8300多万残疾人,有很大部分的人渴望旅游,却只有不到10%的人有能力出游[16]。无收入群体主要是指中小学生,低收入群体包括那些城市中下岗的职工、农村低保户等,他们解决自己生存尚需多方支援,何谈“旅”与“游”。他们当中可能有的人一辈子都没有离开过家乡实现旅游中的“位移”(尤其是西部山区),何以让他们感受祖国的大好河山,何以让他们体验国家的进步与文明。

三、诉求:实现旅游公平的可能与必要

(一)各个层面的旅游惠众作为初露“社会旅游⑥”端倪

从国家层面上看,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将全部实行免费开放;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中将旅游业定位为“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已经体现了人本思想,体现了旅游业国家战略上的惠众倾向。《意见》中的“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提高旅游服务水平”等都是从“民众”角度思虑战术安排,可以说国家开始认识到旅游惠众的重要性了。

从地方层面上看,虽然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企业不可能去关注旅游公平问题,但地方旅游企业旅游惠众“小为”可谓众多:如福建武夷山将茶文化节期间的某一天作为该地市民的免费旅游日;杭州、山西等地旅游消费券的发放;部分景区景点门票的“老少残军优惠价”等等,虽然他们的行为动机各有千秋,或为促销或为兑现社会承诺或为政令所为,但足可以说明社会上“旅游惠众”的意识越来越浓厚,“旅游惠众”行为越来越多,初露“社会旅游”端倪。

(二)旅游惠众的社会效应

旅游发展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效率,一是社会效率。

从个人效率上看,旅游惠众就可以尽可能地实现“人人可游,人人能游”的全民旅游目标,通过旅游方式,社会个体能平衡调适自己,再生产自己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也提高自己旅游素养,实现自身价值。最重要的是通过旅游提高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这是人个体的和谐。

从社会效率上看,旅游惠众就可以尽可能地实现旅游公平,形成良好的全民旅游社会氛围,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就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民族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的文明进展,这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对我们国家而言,经济的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台阶,在继续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更重要的要考虑人的发展,社会民族素质的发展,所以旅游业的发展是到了旅游惠众以体现旅游公平的时候了。

四、途径:发展社会旅游逐步实现旅游的相对公平

从人全面发展的角度上看,旅游是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很重要的一个内容。然而我国国家之大人口众多,要完全实现旅游公平也是不现实的,但国家现在完全有能力实现旅游的相对公平。国家必须关注社会旅游,因为“社会旅游是社会公正在旅游领域的实践”[6],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补充。而要实现社会旅游则离不开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国家建立社会长效机制是实现旅游公平的根本保障

我们说国家要倡导发展社会旅游,但并不是说要等到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到足以支撑旅游景区公益化经营时才有资格谈旅游公平。其实解决旅游惠众的最根本问题一是解决老百姓的收入问题,二是增加老百姓的休闲时间,三是提高老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旅游休闲意识。而要解决这三大问题,离开政府的宏观主导是万万不能的。政府要整合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如政策资源、资金资源等为旅游惠众项目的实施保驾护航。

首先,可以考虑如何将国家收入部分转入老百姓的收入:如通过降低税收鼓励企业将该部分利润转化成员工的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以及修学旅游;建立旅游专项慈善基金专门资助弱势群体参与旅游;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减息或免息方式给予旅游企业贷款而相对降低门票或特许弱势群体免费参与旅游等。

其次,政府要努力开发满足普通老百姓旅游需求的产品、交通方式、住宿方式和活动方式。就如政府兴建廉租房一样,除了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设施外,政府还应考虑兴建适合一般民众消费的如青年旅舍、家庭旅馆等住宿设施,增加旅游观光带或滨江滨海大道的建设等,最大化地满足普通百姓的旅游需求,解决旅游公平问题。

此外随着《国民休闲纲要》的出台,旅游休闲意识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而诸如此类的社会化旅游行为要求政府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以保证社会旅游的延续发展。

(二)适当扩大“免费旅游”的范围,拓展人们可游空间

要实现旅游的普惠性,笔者认为属于人类共有资源的旅游空间应该人类免费享有。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就拿自然遗产来说,现在越是列入“世界遗产”的旅游资源其身价越高,门票也越贵。例如,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旺季门票从158元调整至248元,旺季九寨沟、黄龙门票分别从过去的145元和110元调至220元以上和200元。拥有多个国家级保护区标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更是持续高涨,如黄山、神农架等景区最高涨幅达16倍[17],如此高门槛的旅游进入只能让普通民众和低收入者望而却步。

政府要出台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尽可能地拓展人们可游的空间。如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博物馆、艺术馆等,可以适当开放这些地区指定的“免费日”“免费区”。由于旅游链的连锁效应,不设置门票并不代表该旅游区缺失经济收入,相反免费可吸引更多的游客进入旅游景区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收入,而人人又有机会实现旅游,是实现人类旅游公平思想的良好途径。针对无收入的学生群体,可以通过“红色旅游”的方式既解决学生群体的旅游公平问题,又加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可谓双赢。

(三)加强乡村社区旅游公共产品的建设,保证乡村居民旅游受益

旅游产品含有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三个方面,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只能是政府。对乡村居民而言,制约旅游的三个因素可支配收入、旅游意识以及闲暇时间都是影响他们旅游的软肋,而旅游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政府应建设旅游公共产品,保证乡村居民旅游受益的最大化。比如选择合适的乡镇街道建设没有围墙概念免费休闲的街心公园、街心广场;联合文化部门组织大篷车下乡展演旅游民俗、组织乡民参与旅游活动体验旅游乐趣等,既可以让乡民感知旅游、体验旅游从中获得旅游休闲,从而提高乡村居民的旅游素养和生活质量。

五、尾声:旅游惠众是旅游发展的必然选择

现阶段的旅游仍然是扩大范围后的贵族旅游,距离实现旅游公平的“全民旅游”为时尚早。发展旅游更应该关注旅游发展的社会责任及其对国家精神的意义,旅游的发展应该普遍惠众,应该彰显公平。在实现社会旅游的过程中,政府应建立长效机制鼓励支持旅游的社会化。

实现旅游公平对社会发展是重要的,但旅游毕竟是一种消费行为,有消费就难以避免等级差别,完全实现旅游均等是不可能的,做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然而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做到适度的旅游公平,实现社会旅游,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旅游,享受旅游带来的温情与感动,从而促进人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

当然除了旅游机会公平外,旅游公平还包括旅游过程以及旅游结果的公平。旅游公平的衡量与评估,旅游发展所有各利益相关体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旅游公平等将是今后旅游公平研究的另一重要课题。

注释:

①见世界旅游组织(WTO):《马尼拉宣言》,1980年。

②见世界旅游组织(WTO):《马尼拉宣言》,1980年。

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东南亚与东北亚地区旅游发展比较研究成果报告集》P72-73图3、图4数据粗略计算而得。

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目前的统计标准,就拿2001年来说,农村居民有4.09亿人在旅游,出游率将近一半,按理说应该是可喜可贺的,可是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个数据中包含多少的农民工在国内范围内的移动。2009年全国外出的农民工为22978万人次,约占当年出游总人次数的23%,而这些人是为了谋生而不是为了旅游消费。若排除这部分的水分,则这一差距的倍数就更大了。

⑤数据出自“海南悠游商旅网”。

⑥“社会旅游”又称社会补贴旅游,是指对于收入过低的社会阶层,有些国家采取通过由国家地方政府工作单位工会或家庭户主所隶属的其他组织提供补贴或资助的办法,以帮助他们能够参加到旅游或度假活动中来。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就采用了社会旅游的概念,这里借用此概念主要指的是实施主体是政府,实施目的是惠众以达到旅游公平的一种旅游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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