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论文_冯帆

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论文_冯帆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省 太原市)

摘要: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产品创新是商业银行创新的最直接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其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形成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防范。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必然会存在风险,有风险就有防范的途径,找其根本原因,加以应对,有的放矢拒风险于萌芽状态。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涵义和作用;成因及构成;风险防范

一、研究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法宝。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创新中尚存在许多问题,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不能忽视相关的金融风险。通过全面深入地分析金融产品创新的内涵、作用及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成因和构成,提出金融产品创新中风险防范的策略。

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成因及构成

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产品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二是金融产品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一)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创新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创新就其本质来看,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并伴随很高的失败率;创新之初无经验可循,并缺少实际投入产出的财务数据支持,常常使创新活动中途夭折。

2.金融产品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产品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

3.金融产品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

(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构成

1.信用风险。传统的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又被成为违约风险。但随着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诞生,信用风险被定义为“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市场风险是指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商业银行表内、表外遭受损失的风险。而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必然与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密不可分。

3.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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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层次是降低风险,第二个层次是价值增值,其最终目的是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

(一)金融产品创新主体与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防范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第二,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第三,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的报告制度。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防范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可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2.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金融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

(四)金融创新的立法保障

金融创新的原本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了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或者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但是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变成了投机者的宠儿,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更背离了原本设计金融创新工具的初衷。因此金融创新的立法,不仅要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更要对金融产品的服务目的进行修正。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即对于新的金融产品约定一定的保护期,类似于专利保护期一样。早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就开展了对金融产品的规范,例如离岸银行业务等。最后,还需要建立创新的风险控制法规,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体制的稳定,充分发挥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机构也必须转变理念,重新找准法律框架内的定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性明显增强,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得到高度的重视。作为较新课题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还有待在今后风险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引用这样一句话:当今天下,行者困于现实制度与人际关系,而行真理念者少,而真行者长久必得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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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明辉,何敬自由与罪恶—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 财务与会计,2010年.

作者简介:冯帆(1995—),女,山西省长治市人,山西财经大学2017届金融专业。

论文作者:冯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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