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几个社会所有制概念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几个论文,所有制论文,著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在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中,一些同志对马恩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几个概念的译法提出质疑,并围绕“公有”和“社会所有”问题展开争论,发表了不少引人注目的看法。争论的热点之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未来社会(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时究竟是怎样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的,二者是否有“严格区分”?作为马恩著作的翻译工作者,最近我们结合上述争论和有关的翻译问题,对马恩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情况进行了普查,现将调查结果和我们对有关问题的粗浅看法扼要介绍如下。

马恩一向非常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在他们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变革所有制关系问题占有核心地位。据我们初步查阅,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中,论及变革旧的所有制关系、建立新型所有制关系的文字散见于约150篇文章和书信,约250处。

在马恩著作中,所有制问题被视为“运动的基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以下简称《选集》,第1卷第307页),变革所有制常常被表述为共产主义运动的目的、宗旨和主要纲领要求。早在1843年,恩格斯就指出,共产党的目的是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选集》第1卷第286页)恩格斯在1887年论述工人政党的纲领目标时指出:“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选集》第4卷第390页)在90年代的通信中,恩格斯把“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称作“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选集》第4卷第693页)。他还郑重声明,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同公开反对生产资料公有的人“实行联合”(《全集》第38卷第197页)。

为便于下面的讨论,这里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所有制(Eigentum)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特定含义。

在马克思的时代乃至今天,人们通常是从法的角度来定义和使用Eigentum概念的,它指的是主体对某客体或对象的排他的绝对支配权,或指这种支配权所涉及的客体或对象本身。然而,在马恩著作中,Eigentum不仅用来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所有物,而且还用来指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马恩著作中出现的Eigentum,虽然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和中文习惯分别译作财产、所有、所有物、所有权、所有制,但应注意这些译名都是来自同一个德文词,而且这个词按照马恩的理解包含有生产关系的含义。马克思曾指出,财产关系(Eigentumsverhltnis)“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选集》第2卷第32页)。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马恩从不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作乌托邦式的详细描述,而只是根据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以高度理论抽象的形式极其简洁地勾勒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基本方向、轮廓和一般原则。他们的基本构想是:全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直接占有,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对全部生产和分配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利用生产力来为全社会谋福利。对于这样一种所有制关系,马恩在表述时曾使用过多种多样的概念和用语,其中两个最主要的概念就是公有(gemeinschaftlichesEigentum,Gemeineigentum)和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Gesellechaftseigentum)。

从这两个概念在马恩著作中的具体使用情况看,两者都是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使用的。在其后的几十年间,两者始终并用不悖,并且经常被同时使用甚至互换使用。其中“公有”的使用频率高于“社会所有”。鉴于在目前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问题的争论中受到质疑的主要是“公有”概念,所以我们在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时,侧重于探讨“公有”概念的使用情况。

1843年,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公有制”(Gemeineigentum),称它是“改变社会结构”和“社会革命”的“基础”(参见《全集》第1卷第575、590页)。接着,在1845年《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恩格斯又使用了公有制的另一种德文表达方式gemeinschaftlichesEigentum;几个月后,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使用了同一用语。

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是恩格斯于1847年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首次使用的。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在争得政治解放后应采取措施限制私有财产,“为私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社会财产(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作好准备”(《全集》第42卷第379页)。

在马恩1848年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上述两个概念首次同时出现。《宣言》中写道:“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选集》第1卷第287页)

继《共产党宣言》之后,马克思使用公有制概念的例子我们还查到三处。第一处见于《资本论》第1卷德文第1版和第2版。他在书中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写道:“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资本论》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31页)第二处是他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的信,其中谈到“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这只有在公有制之下才有可能”(《选集》第4卷第578页)。另一处是他1870年7月14日为即将在美因兹召开的国际代表大会起草的议程,其中第3项是“关于把土地所有制变为公有制的实际措施”(《全集》第32卷第674页)。

恩格斯使用公有制概念的次数更多,这里我们只分析几个主要的例证。

在1876年为《反杜林论》写的准备材料中,恩格斯写道:“所有印度日耳曼民族都是从公有制开始的。几乎在所有这些民族那里,公有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都被废除,被否定,被私有制、封建所有制等等其他形式所代替。对这种否定进行否定,重新建立处于更高发展阶段上的公有制,这是社会革命的任务。”(《全集》第20卷第673页)

上述内容后来以更加精确、完备的形式写入了《反杜林论》第13章。恩格斯在这里强调,历史的发展“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选集》第3卷第481页)。

在《反杜林论》第13章中,恩格斯不仅在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古代公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时使用了公有制概念,而且在论述不涉及古代公有制的另一种否定的否定(即个人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时也使用了公有制概念,并把这一概念与社会所有制概念互换使用。为了反驳杜林对马克思的歪曲,恩格斯援引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结尾处的一段话:“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选集》第3卷第473页)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同时使用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用语来称谓未来的所有制的。恩格斯在围绕这段引文同杜林争论时,也是同时交替使用了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种措词。他在这一章的第3自然段中用的是“土地公有制和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第5自然段中用的是“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选集》第3卷第472、473页)。稍加比较我们就可以确认,在这里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指的是同一个对象,讲的是同一个意思,不过是对同一事物的两种说法而已。

在恩格斯晚年的著作中,也不乏使用公有制概念的例证。

例如,他在1890年8月21日致奥托·伯尼克的信中写道:“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选集》第4卷第693页)

在逝世前一年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恩格斯明确地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他写道:“如果说在西方用重新改组社会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是要以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社会公有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在俄国已经存在,或者说得更准确点,仍然存在的公有制对于西方的这个只是行将建立的公有制是怎样的关系呢?它是否不能作为民族活动的一个起点,以便用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技术成就来充实俄国的农民共产主义,使它一下子越过整个资本主义时期进入一切生产资料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modernes sozialistisches Gemeineigentum)?”(《选集》第4卷第440页)

除Gemeineigentum和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外,马恩还使用过其他一些德文词来表达公有制概念,如gemeinsames Eigentum、offentlichesEigentum、Gesamteigentum和Gütergemeinschaft等。

例如,在1850年3月《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马恩要求工人阶级“把没收过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有财产,变成工人移民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这样一来,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公有制的原则(Prinzip des gemeinsamenEigentums)立刻就会获得巩固的基础。”(《选集》第1卷第372页)

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恩格斯也告诫农业工人,“只有当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社会财产(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共同耕种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这里,我们就谈到了巴塞尔国际工人代表大会的著名决议:为了社会的利益,必须把地产变成共同的、国家的财产(gemeinsames,nationales Eigentum)。”(《选集》)第2卷第630页)值得注意的是,巴塞尔决议的原文是把土地私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Kollektiveigentum)”(参见《全集》第16卷第787页注352),而恩格斯在这里却把Kollektiveigentum转述成gemeinsames,nationales Eigentum,并把它们与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并列使用。这表明,恩格斯认为这些概念是同义的,在这里表述的都是同一个意思。

ffentliches Eigentum在《全集》中我们见到两次。第一次是1845年2月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在这篇演说中,恩格斯提出了“国家所有制高于私有制”的原则,并“要求国家宣布自己是全国的主人,从而用公共财产(ffentliches Eigentum)来为全社会谋福利”(参见《全集》第2卷第615页)。第二次是在1883年出版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的德文版中。恩格斯在该书的结论部分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ffentliches Eigentum)。”(《选集》第3卷第759页)

Gesamteigentum一词见于1869年9月发表的《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的德文版。马克思在报告中谈到,如果“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Gesamteigentum)”,继承权就会自行消亡(《全集》第16卷第414页)。

早年马恩曾沿用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早期工人运动活动家的习惯用语,在与“公有制”相同的含义上多次使用“财产公有”(Gütergemeinschaft)的提法,仅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一文中就用了8次。1850年,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对无产阶级的革命要求作了更加精确的表述,第一次指出“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选集》第1卷第409页)。1895年,恩格斯在该书的《导言》中高度评价马克思科学解释“劳动权”的重要理论意义,同时批评“财产公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引用了马克思的上述名言,并特意将引文中的“占有生产资料”一语打上着重号(《选集》第4卷第509、508页)。这表明,马恩否定“财产公有”的提法,并不是否定,“公有”,而只是强调公有的对象应当是生产资料。

现在我们尝试根据以上所述谈几点看法:

1.马恩在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并非像有些同志说的那样只使用社会所有制一种概念,而是使用了多种概念和多种表述方式。除了我们前面谈到的那些可以直接翻译成“公有制”的用语外,马恩还使用过公共占有(gemeinsamer Besitz,Gemeinbesitz)、共同占有(Besitz der Gesamtheit)、社会占有(gesellschaftliche Aneignung)等用语,以及“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把劳动资料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多种多样的表述方法。

2.马恩在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对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并未作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常常交替使用甚至同时并列使用,用来表达同一个含义。在《全集》中,公共的(gemeinschaftlich)和社会的(gesellschaftlich)这两个形容词,不仅在与所有制(Eigentum)搭配时有同义现象,而且在与其他一些词搭配时也有同义现象。例如,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曾谈到“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gesellschaftlich ausgebeutete,also gemeinschaftliche Produktionsmittel)”(《选集》第2卷第268页)。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曾在同一含义上交替使用“公有生产”(gemeinschaftliche Produktion)和“社会的生产”(gesellschaftliche Produktion)两种措词(《选集》第2卷第298、343页)。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曾谈到“生产条件向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allgemeine,gemeinschaftliche,gesellschaftliche Produktionsbedingungen)的转化”(参见《全集》第25卷第294页)。这些例子也从侧面证明,马恩交替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不是偶然的错用,而是有意识地把它们当作同义语来使用。

3.马恩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作为整体的全社会的所有制,其所有者是作为整体的全体劳动者,而不应当是无数个各自拥有独立所有权的经济实体。因为在他们看来,与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可能趋于分散,而应当走向集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选集》第3卷第130页)

4.马恩在构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使用的是抽象法,即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直接揭示其一般原则和本质特征。他们设想无产阶级革命将首先在几个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上,经过一个过渡时期,即可建立起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建立马恩所设想的那种完全的、单一的、纯粹形态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还有相当遥远的路程。因此,我们在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盲目地急于追求“一大二公”,也不能否定我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和多年社会主义建设中已经取得的成就。我们党从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提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实践证明,这一方针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未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逐步创造条件。

最后谈一谈翻译问题。

如上所述,在马恩著作中,就未来社会而言,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理解,也得到德语语义学的支持和证明。德国著名语言辞书,19世纪出版的《格林德语辞典》和本世纪70—80年代出版的六卷本《杜登德语大辞典》等在解释gesellschaftlich一词的含义时,均肯定该词在一定场合等同于gemeinschaftlich,后一辞书甚至作为一种特殊用例专门指出,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当该词同Eigentum搭配时,含义与gemeinschaftlich一致。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在翻译出版《全集》中文第1版时,在一些场合将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译作“公有制”,在另一些场合译作“社会所有”、“社会所有制”、“社会财产”等,这样的处理从两个词的含义来说,不能说是错误的。

近年来,我们着手重新编译出版《全集》。在译校过程中,我们听取了理论界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这两个同义的概念原则上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具体地说,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一般译作社会所有制,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译作公有制。这样的处理,有利于反映马恩著作用语的原貌,有利于表现原著用语上的差异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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