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三色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就是拥有一定职权者违反法纪规定或违背职业道德、职业良心为自己捞取非职权范围所规定的财物、好处及享乐的行为,以及违反科学民主决策或不尽职、不尽责而给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腐败现象大体上有三种色彩,即紫色腐败、黑色腐败、灰色腐败。
第一种,紫色腐败。亦可称为决策腐败。表现为位高权重者并非为满足个人私欲的随心所欲决策,而是决策后因敷衍塞责给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紫色腐败现象并不鲜见。譬如,某重大工程项目的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因领导人的故意或非故意行为而走向衰败破产,等等。紫色腐败由于决策者或操作者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捞取什么好处或因离老百姓较远而尚未引起群众的强烈愤慨。尽管紫色腐败造成的后果比黑色腐败和灰色腐败大得多,但往往对其责任一般不予追究或无法追究。紫色腐败本身是一种失败的领导行为。它的出现,可能是因为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而造成的;可能是决策者、领导者或操作者因知识不足、预见性不强或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也可能是渎职行为造成的。大者,将影响国家发展和国计民生;小者,也将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造成灾难性影响。由于它的后果并不一定具有蓄意性或谋私性,因而一般并不把它视为犯罪或腐败。
第二种,黑色腐败。亦称权力腐败。这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指的主要腐败现象。黑色腐败从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和功利性特点,表现为拥有一定权力者为了满足某种私欲而故意乱用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黑色腐败者,一般都是有权者或有势者。按道理,权力是人民给的,本应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的落入法网的腐败分子也曾经有过一些辉煌的业绩,戴过“好干部”、“优秀企业家”、“模范共产党员”等桂冠。黑色腐败具有如瘟疫般的传染性:一个科长弄肥了,什么事也没出,就可能会引起十个科长仿而效之;一个班子中有一个人弄发了,就可能会有一个班子的人都跟上去;一个地区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出了“经验”,就会有无数考察团、参观团去“取经学习”。因为生活中只要不是“太过分”,只要没达到像北京王宝森、泰安胡建学那样穷凶极恶,一般的黑色腐败是难以翻船的。既搞腐败也行善事,既为自己弄点好处也为人民“服务”,既有好处大家得也不轻易得罪人,既为自己弄利益也别忘了你的上级领导,这样一来,谁那么容易就把腐败分子的帽子给你戴上呢?因此,群众说:“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你也反腐败,我也反腐败;我腐败算什么,还有大腐败。”在生活中,黑色腐败分子都是一只眼盯着官比自己大的人在怎么干,一只眼盯着左邻右舍在怎么干。除非把一个厂子搞垮了,把一个地区搞出了大乱子,或其他看起来并无相关的案子把他牵了进去,一般是垮不了台,丢不了官,坐不了牢的。
第三种,灰色腐败。亦可称吏治腐败。它主要表现为;其一,履行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借工作之便,向办事人员或单位索取财物或好处的行为。也就是一般所说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其二,下级诱使上级搞腐败。为了争取投资,为了顺利通过检查,为了给地方(单位或部门)谋求某种好处,下级以财、物、色贿赂或讨好上级,或以吃、喝、玩、乐、赌诱惑上级的行为。相当一些干部本无意搞腐败,却在中了圈套尝到甜头后,逐渐由被动腐败变为主动腐败。其三,搞内外有别现象。许多单位和地方都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搞起了所谓“内外有别”:对内强调按规矩、按制度办事,对外讲究灵活,投其所好,给其所要,只要能够保证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不受损失。有关办事人员也在办理过程中揩点油,得点好处。从金额和数量上看,灰色腐败一般也构不成犯罪,但由于与群众关系密切,严重地影响和败坏了党风,弄糟了办事规矩和原则,实在也不可等闲视之。
这样划分腐败的表现类型,是有其根据的。之所以把决策腐败称为紫色腐败,在于这类腐败者都是手握决策权柄者,从表面上看都是“谋公”中出现的损失或失误,但它实实在在是一种间接谋私行为或具有谋取某种功利的强烈隐蔽性,表现为决策失误,用人失察,为局部利益牺牲全局利益,违背了“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的宗旨和原则。之所以把权力腐败称为黑色腐败,在于这类腐败本身就是犯罪,这类腐败具有不可告人的特点,一旦曝光就已经够量刑用刑了。在黑暗中进行,在背地里交易,权力变成了为自己谋取种种实惠和好处的魔杖,这些特点使这类腐败打上了黑色的印记。灰色腐败由于其权力达不到足够的交易份额或尽量不踏入黑色腐败的河流,就用“踩线不越界”、“打擦边球”的战术,有人将这种战术总结为“风流不下流,腐化不腐败,收礼不受贿,要钱也要脸”。在法纪规定之间左右周旋,即使有人告发,也算不上什么大问题,甚至可以使人无法抓住把柄,谈不上洁白,也够不上黑色,顶多只能称灰色。
“三色”腐败现象,都是为党所忧虑、群众所愤慨的弄权谋私行为。紫色腐败(即决策腐败)后起来并不以直接谋私为目的,但现实生活中,凭主观臆想确定发展速度与经济增长数量,用假数字糊弄上级与国家,放纵某些丑恶现象等等,其根本目的也在于自己往上爬。尽管有关方面也曾对这些现象进行过一些批评,但还没有将其放到腐败的角度来看待,灰色腐败现象,往往被称为“不正之风”,实际上吏治的腐败是基础性的腐败,无论上边的建筑多么雄壮高大,富丽堂皇,基础的破坏将会毁掉上层建筑。历史的教训太多太重,如果还以“行业不正之风”或一般不正之风对待之,那么就还会发生纠一次风就使一些地方和行业产生“为什么我们还没那样干”的负面教育作用。即使在一些没有“黑色腐败”的可称“风气较好”的单位,灰色腐败仍是比较普通的,如医药费职工限额而领导可以不限额,领导的亲属子女解决住房间题就可以比较容易和廉价,他们的子女读书、就业就比较方便,诸如此类,均属吏治腐败范畴。
在腐败的这三种形态中,紫色腐败危害大,群众心理影响小;黑色腐败危害有一定范围,群众心理影响大;灰色腐败单体看危害不大,影响也小,但普遍地存在,就像人的脸面,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反腐败活动中,对灰色腐败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在生活中出现了这种现象:讲到反腐败,下头认为“腐败在上头”,与自己无关;上头则唾液横飞地教育下头,仿佛自己都是廉洁的,一边对腐败现象很痛恨,一边又认为自己吃点喝点拿点揩点油算不了什么问题,最多不过算“不正之风”。许多黑色腐败分子的形成,就是从灰色腐败开始的,越整越厉害。因此,灰色腐败是基础性的腐败,黑色腐败是穷凶极恶的腐败,紫色腐败是忘乎所以的腐败。
界定出腐败“三色”,具有这样一些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者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三色”腐败现象存在于不同的单位和部门。反对腐败,倡导廉洁,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岗位职业廉洁做起,才反得了腐败;只有首先敢反自己身上的某些灰色腐败现象,才敢于无私无畏反腐败。“三色”腐败现象的划分,说明了并非手握生杀大权者才有腐败现象,说明了并不一定触犯了刑律才称为腐败。一切行政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一切违反纪律、规定、条例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腐败。只有全体党员和全体干部都能够这样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的党风问题。
二是有利于动员全民积极投身到反腐败斗争中去。没有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但现实生活中,许多掌权者、权力部门、行政部门却难受约束和监督。其中,许多灰色腐败现象即使被告发并查实,由于上不了档次构不成犯罪而不了了之因而调动不了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提醒我们,针对各色腐败,虽然处理有轻有重,有宽有严,但对腐败现象的监督,都应鼓励和倡导。这样有利于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使各色腐败不至于猖獗成风。
三是有利于全方位全过程治理腐败现象。经验告诉我们,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此伏彼起是治不了本的。在反腐败斗争中,不能让五十步笑百步。“三色”腐败各有危害范围和影响范围,以小“腐”去反大“腐”,显然不可能;以大“腐”领导下面反小“腐”,也收不到应有的效果。乾隆初年抓吏治,让各级官吏均受“京察”和“八法”的考察,即每三年官员必须向皇帝写一份自我考察材料,根据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疲软、不谨、贪、酷八种情况分别给予致让、降调、革职、法办的处理。我们可否借鉴这种方法?自我考察中主动交待问题的,查实不重者可从轻处理;自我考察没有交代问题,而群众检举哪怕是一般灰色腐败问题也应严惩。这样就将自我约束、组织考核、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反腐败。“吏治清,天下兴”。从反吏治腐败入手,权力腐败和决策腐败问题,解决起来就顺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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