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

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

孙绘[1]2001年在《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是借鉴风险投资事业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经验教训,分析风险投资全过程的信息保障作用和信息保障方法,最终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探索并构建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信息保障体系的实践中,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就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出口、风险投资管理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但由于风险投资过程存在极端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比较封闭、情报流通不通畅、不确定性高、评估难度大等特点,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问题以往较少引起我国金融界和情报学者的关注,对于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保障问题研究,相对而言则显得较为薄弱,这也正是本论文以“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为题的原因。 本文运用金融学、投资管理和管理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深入探讨了以下内容: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信息活动,风险资本市场作用的信息机理,风险投资的治理结构,建立我国风险投资信息保障体系的构想。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刚刚起步,信息保障体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提出的信息保障体系的设想,主要从结构设计、风险资本的来源、风险项目的评估、风险组织的治理结构以及政府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上提出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保障体系结构。

田东霞[2]2005年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的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经济繁荣时期,还是经济萧条时期,中小企业都活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他们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起,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增加就业机会,活跃地区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出口创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和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借此历史机遇,改变观念,勇于创新,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大部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大企业相比,它们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都存在着制约和障碍,加之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规范,技术开发水平低,产品竞争能力弱等因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弱势地区的弱势群体,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扶持。 中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适宜的规模,较低的管理成本,较强的应变能力等特点,因而更能适应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对培育西部地区市场主体,推动西部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国家以及西部地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以引导、鼓励、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己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当务之急。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虽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问题引起的,也可能不是仅有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是其中确有不少法律问题,或者这些问题最终只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得以解决。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提出并研究解决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本文选题最主要的目的和动机。 我们过去对市场经济法制的研究,多着眼于如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和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和改组,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研究,一直未能借助经济立法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本论文的选题,即是适应这种需要,定位于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或小企业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应借鉴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有许多视角,但大都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融资政策、技术进步、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问题,见诸报刊的文章大都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呼吁在某些方面对中小企业从政策措施上给予扶持;而从法律学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系统研究者很少,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系统研究,更为少见。本论文最大的特点,是从法律学角度出发,系统有机地结合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学方面研究成果,来构建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期在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这一新的经济法研究领域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并使其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_本论文分别从中小企业理论概述、国外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借鉴、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概述、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法律保障等十一个方面研究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较全面地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问题及其内在关系进行了归.纳和探讨。 论文在对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分别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文件提供借鉴和思路。尤其是对当前经济和法律学界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利用二板市场,融资的信用担保,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热点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探讨。关键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秦涛[3]2009年在《中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已经成为经济的核心,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当金融因素的作用受到限制时,经济增长必然遭遇资本投资不足和金融资源低效配置的约束。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林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广泛而有效率的信用活动和金融运行,以保障持续增加的资本投入和会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毫无疑问,我国现阶段林业仍具有显着“产融弱质性”,面临严峻的资本形成不足、发展资金短缺的困境。林业资本形成缺口必然导致出现林业投资缺口,从而对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形成严重制约,这必然形成对我国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严重制约。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共财政经常性账户纳入预算和已有稳定来源的资金支持之外,制定新的特殊政策,允许从全社会范围合理并适度地筹措资金,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满足林业建设的需要。林业金融支持正是为弥补林业资本形成不足造成严重资金缺口而出现的一种创新制度安排,林业金融运行的核心集中于林业金融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实现,林业金融资源配置是由其金融制度、体系、治理、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过程,效率取决于制度供给的完备性和有效率的传导。林业金融支持基本职能在于实现对林业金融的动员和配置,林业投资风险规避与防范,以保证林业资本的顺畅循环、周转和有效流动,满足林业产业发展日益增强的资金需求,林业金融支持理应成为推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机制和重要途径。本文借鉴产业经济学、金融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理论的合理因素,从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基础、产融互动和林业金融资源效率等多个角度,论述了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金融支持内在机理,并基于金融战略视角,从林业资本形成、投资效率、会融运行叁个维度进行分析,通过构建“林业资本形成缺口模型”梳理林业产业发展进程中金融支持的内生逻辑和现实依据,为林业金融支持框架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提出了林业金融支持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体制的完善能够提供林业发展所需要的金融资源集聚与配置机制,通过以财政性融资、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所构成的叁维空间支持体系奠定了我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基础平台。在林业金融支持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分别从金融需求和供给角度对林业融资需求和引资能力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林业信贷融资需求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基于信贷供给理论探讨林业面临信贷约束和融资困境的本质原因,提出利用抵押品替代和扩展机制,以及通过建立林业金融服务体系来缓解林业信贷融资困境。其次,通过对商品林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水平进行评价,分析林业政策以及不同因素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而认识在现有的政策条件还无法改变商品林投资收益率低、投资风险大的基本状况,对商品林投资还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提出通过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林业金融工具创新机制、完善林业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健全林业产业政策体系来解决林业资本形成不足,林业产业“吸融力”不强的困境。第叁,分别就抵押品替代和扩展机制叁种应用模式、林业金融工具创新机制以及林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进行论述。随着林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健全林业金融支持体系及其高效率的金融制度,日益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所在。林业金融支持不仅仅具有经济职能,同时具有鲜明的社会功能和政策取向。林业金融支持必须坚持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从完善林业金融支持体系制度供给、优化林业金融支持供给结构、制定并协调林业财政与金融协调发展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促进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和效应,增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能力与比较利益。

杨硕[4]2017年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叁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叁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叁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叁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叁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to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孙红霞[5]2005年在《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资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者站在风险投资机构的角度,研究风险投资过程中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信风险控制问题。根据对风险投资机构实践的调查研究以及国内外的文献资料的阅读,设计了风险投资机构资信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技术保证与制度保证两个层面研究资信风险控制体系。论文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了进行资信风险等级评估的叁个步骤:针对商业计划书的诚信评估→对创业者、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的能力评估→资金信用与财务状况评估;从实用性、可行性和准确性的角度修正、开发和组合了适用于不同阶段、不同步骤的资信风险评估模型;论文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基于资信风险等级评估的价值评估模型;论文开发了资信风险评估体系,将资信风险评估的叁个步骤实现计算机化;并首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资信风险评估指南设计,具有指导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选择的实用性和便利性。

戴志敏[6]2004年在《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风险投资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有效形式。一批高技术企业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脱颖而出,不少高技术企业成功地进入了国内或海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了风险投资的完整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外一些风险资本正悄然进入中国的风险投资领域,他们已经成为引进外资中的一种独特而新出现的投资行为,其发展势头和影响不可小视。今后几年将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继续蓬勃并走向健康发展的关键年份,经历了波折的中国高技术风险投资业将会以全新的投资环境、人才市场、项目质量来迎接更多的资金。网络股的降温使得国际风险投资家变得理性,但它们并没有因为遇到挫折而退缩。国内外的风险投资者都必然看好这个市场并大施手脚。 对于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理论界和实际界已开始进行初步的研究。但鉴于国际风险资本的特殊性,国内目前对于这种有别于一般合资模式的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行业、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的不畅通使得国际风险资本疑虑重重。这就使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研究探讨。本文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资料搜集,指出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特征、原因及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着重探讨了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投资所存在的退出障碍,在评价海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与退出渠道后,对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并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环境。 论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的运作特征作总体描述(第1-3章)。 论文在从理论上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原理和运作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后。论文指出了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投资总体规模、投资的行业与企业发展阶段特征、投资区域特征。分析和比较了国际风险资本选择项目的依据及评价项目的定性和定量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有其特殊性,论文对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的组织形式与投资策略也进行了分析。 二、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影响与成因(第4章)。 国际风险资本既然已进入中国,那么它们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等方面必然会有影响,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本论文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作用与影

刘美辰[7]2014年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推动力。完善的金融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政府及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愈加重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众多潜力巨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难”而“夭折”,制约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因此,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侧重于金融支持角度,旨在于研究金融支持的改进方法,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选择,解决其融资困境。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基础上,以扩大覆盖面为原则,重新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征及生命周期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其对金融支持的需求;从资本形成、信息揭示、风险分散叁方面分析了金融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机制。本文着重从政策性金融、科技贷款、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四大方面对我国金融支持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目前研究中较少涉及的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金融债等较新的融资渠道,运用了大量较新的数据及图表进行支持。通过借鉴美国及日本两个国家的金融支持经验,得到了改进我国金融支持体系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我国金融支持体系的宏观及微观思路,以及全面、具体、具有创新性的建议,使我国的金融支持体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吕娟娟[8]2007年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由于该种组织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向发挥了巨大作用,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孵化器也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未来10—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已成为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科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资金瓶颈的问题,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解决初创企业种子期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在孵企业发展到成长期,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孵化器受自身资金来源的限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企业资金需求。本文从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运作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入手,紧密结合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建设提供较为科学、系统的理论依据。本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主体不同,将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分为“对孵化企业投资的融资”和“对孵化器不动产投资的融资”两部分,然后分别针对这两部分融资的特点,分析其融资可采用的一般方式和创新方式。全文主体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状况、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融资的相关理论。首先讲了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特点、基本组织结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科技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进而在分析了孵化器投融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孵化器融资的研究方法;第叁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进而分析了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第四章在分析了“对孵化企业投资”的一般融资方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必要性、融合点以及融合的优势,本章最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五章分析了孵化器不动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重点提出了不动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并简要分析了其运作的实现思路;最后在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的建议。

邓琼[9]2000年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体系及其信息保障》文中提出本文应用文献调研法、实证调研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科学研究方法,对风险投资的项目评估方法及其信息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在风险投资中,信息管理对降低风险、防范风险的作用,然后对国内外专家在风险投资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阐述总结,并结合国内的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对我国目前风险投资项目评估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本文创新性地设计出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体系,包括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程序和项目指标体系,通过评估程序为风险投资公司日常评估工作设计出规范化操作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是对投资项目成败起关键作用的影响因素的提炼和分层次组织,从而使项目评估高效率低成本,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本文首次对项目评估中信息的组织利用作深入研究。首先从信息管理的角度,对项目评估的各阶段中,信息来源、信息流通渠道、信息获取方式、信息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探讨项目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的合理利用的方式,以此改善评估决策时的信息不确定性,为正确评估提供信息保障。

吴文建[10]2006年在《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对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体制还不健全、运作还不规范,特别是作为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退出机制极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引起了风险投资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本文是关于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政策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并指出了政府干预分析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合理性;接着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制度成因;然后对我国风险投资政策进行回顾并进行简要评价;并在借鉴美国、欧洲以及亚洲部分国家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目标;在第6章主要分析风险投资行为主体在退出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产权不明晰、风险保障制度缺失等制度缺陷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影响及成因:在第7章分析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缺陷、新股发行准入不严、监管不严格、股权不流通等制度缺陷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影响及成因;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创新建议。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 第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欠缺,如缺乏高效运行的资本市场;缺乏运作规范、服务效率高的中介机构:不合理的风险资本产权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制约等。 第二,明确风险企业产权关系是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运行的前提: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是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核心部分;政府宏观调控是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运行的必需部分。我国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目标应该是逐步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同时鼓励风险企业到境外上市;培育市场化的风险资本筹集和循环机制,保障行为主体的利益:突出政府服务者的角色,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良好外部环境的营造者。 第叁,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创新建议:建立多种退出方式并存的机制、大力培育适应我国国情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政府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D]. 孙绘. 武汉理工大学. 2001

[2].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D]. 田东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3]. 中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D]. 秦涛. 北京林业大学. 2009

[4]. 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

[5]. 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资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D]. 孙红霞. 吉林大学. 2005

[6]. 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D]. 戴志敏. 浙江大学. 2004

[7].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D]. 刘美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8]. 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体系研究[D]. 吕娟娟. 江苏大学. 2007

[9]. 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体系及其信息保障[D]. 邓琼.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2000

[10].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政策研究[D]. 吴文建. 西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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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信息保障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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