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自由问题探微——以湖南省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南省论文,新中国成立论文,初期论文,农村妇女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12)02-0094-06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改变成千上万的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悲惨地位,以《婚姻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华大地掀起了一场旨在破除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制度,开辟自由、和睦的婚姻家庭新风尚的婚姻自由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湖南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建立自由婚姻家庭的政治动员,通过采取种种措施和对策,不仅成功地瓦解了旧的封建婚姻制度,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新的自由婚姻家庭的建立,给广大妇女群众,尤其是农村妇女群众带来了幸福家庭的福音。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1](P229)从而开启了在中华大地上推行婚姻自由的历史新篇章。然而,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各项社会改革的顺利展开,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虽已有所撼动,但是落后的经济文化、无知的民众舆情、惯性的习以为常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仍摆脱不了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的纠结,而“夫为妻纲”、“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等严重束缚广大妇女群众的封建婚姻制度及婚姻思想,可说是毒害广大妇女的最顽固的一种封建残羹。面对这些顽固残羹的全力抗争,新生的《婚姻法》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湖南省地处中南,多为山区,其纯朴的民风民情同全国广大的地区一样,都夹杂了众多的对封建纲常名教的深深敬畏,在《婚姻法》颁布初期,这一地区的妇女群众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妇女大都忍受着不自由的婚姻家庭带来的巨大苦楚。
首先,封建残余思想和旧婚姻制度的根深蒂固,使得《婚姻法》颁布初期湖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举动频频遭到残酷打压,妇女因婚姻自由被剥夺而自杀、或因争取婚姻自由而遭虐待致死的不幸事件屡见不鲜。根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6月至8月,仅湖南省宁远县的被害妇女即达17人之多。[2]此外,根据长沙专区法院的统计,1950年6月湘潭县一个县共发生杀害及虐待妇女案件达180起,其中告到法院的只有40起,仅占总数的28.5%。[3]整个长沙专区从1950年5月至8月,妇女被迫害致死的有99人,其中受虐待而自杀的68人,被毒打致死或被残害致死的31人。[4]而整个中南地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间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5]其他地区如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6]华北地区等因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而遭至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7]应该说,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重新向受苦受难的人民大众阐释了生命的概念,尤其是《婚姻法》的颁布施行给中华儿女尤其是妇女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全国各地包括湖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群众因受不合理的旧婚姻制度压迫而致死的现象,是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大众对生命新概念的追求背道而驰的,这种状况也与当时全国各地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领域出现的良性发展趋势极不协调,因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婚姻、新家庭、新生活乃至整个新社会的总体建立与建设的绊脚石。
其次,《婚姻法》颁布初期因对《婚姻法》精神领悟不深,湖南省农村地区部分干部仍持有“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男权思想。在这种“男尊女卑”、“妇女是男子的附属物”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下,干部们轻则采取吓唬或恶语中伤的方法阻挠婚姻自由,重则将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起来,进行无理的“强迫调解”或“强权阻挠”。如1951年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些干部竟拿“离婚是最不名誉的事”的话去吓唬申请离婚的妇女;浏阳县人民法院的干部们则把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起来强迫其接受调解。还有不少干部把要求婚姻自由、提出离婚的妇女都认为是“不规矩”和“太调皮了”等等,要来一个严格的教育改造。他们甚而认为妇女是男子的附属品,“好女不嫁二夫”,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思想。[3]此外,不少干部还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法”等,因此在推行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为维护其所谓的“夫权”而不惜非法运用权力,公开压制和干涉广大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如湖南省茶陵县颜母乡政府主席谭森林强迫妇女陈雪义和她原来订婚的丈夫尹四仔结婚。在遭到陈雪义坚决拒绝后,谭便叫炊事员用绳子把陈雪义捆在床上,并对赶来求情的陈母、陈父施以暴力。陈家没有办法,只得请了本村和东林村村长作保,条件是阴历三月中旬陈雪义与尹四仔必须结婚,否则就不予释放。[4]在《婚姻法》颁行初期,“妇女翻身翻到男子头上来了,那我就不许可”之类的思想认识严重阻碍着婚姻自由运动的进程。许多干部由于没有认清旧的婚姻制度就是导致家庭关系“大乱”的根源,因而也不会觉悟到只有婚姻自由才能使家庭关系由“大乱”而达到“常治”。
再次,当时中国“宗法社会的传统和家庭困苦情形的繁琐事务的压迫,使妇女大众很少有参加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可能”,[8](P348)广大妇女群众极为淡薄和低下的权利意识和觉悟程度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自由婚姻、和睦家庭潜在的阻碍因素。在《婚姻法》宣传不彻底的广大农村地区,因受“好女不嫁二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也为了不背上“不守妇道”、“不尊礼法”等骂名,许多妇女群众忍气吞声,把不和睦的婚姻简单地归结为“命不好”,是命运使之然也。如建国后湖南沅陵五区界平乡四农会的杨佑清从结婚时起就不喜欢妻子,感情很坏,但当他提出离婚时,女方死活不同意,并说“我不同意政府就不能给离,待我不好是我命该如此”。怀化芦杨乡十三农会的妇女委员梁贵凤因出外开会而时受丈夫的严厉禁止与“吊死”威胁。这名妇女虽感到自己痛苦,却又怕离婚后遭别人笑话,说“只要不打我,给我饭吃,叫我做多少苦工都可以”。《婚姻法》颁布后她虽有离婚的要求,但因其家族及丈夫不准而未得到解决。[9]“我甘愿做家庭的奴隶”的思想毒液已经严重地浸透了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心灵,使她们被迫忍受着旧的封建婚姻的痛苦。
另外,新中国成立初期贫困的经济生活水平也是阻碍广大农村妇女婚姻自由的深层次因素。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整体社会环境中,因家庭贫困而导致广大的贫雇农家庭童养媳现象、早婚现象等十分普遍,婚姻家庭生活颇不和睦。据1951年湖南会冈几个典型组调查,这几个组中仅贫雇农家庭收养的童养媳就有12人之多。其早婚现象也十分严重。据调查,几个组中20岁到11岁结婚的2人,5岁结婚的2人,7岁结婚的3人,9岁结婚的3人,10岁结婚的1人;另据一般结婚情况统计,地富户15岁结婚的有2人,贫户15岁结婚的2人,4岁结婚的3人,14岁9人,16岁8人,18岁7人。[9]不和睦的家庭生活进而阻碍了群众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广大群众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经济水平得不到改善又反过来阻碍和睦家庭的建立,这是一个“经济贫——家庭糟”的怪圈。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积贫积弱的国情下,迅速改变一穷二白的经济面貌是极不现实的。而通过宣传与贯彻《婚姻法》,鼓励自由恋爱,促进新式和睦家庭的建立,才有可能鼓舞民众、组织民众,使其在日积月累中逐步摆脱贫困。毛泽东曾说“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就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10](P56)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姻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关系广大妇女的家庭生活和睦和生产积极性充分调动的关键。如何进一步推动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铲除旧的婚姻家庭意识,特别是禁止广大妇女大量被虐杀致死的现象,已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农村工作中的迫切任务。
为了从根本上清除封建婚姻制度,消除旧式婚姻的恶劣影响,推行自由恋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观念,促进和睦、友爱的新式家庭的建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发出一系列重要指示: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有了政策法令的支持,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以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了积极贯彻上级指示或命令,湖南省也采取了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以推进农村地区婚姻自由的进程。
(一)针对不同对象,加强宣传教育。邓颖超在其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11]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湖南省各级政府在“坚持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就已着重在广大干部中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到1953年初,为彻底消除广大干部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封建残余,有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湖南省各县、区、乡等首先通过召开区乡干部联合会集中对包括乡长、农会主席、妇代主任、党团支书、治安委员、民兵队长等在内的人员进行了深入的《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次宣传和教育,广大干部对《婚姻法》的种种错误认识得到澄清,对《婚姻法》的重重疑虑和顾虑被打消,其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热情逐步被调动了起来。如通过大力的宣传与动员,1953年2月14日晚浏阳县钱山乡全乡参加学习的干部只有26人,群众19人;到2月16日晚,参加学习的人数就增加到了干部38人,群众45人。[12]广大干部参加运动的积极性是发动群众参与的最强劲的吸引力。在干部问题解决之后,湖南省各级组织趁热打铁,根据其农村地区特有的风土民情,采取了一些颇具特色的宣传和贯彻方式:(1)组织剧团和文工团等下乡巡回演出,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阐释新婚姻制度与旧婚姻制度的差异;(2)派遣幻灯队下乡播放诸如《两家春》、《小二黑结婚》、《儿女亲事》、《小女婿》等反映《婚姻法》的影片和剧本,以影片的真实性激发群众对《婚姻法》的全面认识;(3)鼓励各地文化馆组织民间艺人改编花鼓戏、渔鼓、弹词等下乡演唱,用人民群众自己的语言形式打通其因封建残余而迷失的心灵。针对干部、群众的不同角色特点,通过对干部、群众双管齐下的宣传教育措施,湖南省广大民众对《婚姻法》有了全新的理解,婚姻自由运动的思想大道被清理干净。
(二)控诉旧婚姻的残酷,加深广大群众对旧婚姻制度的认识。经过上级部门对《婚姻法》的深入宣传,“反对打骂残害妇女!”“反对控制婚姻!”“实现婚姻自主!”等成了广大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最响亮的口号。沐浴着人民群众觉悟的春风,1951年下半年湖南各地区抓住时机,积极鼓励、全力动员人民群众控诉旧婚姻制度和婚姻意识给自己带来的苦难人生,如武冈、新宁、降回、城步等地都在县妇代会上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揭露旧婚姻的危害。在会议上,降回县妇女代表彭改姑说:“包办婚姻太害人了,我自己吃了亏,回去绝对不让村上年青的再像我一样。”瑶族代表奉有妹说:“我的婚姻一定要自己做主,两厢情愿才结婚,我姐姐就是给包办婚姻害的好苦啊。”[13]代表们从控诉自身不合理的婚姻痛苦中体会到了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的害处和新《婚姻法》的好处。通过控诉,衡阳县廖田乡农民罗作绿改变了原来对《婚姻法》的误解,他说:“讲的真对,我的生产没搞好,别人只批评我有保守思想,其实我自从跟老婆打了起来,就没有心搞生产,她也懒得做事。这次我一定要和她搞好关系,好安心生产”。[14]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有着两三千年历史的内生性制度,该制度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几近停滞的传统小农经济和封建势力根深蒂固的情况下,广大妇女尚不具备彻底解放的社会历史条件。[15]要想实现广大妇女真正的婚姻自由,必须有强大外力的推波助澜,而受旧婚姻压迫的妇女们的诉说就是宣传《婚姻法》、实现其自我解放的最强有力的途径。
(三)严厉惩罚阻碍婚姻自由迫害妇女的人员。1950年12月,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规定“在《婚姻法》公布以后,如有重婚、纳妾、童养媳等事件发生,应依法予以禁止。对于婚姻法公布前的重婚纳妾,一般可以不告不理,如有告发,自当依法处理。人民依婚姻法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凡因干涉而引起被干涉者死亡或伤害的(如扣押,妨碍人身自由等),对于干涉者须依法制裁,科以应得的罪刑”。[16]有了相关法理的支持,湖南各地在各级妇联和法院的领导下,严厉惩罚了干涉婚姻自由、迫害妇女致死的人员。在武同县城关区,邵阳九区举行了三次共万人以上的公审大会,枪决了杀害妇女的谭正廷、李荣剑二犯,扩大了《婚姻法》的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很好。如妇女林坤德说:“不枪毙这种杀人凶手,我们妇女就太没有保障了!”很多青年妇女和四五十岁老年人也都高兴地说:“国民党手里妇女被打死了,像个猪狗一样死了就算了,如今区政府帮我们妇女撑腰,偕有妇联娘屋人也帮我们出气伸冤哩!”广大的男性农民群众也幡然醒悟:“毛主席,人民政府来了,男女真正平等,以后男人不敢再打老婆,阿婆娘也不敢再磨儿媳妇了!”[13]湖南省这种以做效尤的做法逐步赢得了广大群众对自由婚姻的认可和拥护!
(四)选出模范,树立榜样,以先进带落后。湖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大张旗鼓地表扬了一批干部和群众公认的模范家庭、模范夫妻、模范婆媳等以鼓励先进、树立旗帜。有些地方为此还制定了特定的模范评比标准,如浏阳县钱山乡制定了评比模范的三个条件:1.家庭模范:(1)比团结(包括家庭夫妇、婆媳、姑嫂的和睦民主);(2)比勤劳;(3)比进步(思想、学习、参加各种运动);2.模范干部;(1)比学习(指对封建婚姻法的学习);(2)比工作(指正确的处理婚姻纠纷,对贯彻婚姻法积极不积极);(3)比态度(个人与家庭关系)。[12]在模范力量的感召下,在力争上游的精神鞭策下,旧的封建残余逐步销声匿迹。如浏阳县钱山乡全乡熟知的家庭不和户贫农李石安家的婆媳纠纷在模范家庭代表李蓝春的现身说法下得到了妥善调解。李石安家庭和睦的消息传出后,立刻成为全乡群众关心和讨论的主要问题,农民会昭寅说:“婚姻法真是好,以前我们认为是‘离婚法’,现在可不是的了,硬是要搞好家庭关系,像李石安家庭都搞好了。”[12]“金杯银杯,不如人的口碑”,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是《婚姻法》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保证。
通过大规模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湖南省的多数地区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据1953年4月的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各地以湖南省等为代表约在70%-90%的地区内开展了运动,[17]湖南省一些宣传比较好的地区如宜章县沙坪乡寿宗村的广大群众普遍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初步端正了对《婚姻法》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涤荡与冲击了旧的落后的封建婚姻观念。[18]
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妇联等各级组织对《婚姻法》的大力宣传和教育下,自由婚姻的观念、反抗压迫妇女的行动,以及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等开始在湖南这块土地上蔓延开来,湖南省的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开始出现了自由婚姻的曙光。
在《婚姻法》的影响下,旧婚姻制度所铸成的不自由婚姻开始慢慢解体。据邵阳专区法院分院不完全统计,1951年1月至7月,全区各县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逐步增加,1月份210件民事案件内有婚姻案件100件,占民事案件的48%;2月份177件内有95件,占50%;3月份214件内有127件,占66%;4月份148件内有100件,占68%;而5、6、7三个月有464件,竟占71.6%。上述婚姻家庭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离婚案。[19]另据湖南省各级法院的统计,因受虐待而提出离婚的案件数量已占所有民事案件的第一位。如长溪县1951年所处理的124件离婚案中,因受虐待提出的43件,占总数的35%;沅陵分院1951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受虐待提出的27件,占总数的48%。此外,因包办、重婚、买卖、童养媳、早婚等引起离婚的比重也不小。如1951年湖南省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因包办婚姻没有感情提出离婚的,沅陵县占总数的20%,长溪县占总数的12.1%;为了解除重婚的痛苦而提出离婚的,沅陵县占总数的10%,长溪县占总数的9.7%;因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而引起的婚姻纠纷,沅陵县占总数的9.8%,沅陵县占总数的2.4%。[20]在旧的婚姻习俗从历史的大舞台上逐步谢幕的时候,新式自由婚姻开始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妇联、法院等的大力宣传下,湖南省1952年上半年37个县417个乡的广大农村,自由结婚的夫妇已达38879对;17个县31个区228个乡有31886对不合理的婚姻获得了离婚自由;32个区244个乡有10224个寡妇再婚。[20]
在《婚姻法》新旧好恶的鲜明对比下,自由婚姻观念开始形成。首先,很多过去终日受尽折磨和虐待的婚姻不自由的妇女群众,逐步认清了旧婚姻制度的罪恶,都有了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争取婚姻自由的观念和勇气。1951年12月,经过三个月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工作,邵阳市妇女李桂英感触颇深:“原先我总认为戚之秀的丈夫是个瞎子,戚之秀不应该提出离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怨命不好。现在我才知道过去完全受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自己做不得主。毛主席给我们带来了婚姻法,我们应该争取解放了。”[21]其次,许多干部纠正了自身的错误认识,形成了崭新的婚姻观念,开始身体力行地鼓励群众争取婚姻自由。如湖南省郴县丸灶村四组组长李显俊经过《婚姻法》学习和听报告后不仅在组内积极宣传,还动员其妻子认识了包办婚姻的害处,主动解除了儿子与其童养媳妻子的婚姻关系。又如,萸子园村小组长邓隆述学习《婚姻法》后在村干部会上自动检讨了以前经常打老婆的错误,并保证今后夫妻不打架,一定积极生产,使家庭和睦。[22]再次,许多公婆在了解《婚姻法》后认识到了自己过去的错误,纷纷主动纠正错误,改善家庭关系。中农李成根与妻子参加公婆会后思想觉悟大为提高:“我们两个都犯了错误,替儿子包办了婚姻,又待媳妇不好。如今儿媳回娘家去了,不知回不回来,不回来就算了,回来后要像亲女看待。儿长大时,两厢心愿就结婚,否则也听他自主。”[23]
自由婚姻带来的幸福家庭生活也强化了广大受苦受难的民众对新生国家政权及其领导人的拥护和认可。“传统制度的崩溃,可能导致人们心理上的混乱,然而对新的认同感和新的忠诚感的需求正是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新认同感和新忠诚感,可以表现为对传统社会已有的或潜在的社会集团进行再认同,也可以表现为对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新事物或新集团进行认同。”[24](P37-38)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的农民群众对新中国、对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都不大了解,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顺利开展,使广大群众有了对毛泽东、对共产党的真切的政治认同:“毛主席真想的周到,没有田,领导我们分田,分了田不会生产,告给我们生产的方法,家庭不和,妨碍了生产,又帮助我们和睦家庭。”[25]辰溪县婚姻颇为痛苦的马秀英受《婚姻法》精神的鼓舞,离婚后嫁给了一名兵工厂工人,生活很好,她每见到政府同志即讲“毛主席救了我的命,不然受气挨打早死了”。[9]而且,新的婚姻制度让广大农民品味到了家庭和睦的强大魅力,他们明白了《婚姻法》不是“离婚法”,而是“发家法”、“和睦法”,以及“两口子打架,耽误了庄稼,早些懂得婚姻法,少做多少冤枉事”的道理。人民群众的生产热情被充分调动起来,纷纷表达要努力生产报答党和国家的愿望。1952年初蓝山县一个守了18年的寡妇黄满凤与同村的单身汉周省恩结婚后在其屋中间挂起一张毛泽东主席像。周省恩激动地指着毛主席的像说:“我不搭帮他老人家,怎么能有老婆呢?”黄满凤也说:“我一生要算今年最快乐了,翻身分田一喜,组织新家庭一喜,过翻身年又一喜,真是三喜临门,我是永远不忘记毛主席的恩的,我俩公婆要努力生产,还要节约,保证田里产量比去年增产百分之二十,来报答毛主席。”[26]人民群众的认可及其发自内心的感恩戴德,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最大的政治认同。
总之,通过对《婚姻法》的大规模的宣传与贯彻,湖南省广大农村完全意义上的封建婚姻意识和婚姻观念已经一去不复返,新的婚姻精神和婚姻家庭观念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但也需注意的是,在大规模贯彻《婚姻法》运动之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婚姻意识也仍在苟延残喘,包办强迫、童养媳、压制寡妇离婚再嫁等阻碍婚姻自由的现象仍时常显现。这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7](P80)因此,从法律上宣布废除旧婚姻旧制度、建立新婚姻制度,这仅仅是迈出了婚姻制度改革之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婚姻家庭关系的彻底变革还有赖于中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升,这是一条漫长而又坎坷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