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民主管理立法的思考_民主管理论文

职工民主管理立法的思考_民主管理论文

对职工民主管理立法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管理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职工民主管理法制化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又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职工民主管理法制化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职工民主管理法显得迫切而且极为重要。笔者现就职工民主管理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思考。

一、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统一的可行性思考

笔者认为,不论对何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都应作出统一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作为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是因为:

(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的。

(二)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根据上述所列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不通过这个程序,有关事项的形成就是违法。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讨论,将可以避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失误,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三)有其它形式的不可比拟性。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虽然很多,但其它任何一种形式都无法与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相比拟。一是参与者的广泛性不可比。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职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方面职工的比例结构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的广泛性,而其它形式只是部分的或者某些方面的人员参与,参与者的代表面较窄;二是行使权利所涉及的内容的广泛性不可比;三是法定的权威性不可比,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它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以上论证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可行的。当然,有的企业还根据自身实际,创新了一些其它民主管理的好形式,但仍需进一步发展、完善。

二、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设置统一的可行性思考

笔者认为,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设置也应统一。这是因为:

(一)各种所有制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必须遵循共同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之,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将受到市场的惩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立法,如果仍然以企业所有制形式来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就不能从本质上反映企业的法律特征,就不能准确界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所有者的责任界限,就不能公平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为企业和职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

(二)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他们都是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也都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的身份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系列报告》之七中所指出的:在我们国家,职工具有国家的主人,企业重大利益的相关者和企业的雇员三重身份。第一,他们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他在我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其国家主人的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其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二,他们是自己所在企业的重大利益的相关者。不管何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都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活的要素,当然是企业重大利益的相关者;第三,他们是企业的雇员。不管何种所有制企业,只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已经成立,劳动者的雇员身份也就相应确立。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不管何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都不容置疑地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是管理者,职工是被管理者。

(三)平等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应当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既是一个政治范畴,又是一个经济范畴。职工代表大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都是与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职代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即使职工国家主人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了体现,又使法律赋予职工的劳动权益(如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福利待遇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而这些基本权利,对各种所有制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在本企业也都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综上所述,由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职工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当然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定的平等权利。因此,在职工民主管理立法中,应改变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按所有制性质立法的状况,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进行统一规范,使平等的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法定权利。

三、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基本内容的定位思考

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设置问题,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益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问题。基于上述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统一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统一的可行性论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1.知情参与权。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和工作计划、企业重大问题、经营管理方向、生产技术革新等重要决策和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有知情参与权;

2.审议通过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企业改制方案、劳动管理制度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3.评议监督权。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高中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与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4.选举、罢免和推荐权。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在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上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职代会有推荐权。

通过对上述几个问题的探索与思考,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民主管理立法应当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设置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基本内容,作出统一规范,以体现企业与企业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在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定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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