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遗产与葛兰西的“完整国家”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国家论文,遗产论文,完整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2-0001-05
作为一个人们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理论问题,市民社会思想是对人们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现实的理论抽象。在马克思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西方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突出地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于是,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论域就在马克思认识的基础上发生了转变,即由原来主要从经济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转换为主要从文化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这种重大转变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在吸纳马克思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开创并较早给予论述的。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早期关于国家的思想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他相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国家是通过集体力量,以“社会契约”形式来防范敌人和保护私人财富并保障法律、道德、政治自由得以实现的强制机关。在这里,马克思视国家为人们普遍利益的表达,理性是国家原则的基础。这种理性国家观虽然对马克思确立革命民主主义立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理性只能是先验给定的,它不可能作为一种历史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
后来,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通过对官方关于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等侵蚀理性国家共同利益基础做法的论战,其崇信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动摇,并逐步认识到用理性国家作为尺度来抨击现实国家的弊病。他指出,政府仅是国家的一部分,但它在反对农民盗伐林木的立法问题上滥用了国家权力,把国家的机构堕落成林场主的工具。在这里,国家成了政治强制的工具。正是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马克思认识到,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不能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而只能从客观立场出发,从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由对现实国家的批判发展成为对理性国家的批判,这就必然导致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否定。
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中,马克思找到了理解国家的关键性因素——市民社会,并从市民社会中找到了国家存在的真实基础和原动力。他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分离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存在的前提。而市民社会作为“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就是市民社会,它构成了政治国家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 据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混淆两种国家观念(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与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国家)的错误。他指出,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就是政治国家,它因其预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抗而使人不能接受。私人利益在政治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警察、司法、行政不是代表市民社会本身的部门,而成了政治国家中反对和约束市民社会的部门。因此,这种政治国家不是“真正民主的国家”,它是“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其本质在于特定阶级的统治。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在后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表征“国家”和“社会”的一对主要范畴,确立了二者的对立与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性质给予明确规定。他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3] (P69),并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 (P41)。这就初步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和国家的阶级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家职能。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 (P438)他把中央政府分为“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威”和“由于国家一般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4] (P438)。这里所说的特殊职能和控制权威指的是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而公共事务和一般共同需要指的则是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的角色所承担的职能。可以说,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既是暴力机关,执行着维护统治权威、迫使反对者就范的任务,同时又是社会管理和文化教育部门,担当着文化宣传、意识形态教育的职能。
从本质上说,国家就是拥有最高主权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公民进行控制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的运作机制,国家在行使管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权力的同时,更倾向于把一切都纳入到它的运作体系之中,强迫公民接受它的规则、安排和运作系统。它总是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名义(实际上是某个政党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强迫、干预、说服、欺骗社会民众接受其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统治。所以,马克思认为,旧的国家是运用暴力和欺骗即文武两手来维持阶级统治的,统治阶级兼有刽子手和牧师的双重职能。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启迪了葛兰西“完整国家”观念的提出以及新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
二、完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
葛兰西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和意大利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领导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反思俄国十月革命能够获得成功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却相继失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国家思想。他借鉴马克思把社会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方法,把俄国革命成功和西欧革命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二者社会政治结构的不同:与俄国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相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存在着一个稳固的市民社会,正是这个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基础。葛兰西据此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国家观。
葛兰西认为,国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家就是指政治社会,也就是传统的国家概念。这种国家概念强调国家的强制性特征,“通常把国家看做是政治社会——即用来把群众控制得与特定的生产和经济类型相一致的专政或强制性机器”。并指出:“在关于国家职能(狭义地作为政治——法律组织来理解)的论战中,‘国家’——守夜者’的说法与‘国家——卡宾枪手’的意大利说法相等,它所表示的国家职能只限于维持公共秩序和保证守法。”[7] (P221)葛兰西认为,这种狭义的国家概念,只强调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同时却没有提到在这种制度的形式下历史发展的领导权属于私人的力量,属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7] (P221)。在他看来,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它还是一种由私人性的、非暴力的社会组织构成的“市民社会”。“应该指出的是国家的一般概念应该属于市民社会的某些成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7] (P222)。
在葛兰西看来,国家包括了市民社会,它通过把市民社会纳入自身从而扩展成一种“广义的国家”或“完整国家”。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完整国家”(Intergral State),市民社会已成为“完整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这种“完整国家”已经把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整合为一体。他说:“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8] 在这里,葛兰西把市民社会主要视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层面并作为国家的一个部分。如果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就是葛兰西不仅没有把市民社会当作经济基础,反而把它当作竖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对于国家概念的理解应该从这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必须从政治社会的意义上理解国家。葛兰西认为,国家理当包含政治社会,具有阶级强制性。它是“用以控制民众使之与一定类型的生产和经济相适应的专政或其他强制机构”[9]。所谓政治社会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机器,就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组织。其特征是暴力和强制,统治阶级运用这些政治机器,进行强制性统治。这种政治社会,实际上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
其次,还要从市民社会角度来理解国家。葛兰西认为,政治社会仅仅是国家的一个层面,而国家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层面则是市民社会。那么,作为上层建筑化的市民社会究竟指的又是什么呢?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指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是统治阶级传播意识形态、制造合法性和实行文化“领导权”的载体。正如博比奥所指出的:“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10] 从外延结构来看,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它既指非正式的、非暴力的、民间的各种组织和精神力量,也指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的各种辅助力量,具体包括:一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一系列大众传播媒介,二是包括学校在内的各种官方或非官方的教育系统,三是政党、教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四是主要由知识分子运作其间的各种社会活动。一句话,它们作为在思想文化领域传播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组织和部门,合在一起构成了统治阶级政治的或文化的领导机关,其担负的社会职能是国家的伦理和文化职能。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因为它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到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一定的文化和道德水平(或形式)。”[7] (P217)市民社会的特征不是强制而是自愿。葛兰西认为,国家的前提是同意,如果没有公民的同意,一个国家就难以维持下去,所以一个国家的统治就是借助市民社会力量来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之自愿接受其统治。这样,国家概念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含义,也就包括了市民社会。
在葛兰西的国家概念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功能上都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社会为市民社会提供稳固统治和强力保障,而市民社会则形成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导权。葛兰西认为,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社会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而市民社会则承担了“教育者”的重任;政治社会是“宪兵”,市民社会则是“意识形态机器”;政治社会代表专政与统治,市民社会则代表道德和伦理;政治社会代表强制与暴力,而市民社会则代表舆论与说服;政治社会代表公共利益和公共关怀,而市民社会则代表私人利益和民间关怀。一句话,如果说政治社会的特征是暴力和强制,那么,市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同意和认可。“这个市民社会的活动既没有制裁,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但是在习惯、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道德等等方面产生具体影响,并且能够达到客观的结果”[7] (P192)。正是在市民社会中,统治阶级悄无声息地通过一系列文化活动把统治所需要的意识形态改造成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从而赢得公众的认可并获得社会“共识”。这种所谓的“共识”是政治社会通过强制手段所难以达到的。因此,市民社会的这种文化领导权就成为现代国家权力的核心。
葛兰西认为,国家既有强制服从的一面又有自愿服从的一面,是以暴力统治为特征的政治社会和以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市民社会的平衡和统一。市民社会作为一切私人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既是个人生活的历史舞台,也是联结个人和国家关系的中介。当政治社会通过暴力机器行使其统治职能之时,市民社会就通过其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的一切私人组织和机构向被统治阶级灌输统治阶级的价值观进而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在现代西方社会,资产阶级的统治已经主要不是靠强力机器来维持,而是在相当程度上靠其广为宣传的、被民众普遍接受的价值观来维持的。正是这种国家结构和统治手段的变化,才使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能够稳固地存在。
总之,在葛兰西看来,国家统治既需要政治机器的强制性统治,也需要在市民社会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的非强制性统治。政治社会好比战场上外围的堑壕,而市民社会就如同其背后牢固的防御工事,国家机器容易被摧毁,稳固、复杂的市民社会则难以突破。而一旦统治阶级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领导权受到削弱,国家也就进入了危机状态。因此,国家统治就应该把强制和同意有机结合起来,将自己强制性的政治统治(政治社会)建立在广大市民自觉服从(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葛兰西给予市民社会以创新性的研究,赋予市民社会概念以崭新的内涵,进而实现了市民社会研究论域上的重大理论转换。
三、市民社会理论当代形态的确立
马克思通过对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历史经验的反思,发现了市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积极能动因素,并把它作为分析资本主义制度和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基础,进而在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的工商业生活和物质交往关系,是一切历史阶段都具有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基础,它决定了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上层建筑。这就是说,马克思首先是从经济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的。但是,他又不局限于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11] 这就是说,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私人等级和家庭等因素也是市民社会的力量,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马克思非常重视市民社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发源地,是全部社会的牢固基础,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正是基于马克思的这种观点,葛兰西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研究。
葛兰西也像马克思一样非常重视市民社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是现代社会权力争夺的核心,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同资产阶级争夺市民社会领导权。受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超经济理解的启示,葛兰西吸取西方近代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营养并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出发,一改黑格尔、马克思主要从经济领域规定市民社会的传统,而主张从文化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表现出了对马克思的所谓超越。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其功能是经济自由、个人自主、人格独立;而在葛兰西这里,市民社会的本质是全部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交往关系,指的是全部精神生活,其功能是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与道德形态。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经济基础,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发源地;而在葛兰西这里,市民社会则是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统治集团赢得和实施领导权的核心所在。由此可以看出,二人差别的实质在于,葛兰西把马克思作为经济基础范畴的市民社会上层建筑化了,把本来在马克思那里属于决定性基础结构的概念改造成了被决定、受制约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范畴。这一重要改变也就决定了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重大转向——走向社会文化交往领域。
有人据此认为,葛兰西是反马克思的。其实,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统治合法性已经得到了来自意识形态力量的巩固这一事实的反思,是他对第二国际以及布哈林等人机械照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并对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作简单化、教条化理解的纠正,也是他寻求西欧国家无产阶级走与苏俄不同革命道路(通过从经济的批判转向文化的批判以取得文化领导权进而赢得统治权)的一种理论努力。强烈的现实关怀和浓重的革命情怀是其市民社会理论论域转换的根本原因,也是分析和评价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同时,葛兰西虽然强调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意义,但也并没有因此否定经济基础的最终决定作用,他是在肯定经济基础决定作用的前提下强调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的。在他看来,现代国家作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体,一方面代表着专政政府,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同意之邦;一方面驾驭着政治强权,另一方面又组织着文化领导权;一方面对人们实施着暴力压制,另一方面又对人们进行着教育劝说。因此可以说,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既反对仅仅以经济事实来说明历史,也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强制性机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纠正了一些学者在阐发马克思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出现的经济决定论(即把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活动视为历史发展的唯一作用因素)和暴力决定论(即只强调国家的暴力职能,把国家等同于强制性机器)两种理论偏颇,这表现了其理论的价值所在。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葛兰西在把市民社会延展到社会文化领域、拓展了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同时,还应看到他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又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第一,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不完整、不全面,体现在他将经济交往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剔出。第二,他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失之偏颇,体现在他把市民社会看做意识形态,看做是阶级统治工具,这与人们通常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区别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的观念大相径庭,背离了这一观念所表达的基本意蕴。这样规定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具有批判资产阶级统治的锐利锋芒,但却减弱了分析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实际有效性。第三,他几乎把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域仅仅看做意识形态的斗争场所,而忽视了社会文化交往的多样性特征,忽视了对这种文化发展规律的研究,表现为一种片面性。第四,他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分析转换为一种意识形态批判,过于强调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理性文化以及主观条件、个人意志对政治革命的巨大推动作用,这多少忽略了社会经济的因素,不能不陷入另一种片面性。因此,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又有其历史局限性。
尽管如此,葛兰西从文化意义上讨论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主要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形态的超越,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题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路径,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史上实现了从近代向当代的理论转换,标志着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确立,其理论内容和特征也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形态。尽管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多大反响,但这丝毫不影响它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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