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所有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兼论中国私营化与“纯纯”公有制的缺失_所有制论文

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所有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兼论中国私营化与“纯纯”公有制的缺失_所有制论文

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及现实意义——兼谈我国不能搞私有化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所有制论文,列宁论文,新经济论文,现实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11)11-0016-005

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长期以来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我国学术界对新经济政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们注意到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主要关注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商品经济理论,而对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所有制理论研究得并不深入。中央提出的“六个为什么”,其中之一就是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搞私有化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我们深入研究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对于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所有制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改变“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形成的所有制结构,建立与正常的商品货币关系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在发展商品经济中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保证苏维埃的性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前两部分阐述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本文的第三部分则结合我国现实,分析列宁新经济政策思想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反对搞私有制化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的重要借鉴意义。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决定用粮食税代表余粮收集制,这标志着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向了新经济政策。列宁指出:“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1](P327)商品经济产生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要形成多种所有制。马克思指出:“产品成为商品,需要有一定的历史条件。要成为商品,产品就不应作为生产者自己直接的生存资料来生产。”[2](P192)

但是,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维埃政权力图完全消灭私有制,建立“纯而又纯”的公有制。1918年5月,列宁为苏维埃政权起草了《关于粮食专卖法令的要点》,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凡有余粮而不把余粮运到收粮站者一律宣布为人民的敌人,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永远驱逐出村社”。[3](P295)1922年11月,列宁在《俄国革命五周年和世界革命的前途》中说,在新经济政策之前,“我们在经济进攻中前进得太远了”,“向纯社会主义形式和纯社会主义分配直接过渡”。[4](P720)

俄国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并没有给俄国带来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反而带来巨大的困难,其危险性“比邓尼金、高尔察克和尤登尼奇之流合在一起还要大许多倍”。[1](P13-14)1921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在商业国有化和工业国有化方面,在禁止地方周转方面走得太远了。这是不是一种错误呢?当然是一种错误”。[1](P56)

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列宁提出改变俄国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形成的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符合俄国生产力水平的、适应商品货币关系要求的所有制结构。

首先,列宁提出恢复和发展多种所有制。

为了推行新经济政策,列宁十分重视所有制结构调整。1921年4月,他在《论粮食税》中说,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在这个制度内有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俄国现有各种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究竟是怎样的。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1](P196)列宁认为,“战时共产主义”是“革命办法”,“最彻底、最根本地摧毁旧事物”,而新经济政策是一种改良主义的办法,“所谓改良主义的办法,就是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商业、小经济、小企业、资本主义,而是活跃商业、小企业、资本主义”。[5](P245)

那么,俄国在新经济政策后究竟存在哪些所有制呢?列宁指出:“在俄国至少有五种不同的体系、结构或经济制度,从下往上数就是:第一,宗法式经济,这是一种自给自足或者处于游牧或半游牧状态的农民经济,这种经济在我国到处都有;第二,小商品经济,这是一种在市场上出卖产品的经济;第三,资本主义经济,这就是资本家和不大的私人资本的出现;第四,国家资本主义;第五,社会主义。”[1](P148-149)

为了吸引外资,列宁提出发展租让制企业。在租让制企业中,“资本家有权支配一定数量的东西,如原料、矿山、油田、矿石,甚至在最近一个租让草案(一家瑞典企业提出制造轴承的租让草案)中还规定有权支配专门的工厂。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工厂、原料、矿山等生产资料交给资本家,资本家则以订约人或租借者的身份,利用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以其资本赚取利润,并把一部分产品交给社会主义国家”。[1](P150)尽管俄国为吸引外资付出一定代价,但是列宁认为这是值得的。他指出:“我们不妨让那些爱占便宜的外国资本家占些便宜,因为从建设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现在多付几亿给外国资本家并因此获得恢复大工业用所需的机器和材料,这对于我们是有利的,这些机器和材料可以使我们恢复无产阶级的经济基础,使无产阶级变成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1](P306)

其次,列宁提出在保证苏维埃政权稳定和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当经营。

由于受到“战时共产主义”的影响和对马克思个别论断的教条主义理解,俄国有一些空喊家和清谈家,“他们或者是不了解具体事实,看不到实际存在的事物,不能正视现实,或者是只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抽象地对立起来,而不研究目前我国这种过渡的具体形式和步骤”。[1](P201)这些现象明显不利于新经济政策的推行,为此,列宁指出:“少争论些字眼吧。直到现在,我们在这方面的毛病还非常大。”[1](P221)

俄国当时有人认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列宁则反对这种看法。他说:“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散漫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1](P217)俄国既然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就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和途径。当时还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私人资本主义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吗?列宁指出:“既然这个小农国家,经历了战争和封锁,在运输业方面遭到严重破坏,而在政治上是由掌握运输业和大工业的无产阶级领导的,那么根据这些前提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地方流转在目前具有头等意义,第二,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1](P221)

私有制经济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实行余粮收集制的情况下,小农户没有正常的经济基础,许多年都必然死气沉沉,小经济不能存在和发展,因为小业主对于巩固和发展家业、增加产量失去兴趣,结果我们就失去了经济基础”。[1](P305)列宁提出苏维埃政权应该既要保证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利益,也要保证私有制经济的正当经营。就拿个体的小农经济来说,列宁指出:“我们不但要从保证国家方面着眼,而且要从保证小农户方面着眼”,应该“使小业主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产,根据税额的多少来确定生产规模的大小”。[1](P22-23)他提出苏维埃政权要“对那些基本不需要国家从储备中拨给原料、燃料和粮食的中小企业(私营的和合作社营的)给以支持”,甚至“允许把国家企业租给私人、合作社、劳动组合和协作社”。[1](P328)

最后,列宁强调国营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推行经济核算。

苏维埃政权剥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建立了国营企业。这些国营企业适应了列宁所设想的“直接过渡”的需要,但是与新经济政策要求相去甚远。针对这种情况,列宁提出:“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谨慎、勤勉、能干的‘业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否则,就不能使这个小农国家在经济上站稳脚跟。”[5](P176)国家改变“总管理局制的经营方法”,负责制定一般的或重大的决定,而“不干预”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要作出成绩就必须拥有全部权力”。[5](P523-535)

为了转变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列宁提出国营企业也要实行经济核算。他说:“国营企业也在改行所谓经济核算,实际上就是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的和资本主义的原则”。[5](P366)同时,列宁指出国营企业要独立面对市场,承担经营风险,“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正是为了要它们自己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全部责任,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损”。[6](P252)

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并不是恢复商品货币关系,而是无产阶级政权如何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公有制经济,从而走向社会主义。从这个角度看,新经济政策是一种“退却”。1922年11月,他指出:“我们现在退却,好像是在向后退,但是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先后退几步,然后再起跑,更有力地向前跳。”[4](P732)“战时共产主义”是战争和经济破坏形势下不得不采取的政策,“它不是而且也不能是适应无产阶级经济任务的政策”,在小农国家内实现本阶级专政的无产阶级,其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新经济政策,“只有这样的粮食政策才能适合无产阶级的任务,只有这样的粮食政策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基础,才能使社会主义取得完全的胜利”。[4](P502)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俄国走向社会主义首先要保证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列宁提出苏维埃政权容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租让制也是有条件的,必须与公有制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他说:“如果我们只把少数工厂租给承租人,而把大部分工厂保留在自己手中,那租让并不可怕;这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当然,如果苏维埃政权把自己的大部分工厂拿去租让,那是十分荒唐的;那就不是租让,而是复辟资本主义。”[1](P151)

列宁强调苏维埃政权要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掌握大量的工厂,这是保证商品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前提。同时,商品经济在运行中存在着盲目性和自发性,这也需要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列宁指出:“必须善于克服新经济政策的一切消极面,使之缩小到最低限度,这些消极面不用列举,你们都很清楚。必须善于精明地安排一切。我们的法律使我们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12](P301)他结合俄国的国情,探讨了保证公有制发展和将国民经济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的具体措施。

首先,列宁提出国营企业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发挥引导作用。

俄国当时有人不敢大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害怕资本主义的发展会使苏维埃政权改变性质。列宁指出:“既然工人国家掌握了工厂、铁路,那么这种资本主义对于我们就是不可怕的。”“只要我们掌握着所有国营企业,只要我们精确而严格地权衡轻重,那么租让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是在监督之下和计算之中的。”[1](P151)

列宁非常重视国家银行在调控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1922年2月,列宁在给亚·德·瞿鲁巴的信中说:“我们需要的国家银行同商业的关系应当比资本主义同商业关系最密切的国家银行还要密切一百倍。我们的国家银行应当有个商业代办网,上自中央(有点类似银行中掌管几十亿周转资金的商务巡回检查员),下至小的乃至最小的商业代办点。如果整个代办网实行分成制并学会(也教会我们)很好地做生意,那么我们就能够掌握整个贸易额的9/10。”[6](P289)

同时,国营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保持竞争优势。列宁指出:“如果我们建立了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托拉斯和企业,但不会用精打细算的商人的方法充分地保证我们的利益,那我们便是道道地地的大傻瓜。”[6](P252)

其次,列宁提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列宁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会威胁苏维埃政权的性质,这是因为政权还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上,可以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管。他指出:“让小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起来吧,让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吧,这对于苏维埃政权并不可怕;苏维埃政权应该正视现实,直言不讳,但它必须对此加以控制,规定这样做的限度。”[1](P151)苏维埃监管部门以前的主要职责就是限制商品流通,打击投机倒把,而在新经济政策时期,这些职责就发生变化了,也就是“反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应转变为反对盗窃公共财物,反对逃避国家监察、计算和监督的斗争。”[4](P524)

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1922年,列宁说:“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表报,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些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1](P269)

当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的管理也对国民经济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列宁提出过反对经济管理机关的官僚主义,同时还要求它们学会“做生意”,提高效率。他认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教我们的官‘商’(包括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莫斯科商业局、彼得格勒商业局等等)学会做生意,办事不拖拉”。他要求各人民委员部等管理部门“提出一项决定草案,规定对职员(所有与经济工作有关的职员)改行按营业额和利润分成的制度,如有亏损、办事不力和失职等情况,应予严惩”。[5](P457-458)

最后,列宁提出通过合作制将小农经济引导到集体经济道路上。

列宁认为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无产阶级只占少数,小资产阶级占大多数。“在这样的国家里,无产阶级的作用就是要领导这些小业主向社会化的、集体的、公社的劳动过渡。”[1](P21)1923年,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4](P771)

总之,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从所有制理论方面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发展商品经济,提高俄国生产力水平;二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监管,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实现俄国向社会主义迈进。这两个方面是内在统一的。有的学者仅仅从商品经济角度来理解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从而认为它存在着“内在矛盾”。[7]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忽视了列宁提出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就是苏维埃政权运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从而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

列宁探讨了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转变,分析了商品生产与走向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8](P139)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指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全面提高开放水平,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9]当前,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该借鉴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思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反对搞私有化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高度集中为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在我国工业化初期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重点建设方面显示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力图实现“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正如江泽民指出:“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政策的偏差,我们曾几次在所有制结构关系问题上出现冒进、而后又作政策调整的情况”。[10](P614)由于过分强调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盲目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排斥、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这不仅没有促进生产更好发展,反而导致本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活力,影响了人民生活的进一步提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片面追求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违背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客观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1978年以来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胡锦涛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9](P60)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改变过去形成的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主张引进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各种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他说:“在坚持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外开放,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8](P78-79)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P2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同时,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反对搞私有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在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了,人们如果仅仅从商品生产和市场关系角度来考量,并不能真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马克思曾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2](P133)我们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10](P227)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保持主体地位的过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果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让位于私有制经济,那就意味着重新恢复剥削制度,就会使经济改革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因此,邓小平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8](P110)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也表明,私有化往往并不能带来经济发展,更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如果推行私有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蜕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工人阶级和大多数劳动人民会丧失生产资料,出现贫富悬殊,从而导致少数人拥有大量资本和地产,多数人则陷于赤贫,社会矛盾空前激化,从而导致国际垄断资本控制关系我国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难以保障。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列宁新经济政策理论分析的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而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与历史任务与新经济政策时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921年4月,列宁在给阿塞拜疆等共和国的共产党员的信中说:“不要照搬我们的策略,而要独立地仔细考虑我们的策略为什么具有那些特点以及它的条件和结果,不要在你们那里照抄1917-1921年的经验,而要运用它的精神实质和教训。”[12](P117)列宁的告诫清楚地表明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可以吸引和借鉴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所有制理论,但绝不能照搬列宁在新经济时期对所有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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