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_党员权利论文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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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成为摆在我们党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这是从党的性质和时代高度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新时期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才能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发展党内民主要走积极稳妥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发展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党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就离不开发展民主,要引领人民从争取民主到实现最充分的民主,就必须始终不渝地拓宽民主渠道、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实现真正的民主。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其他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经验教训,决定了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要与我国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与我国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相适应。发展党内民主,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必须面对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走积极稳妥的发展道路,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有秩序地加以推进。

发展党内民主要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坚持自我完善和发展。清醒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保证我们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全部工作,既不割断历史、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的关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既要注意学习借鉴世界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又要坚持从我们党是一个在社会主义大国执政的大党,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而又发展很不平衡,党的组织和党员状况也有很大差异等具体情况出发,在党内民主建设上走自己的路,使党内民主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要发展人民民主就不能缺少党内民主的推动和促进,这是发展人民民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才能为人民民主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保障。党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行为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党内生活中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法治观念必然对全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因此,党内民主充分发展,必然推动着人民民主不断发展。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处于主体地位,而这种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好,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彻落实好,即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样的基础工作抓起,并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

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但是,从目前来看,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还缺乏必要的及时的了解,各级党组织应该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今后,除必须保密的之外,凡是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可以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都要在党内公开,让党员了解内情。要不断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要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息息相通。

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员的思想更加活跃,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关切程度和参与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我们要进一步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党的重大决策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应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立有效的上级和下级,组织和党员之间的沟通机制。

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需要进一步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要做到党内选举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应面向广大党员,不能搞“暗箱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挠党员参加会议,不得假借“组织”的名义干扰或限制他们真实意愿的表达。要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并由预选差额向正式选举差额发展。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党内选举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党内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应积极推行并规范“公推直选”党支部班子成员的做法。要总结一些地方的经验,逐步开展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应允许党员在党支部范围内竞选党代会的代表。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极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条例》,规范党内选举行为。

落实和强化党员的监督权。各级党组织要敢于接受党员的批评,尤其是上级组织要正确对待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使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得到进一步发扬。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署名的批评人、控告人和检举人的人身权利,对检举和控告的内容应当保密,严惩对批评人、控告人和检举人的刁难、打击、压制、报复等各种行为。对于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批评、举报等,尤其是署实名的批评、检举,党的有关组织和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建立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些年来,一些县(市)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党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党的代表大会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二是在党代会后,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广泛听取代表和党员的意见,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三是创造更多机会使代表参与党内外事务,提高了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加强了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在党内形成了良好的制约机制。根据试点经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对常任党代表的资格、选举方式、权利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党代表应有参加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听取和审议“两委”的工作报告,参加重大问题讨论决策的权利;在代表大会上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权利;要求改变候选人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权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议案议题的权利;在代表大会上对“两委”组成人员提出批评和质询的权利及对其进行信任投票的权利。

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要通过这一制度,保证党代会及时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新的一年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过决议形式,形成党员代表集体意志。

逐步完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从会议的组织准备到正式进行,从代表议案的提出到研究处理,从主要文件的审议修改通过到领导机构的选举包括会议领导机构的组成,都应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效能的会议制度。

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一是制定和完善党内相关法规,对党代表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其能够正当行使。二是建立健全常任党代表的调研、视察、评议、提案制度,使党代表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党代会代表评议制度。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委领导班子进行评议活动,并以此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成员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代会代表要加强所在选区党员群众的联系,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健全党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推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按照上述要求,健全党委会工作运行机制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明确全委会、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目前在全委会与常委会之间普遍存在职责不清,甚至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决定某些重大问题的现象,不利于党内民主决策的正常开展。常委会与全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由全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处理党的日常工作。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全委会是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常委会是对“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因此各级党委应当针对上述两个不同决策的内容进一步作出具体的界定,使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权界限更明确。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民主、科学决策。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一是建立民主、科学的会议议题提出制度。现在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是分别由书记办公会、常委会提出的。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可以建立委员、常委提出议题制度。二是建立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即在全委会讨论决定某项重大事项时,应当允许或要求与此事项相关的人员或单位、团体到会发表意见或接受询问。三是实行票决制。表决方式对于会议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口头和举手的表决方式往往影响与会者的意志表达。采用票决制,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更有利于推进表决程序的规范化。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全党各级地方委员会逐步推行报告工作制度开了先河,到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充分显示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远见地为完善党的领导制度而作出的巨大努力,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这必将使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沿着正常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保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充分发挥。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发展党内民主,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加大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重要工作环节的监督力度。

发挥党代会、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党代会、全委会是党内的权力机关,也是党内民主监督的机构,必须把它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好。一是加强党代会的监督作用。强化选举的监督功能,扩大差额选举委员的范围;强化审议的监督功能,党代会代表对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不能是简单地“听取”、“赞成”,还要在审议、监督上下功夫;强化提案的监督功能,建立党员代表向党的有关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出议案的制度,要求其进行答复和说明;强化评议的监督功能,党员代表应当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廉政勤政情况进行评议。二是加强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在现行体制下,重点要抓好全委会对两个方面问题的监督:一方面加强对常委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党章规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因此,全委会在召开会议期间,不能仅仅是针对某方面问题作出决议,还应当听取常委会在这段时期内行使全委会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另一方面要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作情况、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党章规定,全委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他们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就应当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一是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要总结运用先进性教育当中的成功经验,充分依靠群众;上级党组织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二是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要按时在所在支部过组织生活,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在流动党员较多的地区,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联系和管理,发挥他们在本地区党内重大事务决策中的作用。

建立一套能够真正履行监督职权,特别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的纪律检查体制。按照“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强化派出纪检组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并加大巡视力度。

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大力提倡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民主充分发展的重要体现。维护好党员群众的检举权、控告权,保护好党员群众署名举报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力提倡署名举报,要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提高了,才会虚心接受批评和监督,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才能积极地参与到党内监督中来。同时,党员群众也要增强责任意识,对于歪曲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及时追究,积极引导广大党员群众负责任地进行举报;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署名举报的管理,减少运转环节,严格办理程序,堵塞泄密渠道。完善保护举报人权利的法规,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通过各种监督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批评,有利于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舆论监督,确保执政党时刻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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