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银行业的跨国经营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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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有银行跨国经营现状

(一)机构情况

从中国银行1979年在香港设立第一家分行开始,近20多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业务取得可喜的发展,截止2001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已有86家,分布在51个国家和地区,在外总资产已达1538.16亿美元。表1所示截止2001年底,我国国有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境外分布的情况:

表1 中国国有银行在外分支机构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01,2002年)。

(二)发展阶段

从近20多年来我国国有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引进外资、吸收外汇存款、发放外汇贷款、办理国际结算等业务。第二阶段是大幅度提高外币资产的比重。并通过开展国际金融合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融资、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等活动和小规模设立境外机构等方式,把金融服务领域向境外延伸。第三阶段是跨国银行阶段,主要标志是建立了遍及全球的分支机构、营销网络和客户群体[2]。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除中国银行已进入第三阶段,可以称为跨国银行外,其他几家均尚处于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之间,其国际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比较相差甚远[3]。以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近年来工商银行在拓展国内业务的同时,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战略,努力营造一个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越的国际化大银行,但其国际化程度仍然较低,远未达到加入WTO后的要求。截至2001年末,工商银行的总资产为4830亿美元,其中外汇资产312亿美元,占总资产的6.45%;境外有10家分行、3个代表处、一家子银行、一家控股上市银行、一家控股商人银行和一家合资有限制持牌银行。10家分行和一家子银行的总资产为158.9亿美元,仅占其资产总额的3.2%。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的情况

从1979年我国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开始[4],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已达414家。其中外资银行分行达168家。世界50大银行几乎都已涉足中国的银行业,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厦门、珠海、青岛、天津等沿海发达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1999年底已达508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0%。具体情况见表2(鉴于篇幅,表2所示均为一国的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超过5个):

从以上分析比较,明显可以看到我国国有银行的跨国经营与发达国家银行的跨国经营相差甚远,例如截止2001年底,日本国内银行仅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就达到80家,而同期整个国有银行在国外经营机构仅为86家。目前全球有39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我国有分支机构,其中包括巴基斯坦、朝鲜、南非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同期我国国有银行跨国经营仅涉及51个国家和地区。

三、我国国有银行跨国经营缓慢的原因

(一)缺少发展的动因

从跨国银行发展的动因上来看,我们现在缺乏这种动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际贸易的发展要跨国银行提供融资服务[5]。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了对国际结算和国际信贷的要求,但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国外对内投资比较多,而国内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况且,我们一直接受别国的大型项目贷款,例如上海的地铁一号线就是接受德国提供的银团贷款,而我国很少向外提供项目贷款。这样的结果是:大量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而国外对中资银行的需求则相对较少,因而近几年我国国有银行跨国经营相对较缓。

表2 外资银行在我国机构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01,2002年)。

(2)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资本流动带动了跨国银行业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跨国银行为之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竞争,稳定跨国公司客户,纷纷增设海外营业机构,出现了跨国公司到哪里,哪里就有跨国银行的局面。但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不多,只有海尔、康佳、长虹和联想等几家知名的企业,且在海外的规模也不是很大。这样也降低了国有银行的跨国经营的积极性。

(3)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为跨国银行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6]。在欧洲货币市场形成以前,跨国银行发展都是随着跨国公司业务而发展的,其发展是随着贸易量的增加而增加,其业务也仅限于传统业务。欧洲货币市场形成以后,大大改变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性质[7],其交易活动既不受所使用货币的发行国的限制,也不服从市场所在国国内金融体系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管辖。对于跨国银行来说,欧洲货币市场的出现,意味着它们能以一种新的途径进行扩张。但我国是实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银行不能在货币市场上自由进行货币交易。这也导致了我国国有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步伐落后于其他的发达国家。

(二)自身的原因

(1)资本金少,抗风险能力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很低,截止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仅为:5.76%、6.88%、8.30%和1.44%。只有中国银行一家达到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而同期几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却分别高达29.78%、19.35%、27.51%和35.06%。一高一低也决定了国有银行不适应大规模的国际化经营。

(2)创新业务少,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现在国际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跨国银行不在仅仅经营传统的存贷业务,它们把业务的重点已经放在衍生金融工具,利用金融新产品,创造高额利润,同时也规避了风险。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而我国国有银行出于经营安全和技术力量考虑,很少经营这些创新的金融业务。

(3)违规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美国联邦法院的资料显示,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自一九八八年开始至今,涉及的各类违规贷款案件多达数十宗,涉及金额超过一亿元以上[8]。2001年3月在纽约联邦法院立案的一宗诉讼案中,涉及的公司及个人被告多达20个。纽约分行案也牵涉到东京、广东、开平、香港等地中国银行分行。前不久,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又因为违规贷款而被美、中两国金融管制当局各罚款1千万美元,这些情况也使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审批设立国外经营机构时更加谨慎。

(三)当地国严格的准入制度和业务限制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银行业,对跨国银行实行严格的准入和业务限制制度,现以美国为例说明:

1991年,美国国会对美国原有的国际银行法IBA做了重要修改,推出了一项新法案,即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FBSEA。根据这套法案的规定,外国银行要想得到进入美国市场的许可,就要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反洗钱措施乃至母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水平等方面统统达到美国的要求[9]。于是,在这套苛刻的新标准面前,一大批外国银行就此出局,基本失去了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美国政府认为,仅仅大幅度提高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的标准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大幅度增加外国银行进入美国之后的业务限制。于是,这套法案进一步规定,凡是在1991年以后才获准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其银行业务必须受到四个方面的严格限制:

(1)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

(2)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

(3)不支持外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扩充业务网络,经营零售业务。

(4)不支持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

“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和“改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的实施,使得一大批银行失去了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同时限制了已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银行业的主流业务。在1981年到1991年10年间,外国银行在美国银行总资产中所占份额从9%跃升到18%,实行这套法案后,从1991年到2001年的10年间,外资银行这一份额就逐渐缩小到14%。与此同时,在美的外国银行数量也在不断下降。以外国银行分布最为集中的纽约市为例,1991年,外国银行在纽约共有463家,到2001年,就大幅减少到265家。

四、我国国有银行实行跨国经营的措施和建议

(1)从政策上:借鉴国际经营,扩大政府的政策投入。从国外跨国银行的发展实践看,任何跨国银行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从战略高度来对待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活动。根据目前国有银行跨国经营的现状,政府应通过政策法规等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活动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和扶持,使得国有银行的国际化经营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快我国银行业跨国经营的立法步伐,尽快制订《银行跨国经营法》,使得国有银行的跨国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10]。其次,允许并鼓励国有银行在国内外的证券市场上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这是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效途径,也是国有银行实现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

(2)从扩展形式上:选择以并购和控股为主的方式。因为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收购了香港嘉华银行61.38%的股份;2001年中行又成功组建了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25日,重组后的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中国建行也在2002年2月通过收购,在香港建立了建行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建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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