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图书版权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问题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建国以来,我国翻译图书出版事业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施行新的版权法后,由于版权转让和版权贸易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所以翻译图书出版量明显下降。当前的迫切问题,是在知识产权谈判和执法中,能从国情出发,作出符合实际的过渡性安排,促使翻译图书出版迅速走出低谷,迎来再次繁荣。
[关键词]翻译图书 版权法 版权贸易 知识产权
一、版权标识和版权转让
打开每一本外文图书,在其版权页上都有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要素,亦称版权标识。即:1.标识符号。即用圆圈圈起来的C字:,或Copyright、Copyright。Copyright即版权,或称著作权。2.出版年份及版别。若属初版,即注明初版年份;若属再版、改订、修订、重印,则一一注明各次年份或年月。3.版权持有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为本作品的版权持有人,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其人身权不受侵犯;然而,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型作品则更侧重强调其财产权,版权持有人除自然人外,也可以是法人,大多数情况下即为出版机构本身。
按照版权法规定,图书版权项若不具备以上标识,将丧失其保护条件。为此,每种图书在标明它的书名、作者、出版年、出版单位以及ISBN(国际标准书号)外,版权页上还往往有繁简不一的有关该书版权的说明文字。
这类版权说明文字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简略式。只注明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含有“违者必究”之意)。就其简略的程度讲,甚至连这几个字亦有被省略的。
2.说明式。除注明All right reserved之外,另加说明文字:All right reserved,including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in any form(版权所有,违者必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书进行全部或部分之复制)。
3.详解式。此式是在上式基础上加一限制性条件。例如:All right reserved,no part of this book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or any means without permission in writing from the publisher(版权所有,未经出版者书面同意,本书任何部分不许以任何形式及用途自行复制)。详解式中还有更详尽的,例如对该书图片、数据的处理,计算机的应用等等,不一而足。
不过,凡此说明,当视为使用者常识范围以内的事,只是出版者的版权持有人加以提醒而已。因为,按照版权法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使不加这些说明,作品仍然依法受到保护。
由此可见,欲翻译、出版一部在有效保护期内(一般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的外国作品,必先取得国外版权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许可。通常,我们将取得国外版权许可的过程叫做版权转让,而将行使版权转让的交易过程称为版权贸易。版权转让和版权贸易是取得翻译和出版权的关键所在,也是近年来我国在进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
怎样才算取得了国外作品的翻译权和出版权呢?一般说来,步骤有四个:
1.向版权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版权代理机构是为了简化翻译、出版者与原版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中介组织,也是目前进行版权贸易的主要通道。它依据其掌握的大量信息沟通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具有便捷、快速和高效等特点。设于北京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一家版权代理公司,此外,我国已有20余家地方代理公司或版权局都接受国外版权转让业务。除大陆外,香港、台湾的一些代理公司也受理国外中文版权的转让业务,例如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台北大苹果国际版权代理公司等。
2.由版权代理公司同原版权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缔结版权转让合同。在此过程中,关键之中的关键,是由版权代理公司代理买方向卖方商讨版费和税率问题。从当前大多数贸易实例看,多因卖方索取版费和税率过高而难以成交,即以1994年9月举行的第五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为例,其版权交易成为博览会中一个焦点,但终因成交率小而收效甚微。当然,这种状况必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完善与成熟而得到克服,是与国际市场接轨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暂时性困难。
3.得到版权转让书面许可,并按规定付给对方报酬。
4.在出版社所辖当地版权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版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期限、语种类别、使用作品的地区范围、应付版费及报酬、双方的责任,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等。给予翻译者以翻译权或版权,是承认他(们)熟练地掌握了一门外语,在翻译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但翻译者的版权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版权,其翻译必须在内容和风格方面忠实于原著,不能随意修改与增删。另一方面,转让合同的授权人亦必须保证在规定年限和地域内不再向其他人发放同一作品的翻译、出版许可证,保证受权人有限期的独占权,其权益不受到损害。
二、翻译图书事业的回顾与现状
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译介和吸收外来文化,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经告诫我们:“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
我国是一个翻译大国,其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中历来流淌着世界各民族文化的营养成分。唐代高僧玄奘(602~664年)赴印度研究佛教经典,曾译出经论75部,计1335卷,对整个东方文化的交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千余年来我国的丝绸之路,沟通了东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为世人所瞩目。近代中国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处处显示出离不开翻译和借鉴。近代中国翻译的先驱者严复(1854~1921年)所译西方八大名著(《原富》、《名学》、《群己权界论》、《法意》、《群学肄言》、《社会通论》、《天演论》和《名学浅说》),曾震动当时中国思想界,影响到孙中山旧民主主义的诞生。共产党人陈望道(1890~1977年)于1920年春从日文转译的《共产党宣言》的出版和其他马列著作相继译介传入,则直接推动了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进程。以鲁迅、郭沫若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文学的开拓者,亦大多从翻译走上创作道路。科技翻译与出版事业自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蓬勃发展起来,我国科技界新老一代学科带头人及其卓越的研究、教学工作,无不与不断译介、更新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息息相关。
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翻译出版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
回顾民国时期计38年间,我国计出版翻译图书约1万种,年均260种上下。解放后至今的46年间,新中国共出版近10万种翻译图书,年均达2000余种。
文革前17年,国家主要集中在前苏联东欧等各类图书的翻译出版方面。这种状况虽不无偏颇,却与当时国情相适应,毕竟反映了当时我国科学文化和政治经济的一度高涨和繁荣。
文革后至90年代初大约又一个17年间,我国翻译出版的世界各主要语种、各学科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当代作品数量剧增,年出版量达3000种左右,语种来源和学科门类趋于均衡,基本上与读者需求相适应。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中国翻译出版事业亦经历了两起两落,其发展颇不平衡,特别是当前一段时期几陷困境,需要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两次高峰已如前述,两次低谷即文革10年和以颁布新版权法为标志的最近几年我国翻译图书出版数量的渐次低落。
细心的读者都会看到,近年来图书馆和书店翻译图书愈来愈少,当代作品更属凤毛麟角。其间亦曾出现过“外国古典文学名著热”,难怪法国司汤达著《红与黑》已译到第13个中文版,而众多燃眉之急的新作品却迟迟难以付梓,备使广大读者感到焦虑。
据笔者统计,1993年全国500余家出版社共出版美、日、英、俄、法、德等国各类翻译图书(不计课本和画册)698种,1994年为583种,高于文革时期而不及文革前的水平。
实行新的版权法,我国翻译和翻译图书出版局面跟以前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它们主要表现在:1.国外作品由自由使用变为依法使用,译者、出版者、读者必须从无序到有序,生产和使用国外精神产品。2.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译者需谨慎选题,出版者需加大投资和成本,读者要承受较高的书价。3.版权转让和贸易成为翻译和翻译图书出版的纽带与杠杆,贸易质量及效率成为该项事业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关键。
在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颁行新的版权法的目的,决不是妨碍和阻滞翻译和翻译图书的出版发行,恰恰相反,它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与国际市场相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前进与改革的明智选择,是步入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这是走向市场经济和改革过程中的普遍规律。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加快步伐,尽早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现21世纪的宏伟战略目标。
三、版权制度的沿革和前景
国外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步进行的。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版权法诞生于英国,即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初次提出了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他人使用其作品带来的利益,并规定对作品实行有限期的保护。这三条基本原则后来被各国的版权立法广泛采纳和发展,例如美国1790年和法国1799年颁行的版权法。
诞生于上个世纪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多边公约。《伯约》于1886年9月以英法德西等国为中心缔结于瑞士的伯尔尼,后经七次补充修订,1971年巴黎修订本为现行文本,全文38条。该约规定:
1.一国最初产生的作品应在其他成员国中得到同样的保护(即国民待遇原则)。
2.上述作品在一切成员国依法享有的待遇无须经过任何手续(即自动保护原则)。
3.作者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以作品在来源国是否正受保护为条件(即版权独立性原则)。
4.保护范围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任何形式的创作作品。
5.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追续权。
6.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
7.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8.公约具有追溯力(缔约国对它参加以前已在其他缔约国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必须承担保护义务)。
《伯约》现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现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版权公约》(《世约》)为目前第二大国际版权公约。该公约1952年签订于日内瓦,1955年生效,并于1971年在巴黎修订(1974年生效),计21条及两个附件,与《伯约》基本原则相一致。由于产生条件及背景的差异,该约与前者存在某些区别:如未规定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25年,不具追溯力等。
总的说来,《世约》保护水平较低,但有些条款却显苛刻(如对公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意见);而《伯约》保护水平较高,但有些条款却较宽松(如允许缔约国对翻译版权持保留意见等)。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内版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借用日文“著作权”一词,但本质上属英美法系)。由于发生辛亥革命,其寿命仅一年而已。1915年颁布的《北洋政府版权法》,大致为清律的翻版,寿命也不长,但对其后的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1928年)产生较大影响。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权思想则以社会主义法系为出发点,兼借鉴大陆法系,强调作品的广泛传播性,强调丰富人民精神生活与促进社会发展,对版权的行使限制较多,它反映在1954年和1982年的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中。
1979年5月和7月,中国与美国和菲律宾分别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其中都提到了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互相提供版权保护,但这尚不属于专门的版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因此不具约束力。
1980年6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着我国加快了向世界知识产权和国际多边版权公约靠拢的步伐,然而,直到80年代末,我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承诺保护外国作者作品的义务,因此我国作品在国外抑或国外作品在中国都是互相自由使用的,谈不上侵权与否。
1990年7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我国先后加入《伯约》和《世约》,正式宣告中国版权保护法与世界接轨,从此结束了与国外版权相互脱节,自行其是的无序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六章56条,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出版规则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实际上,从国内外版权制度的沿革和发展来看,各个法系的版权立法在互相渗透,互相借鉴,共同一致性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版权制度向世界靠拢实属历史的必然。
我国政府在贯彻知识产权(除版权外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的执法中,坚决奉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近年来在打击盗版和非法侵权案件中,取得了世所公认的成绩,标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上已接近或达到某些先进国家的水平。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目前尚存在包括施行新的版权法暂时抑制了我国翻译出版事业这样一些问题。这是因为,我们只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却走过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走完的立法路程,显然准备不足、经验不足,特别是不能脱离我国目前仍然是个发展中国家、其市场经济尚未达到成熟条件的实际。
为此,我国在双边和多边的关贸总协定谈判和与关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中,一贯坚持知识产权应有利于科技生产进步、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有利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坚持对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过渡性安排的主张,防止和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相应的市场水平的条件下。这些富有成效的谈判仍在进行中。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广大读者科学文化需求与购买力的提高、图书市场的繁荣以及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谈判和贸易的突破,翻译和翻译图书事业的再次飞跃和更大繁荣必将指日可待。
本文于1994年12月20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