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1995年的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兼论在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农业论文,框架论文,水平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以上简称《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由谈判各方签字,并已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我国在1986年申请恢复我国在GATT的合法席位后,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且目前正在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紧张的谈判及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因此,《协议》的生效,实际上意味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包括农业部门在内的国民经济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协议》的约束及WTO的管理与协调。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与农业国内支持
农业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农产品贸易向自由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粮农产品(不包括橡胶、黄麻、剑麻及其它纤维产品和渔产品、林产品),主要包括国内支持、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等内容。
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
1.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农业协议》要求予以减让,一般用支持总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来进行数量表示。所谓“支持总量”(以下简称AMS),按《农业协议》的定义,是指用货币单位表示,用来衡量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特定产品,或非特定农产品的年支持水平的技术指标,又可分为特定产品AMS和非特定产品AMS。《农业协议》规定需要作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此类政策的范围包括:①价格支持;②营销贷款;③牲畜数量补贴;④面积补贴;⑤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⑥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2.另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为“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按照农业协议,所谓“绿箱”政策,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农业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主要包括:①一般性政府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检验、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等);②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③国内食品援助;④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⑤自然灾害救济支付;⑥通过投资提供的结构调整计划;⑦地区援助计划;⑧通过生产者休耕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⑨通过资源休闲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⑩环境规划计划。
关于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农业协议》还作出了以下规定:①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国内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总产值)的5%(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②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基期是1986—1988年,并且自1995年开始,在6年内逐步削减20%的AMS。AMS减让承诺要求各国在执行期间每年的总AMS不能超过协议规定的新的减让涵盖面,即不能超过已经减让了的上年的水平。
二、我国1993—1995年农业国内支持水平
我国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各个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以与农业协议要求相一致的方式,提供在农业中实际执行的国内支持等方面的真实资料,并且规定,各申请国在资料的提供方式上,可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报告其现行政策措施的方式作为收集本国农业国内支持的资料的基本方式(G/AG/2)。
目前我国农业国内支持在支持的政策措施种类安排上,以及支持的数量与结构上处于怎样的状态?根据目前的国内支持水平,我国在申请加入WTO时及加入WTO后是否需要在国内支持上作出某些减让承诺?或更进一步,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减让承诺,以及减让的幅度有多大?对这些问题急需要作出回答。为此,笔者根据《农业协议》的要求及国内支持资料提供的基本方式(G/AG/2),在国内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1993—1995年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水平进行了测算,并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状况进行初步剖析。
在测算时,具体考虑了以下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绿箱”政策措施。 我国现行农业政策中,有些属可免予减让承诺的“绿箱”政策。与《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政策具体范围及项目相对应,我国现有的这类政策措施有:
1.一般政府性服务。包括:①农业科研费用支出;②支援农业生产与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③农业基本建设支出;④农村教育费附加支出。
2.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主要指粮油储备价格补贴。
3.国内食品援助。主要指我国城市居民的食品平价供应。
4.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包括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和农村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
5.通过投资提供的结构调整计划。指我国自1995年开始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6.地区援助计划。包括:①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的资金用于农业的部分;②“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③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农业部分;④扶贫贷款优惠:利息差额。
(二)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 亦即需作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需计算支持总量(AMS),包括特定产品AMS和非特定产品AMS。
1.特定产品AMS的计算。在我国,形成特定产品AMS的是市场价格支持,即现行的对某些农产品的国家收购政策,包括国家定价收购和议价收购。特定产品AMS的成因是国家定购价与议购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距,在特定产品AMS计算中,具体考虑了以下8种农产品,即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甘蔗、甜菜。
计算公式是:对某一种农产品(如小麦),
特定产品AMS=(定购价-国际参考价)×定购量+(议购价-国际参考价)×议购量
2.非特定农产品AMS的计算。在我国,针对所有农业生产者的支持政策有:①农产品收购优惠贷款。计算方法:
非特定产品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农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贷款额
②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包括对化肥、农药、农业用电、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平议差价补贴。③农业税收减免。
计算结果见表:
表1 国内支持:免予减让承诺的措施——“绿箱”政策
单位:亿元
说明:①我国现行的此类支持措施是农业综合开发,1995年以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在财政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中。
表2 国内支持:特定产品AMS——市场价格支持 单位:亿元
说明:①(特定产品AMS÷该产品产值)×100%=3.07÷281.52×100%=1.09%
②(特定产品AMS÷该产品产值)×100%=12.38÷326.70×100%=3.79%
③(特定产品AMS÷该产品产值)×100%=18.58÷224.43×100%=8.27%
④(特定产品AMS÷该产品产值)×100%=0.24÷19.61×100%=1.23%
⑤(特定产品AMS÷该产品产值)×100%=0.22÷40.42×100%=0.55%
表3 国内支持:非特定产品AMS 单位:亿元
说明:①计算方法:(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农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贷款额
②指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③非特定产品AMS=(1)+(2)+(3)-(4)
表4 国内支持:总AMS 单位:亿元
说明:①总AMS=特定产品AMS+非特定产品AMS
三、基本结果分析:国内支持与农业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思
考
1.从我国1993—1995年农业国内支持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我国1993—1995年的特定产品AMS、非特定产品AMS以及总AMS均为负值,表明我国现阶段虽然存在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但这些措施给予农业的却是负支持。因此根据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规定,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无需作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
2.进一步分析计算结果,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就AMS而言,1993—1995年的特定产品AMS和非特定产品AMS均为负值,1993—1995年平均值分别为-872.23亿元和-178.54亿元,这相当于对农业的巨额额外征税。特定产品AMS为负值的是因为农产品的国家收购价格(包括定购价和议购价)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随着近年来国家收购价的提高,国家收购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因此我们可以看到,1993—1995年,特定产品AMS值在逐步增大。
就非特定产品AMS而言,虽然国家对农业有多种正向的支持措施,但农业税收作为一种负向支持,远远抵消了这些正向支持措施的作用,因此非特定产品AMS仍为负值,表明就总体效果而言,各项针对非特定产品的支持措施并未对农业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
3.农业国内支持的货币价值,尤其是AMS,反映了一国对农业的保护程度。如国内支持为正值,则表示农业获得了保护,正值越大,保护程度越高;反之,国内支持为负值时,表示农业处于负保护阶段,即国家提取了农业积累,负值越大,提取农业积累的程度越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农业仍处于负保护局面,但负保护的程度正在减弱。从1993—1995年平均水平看,总AMS仍为一个较大的负值,为-1050.97亿元,虽然“绿箱”政策措施的货币价值达到了997.49亿元,国内支持的总体水平仍为负值,为-53.48亿元。同时,从1993到1995年,总AMS、“绿箱”政策措施货币价值都显示了明显的递增趋势,表明农业的负保护程度正在减弱。
就各农产品而言,负保护程度最高的是玉米,1993—1995年AMS平均为-492.97亿元(表2);其次是稻谷,1993—1995年AMS平均为-211.27亿元。在1993年和1995年大豆、油菜籽和甜菜的AMS均出现了正值,但AMS与各产品当年产值的百分比均低于10%(《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最高百分比,如高于10%,则需对国内支持作出减让承诺),表明这些产品的国家收购价格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价格。
4.构建合理有效的国内支持和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采取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对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水平的分析表明,我国农业仍处于负保护局面。然而,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看,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紧要关头,就农业而言,更令人注目的已不再仅仅是其外汇贡献或产品贡献,而是农业与宏观经济的密切关联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增长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与此同时,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的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显示着对农业发展的高度依赖。进一步考虑到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经济已处于高速增长的时期,按照国际经验,我国已经到了由忽视农业向保护农业的转变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政策必须受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约束,同时必须履行在复关谈判中所作出的种种承诺,这意味着,农业保护又必须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框架约束下进行。
据以上认识,构建我国合理有效的农业国内支持与农业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是:
1.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农业协议》规定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的政策措施的保护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改革,今后真正能够保护农业发展的或许只能是有效的国内农业政策,而不可能是边境措施(即贸易政策)。因此,借鉴国际农业保护的经验,设计和构建合理有效的国内农业政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2.合理设计保护的结构。从保护的产品范围而言,应重点保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粮油等产品),适当放开具有竞争能力的农产品。从保护方式看,应重点发挥国内农业政策的保护作用,如应强化《农业协议》免予约束的“绿箱”政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在边境措施上,设计合理的关税结构及配额幅度,等等。
3.加强农业收入支持措施。根据国际经验,农业收入支持可分为直接收入支持与间接收入支持。直接收入支持措施主要有: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如灾害补贴、差额补贴、农产品储备补贴等。间接收入支持措施主要有:农业优惠及贴息贷款,提供投入(化肥、农药、燃料、运输等)补贴,农业保险计划,农产品储备制度等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没有限制粮油储备补贴、国内粮油消费补贴、灾害补贴、收入安全计划、农业保险等收入支持政策。因此,可通过强化收入支持来使农业保持稳定的发展,并提高农民的收入,特别是我们可通过采取属于收入支持范围的农产品储备、农业保险及灾害补贴等措施来与保护价格政策体系配套,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
4.调整农业长期发展政策,强化政府农业投资政策。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政府向农业部门提供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结构调整、环境与资源保护等的投资与补贴没有限制,因此,可维持实施中国过去已有的农业投资政策,并加大支持份额。加强完备的农业服务体系,通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来提高中国农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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