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评“旅游文化资源:模式、过程和政策”_炎黄文化论文

欧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评“旅游文化资源:模式、过程和政策”_炎黄文化论文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评《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文化遗产论文,中国论文,格局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是长期地质历史演变与人类活动多重作用下形成的人类文明的瑰宝,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及其对环境影响的加剧,自然与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和威胁。自从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方面都倾注了大量的热忱,并取得了巨大的效果。近年来,区域和社区的文化遗产重新得到了重视,而且被看做是建立其文化身份的驱动力量,同时也被看做是振兴传统文化的历史资源。文化旅游,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一直被认为具有创造就业机会和获得经济收入的双重作用。正因为如此,目前许多国家将文化遗产资源和文化活动导入旅游业发展的趋势日渐明显。但是怎么样更加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如何做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如何发掘文化旅游的积极影响,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不容忽视的。新近出版的《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一书(玛丽亚·杨森-弗比克、格达·K·普里斯特利、安东尼奥·P·罗素编著,孙业红、闵庆文主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出版)对这些重大问题作了大量的探索性研究。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欧洲国家,论述了如何协调好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其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能可持续地发展,在如何更好地将文化和旅游结合起来从而推动发展方面提供了指导,它们的成功经验将对中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

《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中文版的出版得到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的GEF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资助,将主要用作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地区管理者和实施者的培训材料,同时也可供有关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人员参考。本书是编撰者在2000-2006年期间所做的欧洲空间规划观测网(ESPON,European Spatial Planning Observatory Network)研究项目的推广。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根据《里斯本和哥德堡协议》提出的以区域凝聚力和竞争为核心目标,构建欧洲空间规划和发展的知识基础。ESPON项目的1.3.3部分“文化遗产及其身份的作用和空间影响”是其专题项目之一,这部分的重点在于将整个欧洲区域的文化资本进行地图化,评估它们的影响,并提出战略性的发展政策建议,而这些分析主要是基于旅游方面的研究,这一项目的成果涉及了很多文化遗产方面较为深入的案例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反映在本书的各个章节中。因此可以说该书是基于ESPON项目成果的关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发展的论文集。

本书强调空间动态,并通过分析不同旅游目的地的区位和行为格局,确定由旅游所引起的变化参数,同时通过评析一些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实证案例来分析存在失误的案例来对其加以说明,最终目的是想通过这些案例研究为政策制定指明方向。全书包括丰富的案例研究,主要涉及整个欧洲地区,同时包括以色列、开罗和印度的案例,涉及21位从事文化旅游研究的国际学者和专家的集体研究成果,通过独特的情景来探讨“旅游化”(Tourismfiction)的一般动态变化和影响。具体来看这些案例,涵盖不同层次上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地方一级的主要有比利时的根特,以色列的阿卡,分别位于比利时、意大利和捷克共和国的四个温泉;在大一点的区域或国家首都水平上的案例有巴塞罗那、曼彻斯特、鹿特丹、布鲁塞尔和开罗等;区域或国家水平上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威尼斯区、西班牙的文化线路和印度的文化线路,最后也包括欧盟东部的国家等。对地方动态的反映结合区域甚至国家背景都会增加对文化动态的新的理解。

纵观本书中的大量案例,每一章所介绍的案例都是独特的,虽然它们所关注的重点以及想要阐述的理论不尽相同,有的关注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时要进行的方法论实验,有的着重阐述如何提高区域的竞争力,也有些章节侧重于当地的政策问题,但是可以发现,在对地方、人和产品进行分析是都有不可否认的共性:都是以目的地区域的文化遗产为基础,探讨当地的文化旅游发展,期望能为城市(或国家)制定政策提供指导以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城市形象,这也是本书的主线。换言之,本书讨论了过去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方面新的模型研究和创新性案例,同时也介绍了格局如何形成变化过程的分析基础,以及这些过程中政策的重要性问题。

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十五章,每五章构成一个部分。书名中已给出了三个部分的名称,前五章(第一部分)论述的是空间格局;第二部分介绍了文化资源和旅游的动态变化;最后五章重点关注文化旅游规划和管理的政策问题。尽管格局、过程和政策三者内部之间有很强的联系,每个章节可能都会涉及格局、过程和政策问题,但也蕴含不同的研究方式和方法。因此,格局、过程和政策是本书重点阐述的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空间格局:影响因素和结果。这部分主要侧重分析和描述不同尺度上文化旅游的空间格局(旅游活动格局及空间利用格局)包括从城市的历史中心一直到区域、国家乃至洲际。关于空间格局的讨论包括分析一定地域内文化资源分布的模型、数字化和评估旅游发展潜力的方法论等问题,如果没有旅游目的地文化景观和旅游者行为的可靠的、详尽的空间数据的支持,就很难进行正确有效的调节,最终还可能产生各种矛盾冲突,造成遗产退化、旅游产品质量下滑以及旅游者体验受挫,同时也会使服务行业措施机遇。因此,前两章主要解决文化遗产资源空间分布特点的描述和辨识,或者文化遗产资源呈现空间结构的效应和方法,二者均从旅游机会的供给和使用两方面进行阐述。另外,其他三章则重点论述形成这些格局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重点强调原因所在,并且尝试为地区今后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第二部分为过程:文化资源和旅游的动态变化。文化资源对地域身份最显著的影响就在于其对旅游发展的推动力以及在改变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第二部分的五章重点论述旅游带来的变化过程,包括文化资源转变为旅游产品的分析方法及其对地方和区域经济在结构和表现上的影响。一方面探讨旅游文化景观影响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简单论述在旅游景观形成过程中文化资本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可以比较直观的了解到文化遗产在开罗、罗马尼亚、芬兰、法国及意大利等地旅游动态变化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三部分为:文化旅游规划和管理的政策问题。本书的最后一部分由考虑实践活动、政策项目或部门战略转而讨论基于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标准方法,旨在利用现有的文化优势吸引游客并促进地方和区域的发展。这部分的几章涉及一系列在不同的背景下用来解决优先发展问题的广泛方式和政策框架,同时也包括对文化遗产旅游的空间格局和过程相关的知识进行必要的多元化解说,以此确保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正确的决定。主要介绍了在不同层面上的政策实践效果最好的几个例子,如巴塞罗那;同时也介绍了几个失败的案例,如布鲁塞尔。这些案例可以表达和指引实现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也阐明了一些建议。这些研究的选题包括在文化遗产转化利用中失去的机遇、实验和错误的案例等。许多案例涉及文化旅游和地域目标标准化分析,例如文化再生和旅游发展。各种不同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这一欧洲视角的研究。

2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

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了遗产保护机构,列出遗产清单,到2005年底法国已有4.15万处古迹被列入保护名单。为了更好地在人们心中树立遗产意识,1984年法国人又创建了首个文化遗产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意大利则每年举办“春天”、“夏日”、“秋实”或“冬眠”等各种遗产保护主题活动。从《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一书研究的案例可看出欧洲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2.1 强调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保护工作不是单一的独立进行的,而是多元、齐头并进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1975年欧洲议会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城市和文物古迹保护,发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活动,并通过了《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其中“特别强调建筑遗产是‘人类记忆’的重要部分,它提供了一个均衡和完美生活所不能或缺的环境条件。城镇历史地区的保护必须作为整个规划政策中的一部分,这些地区具有历史的、艺术的、实用的价值,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不能把它从原有的环境中分离出来,而是要把它看做是整体的一部分”。书中指出,“合理利用”的定义为:利用文化遗产提供的多种机会,但同时也要尊重遗产的伦理价值。遗产的价值与其地理位置和当地社区的知识紧密相关。广大公众能够接近并且认识遗产为丰富遗产提供了机会,例如增强社区的意识和凝聚力,复兴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促进劳动力市场中最低阶层的就业,最终改善地方形象。例如,第七章的罗马尼亚南部地区案例研究和第十四章中更具一般意义的欧洲东南部的案例研究。

2.2 拓展遗产保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遗产保护概念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从保护宫殿、寺庙、教堂等建筑艺术品,发展到保护传统民居、作坊等反映传统人类生活方式的普通历史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群及其周围环境;从保护历史名街到保护历史名城;从保护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整体保护的一种延伸。

2.3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高

民间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民间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入手,更中立,更客观的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不同社区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维持政策长时间具有效力的重要力量,本书中的很多案例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第十章的法国玛尔西亚克爵士音乐节案例研究中可以看出公众在文化建设上的积极性。玛尔西亚克爵士音乐节由一个非营利性的协会管理,依靠众多志愿者的帮助。音乐节共有632名志愿者、30名行政管理人员、15个团队经理以及6个领薪雇员。一半以上的志愿者生活在玛尔西亚克或周边地区,另有一半由来自法国各地的学生和爵士乐爱好者组成(对他们的奖励是可以免费参加音乐会)。音乐节从一开始就建立了积极的战略伙伴关系,与众多公司和机构团体进行联合。音乐节的各类合作伙伴包括欧盟、比利牛斯大区理事会、热尔省理事会、法国文化部以及各种私人合作伙伴。

目前,法国大大小小的社团组织共有18000多个,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越来越多的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同时为了加强政府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可能对遗产造成破坏,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向各省派驻了建筑师驻省代表处,监督各省的城市规划,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了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保护人才,法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

另外,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化程度很高,在这个国家本身具有的悠久历史,丰富的文化遗存,使人们把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当作国家的事业积极参与。这些公共组织组织主要是教会、学校和一些民间社团。由于各个组织会员的不同其参与管理的侧重也有所不同,例如说有的负责具体的保护,有的负责理论的研究,有的负责保护的规划评估。有些则负责资金的筹集。1877年成立的古建筑保护协会是英国最早的该类组织该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宣传、并且促使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之后英国的社团纷纷成立,目的大多和前者雷同。他们的活动也多是招募会员和志愿者,宣传协会的保护思想,出版保护类的书籍刊物等等。

2.4 文化旅游组织的支持

欧盟、欧洲议会和欧洲旅游委员会等组织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欧洲议会成立于1949年,该组织通过成员国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法律等各方面的研讨,采取一致的行动,旨在保护欧洲遗产,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欧洲旅游委员会旨在提升欧洲的旅游形象,吸引更多的海外游客来欧洲旅游,他们认为欧洲的文化是吸引海外旅游者的重要因素。

欧盟成立之初只是一个经济联盟,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逐渐成为欧盟的一个议题。1990年开始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有关文化旅游的行动,并认为文化旅游是一个新的亮点,能够保护文化遗产,提高欧洲旅游的竞争力,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环境的压力,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欧盟开始参与公共文化政策,这体现在1997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这一条款明确声明,“共同体,尤其是欧洲议会应该致力于繁荣成员国的文化,各成员国之间、第三国和其他组织都要在文化领域积极合作。”这一方面形成了对公共文化遗产重要性的共识,另一方面也尊重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

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两个旨在直接促进欧洲文化发展的重要项目:文化2000(Culture 2000)和欧洲文化之都项目。前者最初的执行期2000-2004年,但一直延至2007年。项目的预算从2000年的约每年2亿欧元增加到2007年的每年4.08亿欧元。这一项目的目标是:加速欧洲的统一化建设步伐、加速全球化进程、加速信息社会的建设、创造就业岗位、增加社会凝聚力与整合能力、刺激经济发展。欧洲文化之都项目自1985年就开始成功运作,当年雅典成为第一个欧洲文化之都。根据地区委员会的建议,修改了城市的评选标准,这样欧盟的新成员国就可以尽快成为文化之都。城市参选文化之都的热情和兴趣常被看做是社会经济动力,同样也是文化动力。例如格拉斯哥,里斯本和里尔等城市很好地体现了这个项目强调的哲学思想:如果管理得当,文化、旅游和区域发展将携手共进。

2.5 积极的跨边界合作

欧洲某些相邻的城市或地区之间出现了文化旅游合作现象,并渐渐扩展到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其中欧洲艺术城合作站是规模较大的一个,有11个欧洲国家的30个城市参加,他们的宗旨是发展文化事业,把文化活动和旅游服务推向大众。国家内部地区单元间的跨边界合作,通常情况下,是由具有同质的文化和历史特征的国家范围以外的欧洲内部地区以及相连邻国所共同完成的。第四章的西班牙犹太遗产网案例研究就体现了多近合作意识。西班牙犹太遗产网塞法瑞德线路是一种非营利的联合组织,目前已经不断扩展到15个主要城市,其目的是保护西班牙犹太人遗产中的城市、建筑、历史艺术和文化遗产。在“网络”中,市政除了承诺维护文化遗产,还负责实施以西班牙犹太人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经济和旅游发展政策,并促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动态化项目的发展。

除此之外,由于欧盟采取了利用基金进行市场促销活动,推进了区域及跨边界合作,如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匈牙利的多瑙河—蒂萨河—穆列什地区的旅游合作,在这一区域开发了跨境徒步旅行、自行车旅行和文化旅游。另一个例子是由保加利亚积极推动的欧洲东南部文化走廊项目。这一项目涉及了9条穿越所有前南斯拉夫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和土耳其的文化线路,并强调了沿着这些线路(跨国界)的文化旅游景观,这样就将这些国家联系了起来,为游客提供一个具有主题的整体文化游览体验。

3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及问题

3.1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正式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三十年中也发生了飞跃式的历史跨越,从一个相对封闭,侧重历史研究、考证的学术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产生着深刻影响,不仅具有历史研究意义,而且具有越来越强的实践意义,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同时也在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成为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经过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和保护实践,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理论、方法、政策以及实施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1)创建了独有的保护模式。我国一向重视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建国后中央政府与省、市、县各级政府相继进行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普查、分级,公布了大批自然与文化保护单位。1991年,我国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在遗产保护过程中,我国创建了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模式——“黄山模式”与“丽江模式”。“黄山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景区游,区外居;“丽江模式”的内容则是:规范和控制古城的商业活动;研究制定古城区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能力指标,实施控制;加强对古城建筑行业的管理、引导和控制,确保古城建筑风貌的原真性;加强对古城居民和游客进行文化遗产管理和名城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等。这两种模式都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赏。

(2)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出现了许多新的作法,或者是开辟了新的领域;或是在原来的范围中突出了某些重点。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中定名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严格的方式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个保护概念的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所占的比例小些,改建、重建可以相对稍多一些,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还有一些近代代表性建筑,如花园住宅、工厂厂房、码头仓库等,或由于使用的需要;或由于价值不够,一时很难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将其定为“历史建筑”,采取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和利用。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它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国家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宣传了正确的保护方法,树立了样板,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的作用。已有的经验证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不适合房地产开发的方式,也不可能达到资金的就地平衡。现在要关注的是保护整治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保护的对象不只是物质躯壳,还应包含它们承载的社会、文化活动痕迹。动员居民用自己的力量在政府的帮助下改善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提倡“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企业运作、渐进改善”。

(4)关注大遗址的保护。大遗址指的是古城址、古墓葬区等大面积的地区,它们不只面积特别大,而且有人居住,从事着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且这里大多与城乡建设关系密切。所以对它们要综合考虑保护与居住者生产、生活,协调多方面的利益的关系。西安、洛阳等古代城市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发展与重要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相互促进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发展对古代城市遗址的破坏,同时也通过遗址的展示规划为城市更好地表述丰富、深刻的文化内涵,完善城市独特的文化特征,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

(5)关注了工业遗产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筑遗产的保护。由于这些文化遗产的年代不长,过去引不起人们的重视,但它们记载了我国从长期农业社会中的工业开端,也反映了新中国建国初期急速变革的时代特征,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2004年3月建设部专门的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保护的重点是这些优秀建筑的立面和风貌,其中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条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这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多种类型是有利的。

3.2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政令不一,政出多门。如一处遗产地往往分属多个单位管辖。多方利益博弈。互相掣肘,各自在遗产管理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遗产管理缺乏一个长远的、完整的共同目标,而是被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所肢解。

(2)片面强调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忽视遗产的教育、文化、道德、伦理及社会等功能。这是影响遗产保护的重要因素。由于片面重视经济效益,在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某些重要的文化遗产,一旦与地区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会视其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包袱。技艺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明显滞后于遗产保护实践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遗产的开发多于保护,由于重视文化遗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存在过度开发的情况,而将遗产的保护置于脑后。

(3)公众参与的失效。我国遗产保护、宣传、使用大都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公众自发参与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行动更是少有。保护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大都是由失败的决策造成的。虽然这些问题并非仅靠公众参与就能解决,但是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参与不仅有利于协调多元化利益,而且在提升决策质量、促进目标执行效果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保护中新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参与的失效。此外,公众参与的失效还来自于公众的草民意识和文化素质偏低。草民意识和文化素质偏低常使普通公民主动放弃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参与权。最近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活动中的“政府热、公众冷”的现象,就是此类失效的典型。政府虽费尽心力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濒临灭绝中抢救出来,但其拥有者却只知日用而不知其珍贵,对申遗活动表现了难以想象的疏远和冷漠。

(4)在人才结构上存在遗产保护人才严重匮乏的问题。首先是缺少专业化的管理人才。许多遗产遭到破坏是由于管理者缺乏专业知识;其次是缺少对遗产有感情有敬畏心的从业人员。一支缺乏专业精神和专业知识的队伍是无法担当起保护遗产的重任。

(5)在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部分文物保护部门还存在着保护不力甚至监守自盗的问题。如某著名陶都的陶瓷文物出现了有档案无实物的离奇故事,某道教遗产地的明代石坊上的道教石雕构件被盗而竟无人知晓,某些世界遗产地主管部门擅自改变遗产地规划保护所确定的性质,某些遗产地管理部门只关心部门和个人利益,无视遗产地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随意层层转包,从中渔利。

4 经验与启示

上述所提到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国家或多或少也存在有类似的问题。《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中就提到了欧洲各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和风貌被破坏;大多数地区在文化遗产的利用方面缺乏有效的数据和及时更新的信息;某些城市的保护文物遗产的机构之间的冲突(如文化部和宗教事务部);较多历史保护区存在低价出租和非法占有问题;一些古城内的人口密度过大,过度拥挤,再加上交通问题和环境问题,进而引发对文化建筑遗产的破坏;欧盟东部国家(EEU)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在文化遗产展示方面具有明显的选择性,转型前社会体制所留下的遗产作为文化景观的一部分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加以展示是个问题。

《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在第十五章中,提出了对于“博物馆式”方式保护遗产政策的误区。同时,严格的保护措施只能覆盖文化遗产中的一小部分,因为大多数文化景观和遗产已经与时俱进,为了确保它们将来的发展,遗产地的居民必须要赋予它们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保护并不代表“禁止访问”,而是必须要考虑到文化资本的特性及其动态性,尤其是要发挥其基本的社会和社会功能,从而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文化遗产和遗产保护也已成为一个全球化的话题。从我国来看,欧洲的成功案例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有一定的启示。

4.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明确的法律制度既是保证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秩序的主要“标尺”,也是维护合法保护与经营活动的法理依据。同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及公正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应是以立法为核心,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以公众参与和监督为主要环节,以资金补助为有效保障的完整体系。

4.2 树立整体保护理念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忽略对其的保护而盲目进行城乡规划和大规模开发建设,最终必将以牺牲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只有充分考虑到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因素,实行整体保护,并合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赋予其新的内涵,才能使历史文化遗产获得更好的生机和活力。

4.3 鼓励公众参与

文化遗产公众参与如果要落实到实处,就必须确立公众参与管理的形式和渠道。公众参与必须是一个能充分反映公众要求的制度,而不能流于形式。因为遗产地居民是遗产区域传统资源的拥有者,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证。要举办听证会、专家座谈会,通过这些途径让那些和遗产管理活动关系密切,尤其是居住在遗产区域内的公众能够充分的发表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政策、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和听证,在决策阶段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那些得到社会一致认可的公众和专家的建议必须在遗产管理中得到落实。凡是涉及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或者重大工程开发的,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论证,保证文化遗产管理的科学性;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证管理政策实行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同时在管理的过程中赋予社会公众,媒体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等监督控告的权利,监督文化遗产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负责,资金使用是否妥当等。

4.4 利用信息技术保护、规划、管理遗产资源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保护文化遗产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利用计算机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可以实时监控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地带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的动态变化;利用计算机虚拟显示技术和仿真技术可以模拟遗产资源在各种外力的胁迫下产生的变化,并制定合理的规划、调控方案;利用网络技术和三维显示技术还可以实现遗产虚拟旅游,使大多数遗产地既能够为全人类所享用,又能保护遗产本身。

4.5 建立文化遗产经营理念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高投入的公益性系统工程,也是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保护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规划编制、政策调节上给予充分的考虑;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尝试由多种投资实体参与投资的资金运作方式,开发除国家资金之外多种形式的资金渠道,如社会募捐、发行文化遗产保护彩票、建立保护基金等,广泛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要积极引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经营理念,对于一些保护原真性等级不太高的风貌区和历史建筑,通过政府指导和保护规划的严格控制,将保护、改造、经营和再利用工作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也是保证经营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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