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伦理精神的后现代建构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和谐伦理精神的后现代建构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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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0)05-0005-03

现代性伦理道德问题已成为包括西方和中国在内的现代人所无法逃避的现实。自由丧失与认同危机已经成为我国和谐伦理建设中两种不和谐的因素。而对于这两个因素的伦理思考形成了“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的道德哲学辩证:一般认为,重建规范是自由的条件,而德性是实体认同的前提。但这样的思考却没有注意到这样的悖论情形:现代性条件下的制度规范建设并未能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现代性强调“实体认同”的“同一性”逻辑也并没有带来德性的提升。而对这一悖论的思考需要我们去审视实体和制度规范本身的伦理价值或正当性以及道德个体化与道德普遍性对立的现代性事实,这为和谐伦理精神的建构提供了某种可能的路径。

一、“异质性”中的“普遍性”:自我同一性重建

自我同一性是心理学家埃里克森人格发展的同一性渐成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他认为自我同一性是一种发展的结构或者是对个体身份的自觉意识和性格连续统一体的无意识追求,或者是对某个群体的理想和特征的内心趋同[1]367。依照埃里克森对自我同一性的理解以及我们的问卷调查,我国在现代性境遇中,存在于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自我同一性危机已成为一个显见的事实。在“伦理”的视域中,这种认同危机或同一性危机的实质在于“普遍性”的丢失而颠覆了个体存在的精神根基,因而,这种自我同一性危机在于难以形成一种统一的伦理道德精神,也表现为合法性危机。如果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合法性危机的根源之一在于传统的断裂与崩坏,传统伦理价值观难以通过教育或社会化植入到人格结构之中,那么,当今中国人的道德生活中的现代性因子对传统交往方式、人格类型和价值体系形成的根本性冲击应该成为这种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一性危机的实质在于人的存在本性与外在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标示着个体的一种“在世”存在样式,不仅涉及“垂直维度”的对待传统问题,同时涉及“水平维度”的人际交往问题。在道德心理视域中,社会心态结构中存在着某种“潜意识”以及生存论意义上的选择意向性,道德、文化在历史传承过程中遵循一种选择意向性,即哈耶克意义上的“有助益”标准实现社会性遗传,这是进行传统伦理教育的重要的心理资源和机制,从而在“多元化”或“异质性”的价值文化中遵循某种“普遍性”原则进行意向性选择。这种“普遍性”或同一性就是一种在个体意识中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记忆”中寻求一种对待传统的现代理念。由此,我们要对当代人在生存中所领有的总体性和统一性进行重新审视的是“那种由传统社会界说的将具体个人的天性加以变异扭曲的、单一模式的总体性”,倡导“真正能够包容个体差异的总体性”,这需要诉之于一种整体理性。

而在水平维度的公共生活领域,罗尔斯主张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所产生的普遍性。公共理性就以一种理性的“程序”解决了一个自由而平等的生命体因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之后组成稳定、公正社会秩序的可能性[2]13。无论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还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都是在于重建现代性社会伦理精神的合法性根基。“交往理性”是体现多样性和差异性或异质性的前提和基础。“在列维纳斯的解释中它是一种启示,是已知或可知事物中一个未被预见也不可预见的裂口。它导致新的、不可预期的意义产生,而不是交流早已熟知的意义”[3]51。这样,自我连同自我的语言都不具有话语霸权和真理专制的色彩。同样关键的是,通过话语“我”发现“我”并不是世界的独占者,看起来为“我”独有的东西被表明是与他者共享的并保留了各自的自由和自主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从而与他者的关系就其本性来说不仅在起源上而且在根本上都是伦理性的。

二、自由作为德性的根基:道德主体的塑造

道德主体精神本性的重要方面在于:把现实的道德原则、制度规范和价值标准通过一种意向性认同而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品质。这一过程是依靠一种自身心理的反作用结构的抑制来实现的。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称之为是“较高的心理机制”[4]19,它具有自由的特性。道德的真正本质就是个体性在道德世界中自由生长,过真正德性的生活。因此,无论是先验预设还是规范性的伦理进路都显现了自身在塑造个体心性精神秩序中的非自足性。而且,在这种先验预设和规范、规则的进路中可能潜蕴着一种伦理风险:伦理与道德对生命内涵和生命存在多样性的统摄与僭越,使生命的现实存在及其多样性需求抽象并异变为一种“道德生活方式”,把包括自由权利和利益实现在内的多样性生活简单地等同于伦理生活,脱离现代性生活世界的活生生的多样化、差异性的生命。

先验预设的进路在于建构某种道德形而上学;规范伦理关注行为对外在规范的服从;历史性生成的进路主要指向的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建构现代人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精神秩序。在我国这种先验预设的早期表现形式就是性善说并经后来的宋明理学而建构起的各种道德形而上学,而现代新儒学与麦金太尔试图回归古希腊伦理一样,也力图返回传统的“心性之学”或“道德之学”,试图将之从所依附的特定历史的社会经济境域中剥离出来以“道德理性”为核心在现代社会中予以重建,赋予道德理性“严整而纯粹的意义”,即先验性、普遍性,遵循康德把先验的普遍必然的非感性的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作为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条件。事实上,这样的进路不仅以一种先验性、必然性和绝对性否定了道德建构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也以一种形而上学的专制窒息了个体对于道德自由的选择空间。

规范伦理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主义,人的行为的自由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这样,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的判据在于具有普遍性道义性的原则或规范,现代规范伦理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价值原点的,其合理性在于是否能公正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为生命的自由提供可能性和可靠的伦理保障。但规则不能说明和判定自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真理性,而且没有自由、自主和自愿的要素,规范根本不具备道德性。价值规范之所以能参与道德生活与伦理秩序的建立在于它本身是一种客观的“文化—心理抑制”机制[5]149,这应该是弗鲁格尔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把“道德进步”看作是从道德抑制向自发的德性发展的本真意涵。若没有主体自身的心理结构状态则不能产生自律性的伦理道德行为,呈现出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之间的断裂,即“理性”对“精神”的置换,这正是后现代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认为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不再需要“公民的知识性认同”[6]9的深刻底蕴所在。

因此,道德主体的后现代建构在于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历史性生成。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现代社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现代生活的复杂多变、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本质特征,因而,基于自由权利的具有一定责任意识的主体道德人格是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这种自由人格拥有理性的探究、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自由个性因此成为创造性活动的本体依据[7]9,也具有了承担创造的责任并担当痛苦、困惑与焦虑。而崇尚主体自由和自主的价值抉择的自由意志应该是责任归因的前件,如康德所说的,自由成为道德的根据。德性应该体现生命个体自主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对自由理论的伦理贡献在于由生命的“本体自由”衍化生命存在的责任性,“人由于命定是自由,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自身是有责任的,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8]295。这是一种深层的精神自律性,正是这种自由和创造的责任感塑造着现代德性主体并引导生命进入一种和谐的伦理境遇之中。

三、公正的诉求:建构实体伦理精神

生命的精神结构以超验的意义世界为其本质,而现实生命的欠缺和有限使得人以超验的意义世界作为“本体域”寄寓着生命的终极关怀,这种精神元素与心理的结合造就了各具特色的人格。尽管精神结构具有本体的意义,具有其逻辑化的普遍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心理的性质。考察精神结构的内化与生成应该特别关注个体与实体(包括社会)的互动关系,而“要求集体的承认、接受和对伴随着一个功能的被赋予而来的新地位的承认,是人类文化中所有制度形式的起点”[9]231。因而,“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0]456。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个体性”构成“恶”的规定性与根源之一,生命因自我意志而执着于某种狭隘的自我而离开普遍性而成为“恶”。伦理精神在于“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而且“精神”高于“理性”的地方在于其现实性和实践性。我国在现代性的历史境遇中,伦理精神呈现出一种“实体”下移和个体凸显的异化形式,这是精神的内在断裂,表现为一种“实体认同危机”。但在黑格尔“理性和解”的辩证运动中,个体性可以经由自身的分化重返普遍性而获得精神。个体性和特殊性与整体性和普遍性可以实现转化中的融合,而只有在个别性和特殊性充分展开的基础上实现的整体性和普遍性,才是真正富有活力和生命流动性的普遍性。因此,“精神”的本性不是以一种“总体性”或“普遍性”压抑、窒息乃至消解“个体”的个别性,而是要把个体性扬弃在自身之中达致一种自身的和解,这是以实践作为自身本性的“精神”的内在要求。这样,“伦理优先性”的本质就在于:维护个体生命权利与自由的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并在此基础上生成相应的德性化的道德主体和个体道德。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黑格尔说伦理秩序就是自由,实体即主体。因而,制度的伦理性运作是不能在“精神”之外而应该内在于“精神”之中。那种企图建立一种“不预设任何善观念”的价值.无涉的社会组织及其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保证和实现个体充分自由的实践是缺乏“精神”的。

而以一定的伦理秩序对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制约则是为了确保个体生命的利益、权利和自由,但由于社会的秩序取向和社会中各种权力的自由取向之间会表现出某种冲突,这种权力若被自由放任或随意化,则会背离公正的目标原则而呈现出比任何其他领域更大的伦理风险,因而对政治权力和实体、制度的伦理审视与预期则成为人们关注和思考自身的利益、权利和自由的诱因并据此生成一种“认同感”。制度和权力的价值合理性基础就在于对个体生命的伦理权利的尊重和自身的伦理义务的张力之中并在这种张力中使权力成为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获得正义性必须思考自由权利对于一种伦理精神和自由秩序以及德性主体生成的意义。因此,“我们在调整社会组织机构的时候不应该遵循减少人类私欲的原则,而应尽量使其成为发掘人类美德的有效机制”[11]151,这种机制在制度权力的公共性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当中得以体现。调查分析表明,权力的滥用与异化以及财富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而在这样的伦理图景中,更易造成一种“心灵失序”和“价值位移”并强化对“自然性”的执着最终僭越于道德之上。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伦理世界中精神的普遍性并消解生活世界的现实基础。因而,这两大问题的解决在我国伦理精神的建构中应该成为关注的着力点,它关系着精神家园的守望、认同与建构。

[收稿日期]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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