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合作博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论文,中国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9.26;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1)01-0001-06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的博弈制衡
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已成为我国各种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在全面进入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出现了劳动关系不平衡的局面。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如普遍出现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底层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且没有增长机制、工资差距大,工资无保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缺失、工伤职业病严重等问题,这些劳动领域的社会矛盾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很不和谐的音符。人们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在关注工会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代表者,在平衡劳动关系及其表达、维护和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基本社会职责。为此,必须站在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高度来看待工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博弈行为。
首先,工薪劳动者数量庞大,已超过农民成为整个社会就业人口中的大多数。我国社会整体的和谐状态直接取决于他们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城乡工薪劳动者的数量已经达到43802万,占总就业人口76990万的56.89%。①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薪劳动者的数量还会进一步扩大。工薪劳动者已经是我国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力量,这个群体的状况及其权益的表达与维护是整个国家与社会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
其次,劳动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注重效率,又关注公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和竞争机制。其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我国改革开放后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然而,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效率,甚至造成社会动荡。这是因为无限制的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资本和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高度集中,并形成资本的社会统治和资本对劳动的绝对优势,从而使大多数劳动者缺乏消费能力而导致市场的萎缩,以及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劳动热情的降低,最终断送社会和谐的根基。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然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是投资、外贸、消费的结构比例极不合理,其根源则在于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偏差。2009年10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求是》杂志撰文强调:“我国要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着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并提出“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是我国消费率持续降低、投资率持续升高的症结所在。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甚至应略高于经济增长和企业收入增长”。
再次,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当今我国社会的基本社会矛盾,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障碍。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44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101.69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38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9.96万人。另外,近两年来,大规模劳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08年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2009年7月份吉林“通钢事件”和8月份河南“林钢事件”,2009年至2010年富士康员工连续自杀事件,2010年5月的广东南海本田“停工”事件等等,都引起了连锁反应和社会震动。公安部的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问题,是我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其中,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位列第一。职工在发生集体争议时,往往缺乏通畅的协商机制和情绪宣泄渠道,不经过正常的法律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示威、静坐、堵塞交通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权益自救”目的。
最后,劳资关系不平衡已经成为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诱因。从胡润和福布斯财富排行榜来看,目前我国财富聚集在劳动关系最不平衡的几大领域之中,如房地产建筑行业、采矿行业、餐饮服务行业等。这些部门的劳动关系,恰恰是最不和谐的,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拖欠工资、矿难、职业病、工资低、工时长等劳动者权益被侵害表现得尤为突出。
分析我国劳动关系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其进入市场经济后的国际背景。经济全球化既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劳动关系不平衡是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之一,也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爆发国际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这又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使得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也是近年来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的根源。
由于劳资力量的不平衡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达成劳资力量的平衡,学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一种看法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力量的平衡应完全通过自由竞争机制来自主实现。②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③工资集体协商是玩火游戏。④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工会运用组织的力量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同样会造成劳动力价格的垄断和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坚决反对政府和工会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
与该观点相对应的是强调政府的干预,认为解决劳资力量不平衡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强力干预。该观点认为,“在劳动法律体系特别是劳动执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自身的行动实现法律规定的权益,而各级工会目前也不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因此“在现阶段,主要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来维持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
还有的学者通过个案研究,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为通过企业内基层民主选举,彰显工人权利意识,以达到劳资力量的制衡。而基层民主选举实现的缘由在于“公民权利的衍生”,这种公民的属性体现了主体性和“议价能力”,认为工人的民主权利和权利意识的培育是促成劳资平衡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对劳动者公民权利的研究具有奠定工会博弈行为基础的意义,然而,观察该个案中工人民主权利空间的设置,却来自于企业主的主观意愿和管理的理念,而并非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博弈平衡机制。
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在目前劳资力量已经极度倾斜的状况下,只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激烈的劳资冲突,甚至是恶化劳资关系。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大幅增加、劳动者的流动性加剧都是对这种自发调节机制的否定,由此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对维持宏观层面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仅仅寄希望于通过政府制定劳动法规政策及劳动执法,就可以对劳动关系运行的每一层面都作出规定与约制既是难以实现的,也会违反市场经济的劳资自治基本原则的。尤其是在直接劳动关系层面,政府的调控虽具有指导性,但却是外在的,难以有效地深入企业,改变企业中资强劳弱的局面。人们在大量的社会现实中看到,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平衡机制的合法组织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于劳动关系不平衡状况的改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依靠政府主导的调节、依靠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衍生都是不完善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否在力量均衡基础上形成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无法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自身团结的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工会确实还难以“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单纯以市场自发行为、政府干预行为或劳动者个人的主体意识去取代工会组织在劳资自治基础上的博弈行为,从而忽略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作用。而目前工会博弈制衡的缺位,恰恰是给工会提出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状况,创造条件完善自身组织力量,建立劳资博弈平衡机制,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二、关于劳动关系博弈与合作博弈的理论借鉴
博弈论不仅是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而且其思想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博弈理论是研究社会互动关系其中一方的策略理论。劳动关系是典型的利益互动关系,因此,博弈论是研究劳动关系的有效理论工具。
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是相互作用情形的规范模型,涉及至少两个参与人。博弈包括参与人、参与人的偏好、信息、可获得的策略行动和支付函数。博弈论由3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player),又可以称为参与人或局中人;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utility),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也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参与人、策略集和效用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博弈。根据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将博弈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前者具有有约束力的协议,后者没有。
合作博弈是参与者可以协调相互之间战略选择的博弈,得到的解为合作博弈解。合作博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参与者的战略可以相互协调,什么样的战略选择才会带来整体最大收益呢?”通常情况下,研究群体合作博弈问题,要涉及群体、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合作博弈等概念。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就是在一个由多个利益主体构成的群体内,群体成员既存在共同利益目标,也存在互相冲突的各自利益目标,这样的群体称为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博弈是指具有战略关联性的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行为;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合作博弈是在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即在合作大前提下的博弈。合作不是基于利他,而是利益主体自利需要伙伴;合作性的工作能把自利整合成为实现相关目标的联盟,而竞争性的工作能把自利转化为一场为争输赢的斗争。在合作的情景下,利益主体把其他利益群体的活动视为其正外部条件,而在竞争情景下,利益主体则视其他利益群体的活动为其负外部条件。
按照通常的定义,合作博弈是博弈各方进行信息交流或达成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契约的博弈。其理论要点如下:第一,存有共同利益;第二,必要的信息交流;第三,自愿、平等和互利;第四,有约束力的契约。目前,这一理论正被广泛应用于合作组织效率的研究中,成为研究合作组织均衡的重要手段。
非合作博弈是研究决策相互依赖的参与人不能达成可约束协议的情形,着重于战略均衡的分析过程。非合作博弈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很强的假设之上:(1)行为主体是完全理性的,可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2)他们有这些理性的共同知识;(3)他们知道博弈规则。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最明确的区别,主要在于相互依赖的参与人的行为在相互作用时,能否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
将合作博弈用于企业研究的最著名的莫过于青木彦昌的《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青木彦昌“试图揭示合作博弈模型可以作为一个普遍的解释框架,来分析不同制度框架下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效率特征”。他将企业看作股东和雇员所有者形成的联盟,共同构成企业特质性(firm-specific)资源,通过谈判分享由企业特质性资源产生的组织租,从而达到一种组织均衡,即“假设谈判一方以撤出合作博弈作为最有力威胁,没有任何一方期望在破坏合作的同时,又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获得效用的增进。”他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股东集团和雇员集团就组织租的分配和雇员参与管理政策制定等谈判过程进行的数理形式化的分析。青木彦昌还给出了工会在企业内部谈判中的作用。此外,青木彦昌还以合作博弈思想对转轨方案进行了推理,认为如果存在团队取向的生产组织,则企业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就存在共同利益,二者之间的博弈不再是零和的了,而是合作的。
按照合作博弈理论的解释,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体,又是一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所谓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是指在一个由多个利益主体构成的群体内,群体成员既存在共同利益目标,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各自利益目标。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有的国家、企业、劳动者利益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态向市场化的形态转变,企业内部出现了利益主体的明显分化。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作为生产要素的载体既彼此不能分离,存在着共同利益目标;又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表现为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润之间不同的利益追求。工会作为企业内部劳动者群体的代表者和利益实现者,与资产所有者及代理人经营管理者之间既存在着合作,又存在利益的博弈。这种合作大前提下的博弈,即是所谓在劳动关系范围内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
三、中国工会追求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合作博弈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我国工会博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是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完全照搬西方工会的非合作博弈行为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工会工作被看作是执政党的群众工作。它既要对执政党负责,又要对它所代表的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负责,它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为了实现双重受托责任中的对执政党负责,在组织形式表现为只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各级组织的合法地位,不允许其他自发建立的工人维权组织具有合法的制度空间。而工会组织出于实现执政党的中心工作任务目标,以及对劳动者群体实现有效社会控制的目的,在平衡劳动关系领域中,其主张只能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以及可能对党的中心任务目标的背离是得不到国家制度认可的。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当然合作博弈是动态的、有条件的。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以期达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我国工会目前之所以无法实现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合作博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具备合作博弈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而对于这些必要条件的进一步研究,是探讨如何以工会博弈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侧重点。
其次,工会企图只合作而不博弈就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强调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一体化,任何工会的维权和博弈行为都被看作是违背计划经济“利益一致性”基本原则,工会工作只能被限定在配合“中心工作”的位置上。从建国后,工会系统内的两次大争论——李立三、赖若愚两任领导人的被批判,反映了那一时代背景下的工会行为逻辑。然而,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新形势下,工会若只合作而不博弈,达成所谓的“双赢”局面只能是一厢情愿。在资强劳弱的资本霸权现实面前,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状况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只讲合作不讲博弈是不可取的。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历史性的演变。中国工会工作指导方针的历史性演变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的计划经济时代,其指导方针是“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在十年“文革”中,曾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了该方针)。在这一指导方针中,由于计划经济的背景,是不提工会“维护”职能的。第二个阶段,从改革开放以来的80年代初到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90年代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与维护劳动者具体利益两个“维护”并举,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指导方针,它反映的是双轨制过渡阶段,利益开始分化的时代特征。第三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财期,工会制定的指导方针,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反映了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对工会履行职责的历史性要求。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又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胡锦涛则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维护好职工权益,维护好社会政治的稳定”。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在这一时期把“维权”看作是“维稳”的重要条件。在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只有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职工群众利益才具有更可靠的保障”,提出“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甚至进一步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要在制度框架下实现劳资平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烈意愿和迫切要求。
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着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可以说,我国现有国情下的企业工会的博弈行为只能是这种合作性博弈。其原因在于:
一方面从实现共同利益角度出发,在企业层面,只追求自身利益,不考虑对方利益的非合作博弈会带来“囚徒困境”式的零和结果,甚至双输局面。其成员之间共同利益目标无法实现。对于企业中两个利益关联方的追求目标来说,其利益也就难以实现。从社会层面来说,普遍出现的非合作博弈,会冲击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工会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既是执政党的群众工作——把执政党的中心工作当作工会的重要任务来完成,又要实现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使这两者结合起来。所以,中国工会所提出来的维护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从政治层面来看,我国工会实际承担着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功能。任何影响到生产秩序的非合作博弈行为,难以得到国家体制的认可,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在我国国情下的工会博弈行为只能以合作博弈为基本形态。
四、工会实现合作博弈的实践机制和行为逻辑
这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形态在实践操作中表现为三个机制:⑤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合作的前提是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合作中能有所提高,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另一方面,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效应的增加。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作为企业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代表者,在合作中其要求是使企业中的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达到双方效用的均衡,是工会合作的重要目标。三是协商机制,工会要与资方通过协商、协调和参与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约。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身份和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工会与资方所订立的协议(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资自治”。在平等协商中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
在这一合作博弈当中,工会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地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以后再从中进行补偿,即在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则不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在工会合作博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中包含了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一是博弈主体。要求利益主体是清晰的,与博弈方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二是博弈规则。博弈要在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空间中进行。即青木昌彦阐述的“博弈内生规则理论”,博弈双方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即博弈结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是长期博弈所选择的均衡结果。这种制度规则既得到双方的认可,也能有效约束双方的博弈行为。三是博弈目标。即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达成自身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博弈策略、手段。即博弈双方追求目标的能力。
注释:
①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工薪劳动者总数达43802万,其中城镇工薪劳动者人口26040万;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人口为27691万。
②一些研究者提出在劳动关系的微观调整层次,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可以“用脚投票”的机制进行“抗衡”,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主流动和“民工荒”形成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政府的“强介入”是对市场运行的直接干预,而直接干预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参见:徐小洪:浙江模式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点研究,《工运研究》,2009年第23期,第3页。
③参见:张五常:《劳动合同法的困扰》,http://www.chinahrd.net/zhi_sk/jt_page.asp?articleid=135547,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2008-1-11。
④参见:张五常博客:《工资集体协商是玩火游戏——顺论本田的困境》,2010.6.1,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jl2y。
⑤有关合作博弈机制的研究参见:张朋柱等:《合作博弈理论与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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