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的效能及其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能论文,股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增强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命力,始终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注重国有资产的质量,以实现国有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思想。开扩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审视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得与失,对全民所有权在股份制企业中的体现形式——国有股所应有的作用应当形成足够深入的认识。
一、国有股的作用
国有股是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的统称。依据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界定,“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为国有股)。”按照国资局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资产构成中有国有股的企业,有国家参股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家绝对控股是国家持股比例高于50%;相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国家股与其他股份在权利、内容上并无区分,同股同权。
国有资产以国有股的形式出现,是对“全民所有”的新演义。国有资产不再是具体的一座厂房、一种设备、一个产品的物质形态,而是体现为投资者手中的权利。国有资产管理者通过行使股东权,选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确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公司的经营方略,影响、控制整个公司资产的运行,为投资带来增值。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有股发挥着静态作用。
第一,以国有股权的形式实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国有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如何解决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把政府直接的行政干预排除在企业管理之外,把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正确而有效的途径。国有股方式无疑是一剂良方。国有股把资产体现为权利,表达的是一种经济观念。国家以国有股的股权为依据,实现对资产的经营管理。以股利、市值升值形式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收益。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按照市场规律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正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首要要求。
第二,实现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能,培育它们强大的市场生命力。我国国有资产从量上看,存量总额巨大。但从质上看,总体经济效益低下。许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部分资产陈旧老化失去现实的使用价值。盘活沉淀在国有企业中的存量资产,变国有资产在国家资本结构中量的优势为质的优势,让国有资产有效地运转起来,实现高收益率,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排头兵,是我国经济改革实践正在探索的问题。把国有资产转换为国有股的形态,藉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公司的直接融资是盘活资产的有效方式。在实践中,已成功地采用收购、控股的方式,把重复建设的分散资产组成优势资产,实现高效率的资产重组;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为企业的更新改造筹措资金;采用股份制改造,多重控股的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形成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大量的闲置资产、低效资本已转化为高效资本。
第三,国有股在动员各种资金转变成资本,在国家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国有股是发起人的权利体现,是股份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础。在A股、B股市场,吸纳国内社会闲散资金和国外有意到中国投资的资金,为国家建设输血。1994年,全国有3523户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募股前净资产为2298.95亿元。 募股后公司总股本达2864.71亿元,国家股共动员了565.76 亿元的资金注入企业。足见国有股在直接融资市场上的号召力。大量闲置资金在国有资产凝聚和引导下,转变为具有再生产活力的资本,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
国有股的上述静态作用,在我国已被广泛的认识并应用着。但国有股的动态效能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尽管由于受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在我国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原因所限,从动态的角度研究国有股的作用,仍非常必要。
国有股的动态效能,是指国有股在流通和转让中发挥的作用。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国有股的流通转让,可实现资产与资本的互相转换,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发挥资本的经济效应。当今世界,是资本高度流动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各种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国家性的资本市场,为资本的投入和流动提供了场所。各国市场日趋扩大开放程度,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贸易自由化为资本的流动提供了广阔空间。大量的资金在地区、国家和产业间流动,寻找焕发生命力的生长点并与之结合,以期获得财富的最大增长。资本在流动中获得活力。国有股权已使国有资产脱离了具体的实物形态,使之有可能在证券市场中流通,在流通中转变为资金,再由资金转变为新的资本。若把国有股权凝固,沉淀在某一具体企业,无异于将国有资产等同于一座具体厂房、设备,当他们再也无法创造市场需要的产品,静止的国有股权所代表的资本,只能沉淀为无效资本而无计挣脱。只有把国有股导入流通,才能使国有资产回到资本循环中,寻找高效益的落脚点,以创造财富的资本状态存在。在流通中带回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国有股的流通、转让,有利于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资源不合理配置,造成国家部分产业部门经济效益低下,经济发展在产业和地区间失衡。解决好这个难题,是保证我国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国有股份进入流通,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国有股由静止状态进入流通、转让,使国有资产可能从夕阳产业流入朝阳产业,从低效益产业流入高效益产业,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流入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集中有限的国有资产确保国家重要命脉产业部门国有股的控制地位。但国家控股并非要求国有股占某企业股权的绝对多数,国家持股比例要视具体企业的股权结构而定。只要能实现控制权即可。抽出部分国有股流入需要的产业部门,动员更多的社会游资转为有效资本。这样,从产业的增量上,国家可以从控股企业、一般行业、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中抽出资金,加强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以改变这些产业对经济发展全局的掣肘。在存量方面,通过国有股的流通,可以打破地区、行业限制,进行资产重组、兼并和转让,促使资源流向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地区、企业。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稳定我国的证券市场。股份制改造,必然要求建立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建立后,它的稳定与发展,既取决于国家经济的景气,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美国股市1929年大崩溃,给经济以毁灭性打击,到1933年才开始复苏,1955年道—琼斯指数才恢复到1929年的水平。而日本1992年“泡沫经济”破碎造成股市狂泻,经济陷入战后最严重的衰退中,1992—1995年平均增长率仅为0.6%。足见证券市场的剧烈震荡对经济冲击之强、 影响之深远。同时股市震荡必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挫伤他们的投资热情,影响投资市场的繁荣。只有相对稳定、稳步发展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实际作用,减少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增强投资性。稳定证券市场自然不是单一因素在起作用,但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总额与投资资金总量的比例,当为一重要的作用因子。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总量小,而可供投资的资金量相对较充足,使得资金雄厚的炒家,即可操纵股市,恶炒个股,在收取丰厚的投机利润的同时,造成股价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股市震荡。国有股占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60%以上,让其中的一部分进入流通,即可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中股票的供求关系,使恶意炒家无大利可图,使市场的投资性增强。并可通过国有股有计划的买卖,来平抑过分偏离实际的股价,防止股价暴涨、暴跌,使股市处于正常的相对稳定状态。
二、创造条件,把国有股的流通与转让导入正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国有股的转让与流通。在几个主要的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允许国有股权转让,允许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受让者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及境外投资者。
第二,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审批。但对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没有统一规定。
第三,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的使用,既可用于设立新的国家股权投资,亦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亦可设立投资基金等。
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仅停留在原则上,没有实际操作规则,加之人们普遍担心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一块上市流通,可能造成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软硬件尚不完善,资本市场仍未发育成熟。因此,国有股权的转让实际上并未付诸实施。但从提高并完善国有资产的经营方略,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国有股的流通势在必行,当前的任务应当是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准备好必要条件。
第一,国有股的流通市场推动国有股转让必须谨慎,应在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结构和容量的基础上,审慎选择可行的方式,将国有股逐步推向市场。目前我国理论界为国有股上市流通方式提出了四类建议。一是“与个人股连体”方式,即国有股与个人股在同一市场流通;二是“单一市场”方式,主张设立封闭的国有股转让市场,国有股在参加该市场的投资者间买卖;三是“连体双轨”方式,国有股与个人股在同一市场流通,双轨制操作,股市失常时,国有股进入流通调节;四是“与B 股市场连体”方式,即国有股在B股市场流通。上述几种设想, 从不同侧面设计,各有利弊。综合各种因素,将国有股分别与个人股与B 股市场连体,应为更具合理性的方式。其优点在于:(1 )同时利用现有的两个流通市场,既节约了单独设立国有股流通市场的费用,又充分发挥两个市场投资者的作用,减轻个人股市场的压力,为国有股流通提供更广阔空间。(2)有利于发挥国有股在二级市场的主导作用, 保持股市稳定,并在证券市场提供投资机会,培育更多的证券市场投资者。
还应多渠道、灵活多样实现国有股的转让。允许国有股进入国内已开放的两个法人股市场,实现股权转让。制定可行规则,使国内外各种基金(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发展基金等)成为国有股的受让人。允许普通股(国有)转化成优先股引进国外资金参股等方式,开拓国有股流通、转让的广阔市场。
第二,培育优秀的专业国有股持有运营机构,确保国有资产运营安全。投资总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国有股转让,要求其持股人具有在风云变幻的投资市场上,洞察危机、避险取胜的能力。目前我国国有股权代表,主要有控股公司、企业、投资公司几种形式。它们中的多数没有在开放、流动的市场中运营国有资产的经验。我们应着力于组建独立自主地运营国有资产的专业机构,如专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形式,承担运营国有股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权能。它们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股的企、事业单位持股人的授权委托,参与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在必要时转让国有股权,进行再投资。由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承担上述职能,才能在高风险的投资中,减低风险,获取收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培育证券市场投资者。证券市场有充分的投资者,充足的资金流动,是国有股顺利流通的前提,而投资者的素质则是证券市场成熟和相对稳定的重要因子。培育投资者,一是指对直接的个人投资者的培养,二是指培育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强,其重要原因是个人投资者素质较低,绝大多数仅做短线,追求买卖差价,这可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日换手率获得显示。世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日换手率不超过万分之几(平均),而我国则高达百分之几十,股票在一个买主手中平均停留时间只有几天,有时日换手率超过百分之百,一张股票在一天中就几易其主,这表明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活动占据统治地位,而投资活动相对弱势。培育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观念及投资眼光,才能使他们不在过分的投机中受到伤害,稳定市场也稳定投资者队伍。培育机构投资者更为重要。机构投资者汇集各种资金掌握在手中,增强证券一级市场的承购能力,和二级市场的资金供应。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人才,能依据市场分析做出科学投资决策,追求中、长期稳定投资利益,有助于平抑股市过分投机活动,培育健康市场。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但同时应发展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有效调控手段,并用法规规范其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消极作用。
第四,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国有股流通真正有法可依。投资市场纳入正常发展轨道,法律、法规是根本保障。目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统一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制定极为必要。同时,有必要针对国有股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国有股流通转让立法,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点规定国有股的持股人、运营者,明确管理者及其权限。规定转让市场、转让方式、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等运营规则和违规责任。使国有股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循严格规则转让、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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