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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思“审计八不准”
2000年“八不准”的出台及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旦有人的举止存在偏颇,立即被“拿着标准对号入座”。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八不准”的作用的确非同小可。但在审计机关的预算经费十分紧缺、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各级审计机关完全按照那个标准执行。如果从财政上看“八不准”未能贯彻的外部原因,也许是有一定客观依据的。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审计任务更加繁重,而且审计难度进一步加大。承担着艰巨的政府审计监督任务的审计机关与所需审计经费保障不匹配的状况,政府审计机关所作的贡献与其财政拨付的审计经费不成比例的现实,在客观上动摇了政府审计应具有的独立性基础,并为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的行为提供了外因条件!从理论上来讲,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属性,审计经费独立是其基础,如果不能保证政府审计机关完成艰巨审计任务的最低审计经费需要,审计“八不准”的有效执行和全面落实就难以得到保证。如此看来,落实“八不准”需要有一定的外在环境,这一环境当然包括上述所讲的审计经费独立,也即从财政上要有充分的审计经费预算来保障。
另外,我国的政府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廉洁行政意识。因为这种意识是源于自身形成,并非外界赋予的,政府审计人员完全可以自我加强。审计“八不准”具体规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目前急需深层次思索的另外一个问题。
还必须指出,审计和非审计的程序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要有保障,由此急需建立、完善和发展监督监督者的机制,而这种有碍政府审计独立特性发挥的审计外部环境需要得到治理。至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的期望,笔者认为,这种期望应当得到理解,但期望值应趋于平和。应当看到,违反审计“八不准”的高成本和执行审计“八不准”的高收益,能够使“八不准”得到较好的遵守。作为政府审计内部自律制度的“八不准”实行多年来,也确实对保证我国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锻造中国政府审计队伍起到了巨大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和广泛影响。
二、解读“审计预告制度”
审计预告制一般是指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之前,将审计目的、对象、内容、人员、程序、时间和审计纪律等,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向公众进行告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审计预告制度作为政府审计准备阶段的一个具体程序制度被确立,早在我国审计创建初期就已出现了。后来在政府审计机关试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中也已试行和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发展到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对所有项目一律通过向社会发布“网络版”预告且以书面形式在被审计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张贴,更是一种创新。审计预告制度是加强审计具体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审计程序透明化的有效方式。
审计预告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向社会发布“网络版”审计预告是所有形式中最具发展前途的一种,应该成为努力的方向。审计预告制作为一种具体的审计程序制度应得到创新和推行。如何加强审计程序制度建设和细化具体审计程序安排上,应当注意四点:①要考虑特定的审计环境,不要搞一刀切;②不要将审计看成是专门查问题的,也不要因此对审计抱有过高的预期,把所有的希望全寄托于审计而片面地理解审计结论;③审计类型不一样,预告时间、范围或形式也应有区别;④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预告有助于获得被审计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的审计线索,知情人员未必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它也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下属单位及外部往来客户等。
审计预告可以认为是政府审计监督的人本化体现和监督关口的前移,但它不可能也不会代替审计测试程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当社会经济秩序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审计工作处于常态化管理且公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审计预告作用会大于审计测试和审计结果公告的作用;反之,亦成立。但即使有了审计预告制,审计测试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因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落实预告的实际内容,发现问题,采取对策。同样,只有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才能进一步完善审计预告制,检验审计质量的社会认同度,达到审计预告的最终目的。
三、剖析“审计买单制”
“审计买单制”只是一个形象、生动而时尚的用语,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具有承担主动纠错和整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责任的一种审计报告问责制度,是审计对有过错人责任追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
中国审计问责制度的缺失只能从自身去查找原因,要从解决体制和制度难题入手,使“审计买单制”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尽管这样,我们也不可否认“审计买单制”的现实意义。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定权限的审计,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严肃性和很高的权威性。按照我国政府审计有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复审,但复审期间审计处理决定仍要照常执行。如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如财政、银行、行政监察、司法部门,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加以追究。可见,“审计买单制”的建立,对提高政府审计的威慑力、权威性,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避免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而防止出现审计“屡审屡犯”,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而“审计买单制”的实行,对于提高政府的形象,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对官员的依法依规、高效管理的长效机制,更会起到促进作用。
要将“审计买单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做好以下几方面前提性具体工作:一是拟订责任调查处理和整改的工作方案;二是要求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开展整改和责任处理;三是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对“买单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经济和行政等处理;五是进行财经管理责任和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在措施上,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做些努力:①强化综合治理协作功能;②明确责任,并细分要追究的责任;③加强后续审计监督检查;④完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⑤进行财经法纪教育;⑥政府积极做“警察”。
四、“审计风暴”与政府审计法制的完善
我们知道,次数过多的“审计风暴”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要使“审计风暴”不再继续,应考虑到政府审计的制度安排和审计质量与审计成效,笔者就政府审计的法制完善和审计工作的常态化提出以下六方面的设想:
1.强化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改善其隶属关系。可以仿效美国国家审计总署的做法,将国家审计领导关系由现在的行政领导改为有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使授权机构与执行机构相分离。由权力机构授权审计从而使国家审计相对超脱,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2.赋予政府审计除监督权外的更大的处理处罚权。在缺少一个与审计同样“联手反腐”的相关监督机制或现有一些监督机制虚置、弱化甚至是失效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法国审计检查院的做法,通过程序赋予国家审计的经济司法执行权,使审计成为能独立进行经济检察、起诉和判决的权利。这样,通过减少国家监督成本的方法来加大腐败成本,以遏止腐败行为发生。
3.改进现行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为单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将地方审计机关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中剥离出来,业务上和行政上都直接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或形成上级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4.实施长效的定期审计制度。国家审计可以通过正常的定期审计制度来预警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并通过定期审计制度将经济领域的丑恶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实际上,“审计风暴”的一连串刮起本身就不很正常,因为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常态的审计工作秩序。
5.构建与国际审计惯例趋同并基本一致的政府审计概念和框架及制度体系。规范政府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的运作方略,推进审计技术的革新,加快审计报告公开透明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水平和成效。
6.公示审计结果以形成力量制衡。审计是被动的,而作弊者则是主动的,在这里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存在的。通过审计结果对社会的公开披露来实现信息的对称性,让纳税人和广大民众有知情权,让公民权力渗透到支持审计、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的主战场,让公民参与到支持审计结论的立场上,将原局限于审计与腐败的斗争扩大为公开于整个社会的力量制衡,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审计风暴”也许会不再掀起。
五、透视“干部出国费用审计”
领导干部出国出访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干部以出国为名行挥霍资金、转移资产之实事件屡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干部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缺少干部管理上的制衡机制。而从财务上说,是没有有效的财务控制环境和强有力的财务监控与执行手段来遏止和纠正这些问题。事实上,现在并不缺少制约和遏止这一现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至少是从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的层面上讲是这样。问题在于,要么是我们财务上的应作为而不能为,要么是财务上的应作为而不敢为,从根本上讲还是对人的管理制度问题,包括对出国领导干部、也包括对财会干部的管理制度。
基于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复杂性,对干部出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联合审计方法,由各级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审查和审核出国(境)经费。一般来讲,领导干部无论以何种理由出访均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或项目支出计划,列明项目及其预算支出的详细清单,如果是因公出访则更应如此。因此,首先,要通过翻阅上级相关批复文件来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批文的手续,这是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其次,要对项目预算合理性、合法性和审批权及审批手续进行审查。再次是审查出国(境)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真实性审查看有没有虚假票据,合规性审查看票据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审查看支出的情理情况,有效性审查看支出必要性和所带来的成效;最后,对于购物票据应当进行物资的验收,应缴公的要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对带有国际交流和招商引资活动且有研究课题和具体项目的干部出国,也要进行项目验收。
应该也必须指出的是,解决干部出国经费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最根本的还得要从我国领导干部制度入手。同时,还要配合健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度,完善家庭财产来源不明审查制度,改善财务控制环境,加强法制建设,严惩贪污腐败等具体配套制度。而从审计监督的角度来讲,是要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干部经常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专案查处,以防止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带病离退。
对干部出国费用进行审计并非新鲜做法。然而,事实表明,现有的审计方法对杜绝这一问题仍然有漏洞,主要是审计调查取证较难,审计监督时间偏向于事后,审计临时性制止措施手段单薄。当然,审计监督领导干部出国(境)费用,乃至参加与之相关经济案件的审查,只是在一个经济秩序还没有完全走上正常状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而审计最终还是要将效益审计作为其主要目标。不过,从我国审计的实践上来看,对于领导干部出国(境)费用问题审计,应该注重财务审计而不是侧重于效益审计,并且在当前的情况下,这种审计在特定的情况下应是专项(专案)审计、联合审计或财经法纪审计。一旦这一审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正常化和制度化后,就以定期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费用事前财务收支审计或费用预算审计为主,它能够有效防止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现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最终防止这一问题的扩大,提供了国际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