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

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

邵琦俊[1]2007年在《公司治理效率评价模型研究:构建、评估与启示》文中提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公司治理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基于各自特定的经济背景以及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总是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同时一国的治理模式也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通过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势互补来达到治理状况的改善自然成为各国共同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首先要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劣势进行适当评判,这就需要构造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估体系和方法。同时,各个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其特定的环境背景相联系的,在一种环境下表现出极大有效性的模式并不一定在其它环境下有同样作用,这就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将环境的影响作用考虑进评估过程中,以更适当地反映各国公司的实际治理效率。本文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出发,在参考现有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较为合理的划分,提取了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典型指标,构造了公司治理效率评价的理论模型。对应于模型的各个指标层面,本文详细分析了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美、日、德叁国治理模式的相应特点,并通过专家调查获得数据,运用模糊综合评估方法对叁国的公司治理效率进行了数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本文考虑到环境对于公司治理效率评估的重要作用,根据各个因素与市场环境的联系紧密程度采取了不同权重,用以减小市场环境的影响,分别得出了不考虑环境作用的整体公司治理效率指数和考虑环境作用的实际公司治理效率指数,对各国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比较。根据典型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结果,结合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自身特有的公司治理现状,本文得出了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渐进性思路,即先完善公司法人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再通过市场环境的改善来提高公司资本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丁小强[2]2004年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文中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遵循的就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思路,并且产权制度改革成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绕不过去的根本性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和理论界之所以关注产权问题,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是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最为突出的矛盾。 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的产生和发展,使国有产权国有企业退出一些领域,而加强另外一些领域,或积极参与到某些经济领域,从而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二是通过产权界定和产权制度安排确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从而真正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地位。叁是通过产权关系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建立起国有企业所有者与代理者、经营者、企业职工之间一种新的责、权、利关系或新的契约关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 改革本身就是制度创新和设计的过程。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看,我国的改革正是寻求一个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更高效益的经济制度的创新与设计过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开展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现代产权经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基本思想为指导,科学吸收国内外产权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的成果,在进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国际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教训,全面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进程,对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类别、角色定位与目标选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政府行为选择等进行科学设计,并就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宏观层面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提出系统的设计原则与架构。

林国华[3]2011年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各国公司运行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各国的公司法也大多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加以肯认,并具体规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变革和完善,及提高公司治理之效率,有着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劳动力产权是生产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和物质资本要素一样共同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传统的公司股东所有理念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分立制衡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权力的分配行使问题,且存在重重弊端,而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权力的确立及其行使,具有优化公司权力运行机制的功能。同时,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对员工劳动权保护的最高层次。各国的公司治理体制大致可分为叁种,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的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在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主要是通过职工监事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的监督,但也不排除员工通过职工董事的形式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因过于追求民主和公平,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公司偏离利润导向,影响公司对运行效率的关注和追求。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理论上员工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形式参与公司的治理,但实践中比较少见。员工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通过股权的行使,参与公司的治理。这种员工治理方式对于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决策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得劳动力资本所有者,能够与作为实物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分享公司盈利,提升了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有利于形成员工与股东之间的平等互利和合作关系。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主要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的治理。其中,日本主要是通过员工担任外部监事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但也不排除员工担任公司董事。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甚至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出现对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借鉴的发展趋势,即参照单层一元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欧盟各国由于国情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要对其进行协调或统一,甚为困难。为解决此问题,欧盟采取了一种开放和弹性的态度,其相关的政策和指令允许各国自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和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甚至一些欧盟成员国,如意大利的公司立法,也允许公司自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及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不过,对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共通性的规定,从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公司治理结构融合的趋势。我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立法传统,但立法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方面应坚持我国的立法传统;另一方面,应在比较和借鉴各国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把握公司治理结构融合、趋同的国际发展趋势,形成我国多层次的、立体的,并具有一定灵活性和弹性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并且,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应改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

李立新[4]2017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是引领时代的发动机,是经济奇迹的创造者,是天使与魔鬼的结合体,是无处不在的神奇组织,是崭新生活的巨大推手,既是过往的岁月,又是未来的生活。即使公司是个怪兽,也是有生命力,有创造力的怪兽,我们的态度,不是退避而是驾驭。实际上我国国有公司对这一精巧设计运用并不理想。本文通过对公司历史和效能的简介,通过公司在我国运用中的问题,引入题目,简单阐述了如何让公司的结构设计适用于中国公司,适用于国有公司,这就是引论的内容。第一章第一节澄清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概念,之所以用一章的内容来辨析概念,是因为,历史的发展变化,包括体制、经济市场,太过于剧烈和迅速,以至于没有一个合适的概念来表述笔者想要表示的这部分类型的公司,所以需要仔细辨析、比对一下相关的概念和定义。笔者所定义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以及两个及以上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为100%的公司。且具有一定的规模。第二节对法人结构的概念进行了讨论,介绍了几种比较有影响力的定义方法,并简单介绍了笔者对治理结构概念的理解和分析。第二章正式进入理论探讨阶段,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国外几种典型的治理结构模式做了介绍,然后通过理论探讨中国国有公司的特点,对比分析出适合借鉴和参考的模型。第叁章对中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做了较细的介绍,先叙述了中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来源、发展;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历史分析,和对现实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采用行政模式,学习政府管理的方式管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乃至整个国企无效率、总亏损的主要内部因素。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又简述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关的普遍违法行为。第四章提出治理结构的解决和改善方案,第一节先讲了总体的思路和原则,第二、四、五节分别从治理结构的几个重要方面,提出需要调整的地方和具体调整办法,每一项调整的理由和原理均做了简单解释。第二节,专门用一节内容探讨了党组组织和党建工作同治理结构关系。为什么单用一节内容介绍党群工作,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既是目前面临的困难,也是解决问题的钥匙。第五章的内容分四个小节,第一节讲述配合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节叙述需要同时进行的修法内容。第叁节介绍了变革方案所能同时解决国有公司的其他问题。第四节介绍了不适合采用本文治理结构的例外情况。最后对结论做了简单的整理,并对本文的适用的现实条件和实施时机,做了简单分析。“事之难易,不在大小,务在知时”,目前经济形势还好,国企效益还成,“叁供一业”正在进行,在整体国民经济占比不至于过大,是调整的有利时机。

孟庆吉[5]2007年在《一人公司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尤其受到广大私营个体企业主的青睐,虽然我国原《公司法》只准许国家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但实质上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为了弘扬创业精神,回避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中大量利用“拟制公司”所带来的弊端,改善和促进个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肯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型的判例和深入但研究与探索。如何尽早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人公司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20世纪末期,我国学者开始对一人公司进行研究。但是,翻阅文献,不难看到,现有的论着大多是在比较外国的一人公司立法基础上提出问题,并没有立足本土文化、立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作出自己的理论剖析。并且,在研究方法上,仍大体囿于传统法学的方法。笔者认为,缺少反思,完全因袭既有的制度和理论,不符合法律的适应性原理,法律及其理论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适时修正,当然,所谓无知者无畏,学界后辈的我仅此斗胆,尝试以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一人公司的理论研究。贯彻与时俱进的哲学理念,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要求,本文力求在公司法理论上进行创新和突破。在大量掌握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学说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主线,以法经济学为方法论,力图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赵吟[6]2014年在《公司法律形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存在形式,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对外的责任关系,而且涉及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安排,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核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争相围绕公司法律形态的变革与创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以期在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律形态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改革潮流中的宠儿,实乃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公司法律形态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公司法律形态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并为围绕公司法律形态展开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之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重新认识公司独立人格要素的内涵,并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作出修正。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法人肯定说相较于法人否定说更具合理性,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意味着股东必然承担有限责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立法实证叁个方面的事实已经表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并非法人人格独立的应有之意,公司法人成员的责任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补充责任或者其他新型责任形式。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真正内涵则应立足于事前规范进行界定,可以概括为外部表征特定化、表现形式组织化和对外责任一体化叁个方面。正因如此,独立法人人格之要素不应成为公司形态与合伙形态的区分标准。另外,就公司的社团性而言,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使多数人集合投资较之个体单独投资更具优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亦非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人数是否为复数可以作为公司法律形态内部分类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公司法律形态外延界定的要素之一。当然,公司仍然是表现为多数人集合的团体组织,只不过这种团体组织的性质应当置于公司所有参与者的范畴来理解。第二章重点考据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区分西方与我国两条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借此探寻公司法律形态演化的真正动力。在西方,公司雏形阶段存在诸如行会组织、家庭企业、康曼达、索塞特等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实为后来各类公司法律形态的前身。近代公司阶段是公司形态变迁史上最为关键的时期,先后孕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在经济社会历次革新的助推下,现代阶段的公司法律形态总体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我国,早期普遍存在的是官督商办的企业形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直到晚清颁行《公司律》才使公司得以正名。自此开始,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政府通过颁行公司法律推进的,并且基本以西方的公司法律形态为模板,曾出现过五种公司类型并存的格局,新中国成立后则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历史实践表明,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来源于叁个机制:其一,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自由商业实践创造不同的公司形态,经法律确认后成为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公司法律形态需要不断接受商业实践的检验,适时修改甚至废止。其二,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在承袭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制约,公司法律形态的变迁内涵着不以参与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在变异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成本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律形态的演进表现为一个能动更新的过程。其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是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主导性推动力量;与此同时,诸如政治、宗教、文化传统等上层建筑因素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第叁章聚焦于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通过考察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和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明晰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并从中得到有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启示。就治理结构区分模式而言,英美国家的公众公司(公开公司)与私人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实属典型。就责任形式区分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是为典型。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早期主要表现为责任形式区分模式,之后因大量引入英美的公司形态法制,逐渐演变为折衷的混合模式。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在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上,一种模式采实质上的区分标准,另一种模式采形式上的区分标准。由于侧重考虑的因素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公司法的基本架构及不同性质规范的配置,进而影响公司法作为司法依据的实效性。为有效应对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所带来的各项竞争,妥善处理公司法律形态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十分重要,应切实遵循两点基本要求:一是价值理念先行;二是结合本国实际。第四章重在归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以为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旨在实现股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股东优先理论及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而基于社群主义的立场,公司则是缩小了的社会,旨在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由此产生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事实上,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之间是辨证的统一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共同体利益并非绝对对立。一般情况下,公司专注于追求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是增进公司整体福利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不会导致功能性障碍,只不过不同公司法律形态的利益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了使公司法律形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立法机关在进行公司形态立法时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效益优先原则、有限自治原则、区分设计原则和动态回应原则。其中,前两项属于目标性原则,是设定公司法律形态所追求达致的终极状态;而后两项属于手段性原则,是实现终极目标所依靠的公司法律形态设定方式。公司法律形态的设定需要利用区分设计和动态回应的手段来实现效益和自治的目标,当然此过程会受到公平、安全等价值的约束,经博弈后形成市场经济需求和公司法律形态供给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第五章重在审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附带探讨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形态定位问题。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公司法》经2005年和2013年修改后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有关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仍然没有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区分度不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名称在语义上有一定的交叉,且区分标准不具有实质性。二是类型化过严,公司的具体类型和每一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均严格法定化,缺乏灵活性和自治性。叁是效益性受制,强制性规范仍然大量存在于公司法律形态的方方面面,且并没有根据公司法律形态的特点和功能进行配置,导致规则的趋同。四是系统性未足,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考量股东身份因素,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且因叁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而存在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另外,我国特殊企业形态之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司化倾向,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纳入公司法律形态范畴,或者回归原初企业形态,以实现区别对待基础上的良好规整效果。第六章整合延伸之前的研究成果,在分析总体环境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完成蜕变。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我国的公司法律形态制度将被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进行检验,无疑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新一轮的改革应充分把握制度竞争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妥善处理好法律移植与创新的关系,努力朝着公司形态立法示范化、形态法定柔性化、形态区分结构化的方向迈进。至于具体完善路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统一公司形态立法,尽快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同时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的形态设置。其二,立足于实质性区分,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进行一级分类,并以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进行二级分类,对公司法律形态资源进行系统式整合。其叁,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在非公众公司形态范畴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减少强制性形态规范的使用。其四,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致力于积极回应公司经济实践的需求,并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加强以公司为中心的商事审判的实效性。

蓝定香[7]2009年在《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逐步转轨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大型国企)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实行的“中坚”力量,也是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最深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包括大型国企的改革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大型国企的改革进展相对缓慢,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攻坚的最后“堡垒”。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虽然仅1272户,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户数的0.38%,但是,其资产总额、利税总额的比重占到了30%左右;其户数占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4%,但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所占比重都在60%左右,特别是利税总额高达74%。这就充分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地位是十分突出的。这就要求大型国企的改革既要大胆,使之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牵引力”,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又必须稳妥,使之健康稳定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阀”、“减震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出现大的波动。因此,研究大型国企的制度创新、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寻找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在比较、评析中外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国有产权原始主体“虚置”以及国有产权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有股权控制力严重耗散的过程。大型国企由于其国有股权(经济)控制力低下,需要搭非国有股东的“便车”,因此,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二)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实践进程及现状评价分析我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历程,评判我国大型国企产权结构现状,剖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叁)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大型国企——极少数处于“公共性”领域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和极少数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四)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主要方式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总体方式有:增资扩股的增量型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存量型方式和比较特殊的股权置换型叁种方式。其具体方式较多。在实践中,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五)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本文归纳如下表所示:表中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重点(六)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措施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体地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国资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明确其角色定位,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非国(公)有经济参与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此外,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既促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又防止国资流失;消除大型国企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筹措改制成本,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加快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创造条件。叁、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一)研究可能的创新1.本文提出:应当从股权控制力耗散视角研究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问题。由于国有股权的原始委托人虚置,加之大型国企的国有股权经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后,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严重耗散,原始委托人的控制力极弱,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因此,需要借助其它非国有股权的控制力(“搭便车”)及其治理中的制衡作用来保障大型国企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需要引进非国有股东,即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2.本文提出:不同性质的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由于产权界定和明晰程度的差异,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同等数量比例的不同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其强弱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个人股权的控制力>法人股权的控制力>国有股权的控制力。类似地,企业经营层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内部职工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外部个人股权的控制力。3.本文提出:在大型国企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链条中,不同节点(代理人)对国有股权控制力的耗散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高耗散,有的是低耗散,有的还是不确定耗散。这对于不同大型国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股比例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4.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公共性国企和必须关闭破产的国企)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5.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由于改革的内外部条件是变化的,有关的政策也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因此,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其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在最初阶段或者说近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是非公共领域和半公共领域企业、较小的大型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较差的企业、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孙公司及子公司;而在中长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则是公共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其非关键和非核心环节的企业、特大型或航母型企业、优势企业、央企、国家绝对和相对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6.本文提出: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资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股的股东代表),对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分离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者与“出资人”的双重职能,消除其角色冲突,明确其角色定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宏观的行政管理者,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二)研究的不足1.对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控制力的定量比较研究不够。2.对大型国企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等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制衡度)的定量研究不够。3.对公共性领域中的非基础、非关键环节国有大型企业引入非国有产权的数量比例及引入方式的研究不够深入。

梁喜明[8]2011年在《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设计》文中研究指明摘要:科研院所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提高国家竞争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00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以来,我国各地特别是北京市政府经过近十年的实践,逐步完成了研发型、公益型等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除-些医学、农业类的院所仍维持原事业性质外,大部分均以企业性质或一院(所)两制模式运行。但是科技与经济“两张皮”以及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与市场经济相脱离的现象十分严重,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率不高,不适应市场需求;科技人员难以稳定,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归其原因为部分已转制的科研院所中相当一部分尚未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表现为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不健全,激励约束不到位,活力不足制约了企业的技术创新等等。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经济,建立运行适合自身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转制科研院所与一般企业的相比,有其特殊性,如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和专业技术人才;以科研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因此,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完全照搬一般企业的做法,而应在分析科研院所特殊性的基础上,根据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和实施方案。

刘学侠[9]2000年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论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问题,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研究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探讨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资本市场是一年期以上资金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证券市场,也包括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这样在概念上区别于把资本市场等同于证券市场的说法。本论文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范和完善与国有企业改革既相互依赖、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资本市场具有本身独特的功能,即产权流动、资源配置、信息反馈等功能,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改组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必须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资本市场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同其他所有制成份的企业一样,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的微观主体,是资本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只有通过改革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才能不受约束地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通过各种融资活动、改制上市、完善治理结构、以及资产的调整和改组,都将不可避免地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二者之间必须相互结合,协调进行。论文从规范和实证的角度分别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分析探讨。 论文首先在探讨资本市场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尤其是与企业制度方面的关系,阐明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与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公司制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资本市场为现代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而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其次,论文介绍了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与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西方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及历史传统的不同,主要存在着两种企业融资及治理结构模式:即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及企业治理结构,以美、英为代表的以证券市场融资为主的融资及企业治理模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上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本文对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分别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对我国企业融资和治理结构方面的借鉴意义,认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从长远来看应该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在企业治理结构上则应当既发挥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也要积极推动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增加银行的监控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企业的融资过分依赖银行融资,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实现真正的企业化、市场化,证券市场还不发达、不规范等。因此,我们在选择和构造我国的融资方式及企业治理结构时,应当既要改革现有的银行融资为主的方式,实现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又要借鉴英、美证券融资模式,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大力发展证券融资,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与资本市场培育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叁,在上文基础上,论文从规范化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在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和完善;二是国有经济布局分散,战线过长,重复建设严重等。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于改革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公有制经济,对整个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

邱瑜[10]2001年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目前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产权安排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弊端,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顺利进行。现代公司的高效运作有赖于两个基本条件:明晰的产权安排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安排与法人治理结构是两个相伴而生的概念,产权安排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安排的必然结果,什么样的产权安排必然导致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产权明晰,这在西方公司理论中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但对于从行政隶属中脱离出来的国有企业却仍然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传统理论对国有产权的误解和实际中产权安排与立法本意的脱节,均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瓶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能否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则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但现行《公司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却使得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困难重重。可以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偏差不是因为公司制本身不能担当国<WP=3>企改革的重任,改革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及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才是公司制改造不能顺利进行的根源所在。本文写作的主旨即在于,通过对改革中产生的难点的分析,查找立法缺失,并从理论上对国企改革的产权安排及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下面对本文的写作体例作一说明。本文在序言中回顾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说明股份公司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并指出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份公司机制正常发挥的核心所在。正文部分分五大块阐述,第一部分对法人治理结构作一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理论观点,并指出产权安排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相应地提出重建产权安排的设想。第叁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各国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参考了世界上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趋势,从而对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依据。第四部分针对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公司法》中的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叁大公司机构角度加以探讨。需要解释的是,考虑到职工参与制度的重要性,作者将职工参与制度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中抽取出来,作为第五部分单独加以分析,目的是为了能对职工参与制度有一系统的阐述。

参考文献:

[1]. 公司治理效率评价模型研究:构建、评估与启示[D]. 邵琦俊. 浙江大学. 2007

[2].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D]. 丁小强. 武汉大学. 2004

[3].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之比较研究[D]. 林国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4].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D]. 李立新.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5].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D]. 孟庆吉. 黑龙江大学. 2007

[6]. 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 赵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7]. 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D]. 蓝定香.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8]. 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设计[D]. 梁喜明. 北京交通大学. 2011

[9].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研究[D]. 刘学侠. 中共中央党校. 2000

[10]. 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D]. 邱瑜.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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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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