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职工再就业的体制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体制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在国有及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大量富余人员及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综合有关研究测算结果,仅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富余人员的总量就不低于2000万人。除此类处于隐蔽失业状态的外,受近期经济形势及企业效益状况的影响,显性的失业、下岗等问题也日趋突出。劳动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至1995年底,全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已超过750万人,比1994年增加100多万;下岗人员亦超过20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这一问题的存在及发展对企业改革、发展以至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都制订并实施了各种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政策措施,其中也不乏一些较为有效的措施。但从总体上看,企业富余及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再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其间有不少问题值得分析和深思。
一、再就业的主要障碍:职工的行为选择
如果从宏观的层面上观察就业问题,影响就业及再就业的最主要因素无疑是劳动力供求的矛盾,是就业机会的短缺问题。然而具体到现阶段我国企业富余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则不能简单以供求关系来解释。
在我国目前城镇就业领域中,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是,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存在大量富余职工并且有愈来愈多的下岗职工需要重新安置,而且事实上的安置过程也的确非常艰难,这似乎表明了城镇就业机会的严重不足。但与之同时,却有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据有关调查研究结果,1995年全国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达到8000万左右,跨省流动的亦达3000万左右。绝大部分民工的流向都是城市。据我们在一些城市的调查,这种矛盾现象甚至出现在同一个企业之中,即在某些企业里,有为数不少的富余人员甚至是下岗人员,而企业同时又在雇佣着数量上或多或少的农民工。
劳动力供求问题显然是难以解释上述矛盾现象的。不仅如此,许多城市的地方政府在解决富余和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上作出了很大努力,包括对农民工就业实施各种行业进入限制,对下岗人员再就业则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甚至行政命令式安置等等。在这种背景下,应该说总量平衡问题并不是影响富余及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决定性因素。如据有关调查结果,在广州市,1996年6月底登记领取失业救济的职工达8万人,而在国有、集体企业正式领取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工却达28万人。即使在下岗问题比较突出的哈尔滨市,外来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也达30万左右,比下岗职工总数多出十万多人。
那么,影响富余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障碍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们对国内部分城市的调查并结合其他有关研究结果,目前富余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最大障碍来自于这一群体自身的行为选择。换句话说,按照目前劳动力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并通过有关的政府行为,至少大多数的富余及下岗职工是可以得到重新就业的,但很多人却放弃了这种选择。如果说下岗问题主要是一种非自愿的失业过程,很多人则在新的就业机会面前进行了自愿失业的选择。对政府及企业的各种安置或不屑一顾,或讨价还价。据我们对有关城市的调查,尽管各级政府及企业进行了多方努力,但真正实现再就业的仍然为数不多。
据调查,下岗人员并非都处于赋闲状态,其中不少人在从事着不同形式的临时性劳动以维持生计。然而很多人并未把从事这些劳动看作真正的职业选择。与完全赋闲的人一样,他们对原来工作的企业以及有关政府仍然抱有十分强烈的祈盼、等待和依赖心理。对政府及有关企业来讲,这部分人的各种临时性劳动亦大都处于一种不确定和隐蔽状态,因而,再就业的压力并未能得到真正缓解。如目前多数企业都给下岗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或补助费,初衷是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但在发放时,却普遍发现有些人已经在社会上获得了很丰厚的收入,也来领取补助。这样,不仅补助失去了意义,企业的压力也依旧沉重。
如果更进一步地对职工再就业的行为选择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障碍主要体现在市场进入方面。目前城镇劳动力供求结构明显存在差异,劳动力富余问题主要存在于公有制经济领域,而新增的就业机会则主要集中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这种差异状况决定了企业富余职工及下岗职工的主要流向只能是在劳动用工、劳资关系等各方面都已市场化的非公有制领域,而非计划色彩十分浓重的公有制领域。目前下岗人员的选择障碍也正是表现为拒绝正式进入这种市场化的就业领域。
我们在有关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将下岗人员重新安置到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过程一般都比较顺利,但往非公有制领域的各种职业介绍、推荐即使附有很高的优惠条件也很难取得成效。许许多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目标依然是国有经济单位。如我们调查时就有下岗职工表示:生是国有企业的人,死是国有企业的鬼。据了解,这种观念在下岗职工中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
二、行为选择的背后是体制造成的利益关系矛盾
企业富余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在再就业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行为障碍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从近一个时期围绕这一现象的社会舆论看,普遍的评价是这一群体就业观念落后。更有言辞激烈者,将这一群体称之为“公有制贵族”,意在从更深的层次上揭示传统体制所培育的众多企业职工的公有制情结及就业倾向。
毫无疑问,观念问题是存在的。因为在不同的职业之间,无论其职业要求、职业地位还是职业活动方式以及职业报酬等都是存在差异的,因而,不同职业的社会评价以及不同职业群体的自我评价等等存在差异也就是极为自然的了。对我国这样一个一方面有着数千年等级传统,同时在建国后几十年间又在利益关系乃至意识形态诸方面都过分强化公有制经济及其成员地位的国家,国有企业职工在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存在观念问题显然也是正常的。
但是,仅仅这种因所有制地位差异而形成的观念会真正构成职业选择的障碍吗?我们认为至少不完全会。姑且不论改革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日益稳固的制度保证,近些年来为数日益众多的人“下海”、许多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等现象也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反例。从总体上看,这部分人的就业(再就业)绝大部分集中于非公有制领域。如果说到观念问题,离退休老职工的观念问题应更为突出,但在基本的生活已有保障的条件下,在新的、更大的收益预期面前,观念的影响几乎不存在了。我们对有关城市、企业的调查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即,影响国有、集体企业富余及下岗人员再就业行为选择的关键问题并非纯粹的观念因素,更为主要的是由体制原因造成的利益关系障碍。其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过去的劳动关系补偿问题。在我们的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企业职工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过去在企业工作许多年,无功劳有苦功,现在企业亏损(或停产),要我们自谋生路,过去的老帐怎么算?这种问题是对劳动关系补偿问题的明确要求。众所周知,我们企业过去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这种制度下的工资实际上仅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是通过养老金、医疗费以及住房等各种福利和保障方式来体现的。而且,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政府对不同企业之间的生产、利润及职工工资等是采取严格计划方式管理的,这也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包括保障及福利在内的利益统筹关系。因此,按照这种事实上的逻辑,企业(事实上是政府)有责任对下岗人员进行劳动关系补偿,或继续逐步兑现在福利保障方面的承诺;或对“预先扣除”的那一部分劳动价值进行一次性结清。
然而,依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并综合其他研究结果,目前真正以有效方式对职工过去的劳动关系进行补偿的还只是少数地区的少数企业。而多数地方的多数企业对此问题既没有明确的补偿方式也无明确的补偿承诺。这就在企业富余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与原所在企业脱离的问题上造成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不仅职工的再就业过程出现障碍,职工与企业以至政府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其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职工养老、医疗以及住房等保障制度和福利水平方面的差异是影响富余及下岗人员再就业选择的另一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国有经济部门职工一直享有较高的福利保障水平和较全面的保障内容,而且,保障的责任全部是由企业(政府)承担的。改革以来,虽然对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但在事实上,国有经济部门以及政府仍然承担着部分保障职能。尽管在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主体后,不同企业的保障水平也有了很大差异,不少公有制企业也出现了事实上无保障的情况,但受传统体制及行为方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绝大部分的国有经济部门还保留着对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的承诺,职工也一直怀有对企业及政府的强烈保障预期。相比之下,除少数例外,绝大多数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既无各种保障承诺,也无实际的保障手段。近一段时间以来,在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的范围已开始扩大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但从发展过程看,无论其推进速度还是真正效果都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正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保障差距,决定了国有及集体企业职工如果进入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必须面对巨大的保障风险,从而严重阻碍其行为选择。这也是为什么有不少人事实上已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但仍不放弃对原企业依赖的原因之一。
其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本身的问题。除上述两个因素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以及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总体上讲,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很小,市场竞争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也普遍较弱,并且不象国有经济那样会受到政府的特殊经济保护。因此,人们很难做出长期的经济预期,同时,也必须面对更高的失业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法制建设及发展中的问题,较之于公有制经济部门,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劳动关系状况普遍不佳,职工的基本权益也往往得不到保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类问题对职工心理和行为的影响甚至超过了经济收益的影响。
事实上,上述几个方面的体制障碍或说是利益关系矛盾不仅影响到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再就业行为选择,也严重影响着企业以及有关各级政府的行为选择。我们在东北某城市调查时发现一件非常耐人寻味的事情:市政府召集有关企业负责人讨论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时,几乎所有的企业领导都认为自己的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富余人员可剥离,但当市政府后来提出各企业可以自行对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却没有企业响应。从企业领导的角度看,在存在一系列体制障碍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自主推出富余人员,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将体制矛盾转化为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个人矛盾。显然,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负责人是不愿承担这种个人风险的。对有关地方政府来讲,由于存在上述一系列体制矛盾,而且是单一地方政府都极难解决的矛盾,因而无论是在企业改革,还是劳动就业改革等方面都只能流于形式,并只能局限于解决一些表面性的问题,如通过各种“送温暖工程”对有关职工实行安抚或进行各种以工代赈式的临时性安置等等,而各种深层的矛盾,特别是职工与企业、职工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则越积越多。
毫无疑问,无论是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要求还是我国经济运行以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特点,都决定了企业富余及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主要只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包括劳动力的供求问题和配置问题。有资料表明,在再就业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依然很小,不仅90%以上的富余人员仍滞留在原企业中,即使已经实现再就业的,通过市场配置的也只有20%左右。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市场机制之所以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关键是有关的体制障碍。因此,有效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核心必须是创造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条件,其中的重点无疑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基础之上的大致均衡的劳动力价格体系以及对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严格法律保护等等。
当然,体制的建设与发展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迅速完成的。针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再就业压力,一个亟待探索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补偿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明确的态度和有效的作法,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富余及下岗人员问题突出的企业大都是亏损企业,无力进行补偿,只能采取拖延方式,其结果是欠帐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深。基于目前的这种状况以及旧体制下企业、政府及职工三者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这一问题看来只能由政府和社会解决。由于地区之间发展及问题的不平衡性,对此问题必须全国统一协调,并有效利用转移支付手段。解决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清算(如广东对某些职工的“工龄买断”)方式,也可采取分期支付手段。既可考虑以货币方式支付,也可考虑以国有资产的债权、股权方式或住房等非货币方式支付。考虑到进一步的所有制类型差异(如改革前的国营、地方国营、集体等)以及不同年龄职工之间的差异及其他有关因素,差别性的政策是必须的。因此,应尽快开展有关方案的研究及试点工作。为了避免新的欠帐问题,在国有经济部门在职和新增就业人口中也应进行更为彻底的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