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流通秩序的治理和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面向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突出抓好全社会商品流通行业管理和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基本估价
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结束了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出现了历史性的巨大变革,其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绩斐然,无论其立法数量和质量都取得了空前的进步。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状况得到扭转,全民的法制意识极大提高,而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的成就尤其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商品实行调拨体制,重生产、轻流通,受前苏联“无流通论”的影响严重,流通立法十分薄弱,流通的不少环节基本上无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局面有了改观。
首先,改革的发展对强化流通领域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流通立法受到重视。应当说,我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首先从流通领域取得突破,农副产品经营的放开,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放开,生产企业产品的自销;多渠道、多元化流通格局的形成等等,这些改革实践以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问题从一开始就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其次,全国人大以及各级立法机关都把流通立法作为法制工作中一项突出的任务摆上了重要立法日程。特别是近十年来,经济立法成为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各级民政府立法的焦点,据了解,目前经济立法在我国全部立法中所占比例已达70%以上,而其中规范和调整商品流通行为的法规又占相当突出的比重。
再次,我国商品流通法制建设始终注意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这对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协调新形势下各种利益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巩固了改革的成果。这期间,流通领域立法无论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飞跃。
我国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不断深化给我国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如何进行恰当评价,经济界、法律界的专家们都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总结,这里主要结合商品流通工作实际情况谈一点基本看法。
第一,我国已形成商品流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是规范流通立法和流通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成组出台,商品流通领域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数十部法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商品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已基本奠定。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调整商品市场行为的最基本的规范,对于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在起草和审议期间,也曾反复多次征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积极予以采纳,因此,其中也凝聚着我们广大商品流通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二是专业性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如:由内贸部门起草、凝结着一代商品流通工作者心血的《拍卖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终于出台,不仅为规范拍卖行为和生猪屠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从法的层次上规定了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职能,确立了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原商业部、物资部和内贸部还制定出台了100多部规范流通行为的部门规章。 各地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出台了一批协调难度很大、经济生活中又十分急需的地方流通法规。目前,部分省市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还有的省市出台或准备出台《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社会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纵的、横的、中央的、地方的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流通主体、流通行为进行规范,将会对流通领域改革和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二,在全社会建立了基本的经济秩序和市场运行规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企业法》里对企业扩权的规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层次上规定了我国经济运行的秩序,对于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发挥了有效的抑制作用。
第三,商品流通领域从经营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从1986年开始,国家连续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遵法、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与此同时,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为提高。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依靠法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商品流通的统一规范和调控、不少地方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有意识地实现了从过去依靠行政命令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商品流通管理。这对于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来说无疑是很大的历史进步。
第四,商品流通领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立法的目的在于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与冲击。近年来,除了各个执法部门对流通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大力监管以外,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商品流通执法检查及行政复议,使涉及商品流通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了正确实施,从而有效地规范了市场行为,改善了流通秩序,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998年1月1日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被赋予行政执法权,这也是流通领域执法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为保证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国家内贸局下发了《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切实保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屠宰等流通行为真正做到有效的监督管理。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流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不断上升,商品流通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加强。但是,与其它经济领域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相比,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仍显得相对滞后,必须不断加以完善,这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流通体系的内在要求。
一是商品流通基本法出台缓慢,商品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种流通行为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商品设施规划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规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与流通有关的法律大多散见在民商法、经济法当中,虽然都与商品流通密切相关,但只侧重于商品流通活动中某一方面的经济关系,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以整个商品流通活动为调整对象的龙头法。美国、日本、韩国乃至泰国都有流通方面的基本法,我国人大代表也曾多次呼吁制定《商业法》,但由于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这个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二是一些对规范当前商品流通秩序十分重要的专门法规,如《酒类专卖法》《租赁法》《连锁店法》《批发市场法》等也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出台。这其中部门观念仍是妨碍立法进步的一大障碍,使商品流通从总体讲秩序仍比较混乱。
三是有法不依仍相当严重,以法保护意识仍相当薄弱。尽管我们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仍然有些同志法制观念不强。有些同志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还没真正转变过来,商品流通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轻法律、重政策、凭经验,不能主动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至于我们内贸系统有的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经济活动中不注意履行合法手续或盲目替他人进行经济担保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事件更是不胜枚举。
诸如此类问题,说明商品流通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我们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同志仍要继续努力,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加快商品流通法制工作进程,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流通体系做出我们的贡献。
二、搞好行业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依法行政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完成和直属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脱钩,今后,国内贸易局和各级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管理商贸企业,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实行商品流通行业管理,搞好全社会的商品流通。为此,我们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通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把依法行政摆在行业管理的重要位置。
原国内贸易部与不少工业部都改组成为国家经贸委领导下的委管局,人数也大大压缩。根据中央安排,地方政府机构改革1999年也要开始。必须看到,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决不仅仅是机构的变动,人员的裁减,更关键的是要通过机构改革,促使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体系的法制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内贸易局“三定”方案,将“研究提出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指导实施;研究制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规章、标准、市场规划;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摆在内贸局各项职能的首位。这些职能既是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商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上情况表明,这次机构改革,国内贸易局和各级商品流通部门也和其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一样,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今后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商品流通摆在行业管理的重要位置。
第二,要转变行业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依法实现对全社会商品流通的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全社会商品流通是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部门,只管系统,不管全社会,是计划体制产生的弊端,实践证明,不管大流通,流通不可能从根本上管好。当然,这个口号我们已经提了多年,但成效一直不明显。这里面有体制不顺的问题,也有我们自身观念及工作方式、方法不适应的问题。过去,我们常常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企业,习惯于用各种审批权实现对市场的管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流通领域的主体和利益日益多元化,企业独立法人地位也日益突出。面对越来越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传统管理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单纯的行政命令和直接管理企业的做法已无法实现对全社会商品流通的统一管理。
要实现对全社会商品流通的统一管理,必须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上进行根本转变,依法管理商品流通。这既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流通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其平等性及广泛适用性决定了法制建设必须从全社会角度来考虑问题。同时,法律、法规一旦生效,又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正因为法律手段的特殊性,无论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政策的施行,还是平等竞争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范与保障。同样,商品流通领域的统一管理,必须也只能建立在商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基础上。
前些年生猪屠宰业比较混乱,我们花了很大气力去抓,效果并不明显。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发后,我们抓紧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依法对生猪屠宰业进行管理,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状况大有好转。拍卖业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都证明了依法行政、进行全社会商品流通统一管理的实效。
第三,能否实现全社会商品流通的统一管理,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的质量。
一是起草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乃至方针政策能否做到从实际出发,有效地规范调整商品流通行为,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仅仅站在某个小行业的角度维护部门或行业利益。二是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一定要树立商品流通部门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又要做到不越权执法,不违法执法。例如,在进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以及地方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其他地方商品流通法规执法时,都要严格遵循这个原则。注意了这两个方面,才能做到对全社会商品流通实行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取得社会各方面对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认同、支持与理解。
第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政府机构改革后,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除了制定发布法律法规以外,更多地还要靠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使企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主要应通过行业协会构筑桥梁和纽带,甚至将来很大一部分原有的行政职能要交给行业协会来完成,比如,商品价格的协调,行业的规划与发展等等。应当说,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要实现这个工作目标,就必须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规范。我国的行业协会,很大一部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组织,在各个行业中还不能发挥有效的组织协调作用,因此,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也是政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国内贸易局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有76家,我们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贯彻《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协会进行清理整顿。这个工作结束以后,要大力组织协会进行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研究制定,给商品流通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增加新的工作内容。这方面,北京市商委就做得很好。他们1998年依靠行业协会制定的洗染、照相、美容美发的地方性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受到了市政府的肯定和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欢迎。
三、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明年商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工作
最近,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接着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和计划工作会议同时召开。吴仪同志在经贸工作会上,根据我国经贸工作面临的形势,特别提出1999年内贸工作的重点就是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因此,商品流通法制工作也必须围绕这个工作重点,加快市场立法,规范市场秩序,为实现明年的经济工作目标服务。
1.商品流通法制工作要面向全社会,规范管理商品流通大行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商品流通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部门管理商品流通的职责,就必须面向全社会,面向大流通。1999年内贸工作的重点是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进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向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方向发展。为此,商品流通法制建设要从偏重于内贸系统自身中跳出来,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商品流通。拟定的立法项目要从调整全社会流通行业出发,有利于规范全社会商品流通秩序,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2.围绕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立法。为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内贸易局还会继续抓好连锁、代理、物流配送、旧货、租赁等新型营销方式的推广和巩固,为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健康地发展,连锁、代理、物流配送、旧货、租赁等方面的立法要进一步加快。此外,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酒类市场亟需规范,要抓紧起草《酒类专卖法》。要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考虑起草《屠宰法》,并通过国家经贸委争取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支持。
3.依法进行行业规划,制止和防止流通设施无序建设和商业业态不良竞争。制定行业规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全社会商品流通的主要措施。要使规划具有强制性、引导性,就必须立法。近几年流通行业,特别是商业发展缺乏科学、合理规划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造成流通设施的无序建设和各种业态之间的不良竞争。这种粗放的发展趋势制约了整个行业的结构性调整和进步,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发展,诱发了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为此,今后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加强行业规划工作。从国家全局出发,应该有与整个流通产业政策密切联系的全行业发展规划,从地区局部出发,也要有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地方商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实现商品流通合理有序的发展,引导市场健康成长。
4.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商品市场低迷,销售不旺,有大环境影响等各种原因,但是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痛恨,对市场缺乏信心也是一个因素。因此要继续加强执法监督,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改善流通秩序,保证市场贸易法制化、规范化,为开拓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恢复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对市场的信心和信任,促进流通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出台后,市县商品流通部门被赋予行政执法权。随着商品流通市场的依法治理,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还会取得其他行政处罚权,例如酒类专卖、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这些在部分省市的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努力提高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对建立市场秩序,树立市场信誉,开拓市场有着直接影响,已经成为商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对此,必须引起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5.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商品流通法制工作队伍。商品流通法制工作队伍是我们做好各项法制工作的宝贵财富,在今后的机构改革中,一定要多做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之在商品流通管理和经营工作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我们这支队伍还需要发展,需要提高素质,除了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熟悉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外,还需要比较丰富的法学知识、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商品流通的专业知识,并在实践中能够加以正确的运用。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流通领域的变化对商品流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我们从事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同志,要力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商品流通领域活生生的实际问题,善于抓住事物本质,掌握客观规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好商品流通法制工作。
标签:依法行政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工作规范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法律行业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统一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