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逻辑的语言层面看莫经的逻辑_命题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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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逻辑的语言层次观看《墨经》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层次论文,语言论文,墨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227(2002)02-0028-05

一、问题的提出

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最初是为了克服由于自然语言的歧义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而提出来的。塔斯基指出:“第一种语言是‘被谈论’的语言,是整个讨论的题材”,“第二种语言是用来‘谈论’第一种语言的语言”,“我们将把第一种语言称为‘对象语言’,把第二种称为‘元语言’。”[1](P257,255)对象语言是被断言、被分析的语言,元语言则是进行断言、进行分析的语言。弗雷格也曾强调要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他说:“应该将用以形成我的思想过程的语言与这种辅助语言区别开,前者是通常书写或印刷的德语,是我的描述语言。与此相对,辅助语言的句子是我的描述语言应该谈论的对象。”[2](P292)

在自然语言中,如果不注意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就容易混淆语言层次,产生语义悖论。容易产生悖论的语言也称为“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西方逻辑、印度因明、《墨经》逻辑中都提出了语义悖论问题。西方逻辑中表达为“所有克里特人都是说谎者”,印度因明中表达为“一切言皆妄”,《墨经》逻辑中则表达为“言尽悖”。这表明,使用“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就避免不了语义学悖论。塔斯基指出:“我们已暗含地假定在悖论被构成的语言中,不仅包含了这种语言的表达式,也包含了这些表达式的名称,同时还包含了象涉及这种语言的语句的词项;我们还假定所有决定这个词项的适当使用的语句都能在这种语言中得到断言。具有这种性质的语言以后将被称为是‘语义学上封闭的’。”[1](P255)现代逻辑不仅严格区分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而且还将元语言区分为语法语言和语义语言,“形式系统本身的语言是某种特定的人工符号语言,是被讨论的对象,称为对象语言或形式语言。讨论形式系统时所使用的语言,称为语法语言”,“对形式系统的解释需要一套语义语言”,“相对于对象语言或形式语言,语法语言和语义语言则称为元语言”[3](P32)。

从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来认识《墨经》逻辑是十分重要的。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而且是从形式上来研究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墨经》研究了推理,这没有问题,但是否研究了推理形式?《墨经》是不是从形式上来研究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呢?如果研究了,又是怎样研究的?西方逻辑在西方语言的影响之下,通过研究和总结一些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来确定推理论证的可靠性。《墨经》逻辑由于受古汉语的制约和影响,还没有将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作为直接的研究对象,但是它通过研究具体推理所体现的推理方式,揭示了逻辑的一般理论和规律,《墨经》逻辑主要表现为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思想和逻辑理论。

二、《墨经》中运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

《墨经》中没有用对象语言来表现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但是有运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

一般地说,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墨经》把推理称为“说”,它是知识的三种来源之一。《经上》说:“知:闻、说、亲”;《经说上》说:“知。传授之,闻也。方不彰,说也。身观焉,亲也。”通过亲自观察得来的知识叫做亲知,通过传授得来的知识叫做闻知,通过推理得来的知识叫说知。说知是一种间接知识,它以亲知和闻知为基础,而又高于亲知和闻知。《经说下》举例说:

[亲知]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

[闻知]室内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

[说知]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

《墨经》在这里用具体事例说明了“说”即推理的本质,它是从已知推测未知,是人们获得知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墨经》所举的具体实例来看,如果按照传统逻辑中三段论的结构来分析,则“亲知”是大前提,“闻知”是小前提,“说知”是结论。这样的分析虽然也能基本上说得通,但是,如果把其中的前提和结论都看成是直言命题,显然有些别扭。如果按照《大取》中所说的“故、理、类”原则来分析,则更显得合理。所立之“辞”是“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为什么“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呢?因为“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这是“故”,那为什么由“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就可以说“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了呢?因为“室内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这是“类”,那为什么可以由“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和“室内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就可以说“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了呢?因为同类可以相推,这就是“理”。《墨经》在这里所举的推理实例,实质上是一种类比推论,即从“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可以类推到“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类推的根据是“室外物体的颜色与室内物体的颜色一样”。

《墨经》还把“说”分为“譬”、“侔”、“援”等具体方式。《小取》说:“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譬”是譬喻式的推论,是“用他物来说明此物”。《小取》在给出“譬、侔、援、推”的各自定义以及在推论中要注意的问题之后,紧接着就用“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等来说明“是而然”的“侔”式推论。这就是“譬”。

《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孙诒让注说:“侔,齐等也。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庄子·大宗师》旧注说,“侔者,等也,同也”,“亦从也”。从“侔”的本义,又从“比辞而俱行”的定义来看,“侔”就是根据某种语言表达式而进行的类比推论。《小取》所提供的据以为推的语言表达式,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等五种,同时还列举了大量同类的事例,以作为推论的示范。

《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就是援引对方的主张,作为类比推论的前提,以引申出自己同样的主张,即“你可以那样,我为什么偏偏不能那样呢?”例如,《小取》在举例说明“是而然”和“不是而然”两种侔式推论的过程中,都说了这样的话:“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就“是而不然”的侔式推论说,有下列两种主张:

“彼”: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

“此”: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

这里“此与彼同类”,对方赞同“彼”,却不赞同“此”,这就不符合“以类取”和“有诸己不非诸人”的原则,所以我们可以援引对方的主张“多盗非多人”作为前提,来论证自己同类的主张“爱盗非爱人”。因为“多人”中的“人”是指“盗”之外的人,根据“以类取”和“有诸己不非诸人”的原则,对方就不应该反对我这样的推论,并且应该接受我的结论。

《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是以对方所不赞同的论点,跟对方所赞同的论点是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一种反驳方式。这里的“其”指辩论的对方,即论敌。“取”指赞同,如《经说上》说“取此择彼”,《小取》说“以类取”等中的“取”。“不取”指不赞同。“予”即把自己的论据和论证摆出来给对方,看对方承认不承认。如果对方承认,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如果对方不承认,我就根据“以类取,以类予”和“有诸己不非诸人”的原则,来反驳对方。例如《小取》在阐述“是而不然”的侔式推论时,先列举“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等论点,指明这是“世相与共是之”,即也是论敌所赞同的。然后又列举“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等论点,说“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即“其所取”),墨者有此而非之(即“所不取”)。这就运用了“推”式反驳的逻辑方式。

《墨经》还通过列举具体事例来阐明了一种重要的反驳方式“止”。《经下》说:“止,因以别道。”《经说下》说:“彼以其然也,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经下》说:“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说下》说:“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经下》说:“法异则观其宜。”《经说下》说:“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此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人,是孰宜?”“止”是用反面事例来驳斥一般命题的推论。“止”在物理学意义上指停止,在逻辑学意义上指反驳,即止住、不许他那样说的意思。“因以”即用来,“别”指分别、限制,“道”指一般性道理。对方列举一些正面事例(彼举然者),想当然地推出一个不正确的全称命题(以为此其然也),这时我就可以列举反面事例来加以反驳(则举不然者而问之)。例如,有儒者列举若干个别事例,得出“所有圣人都不批评别人的错误”(圣人有非而不非),我就列举反面事例来加以反驳。“止”的规则是“同类相推,异类不比”。例如,可以用“有些人是黑的”来反驳“所有人都是黑的”,但不能用“有些人不被人爱”来反驳“一切人应该爱一切人”,因为前者是讲的现实,后者是讲的理想,二者根据不同,即“法异”,所以有一个合适(宜)、一个不合适,即一个“中效”、一个“不中效”。

《墨经》虽然通过用典型的具体事例来阐明了许多推论方式,但是并没有研究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本身。过去,许多研究者常将《墨经》“三物”(故、理、类)、因明“三支”(宗、因、喻)和亚里士多德的“三段”(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作比较研究,得出结论认为三者是相通的。这说明了人类的思维逻辑具有一致性,逻辑是全人类的,具有全人类性。但是,如果我们据此得出,《墨经》逻辑、印度因明与西方逻辑一样,都研究了三段论,那显然是错误的。

事实上,《墨经》逻辑和印度因明都没有研究用对象语言来表达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从而也就不可能研究三段论和三段论式,而仅仅是用典型事例阐述了一些具体的推论形式或推论方式。而且,西方传统逻辑也未必就研究了三段论和三段论式。“不但数学中有大量的通例公式,逻辑学中也有大量的通例公式。但在传统逻辑中,却不使用变元符号来表述它们,甚至也不使用文字叙述,而只是举一些例子,要人们举一反三地从中悟出通例来。”[4](P38~39)例如,在传统逻辑的教本中经常举的一个例子:“凡人都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或“凡人皆有死,男人是人,所以男人有死”。而且这两个例子都是用来显示三段论中第一格的barbara式的。传统逻辑就是要人们从具体事例中悟出通例来,而没有深入研究这些具体事例背后的一般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从而要求人们去学习运用它们。

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中真正研究了通例公式,研究了用对象语言来表达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即研究了三段论和三段论式。亚里士多德在阐述三段论理论时很少举例,而是用一般的通例公式来表达思想。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中对第一格三段论的barbara式是这样表达的:“如果A可以作为一切B的谓项,B可以作为一切C的谓项。那么A必定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5](P89)这里,不用具体的、特例的事物而是使用变元A、B、C,从而不是给出barbara的某几个特例,而是给出barbara式本身。通过深入研究,亚里士多德揭示了三段论前三个格的几乎所有的有效式和无效式。这说明,亚里士多德逻辑真正研究了作为对象语言来表达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

与亚里士多德逻辑不同,《墨经》逻辑则是通过具体事例揭示一般的推论方式,强调人们通过具体事例悟出通例来,具有很大的歧义性。《墨经》中所论述的“譬”、“侔”、“援”、“推”、“止”等推论方式,虽然其中包含着各种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但是《墨经》逻辑并没有研究它们,只是已经运用了这些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因此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墨经》逻辑还是一种应用逻辑或论证逻辑,在西方又称为非形式的逻辑。不过《墨经》逻辑确定一个推理论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推论规则来实现的,这种推论规律就是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因此,从根本上说《墨经》逻辑属于一种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理论。

三、《墨经》中运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规律

《墨经》逻辑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它是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这一点,前辈学者已经隐隐约约地认识到了。梁启超曾说:“墨经论理学的特长,在于发明原理和原则。”“《墨经》论理学最精彩的部分,在于论法则。”[6](P51)胡适则说:《墨经》逻辑“有其学理的基本”,“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得很明白透切。”[7](P198)沈有鼎说:《墨经》“‘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十个字替逻辑学原理作了经典性的总括。”[8](P336)

循着前辈学者研究的轨迹,我们可以开展进一步的探讨。《大取》篇说:“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经》强调要论证一个命题成立,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即三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了哪一个条件,论证或推理都会陷入困境。《墨经》在这里显然已经摆脱思维具体内容的限制,所讨论的也已经不是具体的推理,而是对推理或论证作最一般的研究,提出了推理或论证所必须遵守的理由原则、形式有效原则和同类相推原则。

所谓“辞以故生”,指一个结论或论题必须凭借充足的理由才能成立。这相当于西方传统逻辑的充足理由律。建立一个结论或论题,如果说不出充足的理由,就是虚妄不实的,缺乏论证性和说服力(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经说上》说:“小故: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作为必要条件的“故”具有“无之必不然”或“非彼必不有”(《经说上》)的必然性质。比如说:“只有对象在眼前,我才能看见它”,可以换一个说法为“如果对象不在眼前,那么我就看不见它”,其必然性就显然易见了。作为必要条件的“故”更具有“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必然性。如说:“由于不具备见物的各种条件,所以不能见物。”《墨经》认为,分析事物间的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列出一论断之所以成立的充足理由,是推理论证的任务。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一个论断的成立就无庸置疑、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了。所以《经说上》说:“必也者可勿疑”。

所谓“辞以理长”,指一个结论或论题的推出,其推论形式必须符合已经证明为真的一般规律或标准的法式,亦即推理形式有效。这里不妨称之为形式有效律。《大取》用“道”(人走的路)来比喻“理”,认为人走路,如果不了解道在哪里,不知途径哪里可达到目的地,那么即使腿脚强劲,也要立刻遭到困难。在《墨经》中,“道”、“理”、“方”、“法”等字可以互训。《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法则就是遵循它就可得一确定结果的东西。比如,以“圆,一中同长也”的法则,以“规写交”的方式可以画出标准的圆形。《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效”就是提供标准的法式,这标准法式是供人们效法或模仿的对象。这里,效法、模仿即通常所说的套公式。如果据以套用的公式正确,能够得出正确的结果,则所用的推理就是有效的,即“中效”。如果据以套用的公式本身有错误,则所得的结果就是可疑的,那么所用推理就是非有效的,即“不中效”。

所谓“辞以类行”,指一个结论或论题的推出,要符合同类相推的规则。《经说上》说:“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类”是由事物性质所决定的同异界限与范围。所以,《墨经》认为,建立一个论断,如果混淆事物类别,就会立即遭到困难(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小取》提出“以类取,以类予”,就是要求搜寻例证进行证明和反驳必须符合事物同异的类别。为此,《墨经》规定“异类不比”的原则。《经下》说:“异类不比,说在量。”《经说下》说:“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对于本质不同的事物,是不能根据它们在表面上某种相同或相似来进行比较的。例如,如果要问“木头与夜晚哪一个更长?”“智慧和粮食哪一个更多?”“爵位、亲属、德行、价格哪一个更贵?”,这都是非常荒谬的。在进行“止”式推论过程中,《墨经》规定了“类以行之”的规则,这正好是同类相推原则在“止”式推论中的运用。

《墨经》中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当”即“真”,“不当”即“假”。《墨经》在这里用语义学概念来表达了矛盾律理论。即“这是牛”与“这不是牛”两个命题不能都真,其中必有一假。《墨经》说:“所得而后成也。”“有之必然。”《墨经》在这里用语法学概念来表达了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所得而后成”的“故”也就是“有之必然”的“大故”。即有原因就一定有结果,有前提就必然有结论,肯定前提就一定能肯定结论。同一律和充足理由律都是最为根本的逻辑规律,属于元逻辑规律。它们具有比作为推理形式的对象理论还普遍的真理性。《墨经》在用元语言来表达逻辑规律时,使用了“是”、“非”、“之”、“然”、“彼”、“此”等相当于变项的东西。这里,我们要看到,这些东西不是字母,而是代词,与西方逻辑的表达有区别。另一方面,墨经逻辑中的“变项”属于元语言层次的语法变项或语义变项,而不是对象语言层次的变项。

总之,《墨经》虽然没有研究用对象语言来表达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但是却研究了大量的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这些逻辑理论和规律正是人们用来判定一个推理或论证的正确性或有效性的依据。正如周礼全先生指出:“《墨经》中没有应用对象语言来表示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而只有应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但《墨经》中却有不少应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规律,虽然这些是不够精确的,但表明《墨经》中的逻辑已开始进入形式逻辑的阶段。”[9](P537)《墨经》逻辑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主要是一种论证逻辑或非形式的逻辑,而从元语言的角度看则已经属于形式逻辑的范围。如果说逻辑主要是形式逻辑,那么墨经逻辑从根本上说应该是用元语言来体现的逻辑理论和规律。

收稿日期:20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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