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宪法的宏观控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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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内容及其特点来看,宪法有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四种功能。由于宪法在一国法律制度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其内容大多规定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故宪法的政治功能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国学者和政治家的重视,如美国学者特里索里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①,这显然是指其政治功能。宪法的经济功能的突出并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则是本世纪30年代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不外三个方面:

第一,本世纪30-40年代以前,西方经济学界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思潮是所谓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来源》一书中强调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只能充当“守夜人”而不能实行干预。受斯密思想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者大都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可以自发地实现竞争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由此,在政治和法律观念上,人们也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经济生活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只能由民法商法调整,宪法属公法范畴,不应涉足经济领域。西方各国早期的宪法中也就大多不规定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内容。但本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全面经济危机后,西方经济学界对“市场万能论”提出了质疑,这种传统的自由主义受到抨击。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的经济学流派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缺陷,必须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弥补这一缺陷。凯恩斯的主张战胜了传统的经济学流派,成为战后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鼻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予以采纳。政府通过调控市场,由“守夜人”变成了“看得见的手”,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柱。政府职能的扩张使传统的契约观念、自由观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宪法的经济功能从此受到重视。

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收入分配不公、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等等。工人阶级为了争取生存权而同资本家进行了尖锐的斗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通过宪法来调整以缓和这些社会经济矛盾。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自本世纪50年代南斯拉夫改革开始,逐渐打破“政府万能”的神话,对传统的以中央集权为特点的计划经济模式进行改革,以确立市场经济模式。为了既将改革的成果用宪法固定下来,又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就必须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重视宪法的经济功能。

宪法经济功能的突出使传统的宪法内容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许多国家的宪法增加了有关社会经济问题的内容。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专设“经济关系”一章,日本1946年宪法专设“财政”一章,据荷兰学者格尔·范·德·唐和享利·范·马尔赛文的研究,全世界142部成文宪法中用了“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等关于经济方面词汇的达84部,占59.5%。②

其次,许多国家相继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即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等。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提出劳动就业问题以来,法国、日本、意大利、西德和南朝鲜等国相继在宪法中将其确认为劳动权,意大利宪法甚至规定公民的休息权不得放弃。

宪法经济功能的重视大大丰富了宪法的内容,宪法的经济功能从规范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这一宏观层面发展到规范经济运行和经济生活领域,因此,宪法的经济功能是指宪法在规范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

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宪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控同这一目的是一致的,就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来看,我国宪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有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政治属性,但它同特定的政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相互制约,存在一定的方向性。这种方向性就是它既要与特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相一致,又要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这种方向性的体现。为了坚持这一方向,我国宪法作了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它非公有制经济虽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经济成分,但它们属于非主导力量。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它们的经济利益同样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它们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地位平等,它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平等;但它们的宪法地位却有差别。这并不是说我国不需要非国有企业,相反,我们还要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这种规定仅仅在于从宪法的角度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使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协调一致。其次,我国宪法规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举,强调了精神文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使人们在物质文明提高的同时,接受健康有益的文化熏陶,达到市场经济与人类价值实现的协调一致。所以,我国宪法关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方向的规定,对于确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起了保证和引导作用。

第二,我国宪法通过制约经济立法来保障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宪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因其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对其它经济立法的制约,一方面可以促进和加强经济立法,另一方面则通过宪法监督撤销违宪的法律和法规。从前者来看,由于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为确立市场秩序必须要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使经济生活的宏观和微观领域都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规定,我国近年来相继制订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从后者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违宪无效。这项规定肯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地域差异大,要保证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是有很大难度的,而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地保护竞争者的权益,要求全国市场的统一,这就要求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围绕宪法而展开,各种经济立法必须要与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精神相一致。所以,宪法通过对市场经济立法的制约,建立起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培育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第三,我国宪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为市场经济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为追求利润而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它是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有些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常常发生强制工人超体能劳动、工资偏低、侮辱和处罚工人等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若不加以控制,势必酿成社会矛盾,打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公民和社会经济权利用宪法予以保护,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劳动者的报酬权“应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足以保证其自身及其家庭应过得宽裕生活”;对于私人经济该宪法规定:“私人经济积极性之发展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亦不得采取使公安、自由和人格尊严遭受损害的方式”。③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可为我国所借鉴。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而且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有物质保障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的。当务之急在于切实贯彻我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有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义务并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切实地履行保护职责;对于企业来说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者应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公民来说应当增强保护意识。所以,宪法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从宏观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秩序。

第四,我国宪法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市场经济需要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是宪法运用到政治生活中去的结果,所以民主政治就是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际状况来看,应根据宪法的规定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要通过政府的职能转换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效的政府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要由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的职能。这种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在量上的大小变化,而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范围和方式方法的变化。有些人以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主政治就是政府权力变小,其实这是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一种误解。政府为实现其调控职能,必须按宪法规定的精简原则和效率原则对国家机关实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合理配置,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打下扎实的基础。

其次,要通过宪法对行政权的制约来依法行政。因为宪法“为国家权力的运行铺设了轨道,凡属超越这条轨道的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④。我国现行宪法除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以外,还在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对依法行政起了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和运行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它有利于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发育,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充分发挥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要全面地认识宪法调控的三大特征:首先,宪法调控是法律调控手段中的一种,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比,它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法的公平性可以减少政府调控的政治风险,便于为公众所接受;其次,宪法调控同其它经济法规的调控相比,具有权威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虽然这种调控不能代替其它经济法规的调控。宪法条款比较宏观,因此弹性较大,在操作中易于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灵活掌握;宪法是其它经济法规的依据,因此更具权威性。再其次,宪法调控主要通过宪法监督制度来实施,它不仅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而且还调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等等,具有全面性的特点。认识到了宪法调控的以上三个特征,就可以认识到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宪法的调控,宪法调控同其它经济法规调控一样,都是不可缺少的。

第二,要树立宪法也是法的观念。长期以来,人们在观念上总是认为宪法是政治的一种简单体现,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虽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但它毕竟为规范所组成,同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它部门法一样,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有其独特的调整方法。宪法以法的形式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就可以起到其它部门法不能代替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政治秩序还是经济秩序,都离不开宪法的规定。如果宪法不能在实际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不仅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种宏观秩序也无法确立起来。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迫切需要人们改变传统的宪法观念。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批判地吸收外国宪政经验,引入宪法控诉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有立法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普通法院监督三种类型。从这三种监督制度运行的经验来看,以专门机关监督的德国和以普通法院监督的美国最为成功,究其原因,在于两者都有宪法控诉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803年以来,多次运用司法审查来解决宪法诉讼,对打破州际间的市场封锁和地方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国内市场的统一,起了积极的作用。联邦德国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管理与基本法有关的案件,并规定公民达到法定人数有提起宪法控诉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常有学者提议将宪法控诉制度引入我国,并由普通法院承担此项重任。笔者认为,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实行宪法控诉制度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宪法权威,宪法权威虽来自人民的自觉遵守,但宪法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这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关键。也只有树立了宪法权威,才能转变人们传统的“宪法不是法”的观念。其次,有利于支持政府调控,排除违宪法律的作用,以便普通法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来审查各项法令的违宪问题,便于普通法院及时行使职权,以诉讼形式支持政府的调控。再其次,便于及时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劳资纠纷、“三乱”、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也易于对公民权利行使司法救济,提高公民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注释:

①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②(荷兰)格尔·范·德·唐、亨利·范·马尔赛文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70页。

③《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4月第1版第145-147页。

④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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