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监狱法”*(1)_监狱法论文

20世纪中国“监狱法”*(1)_监狱法论文

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二十世纪论文,监狱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一、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监狱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华“三王始有狱”,(注:东汉 应劭:《风俗通》。)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监狱源于夏朝。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则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逃亡西安的清朝廷,被迫推行“新政”,狱制改革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到了“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一时间,派员出国考察监狱实务,翻译外国监狱法规和监狱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讲授监狱法学,颁布监狱法则,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罪犯习艺所,筹建模范监狱等,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可以说,正是这场狱制改良运动,导致了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这就首先要将西方的监狱法律及其学说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出版了许多西方法学著作与法律,其中有关监狱方面的法律和论著主要有《日本监狱法》(注:据日本岛田正郎著《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记载:“本稿讨论的监狱法,大概是明治十四年(1888年)太政官达第81号公布,翌年大加修改,以敕令第93号公布实施之监狱则。”)、《比利时监狱则》(未译完)(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38页,1979年7月第1版。)、 《日本监狱法》(佐藤信安著,中国国民丛书社译述,1903年)、《监狱学》(谷野格著,瞿世玖 刘昕译,1906年)、《狱务揽要》(小河滋次郎撰,文萼辉、曾遇贤编译1906年)、《独逸监狱法》(小河滋次郎著,柳大谧编译,1907、1911、1913年)、《监狱学》(小河滋次郎著,明志学舍译,1909年)等,这些译著为清末狱制改良和中国监狱法学的建立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翻译国外监狱法律和监狱论著外,当时国内学者也编辑出版了一些监狱论著,如刘蕃编《监狱学》(1905年)、廖维勋著《监狱学》(1907年)、韩兆蕃著《考察监狱记》(1907年)、监狱研究社编印《监狱学》(1908年)、湖北法政编译社编印《监狱学》(1908)、王元增著《日本监狱实务》(1908年)、许世英 徐谦合著《第八次万国监狱大会报告书》(1910年)、熊元翰著《监狱学》(1913年)、刘英山编著《监狱学》(1914年)等等。这些论著尽管有的比较简单,理论深度不够,体系也欠科学,但毕竟表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了对监狱法学的研究。

与监狱法翻译和监狱法学论著出版的同时,清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狱立法活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3年),《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1905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6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1907年)等有关狱制改良的奏章行文先后被“钦定”,特别是1910年以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监狱立法、监狱改良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为此,1906年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监狱法被列为第二年的课程。同时,学制为一年半的速成科中,也保留了监狱学的课程(注: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1907年,学部通令(注:《学部通咨各省法政学堂增入监狱一科文》,《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郎记载,法律学堂还开办了监狱班(注:小河滋次郎在《清国的狱制》中记载:“我所负责教导的班与普通的学生班有所不同,为特别的监狱班,系自各地选拔来的特别学生。此监狱班,表面由法部即司法省委托法律学堂经营,实际上法部几乎一切皆不过问,完全由法律学堂独自经营。监狱班的学生总计约一百二十八人,多数选自法部的官吏或服务于大理院其他裁判所者,毕业后,任监狱官吏,执行实际业务。”(刑事法评林第二卷九期56页))。京师法政学堂在第二年与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了监狱学(注: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综上,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应当说,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已经诞生。

在研究诞生之初的中国监狱法学时,日本监狱学家、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小河滋次郎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法学家沈家本是必须提及的两位重要人物。

小河滋次郎(?—1915年),日本长野县小县郡人。曾任司法省监狱事务官和监狱局狱务课长。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学创建者之一,又以提倡废除死刑而闻名。1898年起,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聘为监狱学讲座,1907年参与监狱法起草。1908年五月,小河到北京任狱务顾问,同时自次月起,任附设于法律学堂的监狱学专科之讲席。小河“本其生平所学,为我国所用”(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1908年,小河为清政府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1910年奏报)。

“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其关于监狱法学的著述甚丰,译成中文的有《监狱作业论》、《监狱学》、《狱务揽要》、《独逸监狱法》、《日本监狱制度一斑》等。其中,较系统地反映小河监狱法学思想的,是柳大谧编译的小河的《独逸监狱法》。小河的原书1897年出版,是当时日本唯一讲述西欧各国监狱法的著作。该书分前后两编,前编包括犯罪及刑罚、犯罪防制、监狱构造及管理等;后编专述司狱官吏。小河滋次郎专著在中国的出版及其本人在法律学堂的讲课,将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说传授到中国,为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最有力之人,为变革封建旧狱制、建立近代新监狱作出了巨大贡献。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学的思想基本载于《沈寄淢先生遗书》甲编中的《监狱访问录序》、《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丁年考》、《狱考》及《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与奏折中,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监狱的宗旨 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这是他在对古今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进行悉心考证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泰西监狱,初亦未得感化之宗旨,而惟以苦人、辱人为事。迨后有仁慈者出,目睹大惨毒之方,惨刻之状,同为人类,何独受此,于是倡为感化之说,播于欧洲。更有学人辈出,相与研究,定厥宗旨”(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于是,他为《监狱访问录》作序时,一言以蔽之:“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他以为,罪犯是可以感化改造的,“顾蚩蚩者氓,自非下愚不移,讵有不可感化之理?”(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但仅靠严刑峻法不能收此效,监狱才是感化教育罪犯的场所,“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顾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注: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馆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一版。),这样,“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沈家本这种设监狱以教育感化犯人,从而防止其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于今日仍有借鉴价值。

(二)关于监狱的地位 沈家本力倡“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注: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馆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一版。),地位同等重要。他认为,“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他认为,“方今力行新政”之中国,“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要变法图强,就必须讲求监狱之学,进行狱制改革。沈家本这种重视监狱地位的眼光,令人钦佩。

(三)关于监狱法与刑法的关系 与上述关于监狱地位的主张相呼应,沈家本为主“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刑法为主、监狱法为辅之类说法的明确否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法,除罚金外,自由刑居其强半”,而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更应“采用自由刑之规制”。他对监狱立法非常重视,指出:“纲纪一国必以法律组织,监狱依然”。一监之内,“上而官吏有服从之职务,下而囚徒有遵守之事项,大而惩罚赏誉,小而日用饮食”,都必须明确规定(注: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馆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一版。)。“举凡建筑之法,待遇之法, 监督之法”(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均须“酌理准情,区画周至”(注: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6。)。于是,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脱离(沈家本还主持指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相平行,成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沈家本对监狱法与刑法关系的解释及其为使监狱法与刑法等法律相独立、相平行所做的努力,对于中国监狱法学及监狱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监狱法学研究 沈家本非常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他说:“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注:清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5。)而“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咨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注:清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寄簃文存》卷5。)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宣传西方监狱法律和监狱学理, 本文前述的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的外国监狱法律和监狱法论著,法律学堂开设监狱法学课程,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华讲学等,均是在沈家本的主持和力倡之下进行的。

(五)关于监狱法的内容 如前所述,《大清监狱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之下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监狱法,但仍不失为清政府的监狱法典草案。作为草案起草的主持人,应当说该草案反映了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基本内容的主张,从一定的意义上亦可以说是沈家本监狱法学思想的又一集中体现。“草案”分总则、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与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释放等14章,241条, 从体例结构到条文内容都比较完备,《草案》吸收并反映了当时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理论与制度,顺应了形势和改革的需要。虽然由于清政府的覆灭,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但是,它却成为北洋政府1913年《监狱规则》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款亦被国民党政府所沿用。

此外,在《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中,沈家本还对改造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编辑监狱统计等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在其他奏折与文章中,对刑罚与教育的关系、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不同罪犯分押分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综上所述,沈家本虽然没有以“监狱法学”冠名的专著,但是,他在这方面有认真的探索和精心的研究。他关于监狱法学的论述,不仅体系完整,而且内容丰富,至今仍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此,说沈家本为中国监狱法学奠基之人,当不为夸张。

二、中国监狱法学的初步发展

中国监狱法学在本世纪20—30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标志是一批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出现,一批学术专著的出版及监狱学在各大学的普遍开设。如王元增的《监狱学》(1917年成书,1924年正式出版)、严景耀的《中国监狱问题》(1929年)和《北平监狱的教诲和教育》(1930年)、胡逸民的《监狱学》(1930年)、朱士斌的《监狱学》(1932年)、芮佳瑞的《监狱法论》(1934年)及《监狱制度论》(1934年)、康焕栋的《监狱学要义》(1934年)、赵琛的《监狱学》(1935年)、梁锦汉的《监狱学》(1935年)、孙雄的《狱务大全》(1935年)及《监狱学》(1936年)、李剑华的《监狱学》(1936年)等。其中,王元增、赵琛、芮佳瑞及其著作在中国监狱法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位置。

王元增,民国元年首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后任北洋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王是清末民初狱制改革的倡导者和实行者。清宣统二年(1910年),法部派员赴欧美各国考察司法制度,王元增自备路费,随同前往考察各国监狱制度(注:王文豹为王元增《监狱学》所作序。)。回国后,他积极推行监狱改良,主持参与制订监狱法规,起草了《监狱处务规则》(1913年颁布),先在其管辖的京师一监试行,然后颁行全国。他把所辖的京师一监作为推行西方狱政管理制度的试点,注重培养监狱管理人员,并着手监狱法规的整理汇纂,他编的《狱务类编》(1913年10月初版),收集了当时通行全国的监狱规则、命令、草案等。他潜心监狱学理论研究,著(编)有《日本监狱实务》、《北京监狱记实》、《京师第一监狱作业实务汇编》、《京师第一监狱报告书》、《监狱学》等,为现代监狱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监狱学》是王元增的代表作,该书是中国最早冠以《监狱学》名称的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全面的监狱学著作之一,在监狱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该书共分十三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监狱的历史 王元增在《监狱学》的第一、二章中系统地介绍了中外监狱的沿革及万国监狱会议的有关情况。他指出:“狱制与刑制,有形影表里之关系,故二者之发达进步,必同时而起”(注:王元增著:《监狱学》1924年版,第1、2、99、 149、163、176、190、191、194、197、199、228、229页。)。这种关于监狱与刑罚关系的论述,应当说是相当精辟的。在论述中国监狱改良的开始及状况、国外监狱的历史、改良状况及万国监狱的状况时,王元增对刑罚威吓主义和中世纪监狱惨状进行了批评,同时也对约翰哈华特(John Howard 现译霍华德)监狱改良给予了高度的赞颂。尤为重要的是,王在论及万国监狱会议召开的缘由时,对监狱学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作了论述:“犯罪为各国共同之毒害,而其发生之原因,又为各国所同。虽细察明断,终难防遏。监狱者,所以防遏犯罪者也,故其学术,必聚列国而共同研究之,方能收取精用宏之益”。这些论述虽有过于简单、武断之处,但是,他重视监狱学术研究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总之,王元增关于监狱史的论述奠定了监狱史学研究的基础,以后乃至当代的许多监狱史学论著,都是在此书的基础上展开的。

(二)犯罪、刑罚及犯罪的预防 本书的第三、四、五、六、七章集中反映了王元增关于犯罪、刑罚及犯罪预防的主张。

关于犯罪及其原因,王元增认为,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他认为,法令的繁密,人口的增加,贫富的悬隔,社会制裁的消灭等,均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王元增的犯罪社会原因说虽然比较简单,但仍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关于刑罚的目的,王元增认为应是“一面以矫正犯人,使自知改悔,是为改善主义(即特别预防);一面以减少犯罪,使人各相安,是为防卫主义(即一般预防)”这与当代刑罚理念是相吻合的。

关于刑罚的种类,王将之分为自由刑、财产刑及名誉刑三种,并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自由刑。为了防止滥用自由刑的弊端,王对刑事政策学上的种种限制,如责任年龄、幼年犯特别处分、短期刑的限制、赎罪制度、扩张罚金刑范围、保证制度、犹豫制度、不定期刑等给予了肯定。王元增特别强调:“刑罚者,所以辅教化之不足,如欲预防犯罪,当以教化为本”。应当说,这些主张是极有道理的。

关于执行自由刑的方法,王元增主要论述了杂居制(使多数之犯人起卧于同一之监房,并就役于同一之工场)、分居制(独居拘禁)和阶级制(折衷制、累进制)三种。其中,他对杂居制的批评最多,而对阶级制给予了肯定。同时,王对假释制度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其利有五:1、可以为监狱特别奖善惩恶之具;2、可以促犯人自新;3、 可以补救长期自由刑之弊;4、可以试验犯人有无累犯恶性;5、可以验科刑轻重之是否得当。王元增的上述观点,除少数有所过时外,绝大多数还是适用于当今的。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理论上肯定阶级制是一回事,实际上能否如此是另一回事。北洋政府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监狱大部分仍沿用封建式的管理制度,实行的仍然是杂居制,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新监对部分犯人实行有限制的杂居制,即白天共同作业,夜间分房监禁。当时的监舍简陋拥挤,黑暗状况一如既往,甚至较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犯罪的预防,王元增主要从保护出狱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科刑及行刑,属于国权之作用,当然由国家机关任之。而刑期终结后,使出监者复归良民的生活,不至再犯者,则为社会之任务。然预防犯罪,究亦国家应有之责任。故国家对于此种任务,须兴以相当之助力。乃可得刑罚权之效果。所谓相当之助力者,第一,须解除社会之反感,第二,为囚人谋生计之准备,第三,为囚人选择境遇。”王元增的这些论述,为中国的预防重新犯罪理论奠定了基础。王还进一步论述了改良监狱与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关系:“改良监狱与保护事业二者有形影相联之关系,盖保护事业不发达,则改良监狱终难收效,即收效亦属甚微。故凡改良监狱之处,必须筹设出狱人保护事业,以为之助,而后乃可得完全之效果。”(注:王元增著:《监狱学》1924年版,第1、2、99、149、163、176、190、191、194、197、199、228、229页。)这种将监狱改良与出狱人保护及犯罪预防联系起来进行考虑的论述,在当时是相当深刻的。此外,王还从消除贫困等社会原因及健全法律观念等方面论述了对于犯罪的预防。

上述内容,严格说来属于犯罪学的范畴。但如前所述,关于刑罚的目的、执行自由刑的方法及出狱人保护等,是监狱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王元增的这些论述对于当时乃至现代的监狱法学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监狱管理 本书的第8至12章, 王元增分别论述了监狱构造法、监狱管理法、监狱监督权、监狱会计、监狱统计等内容。

(四)感化教育 在本书的最后,王元增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感化教育。他指出,感化教育是对于不良少年及幼年犯罪之绝对无责任者并未满16岁之幼年犯,认为可施感化教育者设。感化教育的方法分家庭感化与集合感化两种。王元增对感化教育的论述虽然与现代监狱法学不同,但他重视感化教育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

从现代监狱学的角度看来,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某些分析是简单了一些,有些观点亦值得斟酌。但是,这并不能影响该书在中国监狱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应当承认,后来的许多监狱学研究都是在王元增此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赵琛(曾任国民党首都高等法院院长)的《监狱学》是中国监狱法学初步发展阶段的又一监狱学力作。该书于1932年出版(后于1933年、1937年、1948年等多次再版)。此时,国际监狱会议已召开了十届,教育刑论早已取代报应刑论而风靡于世界,刑罚目的观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人们由注重自由刑的裁判而转向自由刑的执行,监狱改良不断深入,监狱法学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赵琛的《监狱学》较之前人的同类书亦有了较大的发展。该书分绪论、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监狱之制度、犯罪之预防、监狱构造法等8编。 书中除了对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有关问题如监狱史、犯罪与刑罚、出狱人保护事业、监狱构造法等进行了更为准确与全面的阐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将监狱定义为“依国法专以囚禁受自由刑之执行者所设之公的营造物”(注:赵琛著:《监狱学》1932年版,第7、260—262、272—275、274—277、277—278、322—326、10、卷头语、11、12—13、12—13、14、17—22、177—179、179、180、180—184、183—238页。);明确指出行刑要遵循十大要旨:出狱人保护事业须注意之十大事项等。赵琛的上述分析和论述,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超过了其前人。

然而,赵琛的《监狱学》与前人同类书的主要区别,也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由此奠定了监狱学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

赵琛指出,监狱学是“关于监狱之一切原则主义学说及其法令的知识,简言之,就是研究监狱制度之学问”,“监狱学为法学系统之专门科学”,“今日各国大学法科之科目中,殆无不有监狱学之一科,而俄意等国大学,复特设专门讲座,以研究此种学问,足见其科学上地位的重要”,这种对监狱学意义及其重要性的论述,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今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说明监狱学在科学中的地位,赵琛还分别论述了监狱学与哲学、行政学、心理学、医药卫生学、经济学、建筑学学科的关系。赵琛对上述关系的分析虽然比较简单,但对于正确认识监狱学的地位还是很有帮助的,而这在监狱学初步发展的当时,是十分急需的。

在广泛收集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赵琛分三个方面——监狱学的起源、三大明星、国际会议,对监狱学的发展史作了阐述。(注:赵琛著:《监狱学》1932年版,第7、260—262、272—275、274—277、277—278、322—326、10、卷头语、11、12—13、12—13、14、17—22、177—179、179、180、180—184、183—238页。)

在赵琛之前,国内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监狱学的发展史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与明确的认识,赵琛的《监狱学》,尽管有些史料有待核实,有些观点有待商榷,但确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中国监狱学科的建设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芮佳瑞(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监狱法论》出版于1934年,此时,南京国民政府已颁布了《监狱规则》、《监狱处务规则》、《军人监狱规则》、《监狱作业规则》、《视察监狱规则》、《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等一系列监狱法规,中国近代监狱法制在形式上已趋于完备。因此,芮佳瑞关注的焦点便集中到了监狱“法”上。《监狱法论》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明确以“监狱法”而非以“监狱学”命名的而体系又较为完整的监狱法学著作。该书分绪论、总论、各论、结论、附录共5编。 绪论阐述了监狱的意义、监狱法的意义、监狱法的要素;总论阐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监狱会议、监狱参观;各论阐述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与假释、释放、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录为中国当时的监狱法规。显然,与赵琛等人只讨论监狱学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而不涉及狱内各种实务不同的是,该书的实务部分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监狱法学的角度而言,芮佳瑞的主要贡献,是在于较前人更为明确和准确地阐述了下述问题:

1.监狱的意义 芮佳瑞指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监狱的任务,为“依据法律,以国权拘束犯罪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之自由,使隔离社会,从事改悔,并为相当之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性”。监狱所使用的方法,是以作业劳役培养囚人的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囚人的性心,运动卫生康健囚人的体格,读书阅报增进囚人的知识,其目的,是使囚人“在监内对于知育德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监外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从而“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社会”(注:芮佳瑞著:《监狱法论》1934年版,第1、5—7、8—12、138—139、101—107页。)。无疑,芮佳瑞对上述内容的论述较前人更为明确与科学。

2.监狱法的意义 芮佳瑞指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一切规范与法则也,易言之,即监狱中处理事务执行刑罚之一切制度”。他认为,监狱行政与管理、囚人入监与释放、戒护给养方法、德育知育设施、以及劳役、卫生、奖惩、保护出狱人事业等,均须明定于监狱法则之中。“欲求完善之监狱,必先有完善之法则”。他进而明确指出:监狱法为实现刑罚执行刑法之法,监狱法为执行刑罚一切实务之法,监狱法为公法,监狱法为强行法,监狱法为国内法。就各国立法中存在的监狱法订于刑法之中和监狱法独立立法两种情况,芮佳瑞的观点与赵琛等人一致,即监狱法应独立立法。芮佳瑞关于监狱法的上述论述虽然有不尽科学之处(如监狱法的定义),但他治监先立法,且强调监狱法应独立立法的观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3.监狱法的要素 芮佳瑞认为,监狱法应包括严正的要素、慈爱的要素及公平的要素。他还特别指出,为达公平的目的,应贯彻“个人的待遇”,即按照囚人的性情、罪质、职业、家庭、身份等的不同,区别对待。

4.监狱法的内容及有关理论 芮佳瑞较前人更系统、全面地论述了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包括收监、监禁、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接见、赏罚、赦免、假释、释放、出狱人保护等一系列内容,可以说是当时监狱法规的一个详细的注释。但是,难能可贵的是,芮家瑞并不仅局限于此种注释,他还较前人更深刻地论述了有关的监狱法学理论。如,他从分析犯罪原因入手,阐述了监狱教诲、教育及劳役的必要性。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不外三大原因:“一为缺少德性,道德心薄弱;二为缺乏知识,盲动盲从;三为生活压迫,无独立谋生从事职业之技能”。而今若欲感化其不再犯罪,“必对症发药,启发其德性,灌输其知识,授与以技能,矫正前非而后可。故近今监狱,视教诲教育及劳役为三大要素”(注:芮佳瑞著:《监狱法论》1934年版,第1、5—7、8—12、138—139、101—107页。)。此外,他还对囚人的权利、出狱人保护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经过王元增、赵琛、芮佳瑞等人长期的经验积累与扎实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些学者的推动之下,中国监狱法学在二、三十年代有了初步的发展。这之后直至四十年代末,监狱法学始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这期间,虽然还有不少监狱法学专著、教材及文章问世,其中许多在现今仍有借鉴价值(如孙雄的《监狱学》等),但无论从学科体系的建设,还是从概念或理论的分析等方面看,基本均未超越上述三者。

至此,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概况似已比较清晰。有此重感化、讲科学、强调作业、教诲及教育的监狱法学说,似乎当时中国监狱的状况应当是环境卫生、管理科学、法制严明,而实际情况则不然:清末监狱新旧并存,封建性、买办性兼备,当时所推行的狱制改良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执行。北洋政府时期狱制改良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狱内仍充斥着腐败与黑暗,掌责、流遣、笞刑仍在实行,人犯死亡率1921年为百分之十八(直隶第一监狱及其分监)(注:法权讨论委员会《考察司法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继续打着狱制改良的旗帜,先后抛出几个改良计划,但大都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其监狱实行的是封建法西斯的狱制。因此,理论脱离实际,照抄照搬外国监狱法学说,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最主要的缺陷之一。这是研究该阶段中国监狱法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其次,作为一门学科,仅有一些文明、先进的词语比如“感化”、“教育”、“教诲”等是不够的。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基本概念或范畴作为基石,而中国监狱法学在此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这一点本文的最后将再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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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监狱法”*(1)_监狱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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