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问题的成因及特点_民族问题论文

城市民族问题的成因及特点_民族问题论文

城市中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原因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02)05-0045-04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是我国民族分布的主要特点之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民族之间散居和杂居的空间越来越大,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城市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在人口只有1亿多的少数民族中,有700多万散居、杂居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左右。有些少数民族的城市人口达到本民族总人口的20%-30%,有的接近40%,[1](P193)如回族、满族等,而且今后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少数民族人口的城市化,一方面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在散居、杂居的过程中,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之间必然有一个相互整合的过程,在这个磨合的过程中,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思维方式、性格特征等方面必然要发生激烈的碰撞、摩擦,由此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带有民族色彩的矛盾,而大中城市也就必然成为这类矛盾汇集的中心。

一、城市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城市中民族问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其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总括起来可以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客观上讲,首先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城市化的趋势,为城市中的民族矛盾、民族问题的增多提供了客观基础。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是我国民族分布的主要特点之一。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10个少数民族没有建立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完全处于散居和杂居状态,在已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45个少数民族中,又有大部分处于散居和杂居状态,例如回族、满族、朝鲜族等,他们都有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但他们却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这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汉族相差无几,人口素质也相对较高,散杂居在各大、中城市的比例也较高。再如蒙古族,人口有480多万,其中有100多万散居和杂居在全国各地,占总人口的20%。[2](P85)55个少数民族中,有700多万散居、杂居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中城市之中。而且随着社会和民族的现代化,少数民族人口的城市化趋势必将日趋明显,这就在客观上为城市中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成员与民族成员之间产生一系列带有民族色彩的矛盾,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其次,我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传统文化的差异是城市中民族问题增多的又一个客观原因。我国地域辽阔,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在生活方式、经济类型、历史传统等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民族特色和区域性特色,形成了不同的传统文化。尽管在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在少数民族城市化的过程中,各民族传统文化上的共性越来越多,但是这种传统文化已深深地积淀于民族成员的潜意识之中。从表层上看,散杂居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成员,在语言、地域、经济生活等方面,和其他市民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从性格特征、思维方式的深层次上看,各民族成员还保留着浓厚的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生活在城市中的各民族成员之间在交往联系的过程中,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必然有一个冲突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民族之间传统文化发生激烈的碰撞、摩擦,客观上是难以避免的。比如,在饮食方面,穆斯林民族忌食猪肉、自死物和动物的血液等,而汉族却喜欢吃猪肉,几千年来,猪肉是汉族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肉食。对于穆斯林民族忌食猪肉,有些汉族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不可思议,个别汉族人在和自己比较惯熟的穆斯林交往中,往往以此“开玩笑”,其不知这种“玩笑”是对穆斯林的极大不尊重,这不仅会伤害他们之间的个人感情,而且往往会伤害民族感情,引起纠纷和民族矛盾。

从主观原因来讲,首先仍有一部分汉族人“大汉族主义”思想严重。这种思想在他们同少数民族成员的交往中有意或无意地流露出来,引起少数民族的反感。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但是生活在现代都市的部分汉族人对少数民族缺乏了解和认识,他们往往把少数民族地区想象的“极其落后”,是“荒蛮”之地、“尚待开发”等等。因此,他们在和少数民族成员交往的过程中,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语言文字等不一定是尊重的,对少数民族的评价也不一定是客观的。因此,有意无意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如果美国人问他:“中国是不是极其落后?是不是荒蛮之地?是不是茹毛饮血?”那么这个中国人对这个美国人的无知和想象必然产生很大的反感,同样,如果一汉族人也这样问一个少数民族成员,那么这个少数民族成员同样会反感,甚至引起矛盾。

我国少数民族居住在边疆或接近边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再加上历史原因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00个旗县市区,目前有70%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属于国家贫困县的有29个。[3](P68)而面对这样一种经济状况,散居或杂居在城市发达地区的蒙古族,从心理上有一种压抑感,因为他们可能经常听到“内蒙落后”、“内蒙需要照顾”等字眼。我们中国有句古话:谁不说俺家乡好。内蒙古经济落后,但不至于落后到“吃生肉、喝生血”的地步。尽管评价者是指内蒙古地区,是站在地区的角度来评价,而听者如果是蒙古族,那么他是站在民族这个角度来听的。因此,类似的评价必然有伤听者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从而引发民族矛盾。

其次,近年来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也是城市中的民族问题增多的又一个原因。

总体来看,散居和杂居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中,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广泛地分布在党政机关、工矿企业、文化教育、商业贸易等部门及领域。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在城市人口中总体比例小,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自我意识突出,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对于自身民族的历史地位和发展特别关心;对于其他民族对自身民族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对自身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是否尊重十分敏感;对于其他民族或民族成员对自身民族的歧视、侮辱等现象反映十分强烈。如在上海,80年代发生由歪曲、丑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群众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所引起的少数民族抗议、声讨事件……1990年沈阳市一新闻单位误将一个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朝鲜族老干部花甲祝寿活动作为铺张浪费的典型在报上进行了批评,此事在全市朝鲜族当中引起较大轰动,朝鲜族纷纷上访沈阳市民委,要求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俗……1994年四川成都发生《脑筋急转弯》事件波及全国。此外,像天津、河南等地均发生过类似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多以游行、请愿、抗议等形式出现,而不像农村、牧区那样以纠纷、械斗的形式出现。并且它的涉及面广,连锁反应快,甚至影响到国外,给一些国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国际上的反华势力以口实。所以,城市中的民族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城市民族问题的特点

总的来讲,城市中的民族问题大都发生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与复杂性。

城市中民族矛盾的长期性是由民族发展规律决定的。只要民族存在,那么民族之间的矛盾就存在。民族的消亡是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毛泽东曾经指出,首先是阶级的消亡,而后是民族的消亡。我国民族之间的差异不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很难在短期内消除的。因此,城市中的民族问题也必然长期存在。1999年12月,“全国第一次城市民族工作会议”胜利召开,这也表明城市中的民族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城市中民族问题的复杂性,首先是表现在产生因素的复杂性。有宗教原因引起的,有风俗习惯引起的,也有经济原因引起的。其中经济因素是个很重要的方面,这里谈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成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比如:20世纪60-70年代,一大批汉族农民迁入内蒙古地区从事农牧业生产,改革开放后,个别嘎查在牲畜和草场重新包产到户时,“和当地的蒙古族相比,汉族往往分到少量牲畜,这样他们既无法继续挣集体工分,又难以靠少量牲畜为生”,[4](P536)这样必然导致散居在这一地区汉族人心理上的不平衡,与当地的蒙古族发生一些矛盾。同样,一个蒙古人或一个满族人,他们散杂居在城市中,如果他们个人的利益或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自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发生纠纷或产生矛盾,势必影响到两个民族的正常关系。其次,城市中的民族问题产生的具体环境和背景也是复杂的。有的是个别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的是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的矛盾。这里既包括有意识地歧视他民族成员引起的,也有在无意识中伤害了其他民族成员的民族感情引起的,既有大汉族主义的因素,也有极端民族主义的因素等等。

2、突发性与连锁反映性。

城市中民族矛盾的产生,不仅与民族成员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有关,而且与大汉族主义、民族自我意识的强弱有关,更重要的是与民族成员的性格特征甚至情绪也有直接的关系。两个不同民族成员在交往联系中,往往对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带有民族色彩的矛盾及其后果大都“始料不及”,令双方都感到“惊讶”,突发性比较强。一个玩笑或无意识的一句话,对于汉族成员来说可能觉得并不过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而对于少数民族成员来说,“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伤害,而且是对自身民族的一种侮辱”。不是“没什么大不了的”,而是“非常严重的”。类似事情的发生往往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人员,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矛盾双方均无思想准备。

近年来,随着大众媒体的普及和现代化通讯事业的发展,大大加强了城市中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的联系,由于他们人数少,因此民族认同意识比较突出,同一民族之间联系非常密切,民族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很大的地区,引起一连串的反响,波及面广,时间长,如果处理不好,还有可能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和扩大。

3、民族个体矛盾与民族矛盾的互相渗透性。

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和民族矛盾是民族问题中的两个不同的层面,这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首先,个体成员之间的矛盾,不等于民族矛盾。它是属于个体之间带有民族色彩的矛盾,它往往具有直接的特点,是通过不同民族成员的直接接触产生的,一般来讲,它的影响是局部的。但这种民族个体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也会转化为单位族际之间的矛盾。比如,1992年发生在河南某地的一起民族事件就是如此。最初是一个汉族人和一个回族人开玩笑,伤害了这个回族人的宗教感情,引起了这个回族人不满。当夜,这个汉族人又悄悄地将回族人的忌食物挂在了这个回族人的家门口。此事传开后,激起了当地回族群众的强烈不满,进一步引发了当地回汉民族之间的冲突与械斗,致伤人命。

其次,民族矛盾也会影响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矛盾。从历史上看,如果两个民族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关系是比较融洽的,风俗习惯也是近似的,那么,发生在个体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也就比较少。比如在我国北方,蒙古族和满族,这两个民族都是以“马背上的民族”著称于世,无论是从民族性格、还是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共性的东西比较多,因此,这两个民族的个体成员在交往过程中,他们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就比较少。近年来在城市民族问题中,这两个民族之间几乎没有发生过影响较大的民族事件。反之,如果两个民族在历史上积怨比较深、隔阂比较多,那么,在民族成员的直接接触中,摩擦、纠纷、冲突也就比较多,这一点,中东地区的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表现的最为明显。在我国,各民族之间政治上是平等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为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彻底消除(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总体上相对落后),民族之间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在少数民族城市化的过程中,各民族成员在交往联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戒备心理,这种民族族际之间的差异,也必然在城市中不同民族成员的直接接触中反映出来。总之,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民族族际之间的矛盾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从近年来城市中发生的民族事件来看,大多数都是由民族个体成员的个人行为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因此,大力开展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是减少城市中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城市中民族问题解决的基本途径

1、大力开展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无论是城市化中少数民族还是城市中的汉族,他们的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所以大力宣传和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使之树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减少城市民族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的教育功能和宣传部门的影响力,使汉族同志充分认识到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的重要性,也使少数民族成员深刻地理解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不都是民族矛盾,尽可能将这些带有民族色彩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从1982年开始在大中专院校开设“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并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种形式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班和讲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近几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大中城市里没有发生过较大的民族事件。

2、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积极作用。

在少数民族城市化的过程中,许多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他们了解本民族的特点及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大都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他们在少数民族中(特别是本民族中)有较高的威望,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让他们在少数民族中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特别是民族事件发生以后,让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去说服和教育少数民族群众,其作用和效果是汉族干部不可代替的。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需动迁一座清真寺,在动迁和经济补偿问题上,部分穆斯林群众和有关部门产生了分歧,如果强行拆除,必然会在穆斯林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在全国引起连锁反应,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工期比较紧的情况下,统战部门一个回族干部,去和穆斯林群众协调,在没有增加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运迁工作顺利完成。一方面说明穆斯林群众识大体、顾大局,另一方面说明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加强法制教育。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法制教育,依法治国,依法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也是化解城市中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正确处理民族感情和法制的关系,不能以情代法,对于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成员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同样对个别少数民族成员,特别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借口民族事件、民族矛盾,煽动民族情绪、制造事端、挑拨民族关系的行为也要依法严惩。

4、认真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在少数民族城市化过程中,首先要切实保障散居和散民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落实少数民族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工作中应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其次,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适当帮助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对待群众的正常宗教信仰不得随意干涉。同时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严惩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再次,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继续做好城市化散居和杂居少数民族群众的特需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安排好少数民族节日的组织和供应工作,使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体会到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以及汉族同志的关心。这些都是减少城市中民族问题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国近年来城市中民族问题增多的实际状况,研究和探讨城市中民族问题增多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把握城市中民族矛盾的特点,探索新时期我国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寻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收稿日期:20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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