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税制改革中几个理论和实际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税制论文,实际问题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当前税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时间。这次税制改革的广度与深度超过我国建国后历次税制改革,所提出的整体方案和确定的战略目标都是正确的。税制改革运行平稳,没有引起大的经济与社会震荡。但这样大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中进行,不可能不出现一些问题,在经济体制转轨、新旧体制磨擦中,必然会引出新矛盾、新问题。
一、目前税制改革中遇到几个理论难点
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又用来指导实践,税收理论也不例外。近十年来,我国税收理论有了很大发展,对税制改革实践和税收工作指导意义愈来愈明显,但也暴露了税收理论落后于实践。当前税制改革在有些理论阐述上还很不成熟,举例如下:
1.增值税确定为价外税与消费税确定为价内税的问题。
我国这次税制改革,流转税改革成为最核心内容,全面推行增值税构成流转税改革的重头戏,而推行消费税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开征是进行二次调节(或特定调节)需要,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在解释增值税时确认为价外税,而把消费税确认为价内税。为什么作这样确定,如何自圆其说?同是流转税,同样是建立在税负转嫁理论基础上,同样是消费者负担,解释为一是价外税、一是价内税,从理论上如何说清楚尚待探讨。有人解释说消费税价内税是指课消费税项目在原价格内已包含有税负,这次改革没有提高税负,故强调其是价内税;在宣传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是为了鲜明体现增值税转嫁性质,不是生产经营者负担税收,而是消费者负担税收。难道消费税不是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吗?至于增值税在生产环节主张税款与价格分开,在零售环节又不分开,也只能从习惯上解释,而不能作理论上解释。因此我认为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为价外税、价内税同时存在的解释似应该统一起来为好,以减少解释上难度。
2.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与价外税性质的问题。
在税制改革多种宣传资料中,十分明确解释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但如何计算增值额操作上是迄今尚未解决问题。同时,为了规范增值税的计算,强调增值税为价外税,是价税分流的,这又给增值税新增价值课税与价外税的理论出现难点。因为价格是价值货币表现,新增价值也在价值之内,价格应该反映全部价值。因此,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特征出发,重新研究它的定义。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本世纪五十年代首先在法国诞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把增值税在欧洲共同市场范围内实行共同税制,我国有的税务专家在介绍欧洲经济共同体增值税时写了如下一段话:“现代增值税制最纯粹的形式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并不是由消费者直接向政府交纳,而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各中间环节分阶段征收的。……增值税采用抵扣制,最终的实际税收负担落在最后的消费者身上,从而使中间环节不承担任何税收。”(见各国增值税上册第3页)这样阐述比较能够反映增值税的性质,我认为,似不必强调增值税是对新增价值课税,只要强调税收抵扣制度可以避免重复课税,有利于社会化大分工和专业化协作。
3.税收中性与非中性问题。
我国当前税制改革中建立规范化增值税是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十分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为了避免对经济产生扭曲,增值税对各个行业和各种经济成份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促进公平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作用”。这种观点从中性这一角度看无疑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税收中性本身是一个有争议问题,甚至有人认为中性仅仅是一种空想。(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从税收本性来看,它本身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税收绝对中性是不可能的,但相对中性,即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税收干扰市场机制的运行和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增加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治税思想是可以成立的。我认为在税制改革中应提出税收中性和非中性两个方面,分清哪些可以考虑选择中性,哪些选择非中性。为消除过去重复课税而实行增值税这种中性应该提倡,而对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非中性就得强调。在这里,要把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结合起来,不能只讲税收中性而不讲税收非中性。
二、关于税负问题
税负问题是税收核心问题,当然也是这次税制改革核心问题。
这次税制改革在税负水平上指导思想是十分明确的,即维持原来的税收收入总规模,不因改革税制在总体上增加负担,这样有利于新税制实施,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物价稳定。
从具体内容上看,停止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和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国家少收即国营企业受益约100亿元;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水平由原口径换算而来,总体上没提高税负;企业所得税对国营企业来讲由55%降到33%;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由八级累进税率改为33%,还设了两档照顾税率,都体现了税负减轻。
但是,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结合体,在税制结构调正过程中,标准税率确定为一个(17%),另设一个低税率(13%),通过税率简并各行各业税负水平必然有升有降。就目前情况看,尽管我国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是不变的,但中观税负水平(地区)与微观税负水平(企业)不可能是不变的。税收对价格影响与税收对生产影响更多地要看微观税负水平变化。
就目前已经掌握增值税情况看:零售企业税负水平是下降的,原零售企业营业税税负5%,现增值税税负水平抵扣后约2.5%左右,约降低50%。可是批发企业营业税税负原按进销差10%计算税款,现增值税按17%计算,测算增0.44百分点。工业企业抽样调查约有27%增加了税负,其余是持平或有所降低。这些由于税率结构简化和征收计算方法上变化而引起税负变化有的可能要影响国家产业政策贯彻。其次,由于需要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已出现影响生产经营。……尽管税负增加影响经营面是不广的,主流方面税负水平是不变的。但要看到,税负增加和价格波动有连锁性,应该力求把影响价格波动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在推行增值税,要防止引起价格波动,也是不少推行增值税国家共同遇到的问题。
税负问题集中表现在税率上,增值税税率不宜过多这已是共识。一般地说,增值税税率可分为:最高税率、基本税率(或称标准税率)、低税率、优惠税率。我国由于实行消费税,增值税最高税率可以免设。出口为零税率可视对出口的鼓励,另应增设一档优惠税率,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这一档优惠税率我建议可设计为5%。
三、关于税收机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税务行政效率和税收成本的问题。法国理财家柯帕特曾讲过一句话:“课税的艺术好比拔鹅毛,讲求如何能够取得最多的鹅毛,听到最少的鹅叫。”最多的鹅毛与最少的鹅叫,这是讲治税艺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问题,要研究寻找最优的税负水平和区间,而且还要十分讲究税务行政效率和最低税收成本,即以最少的税务行政支出而能取得尽可能多税收。
这次税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税务机构的改革,分设国家税务局主管中央税的征收,设立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的征收。考虑到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地方税务机构并在地方财政局内为宜。至于中央税务机构设置形式可以按市场体系发展和发育程度设置征收机关,改变目前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税务机构的局面。其取舍标准就在于是否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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