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预算执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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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约束力差,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屡查屡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重点是围绕中央部门业务活动,对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核实审查,同时围绕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加强对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如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等。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一是未经批准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基本支出。二是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部分部门和单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未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在购买车辆、会议招待等方面较为突出,违规的形式也更为隐蔽,比如事业单位利用所办的经济实体支出本部门会议招待费、车辆购置费等。三是人为调整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界限不清,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四是挤占挪用下属单位经费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这种形式比较常见、多见。

这些审计人员“耳熟能详”的问题,几乎在每年的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上“榜上有名”。从实际情况来看,问题屡查屡犯的原因不仅仅是部门预算单位整改力度不大,也与一些深层次体制问题存在必然的联系。如基本支出保障不足的情况,目前基本支出的预算定额标偏低,部门人员经费捉襟见肘,加之各部门信息化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物业管理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明显增加,财政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不能保障各部门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由此导致的基本支出挤占专项经费问题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普遍存在,还有一些部门采取向所属单位摊派、乱收费或截留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等手段弥补基本支出的不足。甚至有一些地方还利用这些违法手段为职工超标准发放津补贴,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对下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参考性不强。在中央部门预算审计中,部门的实际决算情况与其上报到财政部门的决算情况往往存在不相符的情形,也就是说审计的结论实际上是影响了预算科目的最终执行结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对全国人大审核中央预算、决算提供参考依据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以审计发现的上年度部门结余资金用于当年支出应纳入而未纳入本年度预算的问题为例,审计部门将发现的这类问题上报后,财政部门在下年度预算时仍然依据其数据库中上年度的决算数据,不参考审计结果予以调整,预算执行审计对下年度预算提供参考的作用无法体现。这与体制也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中央决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拨付各部门的数字列报支出,而部门决算按基层单位的实际支出数编报,财政部报给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决算和部门决算编制基础完全不同。因此,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所反映的实际结果,对人大批复中央政府决算没有多少帮助。

(三)缺乏强有力的“尺度”,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进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依法审计之时,有时会碰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规定界限模糊的尴尬境地,在国家经济生活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财政部门尚未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预算支出和定额标准。经批准的预算是部门执行审计中的一把重要的“尺子”,如果“尺子”本身存在缺陷,以此为基准开展审计,难以对预算执行的合理性作出评价。而一套科学的预算支出和定额标准需要在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中逐步建立起来,这在主观上需要有关各方的长期重视和努力,客观上需要积累和完善的时间。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现象,并且是一些带有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如对事业单位开办公司的问题,国家对于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开办公司已明令禁止,对于事业单位开办公司的政策还不十分清晰。政策上的盲区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开办公司;二是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如工会投资兴办公司等形式存在,投资资金复杂多元化难以查清;三是这些经济实体或公司在人员机构、取得收入的来源、支出范畴与事业单位不能完全脱钩,依附事业单位本身的各项职能和资源获取高额收入;四是审计发现事业单位兴办的公司目的多半是为了提高职工福利,既不符合国家关于津补贴发放的相关政策,又脱离了预算管理。对于此类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尺度”,审计定性方面也各不一致,有的直接把此类问题作为“小金库”情况,有的作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四)绩效审计意识和成果不突出。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把加大绩效审计力度作为审计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表明,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监督很有必要,但并不是监督的全部。目前,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还是以合规性审计为主,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政制度,审查预算是否及时拨付、是否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以及有无挤占挪用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如某审计机关在对检验检疫系统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结合检验检疫部门对三聚氰胺的检验职能,审查了检验检疫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对发挥检验检疫职能的影响等等。但总的来说,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结合绩效审计,还是较少的,成果也不够突出。

几点建议:

(一)从体制源头解决问题。要积极跟进我国相关制度改革配套,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强化部门预算的约束力,严格预算控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加大决算审计力度,将决算成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切实提高决算的完成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效益性。在分析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探索绩效审计新思路新方法。如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将财务收支决算书与年度预算数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差异以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以评价有关支出的合理性。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支出结构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型,可以重点选择公车费用、会议费、招待费、考察费等费用支出进行多向比较,分析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效益型。

(三)建立追踪机制强化整改落实。探索建立一套完备的审计整改追踪机制,确立合适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归口管理,或者与地方审计机关相结合,把审计整改情况落到实处,避免整改流于形式。形成追踪的长效机制,从审计的角度,以监督的方式协助促进被审计单位的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确立违规问题的分类标准和分类原则,按类别实行科学的分类,偏于整改情况的落实追究;与建立被审计单位信息库相结合,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数据库,以利于及时追究和反馈情况;对于落实整改难度较大的相关问题,要积极研究可行性,分析情况查找原因。

(四)积极推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坚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署的工作发展规划之一,要深入推行对中央部门预算的公告情况,增强公告的透明度、加强公告的细化、提高公告的平实度,让广大民众清晰、深入地了解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逐步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加强公告的多元化,把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宏观政策、中央部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落实情况等纳入公告内容,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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