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殷庭山竹书“天法”看战国时期的每亩产量和生产力_食货志论文

从殷庭山竹书“天法”看战国时期的每亩产量和生产力_食货志论文

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亩产论文,生产率论文,战国论文,山竹论文,田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的粮食亩产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现存文献中的有关资料十分稀少和零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80年代公布的银雀山竹书中有《田法》篇(注:见《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 1985年第4期。),一般认为是战国时代齐国的作品,其中比较集中地谈到了粮食亩产、每个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但对这些资料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分歧尚多。李学勤先生作了《〈田法〉讲疏》(注:载《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对《田法》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我想在这个基础上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正于读者方家。

一、粮食亩产量

《田法》中有关于粮食亩产量的明确记载: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注:本文所引《田法》均据《文物》1985年第4期,原缺字亦根据整理者的意见补足,下同。)

这里的“亩”是什么亩?整理小组注云:“小亩与上文大亩相对,疑指百步之亩。《汉书·食货志上》记李悝尽地力之教,谓农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产量与此接近。”李学勤据孙诒让说,指出李悝是据下地而言,与《田法》“下田亩十三斗”接近,推知简文所说的小亩就是《食货志》李悝所说的亩,即周制百步之亩。按,《食货志》李悝说“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是按百步为亩推算的。又,《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田法》简文则云:“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两者正相吻合,大致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国,尤其是东方各国农民家庭的规模。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李悝所说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属于授予下地之家,是有道理的。战国时代黄河流域各国亩产水平不会相差很远,现根据《田法》所载亩产与《汉书·食货志》接近,推断《田法》中的小亩即《汉志》中的周亩,提供了可以导致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但要证成此说,还需在亩制和量制方面作些必要的说明。

有的学者认为,《田法》是齐国的作品,齐亩比周亩小,《田法》的小亩应系齐亩,1齐亩相当于0.64 周亩(注:吴慧:《银雀山竹书中的粮食亩产》,《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杨兆荣:《银雀山竹书田法同于李悝田法》,《思想战线》1996年第 3期。)。我认为西周时代齐国确实行过小于周亩的“东亩”制,这种习惯到后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但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增多,齐国也逐步实行了周亩制。何以见得?战国时诸子都在说“一夫百亩”(注:如《食货志》载李悝的论述和计算即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基础;孟子说过“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者农夫也”(《滕文公下》)的话;荀子亦以“百亩一守”(《王霸》)、“五亩宅、百亩田”(《大略》)为农民占有土地的标准状态。),被认为是齐国作品的《管子》也谈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山权数》)。从当时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看,这亩只能是百步为亩的周亩。那么,有没有可能《田法》中的“大亩”是指周亩?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大亩”如指周亩,从《田法》的记载看,“一夫百亩”就会落空。而且以“小亩”为齐亩,以“大亩”为周亩,《田法》所载的各种数据也就窒碍难通(注:《田法》:“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这是指一个劳动力所负担的耕地数。以6口之家平均2.5个劳动力计,在王、霸、存、亡的各种情况下,每户占有耕地分别为60、47.5、35、22.5亩,距离“一夫百亩”的标准状态甚远。如以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算,每户占有耕地则更少。吴慧以为“一人”是指每个人,他根据《田法》中“一人而田九亩者亡”和“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的记载。以《汉书·食货志》所载每人每年平均口粮18大石(33小石)为标准,推算每大亩亩产为2大石(3.33小石),因此《田法》每小亩20斗的斗, 不可能是大石制;又由于这里推算的每大亩2大石与战国晚期每周亩产2大石的数字相合,推断《田法》大亩为周亩,小亩为齐亩。我认为《田法》的“一人而田……”的“一人”,应指一个能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相当于汉简中的“能田”,所能生产的粮食,不光管他自己吃,还得管他供养的家属吃。故吴氏的推算难以成立。)。但以“小亩”为周亩,则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到,它与“一夫百亩”之说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以《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相近来论证其亩制的一致。其前提应是两者的量制大体一致。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呢?战国的量制很复杂,以致在目前条件下还很难把它完全说清楚;但另一方面,战国时代,尤其是它的晚期,出现了量制走向统一的明显趋势。以齐国的情况来说,原来实行的是四进位的豆、区、釜、钟(釜至钟为十进)制,但后来也采用了升、斗、釜十进位的新量制。子禾子铜釜等即是这种新制的量器。实测一升合今205毫升,与每升200毫升的秦量相近。论者据商鞅铜方升刻铭“齐□卿大夫众来聘”语,推测“可能是齐国和秦国在容量制度方面曾作过交流,并且取得了统一”(注: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可以认为《田法》中的量制也是和秦量一致的(注:杨兆荣认为齐国实行五进制的量制,每升205毫升,5升为斗,每斗为1025毫升,《田法》每小亩20斗为2050毫升,这是齐亩的亩产量;而《田法》大亩为周亩,相当于1.5 齐亩,每亩产30齐斗,合3075毫升,与李悝所说的每亩1.5石(合3000 毫升)非常接近。可备一说(参见吴慧:《银雀山竹书中的粮食亩产》,《平准学刊》第5 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杨兆荣:《银雀山竹书田法同于李悝田法》,《思想战线》1996年第3 期。)。不过,齐国量制采用五进制以代替四进制的时间似乎不长,很难肯定出于战国较晚时期的《田法》采用的是五进制;而且这种说法也和《田法》其他的记载发生矛盾。从《管子》的有关记载看,战国时齐国的量制更接近秦国的量制。)。至于魏量,似比秦量稍大。如安邑下官铜钟,刻铭为“大斛斗一益少半益”,实测1益(升)容量为225毫升(注: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至于《汉书·食货志》李悝谈魏国亩产的那段议论中的量制,吴慧把其中谈到的每人平均口粮数,与秦律汉简中所载口粮数字相对照,推断班固在整理资料时已将魏量换算成汉量,文中的“石”是一斗2000毫升的汉大石(汉承秦制, 也是每升200毫升)(注:吴慧:《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如此说能够成立,则《田法》中所载量制与《汉志》李悝所说的量制完全相同。也有人认为《汉志》的石是魏量(注:杜绍顺:《战国至汉初一般亩产量探析》,中国秦汉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广州,1996年。);不过即使是这样,也并不能改变、甚至更加证实《田法》与《汉志》所载亩产接近的事实(注:如按齐量每升 205毫升、魏量每升225毫升计,则《田法》每小亩20斗等于魏量的18.2 斗,这和《汉志》李悝所说的每亩1.5石更加接近。)。

《田法》和《汉志》所载亩产量,也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注:《管子·轻重甲》:“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1钟当为10釜。 又《海王》说“百升为釜”,可见是十进量制,一釜相当于一石。)。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材料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这个地方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注:参见拙作《我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 引文中“嵩山”原作“常山”,据《管子集校》改。)。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 一人30亩,五口之家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1石,折成周亩则是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1.5石稍高,但总产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与《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

二、每个农户所负担耕地和所提供粮食

确定了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估算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不过还要有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的数据。关于当时的农民在各种状态下所负担的耕地和所能提供的粮食,《田法》的作者有以下的估计:

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1)

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2)要对上述简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就要首先弄清这里“大亩”之所指。李学勤在《讲疏》中作了一个推算,他根据《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依简文中家六口计,每月粮食90斗,按上引简文(2)提出的要求, 分别算出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每户所需的年粮食生产量;然后假定1大亩为6小亩,据简文(2)分别算出在王、霸、存、 亡各种状态下各农户负担大亩数所能生产的粮食数量。其结果如下:

简号各 项 要 求王

霸 存

(2)

每户所需年产粮食数 3240斗

2160斗 1620 斗 1080斗

能供食月数 36

24

18 12

(1)

“一人”所耕大亩数 24

19

14

9

所产粮食数 2880斗

2280斗 1680斗1080斗

他认为这两项计算结果大致相合,故可认定1大亩等于6小亩。

我觉得李学勤先生对《田法》中大亩的亩积估算过高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把《田法》中“一人田大亩廿四者王……”的“一人”理解为“受田百亩”的“一夫”。在有关古籍中,“夫”可以指成年男子,可以指以成年男子(家长)为代表的农户,也可以指一个农户的标准受田数,即所谓“百亩为夫”。“一人”当然可以指“一夫”,但一般只能指“一夫”上述三个义项中的第一义项,而不能指第二第三义项。把“一人”视作一个农户,自然就会把“一人”能负担的亩积夸大了。

简文“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中的“一人”,既不可能指一个农户,也不可能泛指所有的人,它应是指有劳动能力、能从事田间劳动的人,即农业劳动力。按中家6口、2.5个劳动力计算,每户负担的耕地,在王、霸、存、亡的各种状态下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这样的大亩绝不可能相当于6周亩。我认为,假定1大亩为2.4 小亩比较合理。若然,则每户负担耕地折合小亩在各种状态下分别为144、114、84、54小亩。按每小亩2石计,每户年产粮分别为288、228、168、108石; 以六口之家年食粮108石计,其粮产量分别为其消费量的2.67、2.11、 1.55、1.00倍。兹列表如下:

各 项 要 求王霸存 亡

每劳力负担耕地(大亩)241914 9

每中家负担耕地(大亩)6047.5 35 22.5

中家负担耕地折小亩144114

84 54

每中家年产粮食(大石)

288228

168108

生产量与消费量之比 2.672.11 1.55

1.00

中家年产可供食月数32 25.3 18.612

由此可见,假定1大亩为2.4小亩,其产量与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所要求的农作产量可供食时间长短完全合辙,全部简文都可以据此通解无碍(注:据这一计算,对霸者、存者、亡者的要求可以说是契合无间,只有对王者的要求有些差距。但按简文在各种状态下供食月数的递增规律看,王者的供食月数30月,即两年半,所谓“三岁”云云是约略而言的。按,杨兆荣的计算,《田法》大亩为周亩,亩产1.5大石, 则对上述这两条简文很难解释得通。如按6口之家2.5个劳动力算,每户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应占土地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周亩),即使是王者的60亩,只能生产粮食90石,还不够一家人一年的消费。假如“一人”理解为“每一个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则6 口之家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分别占有耕地144、114、84、54亩,分别产粮216、171、126、81石,按6口之家每年食粮108石计, 其粮食产量分别是其消费量的 2、1.58、1.16、0.75倍,根本达不到简文的要求。因而,这种推算是不能成立的。)。

240步的大亩,一般认为是商鞅变法时开始在秦国实行, 到汉武帝时才推广到原东方六国的,而银雀山竹书出土于山东临沂,被认为是战国时齐国的作品,其中记载的大亩可能是240步的亩吗? 从现有的材料看,240步的大亩,并非始行于秦国。 例如银雀山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就记载了春秋晚年晋国六卿分别实行过160步、 180 步、200步、240步为亩的亩制。我们没有理由断定东方其他国家没有实行过240步的大亩制。看来,商鞅变法的大亩制似乎是取法于东方, 但后来推行大亩制的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东方六国。但即使是在秦国,也仍然是大小亩并行的。如《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此推算,每户(一夫)约得108 周亩。这里用的是小亩制。我们不必执拗于240步亩系秦亩的老观念。 退一步说,即使240步亩制只在秦国流行, 也可能在《田法》中有所反映。银雀山竹简中实际上有不少秦国特有的词语,如李学勤谈到的“伍人”“去署”即是(注:载《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又《王法》云:“帝者谓人黔人,王者谓之黔首。”其中的“黔首”就是典型的秦国词语。战国时代各国的交往相当频繁,《田法》是当时学者设计的一种方案,其中糅合了各种制度和观念实不足为奇。

三、农业劳动生产率

春秋末年以来虽然出现了扩大亩制的潮流,但春秋战国时期每个农户所能耕作的土地并不能达到大亩百亩的水平。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如果每个农户的耕地只有54小亩,22.4大亩,他们生产的粮食仅够自己消费,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余粮,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但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似乎不可能超过 144小亩,60大亩。当时从总体来说,不存在耕地不足的问题;上述亩数被认为是可以“王”的水平,很大程度是理想化了的指标,恐怕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很充足的农户才能达到。 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应在“霸”和“存”两种要求之间, 114小亩和84小亩的平均值为99小亩, 与战国时人常说的“一夫百亩”基本一致。

以每个农户负担耕地百亩,每亩年产二石,每户年产粮食200石, 每户消费100石概算,可以对简文“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 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作出合理的解释。“什×人作者”指十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当中有几个从事农业劳动,也可以理解为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设总户数为100户,每年粮食总需求量为10 000石, 这是一个常数,则在王、霸、存、亡不同状态下的粮食供需状况如下表:

农业人口 非农人口 粮食余缺

户数 产量 消费 剩余

户数

消费数量 占总需求%

王80

16000 8000 8000

20 2000+600060%

霸70

14000 7000 7000

30 3000+400040%

存50

10000 5000 5000

50 50000 0%

亡40

8000

4000 4000

60 6000 -2000

-20%

银雀山竹书《王法》中有一段简文,颇有助于对《田法》上述记载的理解,其文曰:

臣闻今世捶(垂)拱牟戎(农)粟而食者二人,随戎(农)者一人,与戎(农)者三人,而世审节之而以足。尝试使三人一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三岁余食也;二岁俱出耒耨之端,是六岁有余食也;三岁俱出耒耨之端,是十岁有余食也。这是讲,六个人(当指有劳动能力者)中有三个人从事农业劳动,其余三个人脱离农业劳动(“牟”,整理小组释为“侵夺”,我意牟通侔,借为贸,换取也。“随农者”似指农民直接养活的人,可能指乡吏、地主之流?未敢自必),“审节之而以足”,这和《田法》“什五人作者存”同一意思。《王法》的作者又说,假如原来不从事农业的三个人都种地自给,那么一年就能多出(一个人)三年的粮食,两年就能多出六年的粮食,三年就能多出十年的粮食。

《田法》所记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在《管子》等文献中获得印证。如《臣乘马》中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即指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要占一半左右。这样的劳动生产率,就是“什五人作者存”的客观依据。《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应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十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民食十五之谷”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代表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这又是建立在“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又可以反过来以“民食十五之谷”的普遍性来证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之不虚。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剥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200石, 全家口粮用去100石,余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曾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2石、 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四、余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特点

“一夫百亩”之说由来已久,起码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孟子就说过“周人百亩而彻”。《周礼》把“一夫百亩”作为周代农民份地分配的基准,应该是有历史依据的。“一夫”不但可以代表一个农户,而且成为“百亩”的代名词,推广到份地分配以外的场合。例如《考工记》就有匠人营国“市朝一夫”的记载,注云“方各百步”,也就是“百亩”。如果不是长期实行以“一夫百亩”为基准的耕地分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以“夫”代表“百亩”地积的概念。如前所述,时至战国,“一夫百亩”之说仍然是十分流行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时期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进步呢?不是的。西周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必要劳动,藉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的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推算一下西周时期的粮食亩产量。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仍以六口之家为例,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108石(大石),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 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1 石(大石)左右(注:王德培:《论周礼中“凝固化”的消费制度和周代民本思想的演变》,《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也“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第894页。)。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也可以找到某些线索。 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用它们来推算周代的产量和生产率,首先要把引文中“夫”字的意义搞清楚。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焦循《孟子正义》云:“按夫之名从人起,亦从田起。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夫指地而言。”所言是。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续,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上述三条材料记载看,大体上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货志》所载每人平均年消费粮食18石计算,七人粮食年消费量为126石,这可视为百亩份地的平均年产量,亩产为1.26 石。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为晚后的情形。这种推算当然是很粗疏的。不过大体还可以看出发展的趋势。

从西周到战国,虽然都说是“一夫百亩”,但实际上每个农户耕作土地的面积是减少了。因而西周农民除耕百亩份地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另外有数量不少的休闲田。战国时藉田制早已取消,名义上的“一夫百亩”也往往不能保证,由于连种制的推广,休闲田也不多了。春秋末年以来,确实有一些国家在扩大亩制,但如上文所述,战国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实际上只有100周亩。扩大亩制的意义,一是鼓励垦荒, 二是减轻赋税。但要耕种100大亩,毕竟不是五口、六口、 七口之家所能负担得了的,这非要利用家庭以外的劳动力不可,或雇工、或出租、或使用僮隶。所以,扩大亩制实际上是培养小地主的政策,并没有证明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有所增加(注:吴慧先生指出,汉武帝在全国范围推广大亩制以后,百步的小亩还在继续使用,一夫百亩的小亩可称为“标准耕作亩”,《汉书·地理志》中的垦田数即为标准耕作亩,甚至唐代还有用小亩算帐的。杜绍顺则用历史地图进行实测,对吴氏的论点作了补充论证。分别见于上文所引两人的有关论著。)。但是,从西周到战国,粮食的亩产量确实增加了。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石, 则战国亩产(以每亩2石计)增加了100%;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26石,则战国亩产增加了58%。由于粮食亩产的增加,每个农户耕作的土地虽然没有扩大、甚至有所减少,但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口数却多了。这不能不说是反映了战国农业生产力的一次飞跃。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比较一下:按传统的说法,西周实行“什一而藉”,即私田和公田的比例为10:1,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则剥削率为10%。这个剥削率的计算显然是不够准确的,因为从《诗经·七月》等记载看,西周农民除公田劳役以外,还要负担其它的繁重劳役。例如其他劳役为公田劳役的1—2倍,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为10:2—10:3,剥削率为20%—30%。这大致不会太过离谱。战国中期以后,在“民食什五之谷”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出现了“见税什五”的剥削方式,如果单从粮食生产看,在这种剥削方式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5:5或1:1 ; 则剥削率为100%。但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其他副业生产, 这些副业生产的产品一般不在交租范围之内。假设粮食生产和副业生产的比例为5:2,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7:5,剥削率校正为70%左右。从20%—30%到70%,剥削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而这,又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伴随着每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增加,而是主要表现在粮食亩产量的增加(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或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民家庭多种经营的发展,由于本文集中讨论与粮食生产有关的问题,农民家庭的多种经营问题于此不赘)。西周每个农户至少负担110周亩的耕地,战国时代以“一夫”耕地100周亩为常。秦汉未见增加,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每个农户占有的土地在减少。但与此同时粮食亩产却上了两个大的台阶:西周亩产1石左右, 战国中期以后亩产提高到 2石左右,西汉中期以后亩产再度有较大的提高。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一夫百亩”似乎被固定下来了。100 周亩大约相当于现代的30市亩。这似乎是黄河流域小农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的一个常数。解放前北方的农民还在向往“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娃热炕头”的生活,原因之一就是30亩仍然是北方一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一个适当的数量。至于南方,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比这少得多。从总体看,我国历史上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精耕细作的程度提高了,粮食亩产量增加了,农民家庭生产的内容更加丰富了,所以农业生产力是发展了。这是不同于西欧的一条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西欧中世纪农民的份地数倍于中国古代的“一夫百亩”,但这并不表明西欧中世纪农业生产力比中国古代高,因为西欧中世纪耕作很粗放,粮食亩产很低。研究中国农业史,应该看到中国农业发展的这个历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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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殷庭山竹书“天法”看战国时期的每亩产量和生产力_食货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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