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佳解释推理与贝叶斯推理的相容性——基于对范#183;弗拉森的批判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容性论文,批判性论文,弗拉论文,贝叶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15.04.005 “最佳解释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以下简称IBE)”是当前科学哲学关于非演绎推理的一个主要论题,其主要思想与皮尔士(C.Peirce)的“溯因(abduction)”一脉相承。由于归纳推理是传统公认的一种非演绎推理,IBE要论证其合法地位就必定要阐明其与归纳推理是何关系,其不同之处在哪里?这就是IBE与归纳推理的相容性问题。但传统归纳推理本身有一定的含混性,这使得对二者的比较更加含混。范·弗拉森(van Fraassen)总结了传统归纳推理面临的挑战,并将上述相容性问题转换为IBE与贝叶斯推理①的比较。贝叶斯推理是对传统归纳推理的精确化,也可说是现代归纳推理。因此,IBE与贝叶斯推理的相容性问题就成为了当代科学推理中的一个争论热点。 范·弗拉森的观点无疑是这场争论的焦点,他认为IBE没有任何优点:“当IBE的概念含糊不清时,它似乎很符合理性活动;但一旦清楚地考察它,就会发现它的严重缺陷。”([1],p.131)依此思路,本文根据对IBE作出狭义、中义和广义的区分,更为细致地考察和发展范·弗拉森的观点,主张:IBE不是独立的推理,无论是在科学辩护方面还是“助发现”意义上的科学发现方面,IBE都是相容于贝叶斯推理的。 一、何谓IBE? 哈曼最早提出IBE,他把这个概念看作涵义上近似于“溯因”、“假设的方法”、“假设推理”、“消除的方法”、“消除式归纳”、“理论推理”等术语,但能避免这些术语的歧义。([2],pp.88-89)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哈曼讲,“当存在几个假说都可以解释证据时,需要选出一个正当合理的(warranted)假说而拒斥其余的假说。在该过程中,从前提——给定假说比其余假说‘更好地’解释了证据——推出结论——该给定的假说是真的。”([2],p.89)这个比较性推理就是IBE,其形式如下: E是证据(事实或观察)的集合; H解释E(如果H真,将解释E); 没有其他假设能比H更好地解释E: 因此,H(可能)是真的. 显然,哈曼的定义中,推理过程主要是一种解释上的考虑,而考虑的关键是“更好地”解释。可是“更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哈曼并未言明,这使得IBE成为了一句空谈的口号。 另外,哈曼把IBE作为对溯因推理的发展,认为IBE是一种独立的非演绎推理,他强调IBE不但可以包含归纳,而且IBE还可以刻画产生科学假说的推理过程,即通过解释上的考虑而产生猜测性假说。如上所述,由于没有言明何谓“更好的解释”,IBE在科学发现上也是一句空谈。 并且,哈曼的上述思路还有一个明显缺陷,那就是把归纳推理解释为简单枚举法,在他的文章中,开篇便说,他讨论的是枚举归纳(enumerative induction)与IBE之间的关系,“我想要论证:枚举归纳本身并不能作为一种正当合理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当某个正当合理的推理看起来像是枚举归纳的例示时,其实这个推理是另一种特殊的推理形式,我们称这种推理为‘IBE’。”([2],p.88)为达到这个目的,哈曼首先论证:1、枚举归纳并不总是正当合理的;2、当枚举归纳正当合理时,它只是IBE的一种特殊情形。([2],p.88)接下来哈曼试图表明IBE如何作为非演绎推理的基础形式。简言之,哈曼的论证方式是:先把归纳推理解释为简单枚举法,然后表明IBE独立于简单枚举法,进而得出IBE独立于归纳推理的结论。这类似于为证明“母鸡是独立于鸡的”,而把“鸡”定义为“公鸡”。 二、范·弗拉森对IBE的反驳 范·弗拉森对IBE的反驳,始于《科学的形象》(1980)中对科学实在论的批评。在该书中他主要是把IBE作为科学实在论论证所依据的推理规则来分析。但是在《规律与对称》中则把IBE作为改变信念度的理性规则来反驳。笔者认为,范·弗拉森在两个方面是偏离了方向的,即:把IBE作为反驳科学实在论的关键,以及用动态大弃赌定理(dynamic Dutch Book)作为论据反驳IBE。但是他的反驳也抓住了IBE的两个要害:一是,“最佳解释”标准含糊不清;二是,必须说明“最佳解释”标准与现代归纳推理规则(贝叶斯推理规则)有本质的不同,才能表明IBE是一种独立的非演绎推理。沿着他的论证路径,能得出如下结论:IBE不独立,并且IBE的标准相容于贝叶斯推理。具体分析如下: 在《科学的形象》中,范·弗拉森反驳IBE,是因为他认为科学实在论常常诉诸于IBE来论证不可观察实体的存在,如果能反驳IBE,也就反驳了科学实在论。然而,丘奇兰德(P.Churchland)、德威特(M.Devitt)等人指出:范·弗拉森实际上偏离了方向,科学实在论并非必须诉诸于IBE(或溯因推理),换言之,IBE并非科学实在论的首要问题。科学实在论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回应选择性怀疑论(selective scepticism):认识论上拒斥不可观察事物。([3],p.147)德威特等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因此,在实在论的辩护中,讨论IBE的合理性并不是必要的。 然而,就IBE本身而言,范·弗拉森的批评并未偏离,他的批评主要有三个方面: P1、IBE把“最佳解释”的假说H看作(可能)是真的,需要给出辩护。“IBE规则是关于从历史地给定的假说库X中选择最好的规则。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与我们努力斗争而形成的理论相竞争的理论,也没有人提出来这样的争论。因此,我们的选择只是从矬子里面选高个。”([1],p.143)既然是“矬子(bad lot)”,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该假说库中包含真理? P2、要使得IBE独立地适用于在竞争假设中进行选择,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评价“最佳解释”的标准要么是含糊的(如简单性),要么来自于贝叶斯推理。([4],p.22) P3、在根据证据合理地修正对假说的信念度的过程中,解释上的考虑会导致大弃赌,因而IBE不能作为理性观念的基础。这里讲到大弃赌是指动态大弃赌,即当一个人的置信度一旦违反条件化规则,即Pre(h)≠Pr(h/e),那么他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大弃赌。 上述三个批评中,P1延续了选择性怀疑论,要回应P1的话需对“最佳解释”的评价标准进行澄清;但是P2又指出,这样的标准一旦清楚地给出就属于贝叶斯推理,这表明IBE不能单独地作为推理形式;P3进一步指出IBE的倡导者们想要用IBE来指导贝叶斯推理的使用,这不仅是越俎代庖,而且是误入歧途的([1],p.169)。因为解释上的考虑会导致动态大弃赌。 P1和P2是范·弗拉森前期的批判重点,然而到后期《规律与对称》则更为注重P3的讨论。P1和P2准确地指出IBE的问题在于“最佳解释”的判断标准模糊,P2和P3也正确地引导我们要在比较IBE与贝叶斯推理的关系中澄清这个标准。但是,P2和P3对IBE的批评侧重点不同,P2的合理之处在于指出最佳解释的标准一旦明确,就属于贝叶斯主义,P3由于采用了动态大弃赌,所以认为IBE不能在贝叶斯框架中重构。笔者认为,P3把“动态大弃赌定理”作为其论证的根据是不妥的,因为该定理已被表明是不成立的([5],p.110)。因此,P1、P2的批评是命中要害的,P3却是误导性的。而且,虽然P2中表明IBE的标准来自于贝叶斯推理,却并未详细分析IBE与贝叶斯推理究竟是什么关系。本文沿着这一思路,首先简要概述动态大弃赌为何不成立,然后深入剖析P2关于IBE相容于贝叶斯框架的论证路径,并结合反驳IBE辩护者提出的辩护理由,更为细致和全面地阐明IBE与贝叶斯推理是相容的。 三、动态大弃赌:一个不合适的论据 从上述讨论可知,范·弗拉森前期主要论据是P1和P2,在P2中也为IBE容纳于贝叶斯框架留下了可能性,但是他后期在P3中根据动态大弃赌定理彻底否定了IBE的独立性,也否认IBE相容于贝叶斯推理。这极大地刺激了IBE的支持者,故而在他们的争论中,常常把动态大弃赌作为范·弗拉森反对IBE的主要策略。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他们忽略了P1和P2,尤其是P2。即使动态大弃赌被证明是不成立的,范·弗拉森还留下了一个重要的问题:IBE和贝叶斯推理的相容性问题。相容性问题将在第四、五节讨论,本节阐明为何动态大弃赌是P3的一个不合适的论据。 首先,范·弗拉森关于P3的讨论也是由P1引出的,即IBE把“最佳解释”的假说H看作(可能)是真的,需要给出辩护,否则是粗劣的和可疑的。在范·弗拉森看来,IBE对以上质疑可能给出的回应是紧缩(retrenchment)论,紧缩论似可理解为通过解释力标准来缩小真理候选者的范围。根据紧缩论,IBE不是要推出最可能得到的解释的真值,而是如下真实规则的代称:在分配我们的主观概率时考虑解释(力)而遵循的规则([1],p.146)。解释力是真理的标志,虽然不是永远正确,却是典型特征。具体来说,有两种紧缩论形式:第一种是,拥有导致好的解释的特征(比如简单性)的理论比没有该特征的理论更可能为真。如果这里的可能指的是信念的理性程度(这正是范·弗拉森所关心的),那么第一种情形就变成了第二种情形:在根据证据合理地修正对假说的置信度的过程中,解释的考虑起着基础性作用。 但是,根据P3,范·弗拉森认为一旦坚持IBE模式有此基础性作用,也就意味着在贝叶斯条件化过程,我们应该根据解释上的成功修改个人置信度,那么,解释上的考虑就会给假说赋予额外的置信度,因而会偏离条件化规则,即验后概率Pre(h)不等于条件概率Pr(h/e),于是导致“动态大弃赌”。这表明,IBE通过紧缩论而对P1的回答是不成功的。 在上述P3的论证中,动态大弃赌被范·弗拉森作为了一条合理性原则,认为它是贝叶斯条件化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并且给条件化规则Pre(h)=Pr(h/e)提供了辩护。克里斯坦森(D.Christensen)、豪森(C.Howson)和厄巴赫(P.Urban)等人已令人信服地指出:拿动态大弃赌来为条件化规则做辩护,是混淆了概率解释的恰当性与概率归纳的合理性([6],p.180)。动态大弃赌作为合理性原则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动态大弃赌是刘易斯(D.Lewis)和泰勒(P.Teller)以及后来范·弗拉森和索贝尔(J.H.Sobel)等人提出来为了给条件化规则提供辩护。在条件化规则中,Pr(h/e)实际上是根据贝叶斯推理得出的,它完全是由验前概率定义的,即Pr(h/e)=Pr(e∧h)/Pr(e)。而验后概率Pre(h)却不能归结为验前概率,那么条件概率是否是验后概率呢?换言之,贝叶斯定理是否可以视为根据证据由验前置信度过渡到验后置信度的合理性规则?主观贝叶斯主义假定可以,亦即假定了条件化规则。但是该假定的合理性却需要辩护。动态大弃赌的提出者们试图通过推广静态大弃赌来进行辩护。然而向动态大弃赌的这种推广却是不合理的。 因为,静态大弃赌的真正意义在于认识论,它表明所讨论的置信度作为概率的一种解释是恰当的。主观贝叶斯主义把概率理解为主观置信度,接着又把主观置信度理解为公平赌商。这一做法需要静态大弃赌定理的支持,静态大弃赌定理表明:一个人要想在一组赌博中避免大弃赌,当且仅当,他对所赌命题的置信度亦即他的公平赌商满足概率演算公理。所谓“大弃赌”(Dutch Book)是一种必输的赌博(无论赌博游戏的结果是什么),显然一个人接受一个大弃赌是不合理的;这样,由大弃赌定理便得出一条合理性原则,即:一个人要想在一组赌博中避免不合理性,当且仅当,他的公平赌商满足概率演算公理。([6],p.147) 可见,静态大弃赌定理是为了说明一个人的置信体系遵守概率演算公理的必要性,遵守它可以避免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所具有的置信体系的不一致性,从而保持置信体系的一致性。需强调,这种置信体系的一致性是共时的而不是历时的。然而,“动态大弃赌定理”则是要把共时的信念一致性推广为历时的信念一致性,这个要求可以作为合理性要求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个人的信念体系在不同时间有所变化是正常的,在一定情况下人们不遵守动态大弃赌定理也是合理的。这样,所谓“动态大弃赌定理”不能成为一条合理性原则。 综上,动态大弃赌定理被否定了,P3论证IBE不相容于贝叶斯推理也就不成立。那么,IBE与贝叶斯推理的相容性需要进一步讨论。P2恰恰为此提供了思路。 四、贝叶斯推理、似然推理与IBE 在P2中,范·弗拉森指出最佳解释的标准如果精确化的话,就是贝叶斯推理。他说:对e而言,论最佳解释推理与贝叶斯推理的兼容性--基于范183-Flasson的批判性分析_贝叶斯论文
论最佳解释推理与贝叶斯推理的兼容性--基于范183-Flasson的批判性分析_贝叶斯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