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财政平衡制度比较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平衡制度比较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西方发达的联邦制国家财政平衡制度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邦制论文,财政论文,制度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已多次撰文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经济得到普遍快速发展的同时,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实施地区间的横向财政平衡制度。考虑到所听到的,以为只有联邦制国家才能实行横向财政平衡制度的误解,我首先研究了一些单一制国家(如智利和丹麦)的这种制度。随后在对欧洲联盟所有15个成员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时,凡有财政平衡制度的国家,我都进行了专题研究。鉴于目前我国地区间的差距仍日益扩大的状况,我感到有必要继续呼吁,建立我国的横向财政平衡制度。为提供更多的有关信息,以供参考,本文比较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和美国的财政平衡制度。它们都是发达的联邦制国家,具有可比性。研究的重点放在纵向财政失衡、横向财政平衡的安排和专项拨款上。最后探讨本研究对我国建立此类制度的启发意义。

一、纵向财政失衡与财政收入控制

澳大利亚是这四个国家中纵向财政失衡程度最大的一个,见表1。

在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的联邦拨款占各州财政支出的比例都下降了。在澳大利亚,这种状况通过引入商品和服务税而得以扭转。新税种是因为各州放弃多项自己征收的税,换取联邦给予的以商品和服务税为基础的拨款而得以实行的。表2表明在2000-2001年度拨款占各州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了;在美国,专向拨款的使用增加了。

表1:1998-1999年度四国联邦给各州的拨款占州财政收入、支出及联邦总支出的比例

 占州财政

占州财政

占联邦总

国别 收入比例

支出比例

支出比例

澳大利亚38.137.1 25.8

加拿大 15.215.0 15.6

德国18.517.7 15.9

美国22.525.7 13.0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2001年。

表2:四国联邦给各州的拨款占州总支出的比例

国别 1991-1992年度 1994-1995年度 1998-1999年度 2000-2001年度

澳大利亚

43%42% 37%45%

加拿大 17%17% 15% 缺

德国

24%16% 18% 缺

美国

23%

24.5%26% 缺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2001年。

下面三种主要税基决定了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纵向财政失衡的程度:所得税、商品和服务税、自然资源税。

(一)所得税

澳大利亚各州享有利用所得税税基的宪法权力,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但是,联邦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实际上阻止了各州征收所得税,其间只有佛雷泽政府提出各州可以征收所得税附加,但由于政治上不可取,各州都没有实行。

德国《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州的财政关系,并要求制定税法。至于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基本法》要求税法确定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和州共享所得税和公司税收入,这降低了对使用拨款来达到平衡的目的需求。

美国《宪法》和加拿大“征税协定”实际上起同样的作用,但由于规定联邦和州(省)都可以利用所得税税基,从而允许各州(省)之间的税率存在差别。各州(省)一般都在联邦所得税之外征收自己的税。美国联邦和州都征收所得税,不过联邦所得税限制了州所能征收的所得税的数额。出于减少行政手续和成本的考虑,凡选择征收所得税的美国各州大多是把它搭载在联邦税收和返还体制上。

加拿大除了魁北克和安大略省之外,各省都把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税率作为联邦政府所征收的此项税的一部分。同美国的情况一样,各省也把所得税的征收搭载在联邦政府的体制上,以降低行政成本。联邦政府统一征收这些税,再把各省应得的部分返还给它们。

表3:四国各州财政差别的标准偏差(人均购买价格美元=1.3)

 

 地区

财政平衡前 财政平衡后

 

  所有州和地区

199

0

澳大利亚(财政收入) 

 

不包括北部地区 214

0

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核定的支    所有州和地区

1553 0

出需求)

不包括北部地区 200

0

所有省 1655 1192

加拿大(财政收入)

不包括艾伯塔省(1)

836 148

财政平衡前644

德国(财政收入)

州际财政平衡后

322

    计入联邦补充拨款后(2) 317

美国(财政收入)     所有州和华盛顿特区

369 369

(1)艾伯塔省特别巨大的来自石油的财政收入,使其成为例外。

(2)不包括东部各州为减缓债务和过渡面对的挑战的“特殊需求”部分。

(二)销售税

澳大利亚各州不能利用主要的税基征得财政收入的状况,涵盖商品销售税。按《宪法》规定,各州可以征收服务税。但除了象商品和服务税这样的宽泛的增值税之外,没有什么以商业形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值得被作为税基来加以利用。

德国财政收入共享的安排包括了增值税,大致是联邦和州双方均摊。联邦获得约52%;各州拿到约46%;剩余约2%归市镇。

加拿大各省都开征自己的销售税,但具体由联邦政府代为征收,再返还给所征收的省。此外,联邦政府还单独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并将所得用于联邦支出。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纽芬兰三省经征得联邦政府同意,实行将省销售税与联邦商品和服务税合并的统一销售税。

美国是不开征广泛基础的全国销售税的少数发达国家之一,销售税税基由州控制。联邦政府没有开征全国销售税的一个原因,在于州和地方政府反对联邦政府侵犯传统上是属于它们自己的税基。

(三)资源税

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州(省)依据宪法享有矿产权和对开矿出让的管理职责,只有远离海岸的地域除外。但澳大利亚利润最为丰厚的自然资源都在近海,如巴斯海峡、西南大陆架和帝汶海。它们都完全或部分地在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几十年前,联邦政府同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就西北大陆架矿区使用费的共享达成了协议。这反映了联邦政府对该州项目开发所做的巨大财政贡献的承认。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矿区使用费,再以专向拨款的形式将西澳大利亚州应享部分返还给它。

澳大利亚各州直接征收陆地矿区使用费。各州来自开矿出让的收入,包括联邦政府付给西澳大利亚州的西北大陆架矿区使用费,都计入对各州财政征收能力的评估中,并在随后的财政平衡过程中也计算在内。这类收入大多实际上是对应所征得的州平衡掉的,只是在平衡时不直接反映出所折抵的开采出让费或收入而已。

加拿大宪法赋予各省征收自然资源税的权力。但在是否将资源收入计入各省的财政征收能力的问题上,存在争议。确定各省的财政征收能力是加拿大财政平衡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纽芬兰和新斯科舍两省宣称它们新资源收入的85%都被财政平衡支付的减少抵消了;这种做法不利于资源产业的发展,剥夺了有关省享有这一宝贵的收入来源的利益。

与澳大利亚不同,加拿大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都在陆地。最大的资源是位于艾伯塔省的石油。该省的自然资源财富远远超过其它所有省之和,给它提供了最大的财政征收能力。这一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被平衡掉,因此,资源税收入的增长带来相应的该省总体财政收入的增长。

在美国,除了远海之外,资源税由各州征收和使用。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情况一样,资源丰富的州高度依赖资源税。如阿拉斯加财政收入的约一半来自不包括矿区使用费在内的资源税。其它资源丰富的州的总财政收入的10%来自资源税。联邦政府从近海石油征收到相当大的一笔收入。但同澳大利亚政府相比,美国联邦政府所征收的部分占整个矿区出让费的份额要小得多。

表4:2001-2002年度加拿大联邦政府给各省财政转移支付一览表

 百万加元   人均加元   占财政收入百分比

纽芬兰 1549   2900  

39

爱德华王子岛 387

 

2792

  41

新斯科舍2244   2380  

41

新不伦瑞克 1914  2530

  38

魁北克 12367  1670  

25

安大略 13128  1108  

20

马尼托巴2369  2061

  35

萨斯喀彻温 1358  1336  

23

艾伯塔 3388  1107

  16

不列颠哥伦比亚 4535  1108  

20

数据来源:加拿大财政部,2002年。

在德国,只有联邦政府有权从矿区出让中征收资源税。

(四)非税收收入

非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工商企业股息和财政投资收益。它们对于各州的重要性各不相同。在1998-1999年度,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美国的非税收收入占州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8%、17.7%、10.0%、31.0%(国际货币基金,2001年)

(五)上列因素对纵向财政失衡的影响

澳大利亚纵向财政失衡的严重程度显然与各州无法享用主要的税基相关。由于各州不能征收所得税或销售税,而不得不严重依靠联邦政府来自这些税基的收入,联邦政府以拨款的形式将收入再分配给各州。

在加拿大,尽管各省通过在联邦税收的基础上再征收所得税和销售税获得资金,但是联邦与省之间纵向财政失衡的程度仍在不断加重,其原因部分的是由于这两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构成。作为增长最快的财政收入来源,所得税占各省财政收入的比例要比它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小得多。

德国纵向财政失衡的程度相对而言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本法》规定的财政收入共享的安排。但自1990年德国统一以来,失衡程度提高了,原因在于原东部各州比西部各州更依赖于联邦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美国相对而言几乎不存在纵向财政失衡。分权制度使得各州可以征收任何宪法所没有禁止的税。各州都能利用所有三种主要的所得税税基。各州都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搭载在联邦税收体制上,但根据传统独享销售税。有些州还征得可观的资源税。各类税基对各州的相对重要性差别很大,如1998年华盛顿州58%的财政收入来自销售税,但没有征收所得税。

二、四国纵向财政差异及其平衡

实行横向财政平衡的目的在于降低各州之间差异的程度。这种差异从表3[1]中可见一斑。澳大利亚是四国中唯一的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完全平衡的国家。加拿大和德国平衡支付的依据是各方同意的公式。它只是部分地调节财政征收能力的差别,并且只调节提供服务成本的具有充分重要性的差别。美国则不实行通过向各州转移支付的正式的横向财政平衡。

四国对转移支付附加条件的程度各不相同。在1996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有条件转移支付占联邦给各州拨款的比例分别为100%、67%、52%、15%。[2]美国人普遍认为联邦政府既然承担征税的职责,就应负责决定税收的使用。其它三国的主流观点与此不同。在澳大利亚和德国,有条件拨款要占到给各州拨款总额的一半到三分之二。加拿大的转移支付则绝大多数是无条件的,主要的转移支付采取一揽子拨款的形式,以避免干扰各省确定的用途优先性。

2001-2002年度转移支付达到人均1444加元。财政收入最穷的纽芬兰省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额是全国平均数的两倍多。财政收入富裕的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和安大略三省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比全国平均值低335加元。表4显示了各省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详细情况。

(一)加拿大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能利用所有主要的税基,但10个省和3个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其原因在于经济差异和财政收入共享的高度分权。

加拿大采用三种主要的联邦给各省转移支付的项目:一种旨在直接解决平等地获得核心公共服务(保健、教育、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问题。其它两种旨在降低各省和地区之间财政差异。所实行的是部分的财政平衡,并且是自下而上式的,而不是自上而下式的。财政平衡安排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的加拿大人,不论住在哪里,都能获得合理地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加拿大财政部,2002.)克雷蒂安总理1999年10月在为一个有关联邦制的国际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概述了加拿大财政平衡的方式。他说:”我们已将财政平衡转移支付的原则在宪法中确定下来了,因此生活在较贫穷各省的加拿大人能够获得与生活在其它较富裕各省的同胞相当的服务水平。而且加拿大联邦政府给予各省大笔转移支付,用于保健、社会救助和中等以上教育。”

艾伯塔省因为从自然资源中征得可观的收入,所以比其它各省具有强得多的财政征收能力。这在四国中也是独一无二的。表3显示财政平衡前差异的约一半可以归因于艾伯塔省的资源收入。

表5:2001-2002年度加拿大联邦给各地区的转移支付

 百万加元 人均加元 占财政收入百分比

西北地区

565

 13853

57

努那沃特

  642

22933

84

育空地区 

379

12690

70

数据来源:加拿大财政部,2002年。

表6.四国1996年转移支付总额和有条件转移支付分别占州财政收入和联邦转移支付的百分比。

政府间转移支付占州财政收 有条件转移支付占联邦转移 有条件转移支付占州财政收

入的百分比支付的百分比 入的百分比

澳大利亚

41 53

22

美国

30(1994年)

100 30

德国

19 65

10

加拿大 20 192

数据来源:Watts1999年;加拿大统计局,2002年。

地区比各省获得的人均平衡转移支付额多。这反映了它们财政征收能力非常有限,由于处地偏远、人口稀少,所以需求和成本大。加拿大各地区的经济地位受到所处的位置和气候的制约,与澳大利亚地区形成巨大的反差。澳大利亚地区往往比全国增长更快,尤其是北部地区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所有各州(地区)中增长最快的一个。

在加拿大,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是联邦政府给各省和地区最大的转移支付,用于保健、中等以上教育、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项目。根据加拿大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2001-2002年度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占联邦政府给各省和地区转移支付总额的74%,即在470亿加元总额中,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额为346亿加元。这种一揽子拨款使得各省和地区实施社会和保健项目时以及对各个项目分配资金时,具有灵活性。

尽管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使得各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但这种转移支付也是附加条件的。具体规定写在《加拿大保健法(1984年)》中。该法规范了公共保健制度,并试图防止各省的社会项目歧视新近从其它省迁入的居民。该法并没有要求保持某地多大的支出水平或达到具体的结果。因此条件并不苛刻。在法定的向联邦卫生部长提供信息,以协助其判断是否有违反这些条件的现象之外,没有联邦审计机制。而在实际上,如果不与各省谈判,联邦政府很难使这些条件得到落实。

1996年4月,加拿大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取代了“既定项目资助”和“加拿大资助计划”项目。不均衡的人均拨款就是这些以前制度留下来的。1998年预算宣布以前的拨款差别到2001-2002年度就将消除,届时所有的省都将获得同样的人均保健和社会转移支付。普遍认为按人均分配具有很大程度的平衡性,涉及到联邦对财政征收能力超过平均水平的省与低于平均水平的省之间进行调剂。

加拿大财政平衡项目属宪法规定的无条件一揽子转移支付项目。它建立于1996年,其目标的具体规定与澳大利亚1977年以前财政平衡目标相似。加拿大联邦财政平衡转移支付使得不富裕的省政府能够在保持合理相当的税收水平的基础上,向居民提供与其它省合理相当的公共服务。财政平衡公式降低各省的财政差异,但并不消除这些差异,而且不考虑支出需求。

财政平衡是自下而上式的,即把财政贫穷的省往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平衡。不是象如果采用完全的财政平衡公式会做的那样,财政富裕的省并没有被往下平衡。当然由于较多的联邦资金是来自缴纳较多联邦税的省,因而存在隐性的再分配。但总体效果离澳大利亚实行的高度财政平衡还相差很远。

加拿大财政平衡的目的是把八个财政贫穷的省向艾伯塔和安大略两省的水平提升。但财政贫穷省的财政征收能力并没有完全平衡到全国平均水平。2001-2002年度联邦政府给八个财政贫穷的省共分配了104亿加元的财政平衡转移支付款。其中纽芬兰、爱德华王子岛、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魁北克、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不列颠哥伦比亚8省所得财政平衡转移支付额分别为1074、260、1326、1202、4719、1207、398、132百万加元。(加拿大财政部,2002.)根据联邦立法的规定,给各省的财政平衡转移支付款是按照各个省的税收能力确定的。税收能力指一个省把全国平均税率运用于其税基所能征得的人均财政收入。然后把每一个省的税收能力同基准相比较。(基准是不列颠哥伦比亚、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安大略和魁北克这五个中等收入省的平均财政能力。)凡人均税基低于基准的省就能得到财政平衡转移支付款,其额度等于该省税收能力与基准税收能力之差,乘以该省的人口。据加拿大财政部2002年的数据,2001-2002年度的基准保证所有的省至少有人均5964加元的财政收入用于公共服务。

旨在向各省分配联邦转移支付的财政平衡项目对地区来说就不适合,因为它们更加依赖于联邦转移支付。加拿大的地区财政征收能力相当有限,并且不愿意提高个人或公司税率,原因在于如果这样做就会造成更多的外迁。

加拿大的“地区财政公式”是指导联邦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机制。依据该公式提供的联邦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目的是使得地区政府能够提供与各省相当的公共服务。该公式经联邦和地区政府之间的协议调整。

该公式建立在“填补差距原则”的基础之上,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弥补地区政府之间在支出成本与其财政征收能力之间的缺口。它起到鼓励各地区促进经济活动和提高自足水平的作用。它也是地区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

加拿大在进行财政平衡前人均差异达1655美元,是四国中财政差别最大的国家。实行财政平衡后的人均差异还有1192美元,比其它三国进行财政平衡前的差异还大。

(二)德国

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制度是建立在各州提供“相当”(equivalent)的生活条件的基础之上的。从来没有试图把这一原则解释为要提供“同等”(equal)的生活条件。《基本法》要求各个政府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以开展活动,履行职责。三级政府共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各州共享公司税及增值税。

德国财政联邦主义的显著特点是联邦与各州之间广泛的政治和宪法互相联系。德国的州比其它三个联邦制国家的州更直接地参与联邦决策。联邦和州这两级政府都参与有关财政收入共享和财政平衡机制的决定。联邦政府拥有广泛的独享和共享立法权;而依据宪法的规定大多数的法律由州负责实施。各州总理和部分州政府部长是联邦参议院的议员。联邦参议院享有对影响到州的联邦立法的否决权。

1990年德国实现统一,原东部的五个州与原西部的11个州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东部与西部州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差异相当大。东部州税收能力相当低,但对政府服务的需求很高。根据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三个机制,东部州是受益者。

德国宪法对于旨在调整横向财政不平衡的州际财政转移支付的设置,是很独特的。起初这是在用增值税收入提供的人均转移支付前,唯一的财政平衡办法。财政收入分享、尤其是通过对征得的增值税的再分配,降低了地区之间税收潜力的差别。目前,各州获得增值税的44%,其中的75%是按同等的人均基数分配的。这一重要的财政平衡手段被称为第一层次财政平衡。它是隐性的横向财政平衡,即把增值税征收能力高于平均水平的州的财政收入转移给增值税征收能力低于平均水平的州。剩余的25%增值税收入作为净资助分配给财政征收能力低于平均水平的州,受益州的所得来自捐助州的贡献。这是对各州的财政收入能力的第二层次的平衡。

补充拨款是纵向财政平衡的另一种形式,旨在满足某些州的特别支出需求。联邦参议院向贫穷的州提供现金转移支付,弥补财政平衡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这类无条件拨款的大部分是供东部各州用于促进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有些西部的州也获得拨款,以抵消东部加入联邦后它们失去的转移支付额,如不莱梅和萨尔两州获得拨款以支付债务利息。

这种两层的横向财政平衡过程的目的,是要使贫穷州达到平均税收能力的95%。根据特殊需求分配的补充拨款进一步使得较贫穷州的财政资源达到平均总财政收入的99.5%。即使是这样,柏林、汉堡和不莱梅这三个城市州与其它州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原因主要在于特别需求调节把城市州的人口按指数1.35进行加权,作为对周边州的居民使用城市州的服务的一种承认。

表7:四国纵向财政失衡状况和横向财政平衡制度比较一览表

国别

纵向财政失衡程度

横向财政平衡程度

高。表现在:联邦政府控制主要的税基。  全面。表现在:(1)它是联邦政府的职责;

澳大利亚 (2)它是基于州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完全平衡。

中等。表现在:(1)省所得税的征收搭载在  部分。表现在:(1)它是联邦政府的职责;

加拿大  联邦税收体制上;(2)两极政府都征收销售  

(2)它是基于省财政收入水平的部分平衡。

税。

中等。表现在:(1)实行的是各级政府财政

  部分。表现在:(1)它是联邦政府和富裕州

德国

 收入共享的制度   的职责;(2)它是基于州财政收入水平的部

 分平衡。

低。表现在:(1)两级政府都征收所得税,各   极其有限。表现在:通过拨款项目的间接平

美国

  州都在一定程度上把税的征收搭载在联邦税 衡。

收体制上;(2)只有州级政府征收销售税。

在补充拨款之外,还有用于联邦共同出资的某些州项目的纵向有条件拨款。这类拨款受一系列的有条件协定和协议的调控。但实际上德国的有条件拨款并不完全具有限制性,因为州通过其在联邦参议院的代表能够决定对拨款所附加的条件。联邦政府在考虑到各州在联邦参议院提供的意见的情况下,确定目标,而各州实施绝大多数的联邦项目和政策。有条件拨款大致可以归为两类:共同承担的任务拨款和专向拨款。前者包括大学校园建设、地区政策、农业结构政策和海岸保护、教育规划和扶持研究。后者提供给各州用于对某些政策领域的地区和地方投资。对超过平均成本的服务提供没有补偿的机制。

(三)美国

美国没有向各州提供一般拨款以达到横向财政平衡的制度。各州之间存在很大的财政差异,但是其所强调的是各州的自主权,而不是通过财政平衡消除差异。

虽然没有系统的平衡各州之间财政差异的方法,但实际上有通过经国会批准的200多项联邦专向拨款项目间接进行的财政平衡。根据联邦管理和预算署2002年的统计,2001年拨款项目平均达到州和地方政府收入的25%。国会相当多地利用这类有条件拨款来追求既定的全国政策,支持州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协助州政府推行再分配政策。

在美国联邦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了对政府项目越来越大的财政职责。但联邦政府并不是自己直接使用经费,而是把相当多的资金转给州和地方政府,使得它们能够保持对自己传统项目的行政控制。

美国比其它三国更偏爱使用有条件拨款。大部分转移支付都属于给具体项目的拨款,按联邦立法分配给各州。这些立法包括评估社区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社区为提供公共服务在税收方面所做的努力等指标。四类最重要的联邦给各州的拨款是保健、收入保障、教育与培训、交通。戴维斯Davis和拉克Lucker认为有条件拨款比无条件拨款能够更好地满足美国的需要,因为各地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服务水平,而不是税收水平。“国会希望把重点放在具体的服务上,而不是放在一般的服务水平或税收能力上。剩下的拨款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非常狭窄的目的上。”对于州在联邦内的自主权的高度珍重无疑会产生对大比例的有条件拨款的反弹。

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各州进行财政平衡的制度,但为具体服务提供的拨款对各州的重要性和影响并不相同。有的州获得的联邦资助要比它们缴纳的联邦税多得多;而有的州的税收负担要远远超过它们所获得的联邦资助。所有的州每年大约得到1.5万亿的联邦用于国内的支出。这种资金流重构了经济活动的地理分布,对各州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哈佛大学和丹尼尔-帕特里克-莫尼尔汉参议员办公室联合出版的一份报告,提供了每一个州获得的联邦资金与其缴纳给联邦的税收之差的数据。凡财政有盈余的州,得到的联邦资金比它们缴纳的税收多;凡财政有赤字的州或净做贡献的州,缴纳的税收比得到的联邦资金多。1999-2000年度,31个州得到的多于缴纳的,其中10个州人均获得2000美元,甚至更多。新墨西哥州人均得到4000美元,比第二高的蒙他拿州人均高出800美元以上,是最大的受益者。康涅狄格州是最大的贡献者,缴纳的比得到的要差近人均2800美元,比新泽西州人均还高500美元。其它位于东北部、大西洋沿岸中部和大湖地区的七个州人均缴纳的比获得的都要多1000美元以上。

有11个州的净收益总额每一家都超过了50亿美元,它们都位于南部。遥遥领先的最大收益者是弗吉尼亚州,获得了210亿;其次是马里兰和亚拉巴马两州,各获得90多亿美元。最大的贡献者是加利福尼亚州,净提供了230亿美元。(原因在于它的人口达3300万,占全国人口的12%。)第二大贡献者是伊利诺伊州,净提供了200多亿美元。新泽西、纽约和密歇根三州都分别净提供了超过100亿美元。

三、四国之比较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对澳大利亚各州进行过与美国相似的各州财政贡献的研究,即所谓的“财政补贴”分析。其计算方法是如果联邦政府从某州获得的财政收入超过了联邦政府给该州的支出,便可认为该州提供了财政补贴。该研究不包括首都直辖区,以避免其特殊状况扭曲分析结果。(因为应当看到联邦政府给它的资金所具有的服务于全国的性质。同时首都直辖区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而获得的联邦福利支出水平低。)该研究发现西澳大利亚州提供的人均财政补贴最高,其次是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两州。北部地区是澳大利亚的最大收益者,人均获得6321美元。而美国的最大收益者新墨西哥州,人均得到的为3944美元。据经济分析局2002年的统计,北部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比澳大利亚全国平均水平高16%。而新墨西哥州的人均生产总值比美国全国平均水平低15%。再加上澳大利亚平均收入比美国的低得多这个因素,所以澳大利亚各州的贡献比美国各州的贡献的标准误差要大得多。

鉴于澳大利亚高度纵向财政失衡的状况,联邦政府拨款占各州财政收入的比例要比其它三国都大,见表6及表4。而美国的有条件转移支付的比例最高,所有的联邦政府给各州的拨款都是有条件的。有条件转移支付占州总财政收入的比例是反映联邦对州自主权的制约的一个指标。在澳大利亚、美国和德国这个比例在10%到30%之间;加拿大的比例相当低,只有2%,反映出其各省享有的较高自主权。

澳大利亚、德国和加拿大都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间机构,以促进联邦财政安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拨款委员会的建议分配拨款。该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与此不同的是,其它三个国家都是由经选举产生的机关来决定财政平衡转移支付的。在德国和美国,联邦政府决定拨款,但让州在立法机关的代表参与批准过程。加拿大的立法没有规定省政府在联邦层面的正式代表,因而是由联邦政府掌握财政平衡安排。不过,为数众多的联合委员会与省政府的代表时常开会。

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采用衡量各州的财政能力和需求的机制,来分配一般拨款。该国设定的目标,是要使所有的州都能提供同等标准的服务,并为此而为它们提供这样做的能力。因此,澳大利亚的财政平衡观念比加拿大和德国的要求更高。加拿大的目标是各省达到相当的服务提供水平;而德国的目标是使各州达到相当的生活水平。

在加拿大和德国,财政平衡标准主要考虑州(省)的财政征收能力。就财政收入而言,德国试图、但并没有完全把具有较大财政能力的州向下平衡掉,在加拿大,财政收入贫穷的省被往上平衡到一定的水平,但财政富裕的省并没有被往下平衡。与此相反,美国更能容忍横向财政不均衡。州际差异相对较大,但却根本没有正式的财政平衡制度。美国政府向个人提供一定水平的某些服务,而不试图像澳大利亚那样对各州提供所有服务的能力进行财政平衡。美国人认为每一级政府的多样性和财政自主权,比横向财政平衡更为重要。澳大利亚州际财政平衡制度走得最远。正如加拿大一位研究联邦财政制度的权威所指出的:“平均主义的澳大利亚,十分幸运的是州际财政能力的差别相对较小。它既对财政收入、又对财政支出进行完全的平衡,确实做得非常尽力。”[3]

就澳大利亚而言,那种认为如果联邦政府不实行内容广泛的横向财政平衡,各州之间人口和经济状况的差异就会增大并继续扩大的说法,受到了质疑。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澳大利亚各州之间的差异本来就小,原因不在于实行横向财政平衡所带来的州际财政转移,而是在于人口的高度内部流动性。这种内部流动性又得到了高度的国际人口流动性的支撑。

总之,四国纵向财政失衡状况和横向财政平衡制度的特点可以归结如下,见表7

(1)澳大利亚的纵向财政失衡的程度比其它三国都要大得多。

(2)美国是四国中财政中央集权程度最低的,即财政收入从哪个州征得的,又基本返还给哪个州。德国和加拿大明确的宪法规定赋予州(省)级政府高度的税收自主权。

(3)美国没有对各州的财政能力进行平衡的制度;其横向财政平衡只是通过拨款项目间接和部分地进行的。

(4)同澳大利亚一样,德国和加拿大都试图用一般拨款来进行横向财政平衡。但与澳大利亚不同,后者在进行平衡时基本只考虑财政收入一面,而选择不关注财政支出一面。

(5)加拿大的部分横向财政平衡制度只用来援助较穷的省,而不是要达到完全的平衡。德国和澳大利亚的横向财政平衡制度则力图把财政能力强的州(省)向下平衡,但德国并没有试图做到与澳大利亚同样的程度。

四、对我国建立此类制度的启发意义

在打消了只有联邦制国家才能实行横向财政平衡制度的误解之后,对我国建立这种制度的可行性的其它疑虑包括,一是不具备条件,或时机不成熟;二是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太大,不能或不易实施。对于第一点,我们知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并不是等到经济高度发达了才建立这种制度的。澳洲大陆的六个英国前殖民地的代表在1890年代酝酿建立统一的国家之时,就经过争论,确定了联邦与各州的基本财政制度安排,几经演变才形成现在的格局。显然不能说我国当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及一个世纪前的澳大利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既定的目标。我们基本的社会制度内在地要求及早地实施这种平衡制度。

对于第二点,从上文可以看到,无论是各地之间的差别相对较小的澳大利亚,还是差别较大的加拿大,都实行了财政平衡制度。笔者以前对其进行过此类研究的智利和丹麦,它们各地之间的差别也很大。(在此,有必要顺便指出,即使是现在智利的总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并不比我国高多少,但这也没有妨碍它继续执行市镇之间的财政平衡制度。)

在首先解决了我国要不要、能不能建立横向财政平衡制度的认识思想问题之后,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当然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全面周密的研究。我认为,在实施的初期,平衡的标准可以低一些,也就是平衡后贫富地区之间与平均水平的上下差距可以相对大一些,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平衡的力度。即使是属于发达国家的加拿大,现在实行财政平衡后的人均差异还有1192美元,比澳大利亚、德国和美国这三国进行财政平衡前的差异还大。联邦德国在建立之后的1950年代初期,实施横向财政平衡制度后,只使得财政收入贫穷州达到所有州平均水平的88.75%;1959年这个比例上升到91%;1969年才达到95%。由于《基本法》规定平衡的目标是使各州获得相当的、而不是相同的生活水平,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这个百分比是不会再有多大提高的。

考虑到我国各地在面积、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别,可以设计多层次的平衡制度。如先进行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的平衡,再进行县和乡镇之间的平衡。假如有必要,在这两个层次之上,甚至可以再增加构成东、中、西部的省级区域的平衡。对每一个层次的平衡,可以再细化,如象德国对征得的增值税按两种方法进行分配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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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财政平衡制度比较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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