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立法:一个重要的“软件”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道德立法:一个重要的“软件”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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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一种特殊的和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内心信念为基本约束力和推动力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特有的、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并辅之以部分技术立法来维系的社会现象。它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道德既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又高于并试图优化日常社会生活环境。

不同的经济体制及在其辐射下的社会生活环境通常形成与之相对应的道德体系。换言之,自然经济或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具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既包括社会理性价值观和公德内容的差别,也包括道德教化和实施机制上的差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人治”机制与“法治”机制的不同。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蕴涵了对已有模式的超越意义,它既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区别,又超出了西方化的理解。质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育,意味着一种包括道德价值要求在内的新的文明模式的构建。鉴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自然经济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道德体系基本上是在排斥、否定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形成的,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了实施对传统道德体系的扬弃。与此相适应,对于道德观念、价值规范创新的评判以及道德立法体系的建构,也都需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运用中展开,因而,又是道德体系的创新。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运行与道德建设之间毕竟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逻辑。市场经济为道德进步所提供的种种可能性,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环节与法律、心理等因素的作用,才会变成现实。邓小平同志认为,进行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说服教育不行,还必须与法制相结合,要以法律作保证。本文所论的道德立法就是把道德与法制结合起来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它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基本道德价值取向出发,通过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利益以及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系列法规、方针、政策,来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评价和道德约束的模式和能力。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制并不完全等同于道德,或者说,法制只是一部分公式化了的道德,因而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并不等于是有道德的社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秩序的确立可以为道德秩序的确立提供坚强的后盾。这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规范经济。从层次上划分,它表现为法制和一般道德两种社会规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大一部分道德准则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成为公民的意志,引导和规范着经济运行,对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抗逆的强制力。由此可见,道德立法与技术立法相重叠,既可以使道德规范的制定具有法律依据或约束,又可以使各种法律、法规都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如在行政道德领域,纽约等美国大都市制定了《政府道德法》,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人员都必须执行公布财产之类的规范要求。巴黎公务员要遵守的《荣誉法典》中的条款,大都是行政道德规范,尤其是《防腐化法》等专门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要求。从道德立法角度看,尽管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为了使它能达到目的,必须通过法律等一些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这是因为,当一些难以为公众遵守的道德准则被上升为法律并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遵循时,人们就可以经常体会到这些准则的价值和力量,并使自觉遵守这些准则成为一种习惯。目前上海倡导并施行的“七不”规范,可以从道德立法方向发展,即不仅为“七不”规范寻找法律依据,而且把各种规范提升为具有某种法律约束的规则,并严格执法,逐渐使人们养成习惯,成为自觉的行动。

总之,在自然经济或传统计划经济发生裂变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通常会导致一部分道德规范乃至整个道德体系的消解,但这并不能即时地带来新型道德体系的确立。因而,新型道德体系的形成是一个“立”的过程。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关键在于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其中,道德立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它的主旨是强化道德的权威性、约束性。这是与作为规范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道德立法乃至整个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作为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重要环节,道德立法是一项技术性极强,包含多重层面的系统工程。从结构上分析,它起码涵盖着具有内在联系的三重层面:

第一重层面是对社会理性价值观的确认。这是以道德为核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论证和伦理提升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并最终满足每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显而易见,社会理性价值观首先就体现为一种科学的发展理性。它以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作为依托,以人的需求的不断满足和社会价值系统的演进作为基本内容,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作为目标取向。用这一科学的发展理性审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先富共富”战略以及注重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协调等,体现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的内在统一。与此相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理性价值观必然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为指导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新型的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理性。这种道德理性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与小富即安、知足常乐相对立的敢于创新、勇于进取、敢担风险、富有事业献身精神的价值取向以及公正、科学管理的精神。

第二重层面是社会公德立法体系的构筑,即道德法律。公德是指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实质上是保证社会、国家、阶级的和谐一致的凝聚力,是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共同品质,在伦理学上又称作协调性道德。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是构筑社会公德立法体系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道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公德私德不分,或者重私德而轻公德是传统和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的弱点。构筑社会公德立法体系主要是从外部强化公民的公德意识,明确每个公民应遵守的社会公德规范。这一社会公德立法体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应配套的公德条例、公德立法执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等。

第三重层面是个体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即道德自律。自律是个体道德观念发展中最为持久的自我约束。而这种自律又是在他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道德立法必须着眼于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以人们的道德人格的确立、完善作为最高要求。“道德人格”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包括人们追求高尚道德的内在动力,道德选择的权力感、责任感,独立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自信和人格尊重等。人格是道德理想的承担者,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理想的最终实现还是在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人格问题。与道德人格相适应,道德自律体现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就是自我节制、自我约束。通常认为,道德自律只是个体自身努力的结果,而在客观上,又需要外部力量的制衡,其中主要是道德的立法调控。

上述三重层面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对社会理性价值观的确认是道德立法的前提,它规定着道德立法的方向和内容。无论是道德他律还是自律,都必须有一个为整个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理性价值观作指导。社会公德立法体系是道德立法的重点,它既是社会理性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又是每个社会成员道德自律的外在制约因素。个体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则是道德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旨在使社会理性价值观内化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指南,并使遵守社会公德由一种视听言行上的守法变成品性、意向的自愿使然。

由此可见,道德立法是一项内容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理论工作者作深入的学术研究,也需要司法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实践与探索,当然更需要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推动。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立法是一项全新课题,道德立法的主体实际上面临两大任务:一是道德立法体系的创新。所谓创新,就不能只是把某种预设的伦理道德标准加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不能把市场经济作为道德立法体系的对立面,而是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不断变化着的生活实践中抽取和总结出新的道德观念和评价标准,从市场经济的社会内部发现和培育调适、制衡的力量。在方法上,就是要寻找与技术立法的契合点。例如在市场经济活动领域,道德立法可以与技术立法相重叠,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为目的,从经济交往、契约关系中排除一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人民利益的因素,真正起到对外部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平的保护性功能。二是创新过程中的选择。它是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这个基本点,有选择地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挖掘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吻合或融合的我国优秀道德传统,使之成为道德立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种选择体现在方法上就是科学的扬弃。例如对国外的一些道德法典,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其立法程序、形式和部分内容;又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体系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同样有一个重新整理、筛选和合理吸取的任务,而不是单纯的拒斥或全盘继承。仅在道德立法方面,“以法彰德”或“以德辅法”的历史传统在今天就应赋予新的时代内容。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道德及其立法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形成和初步发育阶段,构筑与之相适应的道德立法体系也只能是一个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从道德立法的内容要求来看,社会理性价值观的确认是与我国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演进方向相一致的。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原则性的体现。道德立法的根本任务是对这种科学的社会理性价值观作出道德方面的具体确认,并使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实施一切道德行为的指南。显而易见,这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鉴于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人的公德意识易弱化、公德行为易失范的实际情况,当前道德立法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就是强化社会成员的公德意识、规范社会成员的公共行为。因此,构筑社会公德立法体系是开展道德立法的一项最为基础性的工作。

从道德立法的实施要求来看,任何一项道德立法都需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这种群众基础既包括公众的接受度、积极参与的热情和道德自觉,也涉及公众既有的素质。一般来说,道德法规能否为公众所接受,是道德立法能否有效的前提。如果公众普遍不接受道德法规,那么,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难以奏效,而且消耗极高的实施成本。当然,接受还有被动与主动之分。如果公众只是被动接受,那么他们就缺乏积极参与的热情和道德自觉,道德立法就会增加难度。而公众的接受度高低又与公众的素质高低有关。在通常条件下,公众文化、道德方面的素质高,其对于道德立法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就高。考虑到公众的素质和接受度,道德立法的开展和实施在区域分布上也应有一个由点到面的逐步扩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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