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国开放场管理制度的新认识_圈地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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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1.3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 —0214(2006)10—0092—06

关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国家所盛行的敞田经营制度,国内学术界并不陌生。马克垚先生在二十多年前曾经对敞田制的起源等问题做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介绍,不过限于当时的资料条件以及论著所探讨主题的限制,还有不少问题未能展开,深入或触及。本文将主要利用一些英文文献,并结合英国历史,对与敞田经营制度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促进国内学术界对欧洲敞田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一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和威尔士敞田经营的大致范围及其特征

根据1915年格雷出版的《英格兰田制》一书记载,在16世纪,敞田制集中于英国中部从北海一直延伸到英吉利海峡的平原开阔地带(cham-pion country),在东部和西部则并不盛行。在东部和西部,也许以前曾经出现过类似于敞田之类的土地占有现象,但是至少到13世纪时,这里就不是按照大村庄的方式聚集而居的,而是分散居住的,耕种的土地就像圈地运动以后那样,各家土地并不混杂,而是聚拢在一起,并用树篱隔开,因而被称为林地(woodland),当然并非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森林地带。[1](p12—28) 后来的研究表明, 在这些以围圈地为主的地区也发现了敞田制。不过,总的来说,在这些地方敞田制并不重要。正如在中部地区敞田制盛行的地方,也有不少地方很早以前就已经结束了敞田制,或者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敞田制,但并不影响人们说这些地方是敞田经营地区。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敞田经营地带的大致范围[1](22)

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到,并不是每个地方都盛行敞田制。根据权威学者的估计,到1500年时,英格兰已经有45%的国土面积已经不再是敞田制了,并且在这45%的非敞田经营国土面积中,至少有一半从来没有处于敞田经营之下。[2]( p483 —505)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耕地而言,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绝大部分仍然处于敞田经营之下,因为大约到1700年的时候,尽管英格兰国土面积的3/4已经被围圈,但是仍然有一半左右的耕地处于敞田经营之下。[3](p192)

在英格兰的中部平原开阔的地带,农村居民大多以较大的村庄聚集而居,以便于防卫。村庄的土地分为三部分:(1)耕地;(2)公共优质草地:(3)公地或荒地。就耕地来说,各家土地混杂在一起,插花分布,实行敞田经营。耕地都以自然景观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各户的耕地,甚至是领主自营地,都并非完整的一块,而是作为一些狭长的条田,分散分布在各大块之中。由于各家土地的插花分布,为了方便耕种,不得不实行比较严格的轮作制度,各户不得独行其是,只能依大块进行,哪一块应春播,哪一块应秋播,哪一块应休耕,都有一定规矩,约定俗成,大家共同遵守,这叫强迫轮种制。土地上的农作物收割以后,所有的人都可以在上面放牧,转化为公共牧场。在这个这时候,土地的私有产权处于休眠的状态,土地处于公共产权之下。

公共优质草地的情况也与耕地差不多,春夏两季不得在上面放牧牲畜,等到草长成的时候,各户根据抽签划分出属于各户收割的条块,晒干后运回家作为冬饲草料。优质草地收割后也作为公共牧场。公地或荒地终年作为公共牧场,任由各户牲畜在上面自由觅食。[4](p269)

也正是在英格兰中部平原开阔地地区,庄园化程度很高,因为领主可以利用人口居住集中的特点和发达的农村公社组织来分配劳役、经营庄园自营地。而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通过征发劳役来组织经营庄园自营地,会显得非常困难,因而庄园化程度较低。

二 敞田经营制度的起源

关于敞田经营制度的起源,有地理的、技术的和文化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早期的轮犁技术;土地开垦的方法;分割继承的后果;定居者来源地的早期土地保有方式。[5](p3)

早期轮犁技术说是国内学术界较为熟悉的观点,主要是针对条田的起源解释。由于中世纪西欧使用轮犁,不便于转弯,因而形成长条形的耕地,以便于轮犁转弯,提高耕作效率,又可以节省田头为方便轮犁转弯而无法翻耕的土地。另外,长条形的垄沟分布便于排水,也促成了中世纪的条田制度。[4](p266~269)[6](p125~135) 但笔者认为,条田的耕作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出现插花分布和村社公牧制度。

土地开垦方法说认为,起初人们在开垦土地的时候,是集体努力进行,因而开垦后就各家分得一块,形成了插花分布的状况。另一种方法是,在开垦之前,对待垦地进行抽签,各家在自己抽得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结果也就形成了土地的插花分布。

笔者认为,土地的插花分布,以及由此而来的强迫轮作制和村社公牧制,与中世纪人口密集地区大村庄的定居模式紧密相关。没有这种大村庄定居模式,就很难产生敞田经营制。在圈地运动后的英国农村,以往的村庄消失了,各家分散居住在自己家里的独立农庄(homestead)上。 分散居住也就用不着土地的混杂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了(上述村社公牧制和强迫轮种制)。而这种大村庄的定居模式,又与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紧密相关。

布洛赫认为,在中世纪,圈地制多建立在崎岖不平、土地贫瘠的地区。再进一步讲,这种制度通常建立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其居住中心谈不上一般意义上的村庄,只能说是小村落。这些地方荒地较多,也就很容易地不采用耕地上集体放牧的方式。[7](p75) 这种状况应该说对于英国也大部分适用。平原开阔的地带多形成大村庄,大村庄的优势是便于防卫,这在社会治安混乱、土匪横行的中世纪显得尤为重要。另外,不少地方饮用水水源的分布有限,也造成了大村庄的定居模式。[1](p24) 与这种大村庄人口密集聚居模式相适应的土地占有,往往是交叉分割、交错分布的,很难让每户土地并拢为一块。在大村庄的居住模式下,土地分散经营很可能比土地集中经营更为有利。

因此,针对分散土地经营低效率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在中世纪,敞田经营制度很可能非但没有降低效率,反而还提高了效率。他们认为,土地的分散使得每个农户拥有适合于种植不同作物的土地,使人们可以拥有适合于不同时间耕作的土地,有利于劳动时间在全年的合理分配。假使农民只有一块土地,只能种植适合于某一段时间的作物,就会出现季节性空闲,只好去替他人做工,或者进行季节性的换工,这当中付出的市场交易成本,比在分散的田地上进行不方便的耕作所付出的代价还要高,因而敞田经营制度事实上是提高了效率。[8](p129~151) 这对于产品交换也同样适用。土地的分散便于根据不同的土地特征种植不同的作物,进行多样化耕作,使得各家尽可能做到自给自足,而不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市场”进行交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总之,敞田经营制度在生产力不发达、技术进步缓慢的中世纪可能比各户的“专业化生产”更加有效率。

敞田经营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来,以往人们认为它与人们追求公平紧密相关。每一户在不同的地段上都分得一块土地,肥瘦搭配,显得公平。这种观点一度非常盛行,应该说也有相当的说服力。可是,也有学者指出,追求公平不一定要用这种好坏土地的搭配方式来实现,人们可以通过不同土地的肥瘦进行折算,大块分配,同样可以达到公平的效果。

因此,一些学者提出,敞田经营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来,更重要的是与它所具有的保险功能紧密相关的。我们知道,如果一户农民的土地集中在一个地方,由于每一个地方自然条件的差异,它很可能在某一个年份遭受重大灾害,导致破产。土地的插花分配,就好像是人们常说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得以分散风险。尽管这种做法会带来耕作上的不方便,费工费时,但是它可以避免农户面临巨大的风险,[9](p343~345) 因而付出一定的效率上的代价也是值得的,是合乎“经济人”理性的,尤其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抵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很弱的时代,土地分散占有的敞田经营方式所具有的降低风险的作用尤其重要。

霍曼斯认为,从地理的和技术的因素以及从其他方面的考虑来解释敞田经营制度的起源,均可以归结为经济因素的解释。这些经济因素确实与敞田经营制度的诞生紧密相关,但是它不能完全解释英国各地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耕作制度。他认为,敞田经营制度的产生与该地区居民的来源紧密相关。例如,在西欧的边缘性地区,如布列塔尼、科恩沃、威尔士和爱尔兰,这些地方不盛行敞田经营制,恰好与当地居民大多数为克尔特人相一致。再如,英格兰的肯特地区几乎没有敞田经营制,与占据这个地方的是裘特人(Jutes)紧密相关,在日耳曼人入侵时代,他们在大陆上定居的时候与任何一种法兰克人的文化很不一样。甚至还有人宣称,敞田经营制是日耳曼种族的产物。这是一种文化解释,或者叫做民族学的解释。[10](p18~34)

分割继承说是一种比较新近的解释。根据最近德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日耳曼人在大陆上定居的时候,并没有敞田经营制度,各家土地并非插花交错,而是分开的。这与以前认为的人类社会普遍规律很不一样。因此,英国著名农业史学家瑟斯克认为,主要是由于后来的人口增加带来的分割继承,造成了大块土地的被分割,形成了土地的交叉分布,带来了经营的不便;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大量的草地被开垦,草地不足,被迫引入收割后在耕地上放牧的办法。[11](p35~58) 为了方便插花分布土地的耕作,以及收割后的放牧,村民们决定实施统一的轮作制,于是形成了比较具有约束力的一整套敞田经营制度。这主要是一种经济学的解释。

三 敞田经营制度的经济效率

敞田经营制度的批评者认为,一方面,由于土地分散,插花分布,敞田经营费工费时,效率十分低下;另一方面,村社实行强迫轮种制,使得那些有进取心的农民无法采用新的耕作方法,从而无法改善农业生产。村社公牧制也使得牲畜混杂,无法改良牲畜品种。[12](p33~44)

就圈地(enclosure)一词的本来含义而言,包括把荒地用石头或树篱围圈起来,以防牲畜的进入,使其脱离公共产权的状态(荒地是共有的),开垦成私人耕作的土地;也包括把农民插花分布的小块土地合并起来,结束土地交叉混杂的状态,各家土地变成聚拢在一起的大块土地,用树篱或石头隔离开来,防止牲畜的进入,结束收割后的公牧权。结束土地上的公共产权残余,使土地的所有者或承租者成为这块土地的惟一的、排他的使用人,是圈地运动的重要本质。[12](p7) 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圈地在中世纪就在无声无息地进行着。

圈地的本质是为了建立排他的土地使用和收益权,扫除以前农村公社的公共产权残余,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现存的资源。其暗含的前提似乎是,只有建立排他的私有产权,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但是,如果建立和维持某种排他的私有产权成本太高,那就还不如设计出非市场的制度,通过加强管理,以便实现对资源的更有效的利用。如前面所介绍的瑟斯克的敞田制起源说,敞田制中的关键——收割后的公牧制度,就是在人口增多的情况下,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而引进的。在圈地成本高昂的时代,通过实施强迫性的轮作制度,规定放牧时间,规定每一家可以放牧的牲畜数目,相对于圈地很可能是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土地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

因此,以强迫轮种和公牧制为主要内容的敞田经营制度,并不像19世纪人们所设想的那样效率低下,它有能力通过公共决策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有能力根据情况的变化改变耕作方式,以适应农业技术的发展,例如从二圃制转变到三圃制。当然,其关键是村社组织坚强有力,有权威,能够公平公正地界定产权,并有能力贯彻下去。对于中世纪的英国村社来说,应该说是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这一点的。因此,人们不应过分低估敞田经营制度下农业的效率和增长潜力。[13](15~55)][14](p409~415)

早在20世纪初叶,《英格兰田制》一书的作者格雷就认为,较早时期敞田经营土地上的技术进步,导致了米德兰地区圈地运动的长期滞后。[15](p122~137) 如果敞田上的经营相对于围圈土地经营明显落后,那么,米德兰地区的农民也就会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驱使下通过协议进行大规模圈地,尽管在这里由于中世纪的敞田经营制度特别发达、土地特别分散,协议圈地面临的困难比其他地区要大得多。

最近几十年的研究表明,敞田经营并不像人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僵硬,村民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而改变耕作安排。克里基认为,人们不应当把敞田和围圈地截然对立起来,把所有的农业用地要么归类于公地(在英国学者著作中,commonfield和open-field往往通用,没有严格区分),[16](p86) 要么归类于围圈地,这只是一种想像,真实的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事实上,在许多公地上,尽管它仍然没有排除公牧权,但是有许多大块的土地已经用树篱围圈起来,人们通过向村社交纳一笔钱,来换取这块被围圈土地上的完全独立使用权——禁止他人在这块土地上行使收割后的公牧权。有许多土地,尽管没有被围圈起来,但是通过自愿交换,土地的插花分割已经大大减少,形成相对紧凑的大块土地。在很多地方,村民们通过协议禁止了公牧权,使得村民可以完全独立地使用他们的土地。人们把这些做法称为“土地分割”(putting the land in severalty)。这些独立地段(severalty land)既非敞田,也非围圈地。通过这些措施,敞田上的农民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种植结构,引进新的作物品种和牲畜品种,从而促进敞田上的农业进步。因此,在17世纪,无论是围圈地,还是敞田经营地区,农业都在进步。[17](p16~19)

在18世纪中叶以后的大规模议会圈地运动时代,人们普遍认为圈地是农业改良的前提,而敞田经营制度是农业进步的敌人,认为圈地可以带来农业生产的成倍增长。这种看法现在基本上已经被推翻。根据最新的研究,近代早期英国敞田上的农业经营远不像时人阿瑟·扬所宣称的那么落后,其实与围圈地上的农业产出相差不大。从中世纪到19世纪初叶,圈地在农业产出增长中的作用并不大,围圈地上的单位面积产量大约只比敞田上的产量高两成左右,根本不能够得出敞田经营农业无法改进的结论。[18](p134~136)

当然,也许人们会说,尽管圈地并没有导致单位面积产量的大增长,但是通过圈地,人们耕种土地更加方便了,大大节省了劳动力的投入,从而会大大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但是,人们不应忘记,18世纪中叶以前的英国农业并不是机械化的耕作,敞田经营所造成的不方便并不会非常明显,因而也就不会过分地导致费工费时。根据阿伦的研究,围圈地上的劳动生产率只比敞田的劳动生产率高约10%,它们之间的差距远不如以往人们所想像的那么大。[19](p251)

在当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者看来,认为圈地能够极大地提高产量和地租、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带来丰厚的资本回报的看法,只是议会圈地运动时期人们的一种幻觉。当阿瑟·扬宣称圈地极大地提高产量的时候,他是以议会圈地运动前后地租额的变动来衡量的。在他看来,地租额的大增长必然是由于农业产出的大增长,但是他忽略了18世纪下半叶英国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生产的增长,地租额也会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在圈地运动的过程中,对于教会以往征收的什一税划出了一部分土地作为折算,因而出租地上不再征收什一税,这当然会导致地租的提高。圈地后的土地上也排除了中世纪盛行的贫苦农民收割后的拾穗权,这也或多或少有利于地租的提高。[3](p160~163)。

另外,圈地运动使得地主有机会结束以往对他们不利的带有前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经济”色彩的租地契约,因为圈地往往导致以往的租地契约自动失效。到19世纪初的时候,以往英国盛行的对佃农非常有利的公簿持有农租佃制已经失去了重要性,大都被短期租佃制所取代,按照土地的市场稀缺度来确定地租。这也部分地导致了地租的上升,但这并非由于生产的进步,而是由于圈地运动之后土地收益发生了有利于地主的再分配。终止以往较低地租的租地契约,追求土地收益的再分配,也是地主进行圈地的重要动因。[20](p937~953)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当代英国农业史家一方面承认圈地确实是近代英国农业进步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他们根据大量的实证研究,否认了以往盛行的圈地是农业进步前提、圈地能够成倍地提高农业产出的观点,认为圈地对于农业单位面积产出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但是,笔者并不认同少数当代英国学者过分贬低议会圈地运动在提高英国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

尽管在19世纪中叶以前的英国第一次农业革命时期,农业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与圈地运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18世纪的议会圈地在当时也并没有带来农业产量的大增长,但是人们不能据此来否认圈地更有利于农业新技术的采用。我们必须承认,圈地确实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农业技术的改良,特别是在农业生产技术变化迅速和劳动力价格日益昂贵的时代。尽管当我们考虑到圈地的成本和收益关系时,发现在中短期内圈地的效益并不高,但是圈地的投资作为长期的固定资本投资会长期地起作用,因而具有很高的长期效益。正如特纳所指出的,1815年以前圈地的巨大投资在以后的30年中得到了回报,换来了产量的大增长。[21](p214)

在传统社会中,技术的进步相对缓慢,也相对单一,人们之间容易形成共识,因而通过集体决议改变现存的耕种模式以便跟上技术进步,并不显得非常笨拙,在圈地成本高昂的时代,不能不说村社强迫轮作制度和公牧制度等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例如说,在中世纪,英国农业慢慢地从二圃制转变为三圃制,以及近代早期实施敞田经营制度的牛津地区商业化农业的发展,应该说是通过村社集体同意而进行的。[22](p67) 但是,在一个技术变化加快、并且日益多样化的时代,许多人之间要达成共识就越来越困难,集体行动显得越来越笨拙,往往会跟不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因而人们越来越有单独行动的倾向,摆脱“村社集体耕作制度”的束缚,敞田经营带来的不便越来越明显。圈地运动使得土地的经营者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干扰,选用自己认为合适的耕作方式,使得农业经营更为灵活多样,更加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地改变经营方式。当然,圈地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不过,随着圈地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资本的日益丰富,圈地所付出的成本日益降低,圈地经营制度的优势就更加明显。

大村庄的定居模式,在中世纪社会治安混乱、土匪横行的时代,便于防卫,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英国王权的扩大与巩固,社会日益安定,大村庄定居模式的价值降低,而所带来的不便却日益显露,变成了一种不经济的制度安排——它往往导致土地的分散占有和分散经营,因而圈地运动后,中世纪的村庄就消失了,代之以分散居住在各自独立农庄上的分散居住模式,以方便农地的耕作。

如前所述,敞田经营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在生产力低下的时代,人们抵抗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低下,敞田经营所固有的规避风险的价值特别为人们所看重。尽管敞田上的农业经营由于大村庄的定居结构和插花条田的分布,往往会很费工费时,但是在非农就业机会稀少、劳动力价格低廉、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很低的时代,问题并不突出,人们可以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弥补敞田经营的低效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分散土地这些曾经有助于抵御风险、但是会降低效率的措施就逐渐变得让人难以忍受,因而要求改变。同时,随着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提高,以增加劳动时间来弥补敞田经营低效率的成本提高,促使人们改变这种土地占有制度,以节省劳动。由于敞田劳动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敞田经营劳动报酬与社会工资之间的差距拉大,这就会导致敞田农业的粗放经营,从而导致敞田经营农业的土地产出越来越低于圈地农业经营,因而劳动力的价格越是上升,节省劳动的圈地需要就会越强烈。正因为如此,从18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大陆各国都仿效英国的圈地运动进行了废除敞田制的“土地整理运动”,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收稿日期: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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