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银行危机案对银行制度建设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启示论文,危机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银行业危机频繁,从90年代金融(银行)危机案与银行制度的关系中,我们应该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一般要求并兼顾各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以及多方位救助制度,才能确保银行体系的健康安全运行,才能有效防范、控制、化解风险及危机,最终保障并促进经济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银行)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辨证唯物主义观点表明,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事实上,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银行)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许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
所谓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通过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职责分工而形成的对其资产经营与风险防范进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措施及程序。“内控优先”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健全的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应当包括合规、合法控制、资产负债比例控制、资产经营责权控制、内部审计稽核控制等项制度。作为商业银行系统整体而言,行业自律也应是其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特别指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必须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培育与控制。因为,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是实现内控制度目标的关键,而制度是否被严格执行,关键则是人。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制度,是防范与控制金融(银行)风险与危机的外部制度保障,是商业银行安全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制度泛指为实现国家宏观金融目标或稳定金融秩序,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控制与监督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机构及程序。
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制度内容应包括:①社会监管控制。如社会会计、审计及税务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审计稽核。②中央银行监管。这是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制度的核心环节。它包括对商业银行合规性监管,市场准入、市场定位及市场退出监管以及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稽核等项内容。③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国际监管。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风险与危机防御与救助制度
金融(银行)业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在一定环境或背景下将变成现实,而一旦变成现实,就会产生实际的损失,引起银行及金融业的动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以物质保证为主要特征的应付风险与危机的抗衡与拯救机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风险与危机防御、控制与救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金融(银行)风险在事先抵御、事中控制、事后抢救三方面都有可靠的物质保障及相应的法规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与危机防范、控制、救助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准备金制度,银行资产损失(呆坏帐)准备金制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同业互援制度,中央援助与接管制度以及对较大危机的国际救助行动。
在9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经历过危机的国家已开始察觉银行制度的缺陷并渐次进行着制度改革完善与创新。
在波罗的海国家中,爱沙尼亚政府于1994年12月通过一项有关信贷机构的新法律,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执行能力,要求所有银行建立内部审计部,并由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年度审计。自1995年开始,要求所有银行的财务报表都使用国际审计标准。拉脱维亚政府为了恢复银行部门的信任,除1995年首次向一家处于危机中的大民营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其流动性外,还允诺对在失误银行中损失资金的居民储户给予补偿。(注:补偿金额,首期每个储户500拉特(1000美元),在其后的3年中,每个储户每年还可得到额外的100拉特(200美元)。)1995年10月,拉脱维亚政府制定出台了比1992年银行条例更详细、范围更广泛的商业银行法,央行增雇了监管人员,更注重从紧而审慎的规章制度,要求银行设立内部控制部门,并安排由外部会计公司来对银行自身现场检查人员的工作加以补充。(注: Alex Fleming Lily Chu and Marie—ReneeBakker “波罗的海国家的银行业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季刊《金融与发展》,1997年3月号。)1997年初,日本10家城市银行之一的第一劝业银行与野村证券公司同总会屋代表小隆池一之间的舞弊案曝光后,为防范类似事件,第一劝业银行新任行长杉田力之表示要确立具有高度透明性、完善的、制度严明的经营机制。他们首先设立了“经营会议”作为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取代原来的“常务会”,还将设立“行内业务监管委员会”和“业务运营委员会”等新机构。(注:沈曦等“日本第一劝业银行事件始末”,《国际金融研究》1997、10。)
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该地区国家对付危机的主要措施(注:东南亚国家反危机的三个主要措施是:(1)严肃市场交易规则;(2)改革金融制度;(3)努力保持物价稳定。)是严肃市场交易规则, 整顿金融体系,建立银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金融业出现新的问题而影响经济发展。泰国政府于1997年8月5日宣布,将关闭42家有问题的金融公司,并建立银行储备保险项目。根据信贷投向不合理尤其是投向房地产业比例过大的教训,东南亚国家目前规定,银行给某一个行业的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20%,贷款数额不能超过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60%。(注:李罗力主编《金融风暴——东南亚金融危机透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P75、P270、P123、P279; 杜佳等“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几点启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专题研究》1995、8。)泰国为实现其振兴经济计划,拟进行一系列经济金融改革,其中包括:(1)改革金融机构,全面解决金融组织存在的金融资产质量问题;(2 )成立国内金融保险机构,为国内还在正常经营的银行(目前泰国内只有15家银行和33家金融担保公司营业)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保险;(3)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注: 李罗力主编《金融风暴——东南亚金融危机透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P75、P270、P123 、P279;杜佳等“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几点启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专题研究》1995、8。)
适应各国金融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特点,国际化银行的监管、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协调及金融(银行)危机的国际救助制度,进入90年代后,已开始启动。
在国际性银行监管方面,早在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之后,卢森堡、美国等国开始考虑对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卢森堡金融当局决定不再给任何一家不在本国经营银行业务的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美国在此案发后,联储委向国会建议,要加强对外国银行的稽核和管理,他们提交了一个代号S.1019提案,建议联储委在对外国银行进行稽核与管理时,要与各监管机构协调行动,互通情报,宽严一致;建议国会授权监管人员在发现外国银行涉嫌参与不法活动、不安全经营或经营不健全时有权中止其活动;为保证监管人员行使监管、稽核职权,应使他们有足够的渠道收集信息,允许联储委与其他管理外国银行的联邦机构协调行动等等。(注:“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风波评述”,《国际金融研究》1991、8。)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暴发后,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1997年11月3~5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的重点讨论“东南亚货币危机、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加强南南合作”等问题的第七届15国集团(注:本次会议开幕当天,非洲国家肯尼亚被接收为该组织的第16个成员国。)会议上,代表们认为:经济全球化问题应该由联合国“管理”,只有联合国“能够令人信赖地担负起在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中确保公正和公平这样的责任”。(注:史静媛“十五国集团呼吁制定全球金融市场规则”,《国际金融研究》1997、12。)
1997年11月19日结束的亚太国家的副财长、央行副行长、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代表参加的马尼拉会议,达成一项“地区金融合作的新框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地区性金融危机的预警机制, 补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预警作用。(2 )加强亚洲地区国家的经济、科技合作,以增加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的能力。(3)在提高IMF对金融危机的反应能力方面采取措施。(4 )通过一项合作融资安排,在IMF援助有关国家时,以补充资金不足问题。(注: 肖巍“亚洲基金动议始末”,《国际金融研究》1997、12。)
美国副财长劳伦斯·萨默斯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制度建设问题提出了看法,认为:全球金融监管网络的建设要以信息传输网络为基础,以增强国家与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能力为手段,达到有效监管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目的。(注:李罗力主编《金融风暴——东南亚金融危机透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P75、P270、P123、P279;杜佳等“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几点启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专题研究》1995、8。)
在危机的国际援助方面,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为帮助墨西哥尽快摆脱危机,消除国际市场动荡,美国联合西方七国共同提供总计478 亿美元贷款。从那时起,IMF建立了“紧急筹款机制”, 以帮助危机国家和地区恢复金融秩序。(注:李罗力主编《金融风暴——东南亚金融危机透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P75、P270、P123、P279; 杜佳等“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几点启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专题研究》1995、8。)这个“筹款机制”在控制、 消减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世界市场经济格局中,我国属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目前的市场已不再是1978年以前几乎与世隔绝的封闭的孤立的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及我国金融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联度都在不断提高。现阶段就我国金融(银行)业而言,既存在着该领域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我国经济金融转轨改革而不断产生转嫁并积聚的制度性风险,又存在着金融发展与创新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产生的风险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传递性风险。这四个层次的风险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稳定、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我国金融(银行)制度的缺陷无疑会加剧威胁的程度,因此,前述危机案例所提示的银行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对刚刚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的我国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进程迅速加快的环境下,我国金融特别是银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显得更为迫切。台湾金融界资深人士谢森中先生(注:谢森中,曾担任亚洲开发银行投资计划审核处长(1967—1981)、台湾交通银行(开发银行)董事长(1983—1989)、台湾“中央银行”总裁(1989—1994)。现任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董事长、台湾“中央银行”顾问、台湾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决策委员会总裁——《国际金融研究》1997、12。)在谈及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曾表述一种看法:在国际金融开放之前,必须健全国内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首先要保持国内物价稳定,然后进行金融改革,健全金融体制,使国内金融体系能充分发挥效率(力),提高竞争力,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国际金融开放后外部动荡对国内金融的冲击。世界银行高级官员鲍泰利先生指出,东南亚金融危机告诉人们,加强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健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防微杜渐,十分必要。要保证中国经济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改革进程,应加快国企改革和国有银行商业化步伐。周边国家的危机以金融部门为发源地,突出了中国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迫切性(注:鲍泰利先生在1998年1 月北京记者招待会讲话——《金融时报》1998、1、19。)。我认为, 这些观点应当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