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技术的演进与国际人权法_战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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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技术与国际人道法的嬗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道论文,科学技术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815(2007)04-0057-05

人类战争史表明,科学技术是促使军事变革和战争形态发展的根本力量。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一旦技术上的进步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并且已经用于军事目的,它们便立刻几乎强制性地,而且往往是违反指挥官的意志而引起作战方式上的改变甚至变革”。[1](P187)作为表征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国际人道法一直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调控对象。近年来,地区冲突、民族对立、种族矛盾此起彼伏、纷争不断,高、精、尖的科学技术被最大限度地应用于军事领域。军事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出现不仅对国际人道法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也为它提供了立法动力和发展机遇。可以相信,国际人道法在未来的科技进步中将不断调整自己的形式与内容,在信息化战争与现有战争法的矛盾斗争中谋求进一步发展。

一、冷兵器战争时代:人道主义思想初见端倪

在农业文明之前,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战争手段非常原始,石块、木棒等既是生产工具,又是武器,其作用距离和杀伤威力都十分有限,作战手段本身也不会带来什么伦理问题,因此,战争的道德制约十分微弱。

伴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国家、阶级的出现,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在农业文明时代,出现了规模日益庞大的常备军且组织日益严密,还出现了专门的武器且性能日益精良。农业文明时代的战争是冷兵器战争,代表性的武器是刀矛剑戟和弓弩、抛石机等,作战方式有步、骑、车战等。该时期的战争在保护战争受害者、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开始受到战争伦理和习惯法的规范,战争双方在捍卫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始遵循某些战争规则和道德习惯,人道主义思想初见端倪。考察世界历史可以发现,早在公元前3000年前后就已出现保护某类战争受害者的规定。“这些古代习惯也许并不是为了实现人道主义,仅仅是出于战术的或经济的目的,但其结果是人道的。例如,禁止在井中投毒(在非洲传统法律并在现代法中得到重申),其制定与其说是为了不伤害当地居民,不如说是为了在被占领土上进行剥削。相似地,禁止杀害战俘主要是为了保证战俘的可用性,而不是为了保留原战斗员的性命。”[2](P28)

纵观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历史上成功的统治者和军事家强调战争要讲仁义道德,并将其作为战争胜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认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更多是出于君子规则与侠义精神。史学大家雷海宗先生曾对中国春秋时代的战争作出精辟论述:这是一个重礼仪、讲信义的时代,“真正的外交,也创始于此时”。春秋时代的战争,多由贵族包办,每次战争都有各种繁文缛节,死伤并不多,战场上仍然以杀戮敌人为目的,但也有许多礼数,尊重古老的风俗,显示出宽容的君子风范。《司马法·仁本第一》在总结春秋时代的战争规则和道德习惯时,已开始涉及战争受难者包括战俘和伤病员的保护,并开始对作战规则作出某种限制:如“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不逼迫丧失战斗力的敌人并同情关怀伤病员)、“能舍服”(能赦免降伏的敌人)、“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追击逃跑的敌人不超过一百步距离,跟踪退却的敌人不超过九十里地)、“成鼓而列”(摆好阵势再击鼓进攻)等。[3](P23)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评判是非善恶的道德伦理开始形成,并成为制约与影响人们行为的重要精神力量。孙子认为,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取胜,而不是为了杀伤敌人,更不是为了无谓的消耗自己,“不战而屈人之兵”[4](P6)才是战争的最高境界。“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将不胜其忿而蚂蚁附之,杀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城之灾也。”[4] 这种作战理念是服务于取得战争胜利的军事目的,但“兵不钝而利可全”[4] 的思想,却是对大规模杀戮的革新,间接地促进了人道思想的发展。

总之,在冷兵器战争时代,由于人们科技水平不高,武器装备比较简单,战争的破坏作用及对人的伤害都不大,因而限制作战手段和方式的人道主义思想也很有限。

二、热兵器、机械化战争时代:国际人道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马林洛夫斯基指出:“在一切民族优劣的争执中,最后的断语就在武器,它是最后的一着”。[5](P56)火药的发明及其在军事上的广泛应用吹响了封建社会的送殡曲,迎来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新时代,同时也成为国际人道法创制的重要动因。这一时期,军事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战争中的运用,使得国际人道法的形式从习惯、习惯法演进到国际公约,国际人道法的内容也逐步丰富起来。

(一)工业文明发展中国际人道法初步形成

17世纪中后期是兵器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重要的冷兵器刀和矛几乎完全被火器取而代之,热兵器成为近代战场的主角。恩格斯在评述这段历史时曾经写道:“在17世纪下半叶,长矛手的人数比火枪手大大减少了,因为从长矛手丧失全部进攻力量时起,火枪手就成了步兵的真正的攻击力量。此外,人们发现当时最厉害的骑兵——土耳其骑兵经常突破长矛手的方队,但是他们的攻击也经常被排成一线的火枪手以准确的射击所击退。因此,帝国的人便在自己的匈牙利部队中完全废除了长矛,……”[6](P80)热兵器强大的杀伤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痛苦,因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格老秀斯亲身经历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野蛮与残酷后,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系统论述了战争应具有正义性和人道性,科学地指出战争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战争屠杀不能针对所有人群,明确把人道主义上升为战争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近代国际人道法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9世纪,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基本完成,近代工业技术体系得以确立,机械化武器开始走上战争舞台,后膛枪、火炮、坦克、铁甲舰及作战飞机等在战争中显示了前所未有的毁伤能力,从而推动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1868年签订的《圣彼得堡宣言》就是一个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约定:“缔约国相互保证,在它们之间发生战争时,它们的陆军和海军部队放弃使用任何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质的弹丸。”1899年7月在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订立了《海牙第三宣言》,其核心内容为:“各缔约国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这些公约和宣言,基本上构成了国际战争法的完整体系,并为国际人道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际人道法开始展现其激动人心的发展过程。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人道法的迅速发展与完善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文明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新高潮,化学工业等一大批新兴工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然而,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并没有完全造福人类,而是用于战争和屠杀:内燃机、燃气轮机技术的发展使坦克的发明成为可能并提高了战舰的吨位和性能;航空工业的发展提高了飞机的性能并很快开辟了空战战场;电报、电话和无线电的发明和广泛使用改变了军队的指挥控制方式;化学工业使毒气战的阴云笼罩战场上空……科学技术第一次直接而紧密地与战争联系在一起并迅速改变了战争的面貌。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那种惨绝人寰的大规模战争洗礼后,国际人道法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发展,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展现出其丰富的内涵。

1.制定一系列武器公约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具有最大毁灭性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仅机械化武器装备得到广泛运用,而且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甚至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都相继在实战中亮相,大规模的空袭和毒气战、坦克战以及潜水艇、大型战舰、战斗巡洋舰的使用,向人们展示了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令人可怕的致人死亡能力,人类受到了空前的苦难和浩劫。战后核武器、洲际核导弹和战略轰炸机的发展,使得武器的杀伤力在工业文明时代已经达到了物理极限。为此,二战后国际人道法出现了第二轮立法高潮,形成了以日内瓦四公约为代表的“日内瓦法”体系,同时,国际社会对军事技术的进步更加敏感,每一项重要的军事技术进步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讨论以致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各缔约国作出了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取得和保有生物武器的庄严承诺。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1979年和1980年10月,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会议,讨论通过了旨在停止使用可被认为是具有过度不人道或滥杀滥伤作用的某些类型武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这个公约的三个议定书分别规定禁止使用X光无法检测碎片的武器,禁止和限制使用地雷诱饵和其他装置,禁止和限制使用燃烧武器。随着越来越多的新概念武器运用于现代战争,国际社会也在密切关注新武器、新技术的发展,以便在成熟的高技术战争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有效的法规,这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人道法发展的主题和中心。

2.认可“马尔顿条款”的法律效力

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度残酷的常规武器还在层出不穷,战争法条约不可能一一及时将其规定下来,“马尔顿条款”就是一项针对军事技术迅速发展而制订的规则。“马尔顿条款”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二次和平会议第四公约中的前言,其主要内容有:“更加完备之战争法典的编成有待于他日,但就今日论,缔约各国认为应宣言者如下:凡遇有本条文中未规定之事项,则有种种国际法之原则,从文明人民之惯例上,从人道之原则上,自良心之要求上,发生事变之两交战国与其人民之间,应在此原则之保护与支配之下。”显然,“马尔顿条款”的用意,是通过强调战争法的人道原则,来填补国际人道法应该有、但暂时没有具体规定而出现的“真空”。由于有了“马尔顿条款”原则,国际人道法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超出了那些成文的协定和规则,以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惯例形式存在着,且经常被援引用于判断作战手段的合法性。

3.建立对新武器的审查机制

为了强化对新武器的控制,国际社会还建立了新武器的审查机制。根据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规定:“在研究、发展、取得或采用新的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时,缔约一方有义务断定,在某些或所有情况下,该新的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的使用是否为本议定书或适用于该缔约一方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所禁止。”根据该规定,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对它所开发、生产或购买的武器进行审查。特别是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审查以确定它们试图研制、开发、获得或采用的新武器、作战方式和手段,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则。另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核查制度,专门建立了一个新的国际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社会还制定了适当的生物武器核查措施,控制公约核查清单以外的隐蔽生化武器,限制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发展活动等。可以说,对新武器使用所设立的审查机制,其目的不仅仅是一种合法性审查实践,它的真正意图是,通过确保引起不必要痛苦的过分伤害性质的武器装备和作战手段不在未来战场上使用,从而达到人道主义目的。

三、信息化战争时代:国际人道法的机遇与挑战

现代科学技术对军事领域的影响,就其深刻性与广泛性来说,是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军事领域兴起的“新军事变革”,实际上就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而引发武器装备质的飞跃,信息化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特征。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挑战国际人道法控制的同时,也为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注入新的立法动力和改进活力。

(一)军事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努力实现人道主义提供了机遇

1.精确制导技术为控制附带损伤提供了可能。精确制导技术是指按照一定规律控制武器的飞行方向、姿态、高度和速度,引导其战斗部准确攻击目标的军用技术。现代战争是大量使用精确制导技术及信息化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战争,传统的以地毯式轰炸和大面积覆盖火力为特征的机械化作战方式将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运用精确制导武器对敌方实施精确打击的作战方法。正是从减少“人道主义伤害”出发,一些军事强国正通过自主研制、合作生产、更新改造等多种方式,加紧精确制导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目前,精确制导武器正向智能化、多功能化方向发展,已基本覆盖了整个火力打击武器系统。从作战功能看,精确打击可以直接命中目标,而不至于殃及无辜,从而控制附带损伤,尽量避免发生伤及平民的意外事故。最近几场数字化战争中人员伤亡总量不大,如海湾战争共伤亡10万人,科索沃战争伤亡几千人,对平民的伤亡也控制到了较小程度。这表明,精确制导武器的出现使人类在战争中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同时使作战行动遵循区分原则有了技术上的保证,确保能够准确击中敌方军事目标,更有利于对敌方军事人员产生震慑效应。因此,美国曾竭力散布伊拉克战争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用精确制导武器避免人道主义灾难”的神话。

现代战争中精确制导技术的广泛使用,给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显著影响:作为国际人道法的一个条款,尽量减少附带的平民伤亡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精确制导技术的大量使用,不仅满足了精确击中目标以达成作战目的的军事需要,又避免了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较大的损害,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明环境提供了可能性。并且,精确制导技术的发展从整体上增加了人类对战争的控制能力,这种控制能力贯穿战争全过程,特别是对战争后果的预见,通过对作战人员伤亡、平民伤亡、经济损失、政治损失等的预计,可以使人类在发动战争之前更加谨慎,在战争进行过程中更有可能注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社会文明环境的破坏。

2.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减少了非战斗人员的伤亡。非致命武器又称“失性能武器”,是利用声、光、电、磁、化学等技术手段,使敌方人员和武器失去作战能力,但又不会造成大批人员死亡和设施、环境严重破坏的一类武器。如次声波武器、低能激光武器、反装备武器、各种非毒性或低毒性化学武器等。非致命武器对人员造成伤亡及永久伤残的可能性小,并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对设施和环境的破坏,通常不会引起国际舆论的谴责,因此其发展备受关注,已成为各国军队和执法机构的重要装备。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有军事学家便提出了“把最佳的战争胜利定位在不需要大量杀伤敌方人员和摧毁目标前提下,就能够摧毁敌方意志,迫敌接受条件”的设想。该观点一经提出,便立即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一些军事强国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紧研制能够剥夺敌方抵抗意志、削弱和破坏武器装备效能的技术和新型武器。其中以美国投资力度最大,研究水平最高。美国防部专门成立了非致命武器计划办公室,计划在未来六年内,对非致命武器的研发投资2.71亿美元。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在攻打阿富汗及伊拉克的反恐战争中,曾使用最新式的非致命武器,如昏厥手枪、音波武器等,来电昏当地的“暴民”或刺激他们的耳膜。在非致命武器中,有一类是以心理学为基础,依据当代先进的声、光、电及计算机等高新技术而研发的专门控制人的情绪、改变人的行为、影响人的思维的武器,人们称这类武器为思想控制武器,如低频催眠武器、射频闪击武器、全息投影武器等。目前,思想控制武器发展非常快,技术范围也日益广泛,新产品不断涌现。这种武器不仅可用于正规作战,也可用于维和;不仅可用于常规作战也可用于反劫机、反暴动等特种行动。由于非致命武器不以致人于死为目的,冲突性较低、温和性较高,因而又有“人道武器”之称,对现代战争中人道主义的实现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动摇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1.动摇了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国必须对打击目标进行区分,攻击非军事目标为非法。而在信息化战争中,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界限已不复存在,民用设施事实上也可被用于军事目的。军民两用设施一方面为区分军用和民用目标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给攻击一方提供了不加区分攻击的借口。为了保证进攻的有效性,信息化战争中就有可能违背区分原则,对目标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在近几次现代战争中,美军就大量使用了战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磁炸弹、贫铀弹、集束炸弹、地堡炸弹等新式武器。比如,集束炸弹的弹药投掷或发射后,会在空中炸开,迸发出数以百计的小型炸弹,这些炸弹将散落在方圆数10万英尺的区域内。这些小型炸弹有些不会马上爆炸,但它们通常会一触即发,故在投放后仍然具有致命威胁。由于这些炸弹会像地雷一样散布在广大地区,长期存在,所以对平民是一大威胁,从根本上违反了战争法的区分原则,冲击了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应属非法武器。但美国以战争法没有任何具体的条款禁止使用这些武器为由,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将这些武器作为决定性力量来使用,对有关调查问题一直采取支吾、推诿的态度,我行我素,照用不误,严重地损害了国际人道法的权威。

2.动摇了国际人道法的比例原则。战争法要求作战手段与方法的使用不得超过预计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但信息化战争的特点之一是作战区域空前扩大,不存在明显的前方和后方,不存在明显的战役、战略和战术的区分,每一次攻击都可能上升到战略高度。在现代战争中,比例原则有时难以遵行,进行军事攻击的一方往往夸大军事必要而忽视或有意破坏比例原则并进行不分皂白的攻击。比如,电磁炸弹能够破坏敌方的任何电子系统,它产生的微波短脉冲,功率足够使计算机、雷达失灵,触发器极限功率耗损,车辆与飞机内的电子设备无法工作。受到轰炸的地区灯火将熄灭,计算机全部关闭,电话通讯中断。对于贫铀弹来说,尽管贫铀的放射性只有铀235的一半,但是其微粒能够在人体内存留很长时间,从而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其结果显然造成国际人道法意义上的“过分伤害”。可见,信息技术的使用,提升了武器本身的射程、发射速率、精度、毁伤威力,使武器的性能成倍地优化。但是,哪些信息手段与方法是国际人道法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不少常规武器更具破坏性和残酷性,暴力效能成倍地提高,此时的信息是否是属于引起不必要伤害或过分痛苦的武器?这些问题根据国际人道法现有的规定大多都难以回答,因此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同时又十分复杂的难题。

3.动摇了国际人道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信息化武器超常的毁伤力,一方面破坏了平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电力、煤气等供应系统,也给无辜平民带来了超常的痛苦。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使用了许多战争法上无明确规定的高技术武器,造成2000多名无辜平民丧生,6000多人受伤,近100万人流离失所,200多万人失去生活来源。再比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变气候,造成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敌的作战环境,配合使用其他作战手段和方法赢得战争的胜利。运用科学技术破坏地貌、地物,造成山洪暴发、地震等,直接杀伤敌方。这些作战方式都严重动摇了战争法已经确立起来的人道原则,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高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在工作原理、结构、功能和杀伤破坏机制上与传统武器不同的新概念武器还在陆续问世。如高能激光武器、粒子束武器、等离子武器、大功率微波射频武器、非核动能拦截弹等等。这些武器将极大地增强作战效能,打击能力也将成倍地提高,如高能激光武器,它的激光束能以每秒30万公里的光速传播,激光传递破坏能的速度比现在任何武器都快得多,比最快的洲际弹道导弹还要快几万倍,而且激光高度集中,比太阳表面的亮度还高出100亿倍,它已成为打得既快又准的新一代武器系统。可以预见,信息技术的大量使用,必然对军事目标之外的平民、民用物体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从而直接危及国际人道法的基础。

历史已经证明,当旧有的国际人道法不能满足新的战争现实需要时,就会产生一种催生的力量,这种力量孕育于原有国际法、战争法规范的“危机”和对这种“危机”的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人道法上的危机,恰恰是孕育其发展的一次重大契机。因此,反省现有国际人道法的不足,建立适应信息化战争的人道法律制度,使国际人道法体系跟上信息化战争实践发展变化的步伐,构建起国际武装冲突法律新秩序,就成为当前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国际人道法如它的固有品格一样,在未来的战争实践中将不断调整自己的形式与内容,以更好地适应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

纵观国际人道法的嬗变,我们发现,军事技术的飞速发展是其制订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当前,国际人道法体系虽然已经建立起来,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但它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对它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国际人道法必须直面高新技术发展的挑战,不断完善立法,强化对新武器、新技术的控制,惟其如此,才能防止新武器、新技术的发展超出合法军事需求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也才能一如既往地给武装冲突受害者以法律保护。“这样,国际人道法将随着可能转变为对人类敌对使用的任何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满足当代社会对武装冲突中的人道要求。这是国际人道法的价值所在,生命所在,也是世界人民对国际人道法的期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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