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进与文书制度:以宋代为重心——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书论文,唐宋论文,宋代论文,重心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选官权的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官员的授任文书上。存世的唐宋时期官文书资料中,以官告为中心的选官文书最为集中,而且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①本文从敕授官范围的扩大入手,探讨唐宋之际选官文书裁决机制及其体现的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
自从隋文帝废除地方长官自辟僚属之制以来,“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②一切有品级的官员(即所谓“流内官”)都要由朝廷任命。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变化。选官权集中到朝廷后,在君主、宰相和具体掌管选官事务的尚书吏部之间如何分工协作,并形成新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随着政治格局的变化,政治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隋及唐前期实行三省制,选官事务中的权力划分,在流内官范围内基本分为三个层次,即:五品以上的制授、六品以下的奏授(旨授)以及一些特殊的六品以下职位的敕授。这是以授官文书的类别进行的划分,以制书授官者为制授,以敕书授官者为敕授,以御画奏抄授官者为奏授。《大唐六典》载:“五品已上以名闻,送中书门下,听制授焉。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其才识颇高,可擢为拾遗、补阙、监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书门下,听敕授焉;其余则各量资注拟。”③《通典》记唐代的选授之法,其注曰:“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④
制授和奏授是唐前期授官的基本形式,按照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的界限划分,包括了全部流内官。而敕授官是一种补充形式,主要是对于六品以下官中一些特殊的官员,其任命权由吏部转移到宰相和君主手中。开元以前,敕授官的范围包括员外郎、监察御史、起居郎、拾遗、补阙等官职。⑤这些官职原本也是由吏部任命的,后来逐渐从吏部铨选中分离出来,转由宰相访择和举荐,由皇帝以敕书任命。⑥这种变化,一方面表明君主进一步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君相之间在政务运行中更加一体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专制主义皇权的强化。
安史之乱之后,唐代敕授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地方官,包括县令及一些州县佐官。大庭修《唐告身的古文书学的研究》汇集的敕授告身有11件,⑦其中有两件就是任命县令的,一是大历三年(768)任命朱巨川为试大理评事兼豪州钟离县令;二是大历十四年任命张令晓为资州磐石县令。《文苑英华》卷380至卷419“中书制诰”中大量的授官文书,⑧都是对节度、观察使奏请任命僚佐文状的批复文书,虽名为“制”,实际都是敕旨。李商隐《为荥阳公谢除卢副使等官状》:“臣得进奏官某状报,臣所奏卢某等二人,奉某月日敕旨,赐授前件官充职者。臣谬当廉印,合启幕庭,抚夐罩以兴怀,惧羖皮之废礼……不胜感恩荷圣之至。”⑨这是李商隐担任桂管观察使郑亚的判官时为郑亚起草的谢状,知其先有奏请卢某二人为副使等使府僚佐的奏状,得到敕旨的批准,故再上谢状。这是唐后期非常普遍的任官机制。
唐后期,各地奏请自行任命县令、录事参军等地方官的情况非常普遍,这是地方长官尤其是节度、观察使与朝廷之吏部争夺选官权的重要表现。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州县官大都由观察使等地方官自行任命,由朝廷任命的很少。如唐后期的桂管观察使部内,所掌二十余州,“自参军至县令无虑三百员,吏部所补才十一,余皆观察使商才补职”。⑩李商隐《为荥阳公举王克明等充县令主簿状》,(11)就是桂管观察使郑亚自行补任州县官的证明。不过,节度、观察使及州府长官任命的属官,大都是差遣性的摄官,还要等候朝廷的正式任命后才能成为正官。有学者将这个程序概括为“摄官奏正制度”。(12)摄官奏正,有的就是由朝廷进行敕授的。
《通典》卷18《杂议论下》载沈既济《举选议》中提出的“请改革选举事条”,包括由州府长官自行选用长史、司马、县丞、县尉的内容,尤其是上州省事、市令,中州参军、博士,下州判司(原注:录事参军不在此例),中下县丞以下及关、津、镇戍官等,“请本任刺史补授讫,申吏部、兵部,吏部、兵部给牒,然后成官,并不用闻奏”。(13)尽管沈既济的建议当时未被采纳,但他提出的方案实际上成为唐后期一项常用的制度。(14)随着地方节度、观察使日渐用辟署幕府僚佐的办法选用州县官,越来越多的州县官进入到敕授官的范围。
敕授官成立的过程,与由吏部注拟的奏授官的成立有很大的不同。敕授官成立的一个前提,是大臣举荐某人为某官,或地方节度、观察使已经任命了某人为使府僚佐或州县官而向朝廷“奏正”。所以,敕授官成立的一种情况是,首先有举荐的表状,然后皇帝下敕批准。另外一种情况是,大臣的举荐只是泛泛地建议要给某人授官,并未推荐明确的职位,这不同于节度、观察使已经任命某人为某官而向朝廷“奏正”。在这种情况下,皇帝批复表状的敕旨,只能是原则上的意见,具体落实为某官并加以任命,还要另外的文书来实现,或者是中书门下所发的敕牒,或者是节度、观察使发的使牒。据北宋元丰五年(1082)详定官制所的说法,“唐制,内外职事有品者给告身,其州、镇辟置僚佐止给使牒”。(15)其说可供参考。前引李商隐《为荥阳公谢除卢副使等官状》中所说的“臣得进奏官某状报,臣所奏卢某等二人,奉某月日敕旨,赐授前件官充职者”,卢某由皇帝用敕旨赐授为观察副使,不能确定卢某是否有敕授告身。但是,地方辟置僚佐,还要向朝廷奏请授予律令规定的官衔,朝廷批复后应当发给告身。
唐代前期官员的授任中,制敕授官的告身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之外,无需另外的文书。但到安史之乱以后,随着举荐制的普遍化及敕授官范围的扩大,制敕授官逐渐增加了一个环节,即在任命某人为某官的制敕文书之外,再下发一道敕牒。至晚唐五代时,这种情况已经很普遍。《新五代史》卷55《刘岳传》载,“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16)这种情况似不能理解为敕牒就是告身所依托的“王言”,单独用敕牒授官的情况缺乏资料的支持,但制书和敕旨、发日敕授官的情况,在史料中多有记载。敕牒作为选官程序中配合其他制敕文书行用的一个环节,是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宰相参与裁决政务职能的强化而出现的。
北宋元丰以前,官员的任命文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告身,另一部分是敕牒。
告身视任官性质与级别的不同,分为内制和外制。亲王妃主、宰相、枢密使、节度使等的任命,用内制,由翰林学士起草制词,相当于唐代的制授(包括册授),其程序是“凡制词既授门宣读,学士院受而书之,送中书结三省衔,官告院用印”。(17)告身的书写程序完成后,再下发给所受之人。内制告身的文书体式,元丰以前的情况,因尚未发现实物史料,不得具知。但据元丰以后的几通告身看来,其制词部分以“门下”开头,“主者施行”结尾,其后是中书省三官的宣奉行、门下省三官的署名,并书有“制书如右,请奉制付外施行,谨言”的覆奏文,接着是尚书仆射和吏部官员的署名,并书“告某官,奉被制书如右,符到奉行”。因此,所谓“送中书结三省衔”,完全按照唐代制授告身的程式。(18)
亲王妃主、宰相、枢密使、节度使等以外的官员任命,则用外制,由知制诰官起草命词,相当于唐代的敕授和奏授。外制官授任的文书运行程式,当与内制官大致相同,命词起草后,一样要送中书结三省衔,官告院用印。(19)外制告身的文书体式,基本等同于唐代的发日敕和敕旨,以“敕”开头,中书三官宣奉行后,书“奉敕如右,牒到奉行”,门下三官直接“署而颁之”,无覆奏文,尚书仆射及吏部官员签署后,书“告某官,奉敕如右,符到奉行”。(20)实际上,奏抄在元丰以前用于授官的例子并未见到。在唐代前期属于奏授官范围的官员任命,在北宋时期都纳入到敕授官之中。这是北宋敕授官范围扩大的主要表现。
无论是内制还是外制的告身,三省官员的结衔一依唐代制度。尽管三省制在北宋的实际政务运作中已不复存在,三省官员大都是阙职,但三省的官衔已经成为官告文书上完全程式化的内容。
宋代官员的任命中,敕牒与告身并行。(21)敕牒是所有官员的任命都要行用的一个文书环节。
元丰官制改革以后,授官文书恢复了唐代的制授、敕授和奏授告身式。按照《长编》所载,其官告及奏抄体式,乃参照房玄龄官告改定。(22)这是宋代选官文书的又一变化。宋代选官文书体式变化及其体现的政务裁决机制的变化,是关系到宋代政务运行机制变化的重大问题,需待研究宋史的专家进一步探明。
综括言之,唐中后期至北宋,敕授官范围扩大,宰相的任官权得到了加强,选官文书形态及其裁决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背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律令制下的官僚体制向使职行政体制的演变。吏部所掌为六品以下官员的授任权,一些临时性的差遣,吏部也可以遣使,但是,越来越多的固定使职,其任命却在吏部职掌之外,是要以皇帝的命令文书来差遣的。随着唐代中后期使职行政体制的确立,使职系统各种差遣性职务,包括节度、观察使下属的所谓使府僚佐,都逐渐脱离了吏部选任的范围,而纳入到敕授官的行列。二是随着地方分权趋势的发展,荐举制重新抬头。唐代中后期荐举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宰相可以举荐,各种使职和地方长官也可以举荐。地方的节度、观察使和州县长官向朝廷举荐官员,是直接面向宰相和皇帝的,而不是向吏部举荐。君、相接受举荐后加以任命,授官文书就是皇帝的命令文书,其中六品以下官用敕类文书,敕授官的范围因此扩大。
这个变化的背后,还体现了选官事务中地方与中央的新型关系。随着地方政务范围的扩大和越来越朝着事务性的方向发展,全国的地方官都由吏部来统一选任,势必出现吏部选任的官员不适应地方工作、尤其是具体岗位的矛盾。地方长官根据工作需要和官员特点,自行选任官员,是地方治理实际需要的结果。而且,在安史之乱以后地方独立性加强的背景下,这个趋势更加明显。但是,中央又不可能向地方完全放权。对于地方官的选任,既要让地方长官享有一定的自主性,又要维护中央对选官权的控制。自中唐以后,地方长官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选官权,可以自行提名和安排职务,但是必须在获得出身的人中进行选任。出身即任官资格的获得,是由中央确认的。地方长官选任地方的佐官,其选拔的范围就是全国性的、获得朝廷认可的出身者。也就是说,地方的一些职位尽管由地方长官来安排,但是已经不可能由一些本地的家族来控制了。另一方面,地方长官选任地方官,也并不具有完整的任官权,至少在形式上还要申报中央,由朝廷用皇帝敕书的名义加以批准。这是敕授官范围扩大的一个重要背景。
注释:
①参见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書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東京:法蔵館,1960年。中村裕一:《唐代制勅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唐代官文書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毛汉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李锦绣:《唐代“王言之制”初探》,《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②《隋书》卷75《刘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721页。
③《大唐六典》卷2“吏部尚書侍郎”,広池千九郎訓点本,東京:横山印刷株式会社,1973年,第25頁。
④《通典》卷15《选举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4页。
⑤中村裕一认为,敕授告身是用于本品六品以下担任职事官五品以下者的临时性告身《唐代官文書研究》,第271頁)。这是基于对《通典·选举典》所谓“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的理解,对唐代敕授官性质的判断不确。
⑥参见宁欣:《唐代选官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第73页。
⑦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書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第312—349頁。
⑧《文苑英华》卷380—419“中书制诰”,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1937—2123页。
⑨《全唐文》卷772,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051页。
⑩《新唐书》卷118《韩思复附韩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274页。
(11)《全唐文》卷772,第8051—8052页。
(12)参见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87—90页。
(13)沈既济的职衔,《资治通鉴》作“太常寺协律郎”(《资治通鉴》卷226,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268页),《新唐书》作“试太常寺协律郎”(《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8页),《通典》作“礼部员外郎”(《通典》卷18《选举六》,第101页)。
(14)参见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第88页。
(15)《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325,元丰五年四月甲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826页。
(16)《新五代史》卷55《刘岳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31—632页。
(17)《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庚寅,第3971页。
(18)如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图版载《故宫文物月刊》(台北)第284期(2006年11月),第14—15页;元祐三年范纯仁守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告身,参见近藤一成:《〈長編〉に収録された蘇東坡の一逸話をめぐって》,長澤和俊編:《アヅアにおける年代記の研究》,昭和六十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総合的研究(A)研究成果報告書,1986年,第73—81頁。如近藤一成指出,范纯仁告身中缺中书三官的宣奉行,有待进一步研究。此两通告身的照片及近藤一成文,蒙邓小南先生见示,特此致谢。
(19)参见《金石补正》卷104《灵泉院顺德夫人敕》,《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340—341页。
(20)对宋代外制文书体式的概括,参见张祎:《宋代的官告》(未刊稿)。
(21)参见罗祎楠:《评刘后滨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中国学术》总第2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79—297页。
(22)《长编》卷327,元丰五年六月癸亥,第78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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