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主义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认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比较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文本的原意和基本精神,比较正确地反映了这一哲学在一个半世纪以来所受到的实践检验的结果,比较全面地吸收了20年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规定性的讨论中产生的各种合理意见,具有比较高的对当今时代特征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解释力和引导力。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在近20年的讨论中,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实践唯物主义”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的确切表达”(注:参见肖前等主编的《实践唯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本人对此观点表示赞同。
第一,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他们的哲学时所实现的根本变革来看。马克思之前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当然是对立的,一则主张世界的物质性和意识的派生性,一则主张世界的精神性和物质的派生性。但是,他们都不了解人的社会实践,不了解以人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的现实世界,不了解这一世界在人的实践中被改造、被创造的发展性质;因此,它们之间的对立是抽象对立,而在不懂得社会实践这一点上,却是“两极相通”的。马克思、恩格斯所实现的哲学革命就是批判并超越了这种抽象对立和两极相通,确定了与旧哲学根本对立的以生产劳动观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实践观,进而科学地理解以实践为基础的现实世界和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过程,尤其是创立了以实践论为基础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我在这里没有援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因为文本上的观点是那么确定,是没有留下别解的余地的。
第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的一个判断是中国哲学界所普遍认同的,这就是:“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页。)但是,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绝不是孤立的。有怎样的世界观就有怎样的认识论。如果在世界观中没有实践论的核心,只是抽象地确定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那么到认识论,就会突出反映论,即使谈论实践观点也是不彻底的。过去使用的教科书中,没有实践中主体客体关系的价值论研究,不讨论价值判断、价值真理、价值选择问题;更没有主体如何改造世界的规范论研究,不讨论决策设计、意志选择、实践反馈问题。就是说没有贯彻实践观点。再者,有怎样的历史观就有怎样的认识论。说实践观点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而不同时承认实践观点是历史观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这完全不合逻辑。由此可见,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有组成部分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基础和核心,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才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
第三,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百五十多年来的发展及其历史命运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坚持实践论的核心地位。人们也许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实践唯物主义”的否证。其实,恩格斯在这本书中,写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自然史导论”,他的《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是“自然辩证法”的终篇,它解决了劳动、实践的发生学问题。他还写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自然过程论”。在他的文章中精辟地说明了人从动物界的两次提升。劳动使猿变成人,人以自己的生产劳动而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生产实践所导致的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又将使人根本摆脱生存竞争的动物性,进入自由和自觉地创造历史的新时代。他还写了实践论的“自然环境论”。人从自然界产生出来,人能够改造自然界,但人又必须尊重自然环境的客观实在性和对于自己的实践活动的制约性。恩格斯关于“天文学中以地球为中心的观点是偏狭的”,但“我们的整个的公认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都是绝对地以地球为中心”的论点已经证明,人是研究自然的主体,现实的自然界是以人为中心的属人的自然界。也许从前以为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是对“实践唯物主义”的否证。其实,列宁的哲学思想应当作为过程来理解,他在1914年俄国革命逐渐迎来高潮、革命已经成为直接实践任务之后的哲学著作才是他的成熟的著作。而在这些著作中,列宁真正全面地强化了实践观点。《哲学笔记》关于逻辑和辩证法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和结论”的观点,关于人的认知结构是实践中造成的“逻辑的式”的观点,关于认识的本质是“反映客观世界”和“创造客观世界”之统一的观点,关于主体和客体之统一必须经过双向扬弃才能实现的观点(注:参看《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第186页,第182页,第178页。), 使认识论成为真正彻底的实践论。同时,读列宁著作也不能限于他的哲学专著。他的其他著作中的哲学内涵由于贴近实际生活,往往更能表现他的哲学本意。例如,《关于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应当看作是实践论的历史观的杰作。在这篇文章中,列宁称只了解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人是“留在预备班的唯物主义”者,认为解决宗教问题不能限于批判有神论,而必须着眼于历史实践的具体要求,要团结宗教徒去完成确定的实践任务,也只有在这样的实践中,人们的观念才能够逐步转变。在《再论工会、目前形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一文中,列宁明确地陈述了他的实践论的世界观。他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的它的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注:参看《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这就是说,现实的世界乃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物的关系世界。也许人们还会以毛泽东、邓小平著作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提法来否定“实践唯物主义”。但是,如果不是看词句而是看实质的话,那么,毛泽东、邓小平的哲学的实践论核心是如此明晰,把他们的哲学称为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一点也不错。邓小平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时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完全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由本体论转向实践论正是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革命的基本成果。
二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历史的唯物主义”
在我国哲学界,有一部分同志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才是最能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规定性的。例如,何祚榕在评论我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在中国现当代实践中的确证》一文时说:“最能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特色”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关键在于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注:参看《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 期何祚榕文。)据我所知,不赞同用“实践唯物主义”、而主张用“历史唯物主义”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恩格斯讲过,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贡献,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剩余价值学说。在这里,“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指谓马克思的历史观,而且指谓他的全部哲学世界观,因为自然观也被放进了人类历史的视野。第三,“实践”的观点,不是马克思提出来,而是赫斯提出来的,“实践”仍可以是抽象的实践。马克思不但超越了抽象的人也超越了抽象的实践。他建立了生产劳动的观念,进而建立起以此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如果要称“实践唯物主义”的话,必须加以定语称之为“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实践唯物主义”。这两种理由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际发展中所提出的问题却是另一样的,从本世纪以来,对“历史唯物主义”发生了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物质本体论”的。“物质本体论”是前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理论。它着力于追寻与揭示物质世界的本原,提出的问题是:世界到底是什么?答案是历史地演进的。但在前马克思时代,所有的“物质本体论”者均找不到人类历史本质的正确回答,因为他们找不到从他们的“物质”走到“社会”的哲学之桥。这个“桥”马克思找到了。他把唯物主义的一般原则转变成为观察人类生活的方法论,这就是确认现实的人的现实的生活:人是有生命的个体,要“吃、穿、住”,要保存生命和延续生命;人的需要是由人的生产劳动来满足的,既要生产劳动就会发生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由是构造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这就是说,马克思是继承了“物质本体论”所具有的唯物主义精神,而又超越了他们的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发现了人的真正本质——人是从事生产劳动、从事社会实践的人。但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把被马克思扬弃了的“物质本体论”思维方式又捡回来,并且用这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来重新诠释“历史唯物主义”。如斯大林所做的那样:“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而意识是这一客观实在的反映,那么由此应该得出结论:社会的物质生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而社会的精神生活是这一客观实在的反映。”(注: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6页。 )这里使用的是一种演绎逻辑:大前提——世界是物质的,是物质的运动和运动着的物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小前提——社会运动是世界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结论——社会运动也是物质的,有它的物质性规律,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在这里,社会存在实际上被理解为“社会物质”。在这种“物质本体论”的历史观中,“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不见了;“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见了;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不见了。总之,已经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那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了。
第二种解释是“科学实践论”的。这是合乎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文本的,是合乎真实的历史的。因为历史的“本来面目”就是人在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历史,历史的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按照这样的科学解释,“社会存在”是指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亦即人从事实践活动的过程,而“社会意识”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主观意识的活动过程。以实践论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回答了“物质本体论”的历史观所不予置理和无法正确回答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社会历史的本质和绝对规律。实践是人类生活的绝对本质,是社会历史的绝对的客观必然性。人在劳动实践中从动物界提升了自己;人在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实践中不断地发展自己;在将来,人也由于实践的高度发展而最终摆脱“生存竞争”的动物状态,而进入自由自觉地创造历史的时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开人的实践根本就不可能,也无法给出正确合理的解释。人类社会历史确有自己的绝对规律;这种绝对规律不是别的,正是由人的实践的绝对客观性的展开而形成的。这里包括:社会实践的前进上升性的规律,作为实践的发展标度和主体本质力量的展开的生产力不可阻遏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社会生产关系受生产力在量上和质上的制约和推动的规律等等。
第二,社会历史的具体规律及其形成机制。实存的历史都是在特定时空内展开的历史,亦即感性的具体实践的逐步推进的历史。具体实践,如同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强调的,只能在既得的实践条件的约束下展开,这个条件系统是人所不能选择的;这个实践条件系统作为“现实性”是潜含着一个有多种可能性构成的“客观可能性空间”的,历史主体从自身的社会地位和价值要求出发,能够也必须从这个空间中寻找某种可能性并设法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这里就发生了历史主体的选择问题,也发生了不同历史主体之间选择竞争问题;当这种选择通过实践而求对象化的时候,遇到了实践所固有的对选择进行检验的力量,只有合乎实践的客观条件、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选择才能变成成功的实践,形成有规律发展的具体历史;实践检验也就是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历史进步尺度和有利于绝大多数人为价值进步尺度对于各历史主体的选择的检验。这就是说,实践检验所表现的造成历史进步和人类进步的伟大力量乃是绝对规律对于具体实践中展开的相对规律的根本制约力量。反过来说,历史的绝对规律是通过在各个历史活动领域与过程中的相对规律来展现自己的。
第三,人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史;社会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规律;社会历史过程是人从“群本位”发展到“个人本位”再发展到“类本位”从而达到“自由个性”的美好时代的历史。
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看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规定概括为“历史唯物主义”至少是不现实的。如果这样概括,人们会问:你所说的“历史唯物主义”究竟是“物质本体论”的所谓“历史唯物主义”呢?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本真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实践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呢?如果在哲学史上没有发生这样的争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概括成“历史唯物主义”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在已经存在了争论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历史的唯物主义”。
这里,涉及到上面引过的意见,“实践唯物主义”的提法需要加上“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定语。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实践唯物主义”是实践论与唯物主义的结合,唯物主义所理解的实践是真实存在的感性的实践,以生产劳动实践为其最基本形式的实践,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全部感性活动的总和,它是没有抽象性的。因此,我本人不赞同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概括为“实践人本主义”。这种概括的提出者,着力于取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基础,删去“实践唯物主义”中的唯物主义后缀,这里的危险正好在于它使“实践”变成一个抽象的东西。如果真有对“实践”的抽象性的顾虑,应该批评的是“实践人本主义”、“实践主义”、“实践哲学”那样的“实践论”,而不是去批评“实践唯物主义”。
三 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实践的、历史的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的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是从前苏联到中国长期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称。对于这样的“辩证唯物主义”,人们的解释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互相渗透密不可分的,它们有机统一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是彻底的唯物主义,是客观世界的最一般规律的自觉反映。它看到物质的历史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它认为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这一高度组织的物质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又是彻底的辩证法,是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它揭示了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原因,是一切现象自我运动的根据。”(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这样解释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规定性的正确描述吗?不是。十分明显,在这种界定中,没有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影子,更不要说这一实践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核心地位。同被恩格斯称为“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在我看来还不止如此,而是“新世界观的基本纲领”)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照一下吧,上述界定同“提纲”是两种世界观。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贯穿着辩证法,辩证法也的确是同唯物主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问题在于,同辩证法相结合的“唯物主义”是什么样的“唯物主义”:是“物质本体论”的唯物主义,还是科学实践论的唯物主义?作了上述解释的“辩证唯物主义”是物质本体论的唯物主义和物质运动论的辩证法,而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是“新唯物主义”,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
实践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内在结合,更确切地说,实践唯物主义体系中的辩证法,科学地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辩证法的实践基础。辩证法的形成是历史地发展的,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界、改造社会、改造人自身的实践中把握到的,它反映了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实践自身的辩证法。理论的辩证法进展到怎样的历史高度,取决于实践的辩证法进展到怎样的历史高度。
其二,辩证法的实践内涵。以现实世界为对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它的辩证法不能不是现实世界自身的辩证法,不能不是实践辩证法。它的首要方面是实践中主体客体关系的辩证法。主体客体在实践中构成相互作用的整体,主体是能动的方面,客体是约束主体能动性的界限方面,主体客体在实践中构成相互转化的过程,客体主体化,客体为主体所认同,所吸收,变成主体的不断发展的意识、精神与物质力量;主体客体化,主体意志对象化为物质力量,使客体具有了主体烙印。过去哲学教科书上游离在三大基本规律以外的、因为不知道放在哪里而被机械地划在“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范畴”一章的诸范畴,它的主要部分其实就是关于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范畴。“现象”是客体直接呈现于主体意识之前的表层与外部联系;“本质”是客体的内在联系和根本内涵,“现实”则是最高的客体范畴,是实践的既得条件系统的综合和总和。“可能”是主客体关系的规定,既表明客体现实中潜包的未来变化,又表明主体利用这种变化以改造客体的可为性,可能变成现实,不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而是人们的实践过程,如此等等。中国革命的实践证明:毛泽东所说的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即最重要方面是实践中主体客体关系是正确的;(注:《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毛泽东又把“共性个性、 绝对相对的道理”规定为“矛盾的问题的精髓”(注: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这等于把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的关系,亦即主客体的统一从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进展和实现当作了矛盾问题的精髓。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界定为“自然界、人类社会、人们思维的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所谓“一定意义上”是在承认实践中的主体客体关系这一辩证法逻辑主线的基础上,把人们掌握到的辩证法规律当作是人在实践中建立的辩证认识,而“自然界”、“人类社会”、“人们思维”又不是互不相关的三大块,而是人类实践于其中的现实世界的各个部分,辩证法的普遍规律的价值在于它是人类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方法论。
其三,辩证法的实践功能。辩证法来自实践,反转来为实践服务。马克思、恩格斯说:“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践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5页。)那么, 作为实践唯物主义内涵的辩证法自然也必定如此。坚持实践功能的辩证法,必定是论述现实世界的实践性与它在实践中不断被改造的辩证法。
我在上面阐述和论证了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的根据。最后,需要作几点申明。第一点,就我本人来说,认为“实践唯物主义”即把实践论当作理论核心的“新唯物主义”,已经足以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规定性,“实践唯物主义”已经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第二点,为了整合多年来讨论的成果,便于统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意见,我也赞成把“历史唯物主义”凸现出来,并且为了显示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重要性,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概括为“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第三点,在这一名称中,“实践的”是列前的,否则难以体现马克思对此前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抽象对立和两极相通的超越,体现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革命的本质,体现马克思全部哲学的实践论基础;“历史的”是在后的,表现我们所说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以科学实践论为基础的,同时也表明实践唯物主义拓展为历史唯物主义才得以完全展开;“辩证的”也可标明,因为如恩格斯所说,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建立,“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注: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82年德文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92页。)第四点,“辩证唯物主义”这一名称是历史地产生的,如果在这里把“唯物主义”理解为实践论为基础的新唯物主义,则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方面的特征即“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结合。我不赞成把“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规定,是因为这个名称长期以来作了物质本体论的理解,从而脱离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论这个理论硬核。鉴于我们的官方话语中讲惯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考虑把这一话语先修改为“以科学实践论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此作为我们整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规定性的不同理解的初步方案,以利于指导实际工作,并帮助人们进一步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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