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多向度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为了深化对二者关系的研究,我认为应对二者关系作多向度的考察。
一、社会整体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
从历史的眼光和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物质生产实践中抽取他们的公平观,其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为他们所代表的或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服务,是为了使这种生产方式能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是为了提高效率。这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也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所阐明了的。但是,这只是事物的总体方面。而从事物的具体看,细观历史,可以发现社会公平曾经有二种基本的类型,第一种是立足于不平等的私有制与等级制之上的“社会公平”;第二种是立足于民主制、公有制之上的社会公平。私有制与等级制扭曲了公平的原意,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明显而尖锐地凸现了出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是根据人的血统和家世来决定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的制度,这对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而言,社会对他们连形式上的公平都没有。他们是社会分化中的牺牲品,可以被认为是社会整体或人类为获取更高效率所付的代价。在封建社会之后新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取代封建经济而占了统治地位,商品作为最大的平等派,它否定了公开的等级特权,把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旧的公平观转变为以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为内容的新的公平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效率的提高,“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纪所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页。)但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建立在私人占有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在公平外衣的掩盖下,按照所谓公平的买卖原则进行劳动力的买卖。劳动力在单位时间里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掠夺一空。它使人与人之间的形式上的平等变成了实际上的最大的不平等。贫富两极分化成为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百万富翁的超级利润,不能摆脱剥削和掠夺,不能摆脱经济危机,不能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不能避免各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堕落、绝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经*
效率、生产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必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对立与冲突,这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
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历史长河中曾呈现出复杂的状况。从社会整体发展而言,它们既有统一的方面,又有矛盾的方面。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的演进,随着文艺复兴以来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以及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使社会公平的领域在扩大,社会不公平的领域在缩小。但是,建立在私有制生产方式之上的社会,由于其存在着剥削而无法克服公平与效率之间从根基上产生的内在冲突。如果说市场经济模式曾经是近代经济高效率的源泉的话,那么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以及资本对劳动的榨取,乃是社会不公的真正根源。正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只具有形式的意义,所以它很快就表现为更加残酷的两极分化并最终导致其“自由”、“平等”的前提被破坏。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作为资本主义的替代制度而被提出来的,它力图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但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真正建立起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呢?如何认识当前我国社会中某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公平与效率相脱离的现象呢?它的解决办法又在哪里呢?这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公平必然导致效率来看,效率的取得,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实践对象与实践方式等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组合,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人的要素。人的行为的积极性以及由这种积极性引发的人的创造性,是一切效率的源泉。但人的积极性又从何而来呢?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而言,它只能来自社会的公平机制。公平的一般意义是等利、等害相交换。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等量交换。一个公平的社会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公平程度越高,每个人的贡献与获得就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就越高,反之,则相反。这是微观水平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宏观水平上看,社会是由单一的个人相联合而组成的,当社会中每个人的积极性增高时,在其身上的消极因素就会被消解、减低。也就是说,正向方面的增高会带来负向方面的减低。从社会全局看,社会公平使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总体减弱,从而使社会运作的总体效率得到提高。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完全一致并呈正相关的变化。人们感到公平与不公平,是相比较的结果。人们都是通过自己所得与贡献的比率同他人相比较而知道自己所得是否公平的,并由此影响每个人的积极性与效率。可见,社会公平主要是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即正向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而促进效率提高的。反之,不公平主要是通过挫伤人的积极性,即负向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而消解效率增长的。
从效率对公平的作用来看,效率要求并推动公平的建立、维持和变革。首先,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历史动力。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任何社会都把效率作为一种基本的追求目标。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源自效率的要求。每一种较以前社会相对进步的社会公平形式的出现,从根本上说,并不根源于“理性的创造”,而是由效率要求、推动所使然。其次,效率为公平提供着物质基础,使一定的公平形式得以建立与维持。不论在什么制度下,没有效率,任何一种公平形式都会丧失其存在的物质基础。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的“公平”,则完全是商品生产与商品经济的需要,商品只是在摆脱了等级制与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流通起来,只有等价交换才能使买卖公平。再次,效率也是衡量公平本身的历史尺度。我们评判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符合某种原则、某种主义等人为的标准,而是看它是否能激起巨大的劳动热情,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定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
所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超经济强制下的效率,这种效率不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基本支柱。虽然,社会上可能有人用种种不正当的途径提高效率,但是,任何不公平的效率都是不能长久维持的,也是现代一切合法政府所不允许的。要获得效率,唯一合法的途径和能够达到持久效果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以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从另一方面说,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它虽然可以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激发起某种热情,但它同样不能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二、市场经济内的公平与效率
当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公平和效率的相互关系之后,现在进而分析市场经济内部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如前所述,在公平与效率这一对关系之中,公平是指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来说,这一社会公平还可细分为“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也可简称为“场内公平”与“场外公平”。所谓“场外”,借用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术语来说,是指“市场失效”领域,也就是不允许市场介入的社会公平领域。通常是指:(1)作为财政拨款的国民收入再分配部门,主要指政府、军队、政党、新闻、基础教育、卫生医疗保健、基础理论研究、社会保障等,这些部门是不能推向市场的。(2)社会政治领域中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不允许市场化,因为这些权利的分配具有无偿性、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3)人的情感道德,主要包括人的友谊、爱情、自尊心、良心、荣誉感等金钱无法替代的特殊价值,也同样是非效率性的。这些是从秩序经济学角度界定的“市场失效”领域,其中尤其是第一部分,是通过社会保障措施确保那些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人或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表面看来,“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市场内公平”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而“市场外公平”似乎在“杀富济贫”,但细心分析,便可发现,二者通过互补而达到统一,它们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公平大厦。“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内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它对效率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市场外公平”,维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确保市场所必须的产业后备军,从而保证效率。“市场内公平”不可能解决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以及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问题,而“市场外公平”能解救他们,同时也免去了市场竞争者的后顾之忧。其次,通过“市场外公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动乱,使市场竞争得以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从而间接地促进效率。这里要提及的是,“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二者是不能混为一谈或互换内容的,如果把“市场失效”领域吸纳进市场领域,把市场推向不该市场化的领域,公平也就变成不公平了。所以在“市场失效”领域,国家通过社会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财富进行调节和二次分配,避免收入两极分化,并帮助那些市场经济中的弱者或受挫者有基本的生活条件。
社会公平中的“市场内公平”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相联系的,是根源于这一本质特征的。市场经济其实质是以市场运行为中心环节来构架经济流程,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内在地要求平等。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相互对立的各方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者有,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来获取。让渡与诈骗、掠夺、进贡最不相同的就在于必须是自愿,而要做到相互自愿即愿卖愿买,则彼此必须是平等的,而且是等价交换。价值规律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揭示了商品等价交换之所以可能的秘密,即它们都凝聚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秘密的被认识、被揭示,成为“市场公平”观念的终极根源。同时,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也内在地要求平等。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其活力所在。而要使竞争有效地展开,就必然要求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遵循同等的竞争规则。这是市场经济中人的市场行为和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因此,也是市场经济运动中最基本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原则与历史上其他阶段的平等原则具有不同的内涵,具有自己的历史规定性。它既不是指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共同消费的那种原始粗陋的利益平等,也不是绝对平均主义所提倡的结果的平等,而是指机会的平等与规则的平等。所谓机会平等,就是每一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和其他场合都享有同样大小的参与的机会、被挑选的机会和获胜的机会,谁也不受歧视。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所说的那样,在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是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能够应该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上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企图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注: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1976年英文版,第108页。)这就是“机会平等”概念的实质与意义。所谓规则平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活动主体能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各种经济竞争,能平等地承担税负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负担,总之,享有平等的市场经营权。显然,能做到上述两点的市场,就是基本公平的市场。这种市场公平可以带来市场效率,因为它能调动法人积累资本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能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流通,合理而有效地利用资源,革新技术,发明创新,节约成本,强化管理,努力争取利润最大化,力促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还会导致职工努力学习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勤奋工作,克尽职守,以便在劳动力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从而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必须看到,以机会平等与规则平等为特征的市场公平,它只是在过程中实现的公平,而不是市场竞争结果的平等。事实是完全实行市场公平的市场经济,它运行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经济的不平等。这又为什么呢?
其原因就在于机会平等中仍然包含着差别与不平等。因为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有能力进行竞争。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并不真正意味着每一个人在进入每一次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方面(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注: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90页。)这就是说,机会平等掩盖着不平等,正因为如此,造成了人们之间收入的不平等,也就是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具体说,被机会平等掩盖的不平等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天然生产条件方面的不平等;二是社会物质条件方面的不平等;三是现实生产条件的不平等。这三种情况可以概括为起点不平等。毫无疑问,在市场竞争中,纵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但起点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事实上,上述三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些选择、运气等随机因素和偶然因素会扭曲竞争的结果,因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公平原则已内在地包含着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结果的合法性。这就是市场风险所在,也是市场魅力所在。因为,按市场公平原则实行的市场竞争中,收入分配也必然是市场化的,那就是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全部收入要从市场上获得,包括产权收入、经营收入、资金收入、工资收入等。这就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商品生产者的个人收入分配不仅取决于生产,而且取决于交换,不仅取决于劳动者个人劳动量的支出,而且取决于市场的需要和变动,后者在收入分配中往往起支配作用。这就可能是一些人占有财富的份额大但并不一定是他主观努力的结果,一些人占有财富的份额小,也不一定是他不努力的结果。这一切都是在市场原则下发生的,这使得各经济主体的收入大起大落的贫富悬殊成为可能,并把这种贫富悬殊带到下一轮竞争中去。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使市场公平的原则在其合规律的运动中将会导向一个似乎事与愿违的结果:经济的不平等。同时,这种状况即使在起点平等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
由此可见,公平和效率这一对范畴,当我们对其作纯理论的,犹如置于“理想实验”状态下探讨时,就其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二者呈正相关的关系。但是,当我们具体深入到市场经济内部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呈现出复杂的情况,我们应对市场公平原则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必须指出的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市场机制必然为私人利益最大化所驱动,因而它必然造成贫富悬殊,造成两个阶级的尖锐对立。这种状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作了极为深刻的揭露。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市场公平原则是这样分析的:“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可是一旦离开商品交换的领域,双方就不同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200页。)无产阶级革命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生的。现在,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了的国家,在基本以社会主义所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地方,又如何运用市场经济这一手段,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这是我们在新时期面临的新课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作进一步探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中市场公平与效率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已为许多西方经济哲学家们所认识。他们纷纷著书立说,企图找出解决的办法。但是由于他们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局限,限制了他们的眼界。然而,其中有些观点对我们仍有启发之处。
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观点。他强调市场效率,反对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人为制造平等。他认为,平等虽然是值得争取的目标,但真正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收入或财产的平等,因为“由特殊干预行动对自发过程中造成的分配情况的纠正,就某个原则同等用于每个人而言,从来不可能是公正的。”(注: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1976年英文版。第2卷,第142页。)这样不仅会损害效率,而且还会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进一步造成效率的损失。因而他主张国家要运用立法手段创造自由竞争的条件,保证机会平等,从而保证效率。显然哈耶克是主张效率第一的。他的理论甚至他的口气都活生生地再现了一个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成功者的心态,他是完全站在私有财产制度一边的。
二是新剑桥学派经济学家与福利经济学家们的观点。他们明确主张“平等优先”。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格局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权极其不平等造成资本收入的极其不平等,进而造成整个收入的不平等。财产和收入的不平等必然引起资源配置的失调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的混乱,从而缺乏效率。新剑桥学派也看到了这一点,他们认识到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个纯技术性的问题,而是和人与人的关系有关,收入分配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分割和利益冲突,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收入分配是不同的。所以,在研究方法上他们把收入分配理论和经济增长联系起来考察。他们都主张实行使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所以,“公平优先”是他们主张的特色。
三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观点。他的可贵之处是看到了市场经济内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他指出:平等是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赏罚来刺激、鼓励人们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制度,它创造了有效率且高效率的经济。但在很多情况下,平等与效率不可兼得。对此,奥肯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他指出:“在有些时候,为了效率就要放弃一些平等;另一些时候,为了平等,必须牺牲一些效率。但无论哪一方作出牺牲,必须以另一方的增益为条件,或者是为了获得别的有价值的社会目的。”(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2页。)奥肯采取了“交替论”的办法来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他提出应当在有效率的经济中促进平等,在生产领域应以效率为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增加社会财富,而这是达到较为平等分配的前提。在生产领域之外,在分配领域则应把平等的原则贯彻下去,通过政府功能去消除不平等。然而,在私有制的范围内,代表“金钱大特权”的资产阶级政府是不可能通过政府功能去真正消除不平等的,尽管这种不平等可能由于政府的福利政策而有所缓和。而在生产领域单纯以效率为先,不顾公平,提高效率也可能成为空想。
可见,西方经济哲学家虽然各自作了自己的努力,但是囿于意识形态的局限,他们不可能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视阈,给予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以合理的科学的解决。
从我们对西方经济哲学理论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把公平与效率割裂开来的观点都不是一种良策。从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公平与效率是两个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的目标,如果只顾一方,不但会牺牲对方,还会造成自身一方的危机,结果使两个目标都落空。这也可以从我国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的曲折进程中窥见一斑。改革开放前30年,无论是建国初期搞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的建设时期,还是八届十中全会之后强调“阶级斗争为纲”,以及后来“抓革命促生产”的时期,整个中国社会的气氛与工作重心都是强调、突出广义的公平目标,经济建设、经济效率的目标被淡化。结果,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区域经济结构、投资结构、技术结构、分配结构,都不同程度地朝均衡与公平的方向倾斜。这一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的做法使浪费、低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成为伴随这30年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现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的决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增长的目标成为我国压倒一切的中心。在宏观上,突出经济增长目标;在微观上,随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采取了强化效率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因此,整个80年代,无论是区域间的梯度发展战略,还是侧重向东南沿海的投资政策等等,都大幅度地摆向了对效率的强调。这样做在当时国内、国际的情势下,有其现实的紧迫性和历史的必然性,并且在经济发展上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同时,面临改革开放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国家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有一个实践经验和认识的积累过程,人们逐渐认识到新情况所引发的新的社会经济矛盾,其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例如地域差别、东西部差别以及人际贫富差别等等。
从理论上分析,一般说,单纯追求公平,往往会造成没有效率,结果使公平目标的实现失去保障。仅以收入分配领域而言,公平往往被理解为收入均等化,即平均主义。平均分配是不依赖个人效率的,如果平均主义盛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社会便无动力可言。反之,单纯追求效率,将驱使社会和个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的动机和目的,这种目标导向将会鼓励人的自利性。从社会角度看,效率如果没有公平来协调和制约,那么唯效率第一的市场竞争将是相当严酷的。这样的社会也将会是一个缺乏人道主义和精神文明的社会。
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单纯强调公平或单纯强调效率,都具有片面性。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来考察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公平是引出效率的动力,效率是带动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离不开效率,效率也离不开公平,两者在经济发展的任何一点上,都共同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共同作用,是否就一定是平分秋色,不分轻重缓急呢?否。实际上,当人们认识到不能割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不能将公平或效率孤立化、绝对化时,还只是在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迈出了辩证思维的第一步。而更为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能及时地审时度势,根据实际情况,在两个矛盾着的对立方面之间,区分出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一般说来,在私有制社会中,由于作为社会主体的劳动群众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不消除私有制和剥削,就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时,首先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就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在这一历史时段中,取公平优先,以公平引出效率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方针。当消灭了私有制与剥削,实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之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尚欠发达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取效率优先,以效率进一步带动社会公平的方针,自然也是正确的方针。辩证法的两点论,不是均衡论而是重点论,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克服在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的形而上学,坚持彻底的辩证思维。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同时关照,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才有实现的可能。因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是要实现全面的社会公平,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尤其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是既合乎实际、又合乎逻辑的。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写道:“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成熟,这一原则也将会进一步发展。
事实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许多现象还需要我们坚持辩证思维,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一些看来似乎是不公平的现象中却包含着某些公平的因素,或者包含着某些为今后实现更广范围、更高程度的公平创造条件。同样在一些能促进效率的举措中,也可能包含着某些“不公平”以至成为“负效率”的因素,有的是需要我们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而有的从全局来说是必要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这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关系时需要注意的。
关于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某些贫富差距的问题,其主要原因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不正当致富行为,如权力寻租、权力经商、权力索贿、公款消费、制售伪劣商品、贪污盗窃、偷税漏税,等等。在某些方面这与经济制度上还存在某些不够完善的缺陷有关。这些缺陷之所在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又与我们理论上的模糊而导致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某些方面的干预过度或不足有关。所以,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不能从教条出发,而必须从我国经济生活的具体实情出发。
从完整的意义上说,“公平”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过程公平中又以机会平等与等价交换为主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已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已形成了全社会都适应这一经济形式的社会心态,因此,已很少有人认为竞争过程的公正与效率不相容,因为过程公正恰恰是竞争得以实现的前提,从而也是效率的前提。但在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竞争过程”的公正(即机会平等与等价交换的原则)则受到“左”右两方面的夹击,一方面受到反对竞争、歧视做买卖的传统平均主义或极左思潮的拒斥;另一方面也受到“抢来本钱做买卖”者,即那些发动“不公正竞争”者的攻击。这二方面的拥护者都以“公平”和“效率”为招牌。前者以“公平优先”为旧体制辩护;后者以“效率第一”为大旗,认为“只要蛋糕能做大,怎么切都可以”,从而为自己的不正当手段辩护。所以,在“公平与效率”之争中,需要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不可真正解决的难题。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将会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决。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与社会制度的本质有紧密的联系。邓小平同志所概括的社会主义本质,包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所包含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也内涵着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正确表述,而这恰恰是与资本主义本质相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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