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如何使农地“三权分置”更有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更有效论文,农业发展论文,背景下论文,三权分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以厘清农地产权结构的配置作为前提(高圣平,2014)。在当前我国农业需要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刘守英等,2013),国家农地制度改革因此也进入到了新一轮的深化期,希望通过农地“三权分置”①,形成农地流转的新格局,进而发展现代农业。那么,如何才能使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有效的呢?换句话说,如何才能使得农地的“三权分置”可以真正促进农业发展呢? 从农地“三权分置”本身的概念入手②。其实,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环境,在使得农地承包权表征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Kung,2000),早已赋予了承包权自身具有的准农地所有权内涵(黄少安,1997)。于是,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理论上仍然只是属于农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两权细分的范畴。只不过,这一次的细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已经分置的基础上,实现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置而已。因为与农地经营权始终关联的承包权,使得农地使用权的流动具有典型的人身依附性,而这一点与当前市场要求的单一财产属性存在显著的内在冲突(李宁等,2015)。尤其是当前农业发展对农地产融功能的内在需求,更是对农地承包经营权“异化”为单一财产权属性的农地经营权提出了要求(郭忠兴等,2014),而这一点也正是农地处分权从流转权到抵押权内容的进一步细分(叶兴庆,2014)。 由此可见,作为政策术语的农地“三权分置”,由于其在学理层面上与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的内涵存在差异,导致其也与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变动的完整内容存在偏差③,即农地“三权分置”只不过体现出了现代农业发展对细分农地使用权的内在要求,而没有表达出农业发展对农地处分权细分的内在需求。更何况农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细分才是促进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张曙光等,2012)。那么,既然农地“三权分置”与农地产权结构细分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同时后者对农业发展又有着现实意义上的重要性,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该如何将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的理论与实践内容纳入进来呢?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将立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背景,从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对“三权分置”构成的约束及在这种约束之下组织治理的角度出发,回答开篇“如何才能使农地的三权分置是有效的”命题。无疑,这将为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挖掘及实践内容的推进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本文借助“约束”对农地产权结构细分与“三权分置”的区分,以及通过治理“约束”经济组织的选择而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分析,也都将构成对现有文献的补充。 二、文献评述与分析框架的简要构建 (一)文献评述:农业发展与农地产权 产权内嵌于制度化的社会发展之中(波兰尼,2013),农地产权同样如此,深嵌于农业的转型之中(姚洋,2005)。目前农业发展的主要特征在于饮食结构以及相应高价值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工业部门的变化,农产品越来越定位于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需求为目标的生产上(金宝瑜,2005)。而我国非农就业增加、生育率下降和膳食结构转变的三大历史机遇,为我国农业的生产转型提供了现实的可行背景(黄宗智,2010)。但如何在现有的农地所有制框架之下实现农地要素的有效流动,却成为了制约我国农业能否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关键(张曙光等,2012)。因为,改造传统农业在于降低农业收入流的价格(舒尔茨,2013),也就是要在降低农业产出成本的同时,提高诸多要素的生产与配置效率(速水佑次郎等,2003),实现要素使用的规模报酬(张维迎,2015)。而我国人均分的农地制度安排,加上人多地少的国情和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产权状态,导致了农地细碎化现象显著(许庆等,2008)、农户兼业化趋势加大(廖洪乐,2012)、影响现代生产技术采用(林毅夫,2010)、农地难以实现融资获取产业发展资本(郭忠兴等,2014)等各种问题。于是,需要通过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实现农地使用权的有效流动(张红宇等,2014)。 事实上,实现农地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正是各地政府偏好推动农地流转与使用权改革的主要原因(高帆,2011)。但经验研究发现,目前农户通过转包等非正式的流转行为占据了很大比例(陈小君,2012),而通过中间组织和村集体的介入可以有效实现农地的集中,并降低农户自发流转的交易成本(田传浩等,2004)。并且,随着农地流转之后规模化经营,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使用的方式与程度会随经营规模的变动而发生改变(倪国华等,2015),从而使得农业产量最大化与产出收益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存在难以兼顾的问题。那么,在农地流转规模经营中,这一生产特点的产生与农地使用权本身有什么关系呢?这种生产特点又会对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产生何种影响呢?此外,针对农业发展缺少资金的现状,有必要借助农地经营权的抵押功能实现农地的资本化运作(曾庆芬,2014),即要求农地处分权中的抵押权实现细分(郭忠兴等,2014),那这种内在要求又将对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产生何种约束或者是何种影响呢? 其实,从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分工的角度而言,农业典型的季节性、集中性等自然生产特性,使得农业难以有效拓展自身的迂回生产,无法像工业那样进行规模化的分工作业(杨小凯,1999)。但是如果将农业的规模经营分为农业内部的土地规模和外部的社会化规模两个层次(Johnson等,1994),就可以通过地权细分与合约治理的分工深化机制,实现某些经营与生产环节的外包(胡新艳等,2015),进而将土地的规模经济纳入到专业化外部服务的规模经济中来(罗必良,2014)。由于通常将本部门完成的生产环节叫生产,而将其他部门完成的前向和后向环节叫做服务(郭卫平等,200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实现农业分工的关键在于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态的有效建立(王亚飞,2011)。那么在当前农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细分的背景下,何种经济组织才能在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同时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分工发展呢?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所不能涵盖的农地使用权与处分权细分内容又将对这一经济组织的选择产生何种影响呢?无疑,这同样是研究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现有文献所没有涉及的问题(聂辉华,2012)。 综合以上的文献评述,本文将构建理论分析框架,以期对上述疑问进行合理且系统解答,进而为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提供一定参考与启示。 (二)分析框架的简要构建 产权在实质上是界定不同主体获取资源价值时的行为准则(Furubotn等,1972),从这一角度出发,产权的最终状态将至少受到两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受到作为产权客体资源的属性影响。根据巴泽尔(2011)的产权公共域理论,由于界定资源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属性需要花费相应的信息成本,于是在技术水平给定的情况下,资源的属性特征将决定产权能在多大程度被界定。也正因此,任何一项产权才不可能被完全界定(汪丁丁,1996)。二是受到产权主体自身行为特征的影响。因为产权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自身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具体实施。换言之,无法在经济生活中实施的产权能有多少经济价值呢?而主体自身特征所决定的行为特点,正是影响产权可实施性的关键(陈利根等,2013)。 具体到农地产权的分析而言,农地使用权强调的是农地生产中的决策权利④,而作为客体的农地生产,其自身过程的典型自然属性(如季节性、连续性等),使得农地生产是一种自然生命适应自然生命的复杂过程,因而需要极强的灵活性与主动性。甚至有些生产环节必须要由主体在当场才能做出决定(舒尔茨,2013)。这就使得想保障农地使用权的产权价值,其产权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自我实施意愿与行为能力,从而符合农地生产的自然属性特征,否则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监督与委托代理成本。而对于农户这一特殊的生产主体而言,其具有的家庭消费和收入最大化的双重动机,使得农户行为具有了自我实施的特征(高小蒙等,1992)。并且,家庭文化与其内在特殊的组织结构也使得农户家庭能更好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如针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户能对家庭劳动力灵活进行不同性别、兼业化程度等方面的分工。其实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环节的不可替代性早已被国内外的经验研究所证明,就算美国等地的大农场经营模式也基本上是以家庭的经营决策为基础(速水佑次郎等,2003)。于是,当我们以农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特征来看待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时,就可以发现这样的内在逻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人地均分,使得农地使用权处于准细分的状态、十分分散,因此需要高效的流动与集中。而这一前提是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但由于农地承包权主体被管制于集体成员即农户身份,使得农地经营权一旦与承包权发生实质上的分置,就容易导致农地经营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农地的实际经营主体不再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诸多学者提出了农地流转之后资本排斥农户、企业排斥农户等的担忧(温铁军,2009;贺雪峰,2013),正是这一点的直观说明。所以,我们将农地使用权细分对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造成的这种影响,称为结果层面的两难约束,即,农地使用权的细分需要承包权与经营权实现结果上的分置,但是分置的结果又容易造成农地使用权细分的无效率。 与此同时,在达成分置结果的过程中,农地处分权的细分也将产生相应的约束,即分置过程中方式的选择约束。具体而言,由于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在权利创设之时处于合一状态,要想实现两权的分置,必须要通过农地的流动才能实现,否则单在法律上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置化的界定,本身并没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因此可以说,要实现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效果,其经济过程应该是与农地的流动一起发生的。而农地流动的方式正是由农地处分权内容所决定的,于是,农地处分权内容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农地经营权通过流动而与承包权有效分置的方式选择问题。特别是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地以可抵押的方式流动,反映在权利上就是农地处分权呈现着从先前农地流转权向农地抵押权细分的产权状态。但农地流转的部分已有方式却并不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抵押实现。换句话说,在选择农地经营权分置方式的时候,需要加入不影响后续经营权抵押功能的约束条件。如初始农地承包户通过出租农地的这一方式,尽管可以实现农地流动,即完成经营权的分置,但这一方式的债权属性,却使得后续经营权的抵押因处理农地的高交易费用而难以直接实现(汪险生,2015)。由此可见,当前农地处分权细分内容的内在要求对农地“三权分置”的方式构成了选择上的约束。 既然农地“三权分置”受到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在上述分置结果与方式选择上的约束,那么,其本身又该如何规避这些约束进而不受影响,真正实现对农业发展的有效促进作用呢?无疑,这成为了逻辑上必须解决的一环。其实,由于信息和不确定性问题的存在,任何一项权利的交易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治理结构以期保证交易的有效性(Willamson,2000)。而无论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还有分置后的农地经营权活化,在本质上也都归属于权利交易的范畴。于是借助契约经济学的理论洞见,即任何一种治理结构都是以组织的形式来实现,而任何组织都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Jensen等,1976),便可将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约束下如何有效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问题,转变为选择何种经济组织、规避细分约束,进行治理的问题。 如此,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可以构建简要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首先,从农业发展需要优化要素配置的背景入手,分析农地使用权需要细分与集中的原因,然后从农业的生产特性和农户家庭的主体特征入手,分析农地使用权细分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结果造成的两难约束;其次,先从农业发展需要农地实现抵押担保的分析出发,论述农地处分权从流转到抵押的细分,然后再从农地抵押权的实施特征出发,分析其对农地经营权分置在方式选择上构成的约束;最后,综合上述双重约束,分析治理农地“三权分置”的组织选择问题。同时,考虑到以拓展农业分工为实质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同样依赖于经济组织的选择与创新(毋俊芝等,2009),因此将通过农业产业发展的理论与案例,进一步阐述该经济组织对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和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三、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结果的两难约束:农地使用权细分 (一)农业发展下的农地使用权细分:与农地所有权的完全分离 农业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要素的使用情况(速水佑次郎等,2003)。首先通过图2的几何模型对农业发展进行要素使用层面的理论分析。考虑到农业生产绩效可以从产出(既定要素投入水平下的产出最大化)和投入(既定产出水平下的要素投入最小化)两个角度来考察,但为了简化理论分析,本部分将从投入的角度,分析只有两种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和一种产出(如粮食产量)的情况,并在分析之前假定土地和劳动都具有同质性。在图2的几何模型中,X1、X2、Y分别表示土地要素投入、劳动要素投入和粮食产出,横纵坐标分别表示每单位粮食产出所需要的土地和劳动投入,曲线HH′代表既定生产技术水平下的生产前沿面,直线AB的斜率表示土地与劳动要素价格之比,F点代表在给定的农地产权结构下生产主体的实际生产活动,且OF与HH′、AB分别相交于点E和点C,AB与HH′相切于D点。于是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生产效率度量的是对现有技术的掌握和使用情况。在假定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图中生产主体的生产点F明显远离于最优的技术效率点E(此点为单位产出数量上的最小投入点),所以此时农业经济发展的生产效率=OE/OF。同时,配置效率度量的是考虑投入要素成本之后保持产出不变能节约的成本问题,CE即表示可以节约的成本(因为技术有效只是投入资源的数量有效,但每个要素资源的成本不同),因此,此时农业经济发展的配置效率=OC/OE。因为考虑要素成本之后的资源经济效率,将由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乘积共同决定(Farrell,1957),故此时农业的最终经济效率就可以表述为:经济效率=生产效率×配置效率=OC/OF。如此,可以发现要提高生产效率,就要尽可能在不改变投入要素比例的前提下,实现向最优技术前沿的靠近(即降低技术生产效率的损失,实现F点沿OF直线向点E的靠近,也可以是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使HH′曲线向右上方移动⑤)。同时,要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就要尽可能在保持要素投入符合生产技术最前沿的情况下,实现既定要素成本比例下投入数量的最优比例(即降低配置效率的损失,实现E点沿曲线HH′向D点靠拢,改变要素之间的配比关系)。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入手就可以明白当前农地使用权需要完全细分的内在原由了。具体而言,初衷只为改变农业生产方式的农地承包到户,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这一法律规定,内含界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地均分的初始产权状态。这一方面由于农地承包权(成员资格权利)的中介,使得农地使用权处于与农地所有权准细分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之下,这一产权状态也将导致农地使用权的高度分散。虽然这在改革之初还是给每一农户带来了农业生产的高度激励,从而在短短几年之内解决了人民公社几十年吃饱饭的生存困境,并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发展。但是,随着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劳动等要素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完善,细碎且小规模的农地生产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不利于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尤其是这一产权状态显著影响了要素之间配置效率的改善。以农地和劳动力要素为例,根据表1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每户的劳均耕地面积呈现着逐年减少的趋势,且耕地地块有些明显的细碎化和规模较少的现实情况。这所带来的问题是,在以农业为主的家庭经营对农户收入贡献越来越乏力的情况下,无论是纯务农户还是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户比重都在不断下降。此外,比较从事纯非农行业的农户比重与农地流转的比例数据,也会发现每年前者的比例都要大于后者比例,这说明农地要素的流动滞后于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即两者的配置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当考察农地生产的用工投入时间情况时也可以发现,就算从事农地经营的劳动力也处于未充分就业的状态,即存在隐性失业(黄宗智,2010)。 而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农地承包权作为一种获取农地的资格权利,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被赋予了本不该兼有的额外保障属性(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功能)。农地这一保障属性的存在,必然会使得农地承包权给农地要素的流动配置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一,在农户作为社会公民,天然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这一点上,人地均分就是一种内在的必然。而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之下,这种必然就将形成农地经营规模过小和细碎化的现象。由此,在农地不可移动的地理位置专用性之下,实现农地集中(实质是农地使用权集中)就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因为要与数量众多的承包权主体进行谈判。其二,农地社会保障可能随时发生作用的不确定性(如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突然大规模返乡),也将使得农地在交易时负担巨大的交易成本。由此出发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前期的农地确权政策没有促进农地的大规模流转,且已发生的农地流转大多是通过农户私下之间的转包。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地流转为20.97%,而其中通过转包方式的比例达到了49.33%,并且流入农户的比例更是达到了64.69%⑥,因为通过这种在熟人社会中的关系合约,集体内的声誉机制和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这种在集体内部农户之间的交易却不能保证农地的高效流动,如李承政等(2015)对浙江省农地流转的实证研究就发现农户之间进行农地流转,其首要目的在于改善家庭劳动力的非农化配置,而在最终效果上并没有改善农地要素的效率。 所以,为了实现农地要素的流动、改善要素配置,关键就在于剥离出农地使用权上附加的保障属性,即实现农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完全细分。而这一点无疑需要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才能完成(如图3所示)。 (二)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结果的两难:农地使用权细分的约束 将上文中农业发展的经济绩效公式变换为:经济效率=生产效率×配置效率=(1-生产效率损失)×配置效率=配置效率-配置效率×生产效率损失,就可以很直观得到这样一点启示,即只要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其中一个存在效率损失,这一损失总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另一个效率提升对总经济效率的改进作用,并且效率损失越大,这种制约作用越明显。正如公式中所示,生产效率的损失会影响配置效率提升总体经济效率的程度。于是,在我们期望通过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改革政策实现农地使用权完全细分、进而通过促进农地高效流动配置提升农地要素的配置效率时,应该关注随着权利变动,农业要素生产效率变化可能会对配置效率改善造成的影响。其实,从理论上而言,与配置效率相区别的生产效率作为表征生产技术使用程度的指标,其本身需要以生产技术如何使用、何时使用以及能否使用等条件作为基础,即受到生产领域自身内在特点的显著制约(Fare等,1985)。 对于农业生产而言,无疑农业本身的产业特征对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生产技术构成了内在且不容忽视的影响,那么关键之处就在于,经营主体能否在了解农业产业特性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生产决策。换言之,农业作为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重叠的物质生产过程,由于其受到劳动对象(即有生命的动植物)和自然条件的显著制约,因此有效的农业生产过程对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先天”要求,至少表现在两点上:(1)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环节能灵活收集与处理信息。从播种到收获的农作物生长,作为连续季节性的长期生命过程,其极强的生命性和时间节律性,使得农业生产对人工的调节无法程序化,必须给予劳动充分的灵活性。舒尔茨(2013)就指出在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在现场作出,否则会信息不足。所以农业经济主体不适合大规模的组织结构。(2)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要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与可控、专业标准化的工业大生产不同,由于农业产品生长周期性的缘故,很难评估每一个生产环节对最终产品的贡献,于是要想对每一环节的劳动贡献进行精确考核,需要花费巨大的监督与计量成本,否则就容易出现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就是最典型的案例。于是,需要农业经营主体能一体化每一生产环节的贡献,且在生产中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 从劳动力使用方式的角度,可以将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分为家庭经营和企业大规模雇工经营两种大致类型(Narayanan等,2002)。首先,就后者的企业大规模雇工经营而言,在农业生产环节很难满足上述的两个内在要求。企业作为等级严密的科层组织,其内含权威的指令方式本身就无法满足灵活性的要求,不利于生产信息的处理。同时,虽然企业以机械化、标准化的方式,可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有效监督与考核,但是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其周期性与连续性问题,使得这一方式是无效的。Alston等(1982)就发现农业工资契约形式的重要性程度与土地面积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即农地经营的规模越大,使用工资契约的机会与可能性就越低。而对于几千年的家庭经营来说,无疑更符合上述农业产业的生产特征,其原因在于家庭本身作为一种微观的经营组织,其不仅可以通过家庭内部职业、性别等分工,实现组织活动的灵活性,进而作出符合农业生产环节的安排,而且还会由于自身生产与消费合一的一体化构成,加上地缘与亲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生产活动具有显著的自我实施特征。甚至对劳动力的使用可以不考虑外部市场的机会成本,而以生存标准作为选择的依据(艾利思,2006)。所以,无疑农户的家庭经营在农业具体生产过程中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学者在对农业企业的经验研究中发现,具体农业生产环节的操作还是需要由农户这一经营主体来自主完成(张学鹏等,2011)。 其实,国家的农地“三权分置”政策,除了引导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还希望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⑦。由于农地保障属性的存在,在农地承包与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农地承包权不仅是一种集体成员资格的显化,也是从事农业生产资格的前提⑧,因为城乡二元分割和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村集体成员必须是农业人口,即“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⑨。从而使得农地经营权内含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即农业经营主体正好是农户。但是随着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和自身的流动,其最终的结果就有可能改变承包权内含决定的农户这一先天的经营主体,尤其是市场化流转方式的采用,使得小农在租金支付与生产配套等方面缺乏竞争力。这也正是当前学者所担心的,一旦农地开始进行市场化的流转,企业资本对小农构成排斥(温铁军,2009;贺雪峰,2013)。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将这一逻辑称为农地使用权细分对农地“三权分置”结果构成的两难约束,即为了促进农地要素的配置,需要通过“三权分置”,完全细分出农地使用权;但是“三权分置”的结果却又可能影响农户这一家庭使用权主体,从而对农业生产效率造成实质上的负面作用。于是,如何能在满足农地产权有效分置的基础上实现农地要素的有效流动与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同时保证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就成为了在实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此,也就引出了下文,在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分置方式选择所受农地处分权细分约束的内容。 四、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方式的选择约束:农地处分权细分 (一)农业发展下的农地处分权细分:从流转权到抵押权 农地“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活化经营权,从而实现农地要素的高效配置,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但农业发展对农地要素的使用同样提出了一定的内在要求,即农地要素从自然资源的实体形式流动向资产的资本化形式流动的转变。如果说农地在空间上的配置主要依靠的是农地流转的话⑩,那么农地抵押就是实现农地要素在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方式。 这里同样通过一个简要的几何模型说明农地从流转到抵押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如图4所示,纵轴表示农地生产的当期值或贴现值,横轴表示产出时间。AD曲线和BC曲线表示两种配置状态下农地各期产值的产出轨迹,其中,假定BC曲线代表的是经过了流转配置之后的农地产出水平,因而使得其整体高于AD曲线所示未经流转配置的农地产出水平(11)。同时根据产出规律,两者的边际增长率都遵从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化。存在两种贷款的利率水平r1和r2,且r1>r2,由于从利率的角度,农地抵押最重要的作用在于降低经营主体获取贷款时给付的利率水平(费雪,2015),于是不妨假设r2是允许农地抵押时农业金融市场上借贷的利率水平,r1则是禁止农地抵押时的利率水平。在这两种借贷利率水平之下,EF曲线和E′F′曲线分别表示AD曲线所示的农地生产在r1和r2利率下于T1、T2时刻依次往前贴现组成的产值曲线,F、F′点均为切点。同理,GH曲线和G′H′曲线分别表示BC曲线所示的农地生产在r1和r2利率水平下于T3、T4时刻依次往前贴现组成的曲线(12),其中H、H′点也为相应切点。 通过图形可以发现,无论是AD曲线状态的农地配置,还是处于BC曲线状态的农地配置状态,当农地可用于抵押时,由于利率水平的降低(表现为产值贴现曲线的曲率变得平缓),农业生产的贴现值都会变大(OG′>OG,OE′>OE),即农业长时间的投资经营变更为可能和有益(表现在对应的产出时间上T4>T3和T2>T1)。于是,在实现AD曲线向BC曲线转变之后,实现农地的抵押功能,就成为农业发展继农地流转之后的又一内在逻辑。所以,农地抵押权的界定与实施将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前景。《中国家庭金融发展报告(2014)》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居民家庭的正规信贷需求比例(19.6%)反而超过了全国的平均值(18.4%),但能得到满足的信贷比例(27.6%)却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0.5%)。农地作为农户拥有的重要财产,在当前农地流转权已经细分出来的现状下(13),从农地流转权向农地抵押权内容的转变就成为了农地处分权细分的内在要求。 (二)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方式的选择约束:农地处分权细分 通过上文几何模型,我们已经指出了当前农地处分权从流转权向抵押权细分的必要性。但继续观察模型可以发现,虽然E′F′曲线代表的利率水平要小于GH曲线表示的利率水平,但是由于BC曲线表示的农地配置更优,从而导致投资回报的成果即贴现值OG还是要大于OE′,尽管后者投资经营农地的时间还要长于前者(T2>T3)。这一点同样告诉我们,在农地处分权细分的过程中,农地抵押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农业发展还受到农地已有配置情况的影响。那么,在农地处分权早已细分出农地流转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关注农地流转权行使对农地抵押功能的影响,因为农地流转权赋予了主体流转农地的权利空间,使得农户可以自由选择流转农地的方式,而不同的流转方式会导致农地流转配置在结果上的差异(14),进而影响农地抵押的实施和最终的效果。更为关键之处还在于,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要想真正实现分置的经济效果,也必须通过实际的农地流动才能完成(15)。否则,通过简单颁发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个证件文本,虽然可以实现法律界定上的“三权分置”,但这具经济意义的呈现最终还是需要借助农地的流动,才能最终体现权属证书的价值。 因此,从农业发展需要农地抵押权实现、同时抵押权实现效果又受到农地流转影响的这一角度,要满足农地处分权中抵押权的细分要求,就将会对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方式的选择形成一定约束。可以根据农地抵押人是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权利人,将农地抵押区分为初始承包人的直接抵押和农地流转之后的间接抵押。对于前者,农地在实现抵押功能之前并没有进行流转的流动配置,农户直接以自身所有的农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但是这种产权状态下的农地抵押除了具有届满还款时面对自然风险和社会保障风险之外,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出现农户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时,银行面对细碎化、规模小的农地和不发达的农地租赁市场,很难有效处理农地抵押物,从而导致要么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借贷、借贷利率过高,要么就是限制贷款金额。对于农地流转之后的抵押而言,由于在现行法规之下,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地,其可行的流转方式主要有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等五种方式,其中转让和互换的流转方式,由于会导致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消灭,所以本身并不能在活化农地经营权的前提下稳定和保障农户的承包权。同时,虽然转入户在理论上可通过支付较大的谈判成本、借助转让可以使得农地集中和规模化(16),但是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由于转让没有改变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合一状态,银行处理抵押物(即农地经营权)时还是会受到承包权的影响,也不利于农地抵押功能的实现。总之,这两种流转方式并不能有效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目的。 而出租和转包的流转方式,虽然可以实现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但一方面由于农地转包的接包方限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17),从而并不利于农地突破封闭的配置空间实现分置之后农地经营权的活化;另一方面,这两种流转方式也是典型的债权性流转,由于债权流转方式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并未为受让人创设物权(高圣平,2014),所以并不利于农地抵押权处置时对抵押物的处理。尤其是当前出租和转包采取的支付方式主要是年租金制,由于多重委托代理问题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户转出方与农地转入方的委托代理,农地转入方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等抵押权人的委托代理),导致农户承包权人无法保障获取租金的连续性,在农地被抵押权人处理的时候更有可能丧失耕作的农地,从而并不利于保障农户承包权人的利益(18)。就最后的入股方式而言,一方面其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保障自身承包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股份制可以去除流转中的债权属性,是一种典型的物权性处理方式,解决了债权抵押受到多种合约制约的问题。更为关键的地方还在于农地的股份流动作为流转方式,通过股权的加入也利于集体社区之外技术、人力、资金等股份的引入。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在当前法律的制度环境之下,农地入股方式的流转更有可能摆脱农地处分权中抵押权细分对农地“三权分置”方式的选择约束。 五、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约束下的“三权分置”治理:经济组织选择 (一)双重约束下农地“三权分置”的组织治理:股份合作选择 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无论是农地的资源配置还是农地的抵押贷款,纯粹通过农户直接自发交易,都会由于农地细碎化、使用权分散和农地市场不完善等导致的高交易成本而难以有效,即直接使用价格的定价费用太高。于是,在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对“三权分置”至少构成双重交易约束的同时,也内在预示了选择何种农业经济组织进行治理的问题。根据契约理论,引入一个交易的中间组织,以要素契约的间接定价费用可以有效取代并降低商品契约的直接定价费用(Cheung,1983),由此出发,既然农地使用权细分需要保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而家庭经营又存在规模经营能力与对接买方产品市场、卖方生产资料市场的能力问题,那么,农户家庭经营通过农地生产决策与经营合作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19)。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也正是这一目的。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经营权合作使用的基础上,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即农地流转的方式问题。加上农地处分权中的抵押权细分又对农地流转构成了入股方式较为合理地选择约束。于是,将两者结合,农地股份合作组织便可能是治理农地有效“三权分置”的组织结构。当前,这一有效的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就是目前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一方面,其具有典型的中间组织性质,另一方面,其也正是目前农业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组织变动的重要趋势与方向(20)(黄祖辉等,2015)。 我们通过一个数量模型,从生产要素使用的角度对这一治理组织的有效性进行论证。假设,农户具有三种同质的生产要素,即资本k、土地t和劳动L,并且生产函数y(k,t,l)均为要素的增函数,即。农地市场的土地供给量为T,等于所有农户的农地面积之和,即T=n×t(n为农户数量)。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各农户签订股份制的分成契约之后(分成比例为r),净收益为NR=nc,c表示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与生产的内生交易费用,是农户数量n的增函数,。而且,随着股份合作社由于参与农户数量增多、投入和积累的专用性资产越多,分工与规模经济的专业化水平优势越明显(如大规模的农资采购等),其自身的交易费用边际增长率递减,即是专业化水平z的减函数,。而约束条件就是农户的分成收入不低于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收入和使用资本的收入之和,即,其中w、i分别为劳动和资本的机会工资率与收益率。如此,我们便能从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净收益最大的角度构建拉格朗日函数: 目标函数Max{n} 约束条件 拉格朗日函数 通过将拉格朗日函数分别对上述生产要素求导,经过极值结果的变换,可得三个重要等式(21):其一是等式,其经济学含义是,农地股份合作组织能在农户入股农地之后,在每一单位劳动带来农产品增加值的边界上支付给农户劳动报酬,进而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最优均衡;其二是等式,其经济学含义是,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对资本的使用,可以在每一资本的利息等于其边际产出价值的边际条件上实现均衡;其三是等式,其经济学含义是,在入股分成之下,随着合作社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股份合作社本身可以实现每一单位农地产出等于每一单位农地的边际产值,即农地要素使用的最优化。 (二)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进一步分析:治理约束与农业产业化发展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诺斯等,2010)。其实在当前的制度与市场环境下,引入股份合作社这一中介组织,除了可以有效降低生产环节农地集中与整理的交易成本、保证家庭经营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与生产融资之外,还能促进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下面通过一个较为典型的经验证据来加以具体说明: 崇州隶属成都市,从2010年开始建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到2014年底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255个,入社农地面积31万亩,全县59.1%的农地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适度规模经营率达69%(22),并且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中心,形成了“农业共营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组织形式上,若干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然后按照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和如何种的问题,然后对内或对外聘请专业的经营能手为生产经理,监事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股份合作社还统一接受外部科技推广、公共品牌、金融服务和社会化等四大农业服务体系共同服务于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中各环节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首先,该形式的农业经济组织对农地使用权细分约束的破除。崇州市在2003~2013年间乡村就业人数从22.03万人下降到9.83万人。如何在劳动力大量流动与转移的情况下,既能实现农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又能解决谁来种田、如何种田和种什么田的问题是崇州市首要面对的难题。其实,在农地股份合作制被选用之前,将农地以出租的形式流转给龙头企业也被施用过,但是以失败而结束。2008年鹰马龙龙头企业与崇州市签订了在桤泉镇租赁3000余亩农地的出租合同,租赁期是余下承包期,年租金为每亩300公斤大米。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到来,不盈利的鹰马龙公司单方面撕毁合约退出了农地经营,农户面对这种情况却坚持不退地只要租金,最终还是政府买单(23)。究其原因就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过程加上农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需要家庭经营这种利于防范风险和具有自我实施特征的经营主体,但这种完全契约化的农地要素租赁进行企业大规模雇佣生产,一方面使得鹰马龙需要雇佣大量农业产业工人,工资与监督成本巨大,另一方面,固定合约将风险完全划归到了公司一边,虽然农户免除了风险,但导致的结果是农户不具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就容易导致互相敲竹杠,农产品销售好时农户要求加租,不然就收回农地,农产品销售不好时公司要求减租,不然就直接退地。双方没有一个合作分享剩余的共享机制。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崇州市杨柳土地股份合作社率先在2010年5月成立,有31户农户拿出95亩左右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按每亩100股的形式组建,注册资本45万元(按100亩5年的经营收益评估)。收益采取保底分红的形式,提取1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除去职业经理人提成后按股分配。于是,通过农地入股的合作形式,实现了农地使用权的集中,有效解决了农地细碎和规模小的问题。同时,股权的固定租金保障了农户农地承包权的实现,同时也通过分红的形式享有了农地经营权活化的收益。看似农户在入股农地之后不再参与农地的经营决策,其实不然,合作社统一经营的计划与安排需要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同时还有监事会予以监督,同时职业经理人本身的聘用也要经过理事会的投票通过,因此,通过股权的形式将作为股权人的农户对生产决策与关注的优点保留了下来。所以,农地股份合作社通过股份合作在股权的形式上实现了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并同时确保了承包权稳定收益与经营权活化利润的再次分享。 其次,该形式对农地处分权细分约束的破除。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之前,崇州市于2010年就已经发放了第一笔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杨柳土地股份合作社的29户农户以101.27亩土地5年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从成都市农商银行崇州支行获得了用于农业生产的16万元授信,其中首期6万元贷款将用于当季的农业生产。随着国家放开与鼓励农地抵押贷款的实践,崇州市逐渐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依托,形成了自己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与规定。针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农地抵押,首先,(1)必须由股份合作社分别向崇州市农发局、贷款银行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备案登记申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2)经崇州市农发局审核并登记,向农地股份合作社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这时农地股份合作社才具备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资格;(3)农地股份合作社向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其贷款担保(24);(4)银行依据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年限,按照《崇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基准价办法(试行)》评估抵押贷款授信额、贷款用途、利率约定等;(5)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议、合同,农商银行发放贷款,并向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备案。2015年5月第一笔共130万元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经向该市申请的两家合作社发放。 可见,崇州市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抵押贷款,是建立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的,合作社向银行贷款必须持有《土地经营权证》。同时,由于股份制中普通农户是合作社的所有权人,除了分摊项目经营失败的风险之外,还须承担失去经营权的风险。因此,不会受到抵押合约之外流转合约的约束,所以解决了债权抵押的困境。而为了继续降低放贷风险,崇州市财政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融资风险基金500万元专户存储,一旦发生不能还贷事件,崇州市政府将与银行按照8∶2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启动风险金还款后,政府将从银行处收回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再通过建立的农地流转中心等产权交易平台寻找合适的经营业主(25)。 最后,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产业化经营本身就是各种经济组织的组合(周立群等,2001)。崇州市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为平台,催生了专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其中,以农业服务超市为平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农机服务、农资配送、育秧苗和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储等服务,在农产品销售上全市也打造形成“文井源”品牌。这些涉及产前、产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进了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将农地的规模经济纳入到了专业化服务的规模经济之中,加快了农业的分工与迂回生产。此外,村集体借助股份合作这一经济组织,还可以通过分红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形式,在经济上实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增强村集体自身的经济实力与活力。崇州市农地股份合作社中产生的利润,根据年度划分大小春在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入股农户之间,按照1∶1∶8或1∶2∶7的比例进行分配。 综合上述的理论推断和经验分析可见,农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能是在当前农地产权结构双重细分约束之下治理农地“三权分置”的较好组织选择,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其通过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其他经营主体之间进行关于农地、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产权联合,推动了现代要素与农地在农村农业的整合和优势重组,使得家庭经营参与到社会化的规模服务之中,进而形成了产业链上的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机制,进而最终促进现代农业的转型与发展。 六、简要结论与启示 为了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农地制度进入到了新一轮的改革深化期,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推行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围绕“如何才能使农地的“三权分置”是有效的”命题,本文从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对其构成的双重约束及组织治理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解析,具体的研究结论与相应启示如下: 首先,农业生产特点之下,家庭经营的重要性使得需要除去人身属性进而以财产权性质流动的农地使用权细分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构成了分置结果上的两难约束。即农地使用权的细分需要承包权与经营权实现结果上的分置,但是分置的结果又容易造成农地使用权细分的无效率。这一启示在于,在希望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动与集中、进而建立和发展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需要保障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其与其他主体于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之间的合作共赢。 其次,农业发展本身对农地处分权从流转权到抵押权细分的内在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也构成了选择方式上的实质约束。这一启示在于,在当前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的设计与改革探索中,需要注意农地不同流转方式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应机理,而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之下,农地入股可能较好保障农地抵押权的实现。 最后,面对上述双重约束,农地股份合作社由于股权的产权联合特点,使其成为了治理农地“三权分置”的较好组织选择。同时其也可以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路径。这一点的启示在于,如何更好建立与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是目前探索农地制度改革与产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注释: ①2015年11月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正式将其确立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 ②本文所指农地、农村土地、土地均为同一概念,相应的,农地权利、农村土地权利和土地权利内涵一致,均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上的权利。 ③农地产权结构反映的是农地各项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组合配置情况(陈志刚,2006)。但考虑到已有研究从农户视角考察地权的习惯,所以本文在论述农地产权之时,默认强调的是农户主体。如此,也就不难理解本文所述的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特征:在人民公社时期,农地三权合一于非农户主体手中,处于结构僵化的状态。之后的承包到户才使得农地收益权和使用权逐渐从国家和集体主体手中开始细分出并日益完全配置于农户,然后随着农地要素流动的内在需求,农户又开始逐渐获得了农地处分权中的流转权利,直到目前又开始探索农地处分权中的抵押实现,而这也正是农地处分权逐渐从非农户主体手中逐渐细分、进而归属农户主体的过程。 ④因我国对农地实行严厉的用途管制,故此处只分析种养用途上的农地产权。 ⑤其实新技术采用的效果在实质上仍然是实现F点向E点的靠近,只不过是一种“被动”的靠近而已。 ⑥数据来源于2014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 ⑦引自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⑧因为在农地市场不成熟的背景下,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才能确保农地保障功能的真正实现。 ⑨引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 ⑩流转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其实在农地流动配置的意义上,农地抵押也属于农地流转的一个子类别,但是为了突出农地处分权能的细分,所以将农地抵押权与农地流转权实行并列讨论,而我国法律的制度现状也提供了如此区分的合理性解释,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就规定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地在其流转中不包括抵押方式。 (11)其实,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流转程度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分析结论。 (12)理论上,由于BC曲线所示的农地配置情况要优于AD曲线所示的农地配置情况,因此在允许农地抵押融资时,前者面对的市场利率可能要小于后者(或许是因为规模大的农地便于处理,也可能是产出更好而利于还款等),但为了理论分析的简化,在保证分析结论不变的前提下,仍然假定两者利率相同。 (13)详见《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整个第五节内容。 (14)在几何模型中,就可以认为AD和BC曲线代表农地配置情况的差异是由于不同流转方式导致的。 (15)其实农地流转就应该是流转财产权属性的农地经营权,或者说农地使用权。 (16)这还不包括细碎田块的整理等费用。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18)农户只拿到了承租方给予的一年租金,也肯定不会同意银行按照和该租赁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继续占有他们的土地经营权。 (19)这也正是工业中很少出现合作制而在农业中常见合作制的重要原因(黄祖辉等,2015)。 (20)近年来江苏、山东、海南、黑龙江、安徽等地开始将农地入股的合作社纳入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或《实施〈农业专业合作社〉办法》等地方性文件中,尤其是江苏省在其2010年实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条例》更是直接使用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名称,并直接单列了相关条款。 (21)限于文章篇幅,略去了推导过程,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22)资料来源于《2014年崇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3)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和防止纠纷扩大,尽管市农村发展局多方引入其他经营主体,但最后还是有1千亩地不得不以低于300公斤大米的亩年租金转让出去,不足的差额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24)对担保贷款利率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担保费按照担保贷款年度一次性收取,收取标准为每年担保贷款金额的1.5%。 (25)资料来自于《崇州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标签:农业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现代农业论文; 配置效率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生产效率论文; 三农论文; 农民论文; 农村论文; 经济学论文; 处分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