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三农问题”中“十大辩证关系”的误解--与何雪峰教授等商榷_三农论文

对当前“三农问题”中“十大辩证关系”的误解--与何雪峰教授等商榷_三农论文

“当前‘三农’问题中的十个辩证关系”之误区——兼与贺雪峰教授等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农论文,误区论文,教授论文,辩证关系论文,贺雪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三农”问题的核心仍是农业问题

农民为什么喜欢向城市进军呢?为什么即便进城失败,仍愿意滞留贫民窟,而不愿意返回自己的家乡呢?如果留在农村的都是“进城失败”的农民,城乡结构能协调发展吗?“三农”问题能自然消失吗?其实,“三农”问题的症结无非是农村落后、农业效率低、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但是,是什么原因造成农村落后、农业效率低和农民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呢?制度的不合理无疑才是最主要原因。正是目前城市的繁荣和农村的落后,才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向城市进军,即便在他们进城失败后,也宁可滞留贫民窟而不愿主动返乡,这恰恰说明即便是城市的贫民窟,也比农村好得多。因此,我们只能从制度上反思“三农”问题的症结,解除束缚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制度枷锁,“三农”问题才会自动消失。如果按照贺文的观点来制定政策,必然导致更多进城失败者留在农村,最终导致农村人才、资本和资源大量流入城市。农村只能更加落后,城乡结构更不协调,“三农”问题更加严重。

2.农民收入增长空间是否有限?

首先,农产品不只有国内市场,国外农产品市场也相当广阔,所以农产品市场不是封闭的;其次,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总量是无限的,农产品的非农业利用、非农产品利用导致总供应低于总需求是农业市场发展的常态,利用农产品制造生物燃料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最后,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发展实践证明,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正是农业结构不合理、土地经营模式不合理。因此,要想拓展农民增收的空间,必须在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调整产业结构,而不是相反。

3.资本该不该下乡?

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化、工业化密切相关。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化、工业化过程中,农业资本的供给显得尤为重要。资本下乡是确保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加大发展农村经济的力度,缩小直至最终达到消灭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必要措施。目前我们最需要做的不是去禁止、限制资本下乡,而是改革具体的经济制度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以确保下乡资本和外国资本能够以规范的形式进入农村,服务于农业发展,造福于农民。

4.局部的农业经济发展是否必然会和整体农业发展相冲突?

如果各地区都不去进行农业现代化,全国的农业现代化从何而来?如果少数农民不能通过农业现代化增加收入,全国农民收入的增加又如何实现?不错,农业现代化的确会击垮一部分家庭生产方式,引起农业收益分配的改变,这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在竞争中失败的农户能够认清事实,也走向农业现代化,还能出现贺文所预料的情况吗?况且,我们有何理由去禁止掌握先进技术的农村实行农业现代化?

5.农地冲突与农地产权是否有关?

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并不是说所有权属于集体这个规定不明确,而是说集体是一个虚拟的法律主体,这种集体产权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是错误地把共同共有产权形式用到了农村耕地和农户宅基地上。这种制度有诸多弊端,其最主要的弊端就是共同共有产权在没有民主制度共生的条件下,容易演化为权力控制者对土地利益的独占。

6.土地调整与农民上访之间是否存在错位?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有法必依是最基本要求,既然《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内,禁止发包人调整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以保护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村干部就不能以实际需要为借口来侵犯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访和其他救济权利一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之一,当其他维权措施不足以救济其受侵害的权利,依法上访并未为法律所禁止,也并非都是非理性行为。

7.农民有更大的土地权利是好事还是坏事?

的确,土地权利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创造财富的是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但权利却可以为创造财富提供动力和保障。一个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可以解放土地生产力,反之,一个不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则能阻碍土地生产力。农村改革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较大的土地权利,才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村才有了今天的建设成果。贺文颠倒了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服务的组织,其公共产品必然来自于农民、用之于农民。如果农民觉得那种公共产品对其有利,农民自然会向集体经济组织贡献公共产品;相反,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给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对路,或者这种公共产品并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集体经济组织有何理由要求增加公共产品?因此,农民土地权利增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就必然减少,农民权利受害更大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

8.小产权房应该不应该合法化?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合法化”,涉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财政制度实际运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与城市化之间潜在冲突及农民与开发商之间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不论是支持“合法化”还是否定“合法化”,都应该采取慎重态度。

9.如何理解土地征收的逻辑?

贺文可能误解了土地征收与土地流转不同的补偿逻辑。土地权利流转并不因此而发生土地所有权转变,只是土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成员内部流转或有限的在集体成员外流转,因此,土地流转费用并不发生预期利益增值和土地所有权丧失之后的代价,流转费用相对较低,不会发生较大的流转纠纷。但土地征收则改变了土地所有权,这不仅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永久丧失,同时更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永久丧失。在目前土地仍然承担着农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不能不对当前乃至今后的生存及发展问题进行认真考虑,这不是博弈策略问题,而是所有权变更问题。如果将土地征收中补偿问题看成农民的博弈策略,是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砝码,以求获取更多的补偿的话,不仅难以理解被征地农民以生命抗争的拆迁悲剧,而且难以理解种种暴力征地拆迁行为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将农民争取土地征收高价补偿的行为视为一种与政府的博弈策略,可能误导政府征地政策,加剧征地矛盾。

10.土地征收增值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还是应该归地方政府所有?

首先,土地增值固然是由于国家城市化造成的,但土地的所有权却属于农村集体,在增值的因素中,农民贡献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未来的生活保障等等,增值部分自然不应当全部归政府所有;其次,高额的土地补偿也并不一定必然导致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费用共分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前两项费用直接补偿给集体,被征地农户并不能直接享有,农户只能得到第三项费用,而这些费用已经不足以创造出一个庞大的食利阶层。当然,某些地方也许真的出现了“一夜暴富”的征地补偿,但只是特例而已,而根据我的调查资料:征地纠纷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补偿费用普遍过低而不是过高。

另外,贺文将地方政府利益直接等同于被征地农民利益,也值得商榷。如果没有相关的权力监督机制,全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个人自律,当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个人利益与被征地农民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及官员个人不会主动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2010年第3号)显示:截至2010年1月18日,根据各地整改进展情况统计,有关地方政府已自行纠正1156件,立案4744件,结案4221件;应追缴土地出让金39.41亿元,已追缴到位25.98亿元,收缴罚没款4.24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551万元,追缴耕地开垦费382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1.49亿元;撤销违法违规文件45个,新制定规范性文件92个;约谈198名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65人。由此看来,在没有合理的制度保障下,提倡土地增值归政府所有,可能远比出现土地食利集团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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