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企业的森林保险参与意愿与决策行为研究——基于福建省林业企业的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林业论文,福建省论文,企业论文,意愿论文,森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9年我国开始启动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到2012年底,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扩展为江西、湖南、福建、浙江、云南、辽宁、广东、广西、四川、河北、安徽、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等17个省份,森林保险投保总面积为12.89亿亩,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7.71亿亩,商品林投保面积5.18亿亩;平均参保率为57.19%,其中公益林为64.09%、商品林为49.29%。总体来看,商品林参保率较低,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尚存在一定的难度。实际上,任何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都取决于对政策目标群体经济行为的把握程度。对于森林保险确定合理有效补贴政策的前提是弄清投保主体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 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和林业企业。不同主体的特征差异对投保行为有很大的影响,这决定了他们在森林保险投保上的不同决策原则和行为。林业企业与农户相比,具有经营规模大、生产要素集中度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生产经营强度高、对林业收益的依赖程度高等鲜明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林业企业比农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多,所以他们对风险较为谨慎,风险态度倾向于厌恶,而且对森林保险的支付能力较强,也有较强的支付意愿(冯祥锦等,2012)。但是,现有的关于森林保险参与意愿与决策行为的研究,仍普遍以农户作为研究对象,直接针对林业企业的研究鲜见。因此,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森林保险的投保与决策行为,以林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参与意愿和决策行为作为研究主题,基于期望效用理论框架,分析林业企业参与森林保险参意愿不足的可能原因;通过对福建省100家林业企业问卷调查,运用Logistic计量模型解释影响林业企业参与森林保险意愿和决策的主要因素,注重考察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服务、补贴政策等产品和政策层面因素对企业投保意愿的影响。 二、文献评述 冯祥锦等(2013)运用开放式出价法和三分选择法相结合的支付意愿引导模式,对福建省森林培育企业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进行了调查,利用Logit模型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森林培育企业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主要受风险态度因子的影响,风险态度越趋向于风险厌恶,其支付意愿水平越高,反之则低。林业属于大农业范畴,森林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可以借鉴农业保险研究。相关农业企业的农业保险支付意愿的研究不多,黄椿等(2011)对福建省141份农业企业问卷调查,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结果显示,养殖效益、投保便利程度、对保险公司的看法对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意愿有显著影响。 农户和林业企业同为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理论上两者的影响因素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国内关于农户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研究可以为本文提供借鉴。廖文梅等(2011)基于对江西省的调查数据,运用Logistic模型对影响农户参与森林保险的各因素进行回归结果表明,显著的变量有户主的年龄、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林业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农户的森林是否经历过灾害、农户对林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农户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态度、森林保险的索赔额度、农户对森林保费的态度、国家补贴保费下的参保态度。李彧辉等(2013)以湖南、福建、江西三省的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利用Cox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家庭规模、土壤产量、林地面积等是显著影响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因素。类似文献还有范玲燕等(2012)、万千等(2012)、李彧辉等(2012)。 综上所述,国内对于林业企业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同时,学者们尚未提出一个较完整的研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因而在变量选择时,不同学者的选择原则和标准不同、随意性太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较少。本文借鉴现有文献的变量选取思路,利于Logistic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避免解释变量局限于林业企业主观因素的弊端,从保险产品和政策层面考察保额、补贴水平、保险服务等因素的影响;揭示不同影响因素发生作用的机理,避免实证结果仅仅沦为一种现象的说明。 三、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说 (一)理论框架 在期望效用理论的框架下,林业企业作为生产主体,其经营目标是货币财富的效用最大化。假设为灾害发生时林业企业的货币财富量,效用为U();为灾害未发生时的货币财富量,效用为U(),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为-。 图1横轴表示林业企业持有的货币财富,纵轴表示财富带来的效用。曲线AB描述了风险规避者的效用函数,曲线向纵轴凸出的程度越大表示风险厌恶程度越高,直线AB表示风险中性(李玉敏等,2011)。由于决策者为风险厌恶者,其效用函数为二阶连续可导且单调递增的凹函数。林业企业在无风险条件下,持有的货币财富量的效用为U[P+(1-P)](图1中R点的位置),有风险情况下林业企业财富的期望效用为PU()+(1-P)U()(图1中S点),显然图中R点高于S点,则林业企业会放弃一部分收益去购买保险,从而可以分散风险,得到确定性的收益。 在以上理论框架下,林业企业参与森林保险意愿不足的原因可能是: 1.林业企业因为其所有制性质或者对森林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处于信息不完全的状态,理性人假设受到制约,故无法做出有效决策。 2.当林业企业的林地经营规模不大、林种价值较低、或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少时,风险事件对林业企业的影响不大,即W[,2]和W[,1]相距很小。这时曲线AB趋近于直线AB,R与S之间的距离减小,林业企业通过购买森林保险弥补损失|RS|的意愿降低。 图1 风险厌恶者的效用函数 3.当林业企业预期风险发生的概率P较低时,R点和S点都向B点方向水平移动,R与S之间的竖直差距趋近于0,购买保险与否带来的效用差异可以忽略,因此,林业企业的保险支付意愿降低;特别地,当P=0时,|RS|=0,林业企业没有支付意愿。 4.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不足以满足林业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或者保费水平过高时,购买保险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补林业企业的损失|RS|,因此,林业企业对保险的支付意愿降低。 5.当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时,与前述的情况类似,林业企业的保险支付意愿降低。 (二)研究假说 根据以上理论框架,本文将影响林业企业支付意愿的主要因素划分为6类:第一类,企业所有制性质;第二类,企业林地经营情况,包括林地面积、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企业生产经营年限、是否有经济林、是否有林权抵押贷款;第三类,企业决策者对森林保险的认知情况,包括对森林保险的了解程度和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判断;第四类,林业灾害损失情况,包括近五年受灾的次数、受灾的严重程度;第五类,森林保险产品特征,包括保险责任满意程度、期望保额水平、期望保费水平和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第六类,政府补贴政策特征,包括期望补贴方式和期望补贴水平。 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林业企业私有化程度越高,其支付意愿越强烈。一般来说,林业企业的私有化程度越高,其越趋向于风险厌恶,支付意愿越强烈;反之,公有制林业企业存在政府隐性担保,因此趋向于风险偏好,其支付意愿较低。 假说2:林业企业林地面积越大、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越大、林业经营年限越长、林种价值越高、有林权抵押贷款,则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林地面积大,则林业生产规模大,表明林业企业面对的预期损失大,所以规避风险的意愿强烈;林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直接决定了林业在一个企业中的地位,当林业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时,对森林灾害表现得更加敏感,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高;林业生产经营年限越长,对各种森林经营风险的认识就越全面,对森林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对森林风险的严重性的认识也就越深刻,其运用森林保险规避森林经营风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因此,支付意愿也越强烈;林种价值越高,表明林业企业面对的预期损失大,所以规避风险的意愿越强烈;有林权抵押贷款,表明对金融市场有更深的了解,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强烈。 假说3:企业决策者对森林保险的认知情况影响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且其对森林保险了解程度越高,认为森林保险越重要,则支付意愿就越强烈。企业决策者对森林保险的认知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对森林保险的了解程度,二是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判断。一般来说,企业决策者对森林保险越了解,越能把握森林保险的本质;认为森林保险越重要,越倾向于购买森林保险。 假说4:林业灾害损失情况影响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且林业企业遭受森林灾害的频率越高、程度越严重,参加森林保险的意愿越强。保险作为风险缓解手段,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风险的存在。林业生产的风险程度表现为林业企业遭受到自然灾害的频率与损失的程度。以往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灾害损失状况对林业企业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具有重要影响(谢彦明等,2009)。一般说来,遭受的森林灾害频率越高、损失金额越大的林业企业越需要减灾措施来分散风险,因而对森林支付意愿也更为强烈。 假说5:保险产品特征影响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且保险责任满意程度越高、期望保额水平越高、期望保费水平越低、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越高,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越强烈。保险产品特征对林业企业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其中,森林保险责任的范围越细致全面,越能满足林业企业的需求,其参与森林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金额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灾后赔款所弥补损失的大小,保险金额越高,其支付意愿越强烈,如果保险金额不能抵补林业企业的经营成本,则降低支付意愿;保险费是参与森林保险的成本,保险费越低,其成本越低,支付意愿越强烈。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是影响林业企业购买森林保险的主要因素之一,林业企业认为参保容易、理赔及时、对整个保险服务感到满意则没有后顾之忧,支付意愿较高。 假说6:政府补贴政策影响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且政府补贴方式越直接、补贴水平越高,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越强烈。财政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其中,直接补贴指补贴款项直接发放到林业企业,林业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参与森林保险;间接补贴指对参与森林保险的林业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即林业企业按保费的相应比例交款,而不参与森林保险的林业企业无法得到该部分补贴。林业企业对于资金到户的直接补贴和优惠费率的间接补贴有不同的感受,二者均影响林业企业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补贴水平的高低影响林业企业参与森林保险的成本,因而影响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总体来说,政府补贴方式越直接、补贴水平越高,林业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越高。 四、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对福建省95家林业企业的调研。福建省的森林覆盖率超过60%,是我国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2%)。由于林业在该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福建是国内第一批试点政策性森林保险和集体林权改革的省份,省内林业企业对于参保森林保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对福建林业企业的调研具有典型性和可行性。调研采用实地面对面问卷调查和电子邮件问卷调查,调查对象的确定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为保证问卷的有效性,在正式调查前,进行数次的预调查并完善调查问卷,尽可能避免偏误,正式开始调查前对调查员进行培训,保证问卷填写的正确率。调查对象涉及福建省内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私人林场。此次调查共调查了100家,经过筛选,最终获得有效样本95家,样本有效率为95%。 (二)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1.企业所有制性质与保险支付意愿。林业企业私有化程度越大,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越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保险发生率(保险发生率=愿意支付森林保险的企业数/总企业数)分别为52.38%、61.54%、77.27%。 2.林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保险支付意愿。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与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呈正向关系,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大则支付意愿越强。将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按照<30%、30%~60%、60%~80%、≥80%分成4组,则不同组别的保险发生率依次为20%、44.12%、76.74%、84.62%。此外,林种为经济林的林业企业支付意愿更强,经济林的保险发生率为67.69%,高于商品林的53.33%。 3.保险认知情况与保险支付意愿。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了解程度越高、对其重要性认识越深入,则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对森林保险“不了解”、“一般了解”、“非常了解”的企业保险发生率依次为36.67%、62.22%、80%;认为森林保险“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的企业保险发生率分别为0、65.12%、78.05%。 4.林业灾害损失状况与保险支付意愿。调查发现,86.2%的林业企业近5年遭受过灾害。受灾严重程度越大,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越强。将林业企业最严重一次灾害损失相当于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按照<10%、10%~30%、30%~50%、≥50%分成4组,则不同组别的保险发生率依次为58.33%、68.18%、75%、73.33%。 5.保险产品特征与保险支付意愿。保险责任是承保人所承担的包括火灾、暴雨、旱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责任范围,即保险产品中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承保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责任。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自投保至理赔整个过程的服务。对森林保险责任“难以满意”、“一般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的企业保险发生率依次为29.63%、78.57%、70.83%、81.25%;对森林保险服务“难以满意”、“一般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的企业保险发生率依次为36%、68.75%、70.83%、78.57%。 保险金额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事件时,承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调查结果表明,林业企业期望的森林保险金额水平明显高于目前保险条款中设置的300~800元/亩的水平,森林保险金额对林业企业支付意愿的影响较大。将林业企业的期望保额水平按照0~500元/亩、500~1000元亩、1000~2000元亩、≥2000元/亩分成4组,则不同组别的保险发生率依次为0、33.3%、56.25%、74.51%。 保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中承保人应收取的保费。调查发现,保费水平与支付意愿不存在趋势性的联系。将林业企业最高能接受的保费水平按照<0.3元/亩、0.3~1.2元亩、1.2~4.8元亩、4.8~6.4元亩、≥6.4元/亩分成5组,则不同组别的保险发生率依次为0、25%、86.7%、67.4%、51.5%。在单位保险费不低于6.4元时,有保险支付意愿的林业企业比例仍超过半数,说明现行保险费率在林业企业的可接受范围之内,它对林业企业支付意愿影响较小。 6.政府补贴政策特征与保险支付意愿。林业企业更倾向于直接补贴方式。就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而言,林业企业期望的补贴水平越高,其保险发生率越高。将政府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按照<10%、10%~30%、30%~50%、50%~70%、≥70%分成5组,则不同组别的保险发生率依次为0、0、55.56%%、68.75%、65.12%。 五、林业企业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设置 对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定义与赋值见表1。 (二)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回归分析 利用Logistic模型的向前逐步回归法对表1中的变量数据进行分析,以10%的显著性水平为阈值,不显著的变量被逐步剔除,得到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回归结果看:影响林业企业支付意愿的显著变量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是否有经济林、对森林保险的了解程度、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判断、受灾严重程度、期望保额水平、保险服务满意程度和期望补贴比例。 林业企业特征情况完全验证了假说1。表明林业企业私有化程度越高,越趋向于风险厌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 林业企业的经营情况部分验证了假说2。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对其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林地面积不显著,表明林业企业对林地面积的敏感度不高,通过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来判断林地的重要性,因此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越大,林业企业越重视林地,则支付意愿越强烈。林业企业经营的林地为经济林对其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是否有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地经营年限并不显著。经济林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多数林业企业对经济林经营比较重视,相应的生产成本投入也比较大。因此,当林业企业经营的林地为经济林时其支付意愿强烈。 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认知情况完全验证了假说3。表明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了解程度越高,认为森林保险越重要,支付意愿越强烈。 林业灾害损失情况部分验证了假说4。受灾的严重程度正向影响企业的投保意愿,而受灾频率不显著,表明受灾严重程度更能强化企业的风险规避意识、提高企业的支付意愿。 森林保险产品特征部分验证了假说5。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中的保险金额显著正向影响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从估计结果看,保险费和保险责任影响并不显著,表明现行保险费率下的保险费用较少,并不成为阻碍林业企业投保的显著因素,同时随着保险责任的逐步完善,保险责任不再影响其投保决策。而保险金额水平较低则导致林业企业选择自行承担风险。除了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也是显著因素,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影响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林业企业认为保险公司投保不方便、理赔不及时、理赔手续过于繁杂、对森林保险服务不满意,支付意愿较低。 政府补贴政策特征部分验证了假说6。财政补贴水平对于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有正向影响,表明政府补贴降低林业企业保险费用,即便保险费用相对不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水平对林业企业的支付意愿仍然起到正向作用。而财政补贴方式并不显著,表明虽然林业企业整体期望直接补贴方式,但是财政补贴方式并不影响最终决策结果。 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福建省95家林业企业的调查问卷,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分析发现了显著影响林业企业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因素:(1)企业所有权性质影响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且企业私有化越高越趋向于风险厌恶,支付意愿越强烈;(2)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受灾严重程度、是否有经济林等林地情况变量显著正向影响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3)现阶段林业企业整体上对森林保险了解程度较高,普遍认为森林保险对于风险管理很重要,对森林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森林保险产品和补贴政策设计上的不合理,尤其是保险金额过低,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林业企业的风险管理需要,同时,林业企业对保险服务不满意,最终导致其投保意愿不强烈。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促进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1)促进林业企业所有权的明晰化和经营机制转变。就目前林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看,所有制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是制约林业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林业企业公有化程度高则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较低。通过实施资产重组,加快调整林业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步伐。依托已经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扩股融资、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等资本市场的运作,实现产权明晰、资本集中、资本收益增加、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包国展等,1999)。为了使产权明晰的优势得以实现和具体落实,林业企业还要通过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何种所有制的林业企业,都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要在企业内部形成自我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避免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干预和对经营亏损的隐性补偿,从而使企业管理层建立起风险意识和独立审慎决策意识,真正把森林保险作为管理风险的金融工具,增强参与森林保险的自觉性。(2)增强林业企业盈利能力,强化企业投保的政策约束。在提高收益方面,林业企业应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技术和生产专业化水平;在成本控制方面,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不断减轻林业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林业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了将企业盈利更直接转化为对森林保险的现实需求,各级政府可将林业企业是否参加森林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已参保企业申请的林业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以此为林业企业参保提供外在约束。(3)创新森林保险产品,提供差异化、有特色的保险产品。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以“保价值”为方向,逐步提高商品林保险金额。商品林保险条款设计的首要目标是提高保险金额,按照不同树种不同树龄设计保险金额,建议按照各类树种的实际成本核算保额,条件成熟后逐步按照各类树种的实际价值核定保额。目前,对于林业企业也可尝试采用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运用林木市场价格法确定保额,并科学厘定费率,以满足不同投保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开发“价值附加险”,鼓励有需求的林业经营者在购买基本险的基础上,对超出再植成本部分的林木价值进行保险。在费率厘定方面,可根据企业防灾防损的措施力度设置差异化费率,如对开辟防火路的林木投保火灾保险提供较低的费率,可以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在缴费条款设计方面,可针对林业生产周期的特点推出不同缴费方式的产品,如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主要集中在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可据此专门设计保险期限为半年的森林火灾保险,满足林业企业对投保的便利要求。(4)改善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投保意愿。从目前福建省森林保险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主要依靠林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力量。人才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因此,森林保险的发展急需加强森林保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保险公司在与林业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网点建设和人员培训,改善包括参保、定损、理赔等森林保险全过程的保险服务,提高参保、理赔的效率,及时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增强林业企业对森林保险的信心,提高林业企业的满意度。保险公司对森林保险应具有营销意识,主动向林业企业宣传介绍森林保险,提高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认知度,并主动获取客户对保险产品的意见建议,为完善产品设计提供客户层面的信息支持。(5)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完善对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方式。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关键在于林业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对接。保费补贴政策目标是降低企业投保成本,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一方面,在保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意味着企业的支出减少,即保险产品的实际价格降低,这有利于吸引客户购买森林保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可以使保费率维持在保险公司盈利的水平,而不至于被迫降低费率来刺激需求,这能够稳定保险产品的供给,提高保险公司开发森林保险产品的积极性。此外,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也是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森林保险补贴品种应逐步由公益林和商品林向经济林、用材林等品种扩展,最终实现分区域按主要树种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给予补贴具有直接的效果,可对承保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如准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扣除从保费收入中计提的林业巨灾风险准备金,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的积极性。(6)建立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互惠促进机制。各地政府部门应对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合作放宽准入标准,鼓励金融产品的组合与创新。例如,对已经申请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投保采取鼓励措施,以增强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安全。对林业企业的高风险项目进行贷款审批时,将参保森林保险作为授信的必要条件,既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也提高林业企业参与森林保险的积极性,扩大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从实践来看,福建省尤溪县已将森林保险作为“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的林业融资创新组合模式的重要一环,大大降低了林业企业的融资风险。林业企业森林保险参与意愿与决策行为研究--基于福建省林业企业的调查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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