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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分析
(一)政府采购对促进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
1.政府采购对技术创新产生需求拉动作用。科技创新动力由很多因素决定,包括技术压力、激烈竞争等,而市场的需求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对大量技术创新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发现,出现在各个领域的重要创新,60%~80%是由市场需求和生产需求所激发的。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与市场需求变化有着紧密的相关性,因为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是一切科技、经济活动的中心,市场需求影响着科技产业的投入产出状况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转化效率,同时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方向。市场需求作为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推动了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也反映了消费者对技术创新及其产品的认同。
政府需求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量达到了整个GDP的20%左右,这种总量足以引起市场需求方向和结构的变化。而且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通常需要购买科技含量较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能。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哪一个市场主体能与政府对科技产品的需求相比拟,电子信息工程、高端机电产品,以及广泛凝结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基础和支柱行业的科技产品,无一不是政府作为最大的购买者。因此利用政府采购创造市场空间,激励科技技术创新,对本国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育起到了极好的需求拉动作用。如美国航空工业、计算机和半导体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政府的采购政策给予了第一推动力。而且一项技术及其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新颖,在刚刚推向市场时,其初级市场有限,往往面临需求不足的问题。
如果政府采购为处于市场化初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供一个稳定的市场,必将有力地增强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增长。
图1 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拉动
2.政府采购可以减少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分担创新企业的风险。一项科技技术创新,一般要经过应用研究—技术发展—中间试验—市场化初期—产品改进和成熟—技术扩散等过程,在每个阶段都存在许多环节和惊险的飞跃,因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筛选淘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飞跃之中都充满着风险和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就决定了科技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科技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几个方面:技术不确定性、产品生命周期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创新收益分配不确定性、环境不确定性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科技创新的成功率降低,企业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降低了企业对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严重阻碍了科技创新的发展。而且科技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导致技术创新存在时滞,即科技成果从发明到大规模的商业化应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段。这种时滞在科技技术创新过程中很普遍,有的时候时滞时间很长,与之伴随的是创新过程的反复、资源的浪费等无效率的产生。
而政府采购可以对拟采购的技术产品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可以给技术创新产品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可以对技术创新产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实行高价政策,使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可以制定相对稳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在存在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政府市场的情况下,科技创新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在产品宣传、市场开拓、教育消费等方面的支出,使技术产品与市场直接联系起来。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对于政府所需要的技术产品的数量、质量、型号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等都了然于胸,技术开发方面的不确定性已经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增加研究开发支出就成为克服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存在的政府市场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市场规模与发展趋势也都是确定的,因此,科技创新企业的市场开拓目标非常明确。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市场相联系的不确定性基本上已经消除了。因此政府采购为创新企业提供了出清的市场,减少了创新过程中众多的不确定性,分担了企业创新的风险。
3.政府采购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正如萨缪尔森所说:“在购买公共物品,例如国防或灯塔的时候,政府的行为完全像其他大花钱者一样。他通过向某些方向投入足够的货币选票,使资源流向那些方面。接着,价格制度接过手来,就好像这是私人选择而不是集体选择那样的情况来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国内市场上最大的消费者,当政府对某种产品的购买增加时,往往导致该行业生产规模扩大和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导致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因此,政府采购对技术密集型产品购买的增加,可以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创新资金的投入,投向政府所倡导的技术创新项目,从而加速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增强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
4.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原则将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科技创新,两者的核心都是竞争。从政府采购的层面分析,规范的和有效的政府采购提倡竞争,要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和社会发展目标,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核心内容。从科技技术创新的角度看,竞争是发明和创造的源泉和巨大动力。当两者在政府的管理操作中相互协调之后,就会使得科技创新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5.政府采购可以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整个社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政府采购作为一定区域内最大的消费者,客观上对不同产业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据此可以体现政府不同的政策倾向。例如,对环保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的产业,政府采购中可以较多采购它们的产品,而对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或者技术含量比较低的产品,政府可以少采购甚至不采购。因此有政策倾向的促进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能够引导国际国内的投资规模和方向。它帮助技术供给者和社会投资者对技术创新的路径形成一种理解和预期,提高了投资者对这一技术成长的信心,从而有效地引导技术创新沿着政府所鼓励的方向进行。
6.政府采购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条件,提高创新成果的转化率。通过对大量技术创新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发现,在技术创新产品的成功问题上,与市场需求结合无问题的,其成功率高达2/3,只有13.8%失败;与市场需求结合有小问题的,则约有1/3是成功的,大约16%遭到失败;与市场需求结合有严重问题的,其失败率高达64%。由此可见,创新产品的成功率高低与是否与市场需求相吻合密切相关。
而政府采购对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条件,并且可以大大提高创新成果的成功率,因为政府采购本身就体现着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一方面,政府可以站在全世界和整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根据整个国家高新技术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选择一些技术创新产品或者亟待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课题目录作为技术招标项目,向全社会招标,这些技术研发项目最后产生的成果或产品直接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能够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局或长远需要出发,可以站在较之企事业单位和民间投资者更高的战略高度审时度势,来考虑某些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较为长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促进其产业化。
7.政府采购对本国高新技术产业起着保护和扶持作用。通过优先购买国货,特别是优先采购民族高新技术产品等政策,政府采购对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可以起到市场保护和扶持作用。事实上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政府采购中通过种种手段保护本国高技术产业生成与发展。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等的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
8.政府采购的特殊监控能力对保障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监控能力是通过政府采购人及政府采购机构对科技创新产品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实现的。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科技创新产品采购政策目标,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科技创新产品档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强化科技创新产品的执行标准和行动,鉴别是否属于真正的科技创新产品,淘汰非真实的,确认真正的科技创新产品。通过这个过程,防止为获得政策利益而发生的不当行为。
(二)促进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局限性。
1.由于政府采购要同时面对扶持新的甚至是刚萌芽的技术,常常不易找到更多的有一定实力的竞争对手,因此政府采购常常在发挥扶持、拉动功能时不愿顾及太多技术竞争问题,而导致政府采购与技术供给者之间事实上可能缺乏足够的竞争。竞争不足可能降低技术供给者发挥积极性加速技术进步的必要刺激和动力。他们可能慢慢依赖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政策变异为养懒人、保护落后的策略。
2.如果政府政策经常变化,政府之间缺乏协调一致可能会增加企业的不确定性并减少市场成功的概率。
3.由于政府缺乏市场权力,因而在没有其他支持性措施的情况下,它不能有效地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可能增加“寻租”空间。尽管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但在发挥它对重大技术发展的扶持功能时,也容易因技术的复杂性和技术发展路径的某些问题为技术供应者留下“寻租”空间,而这类“寻租”空间常常不易迅速杜绝。
二、我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现状分析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对政府采购的范围、运行机制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全面施行阶段。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实施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廉政建设和国内工业的发展。
(一)政府采购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
1.我国重视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研究者就提出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议。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支持重大战略性技术的发展。政府采购范围逐渐从原来的传统的政府购买产品扩大到科技含量高的产品项目。而且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为初衷的政府采购也不断加大了照顾科技创新企业的力度。
1999年8月我国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这不仅表明了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择优采购高新技术已经被提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且也表明了采购高新技术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这为中国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政策基础。2004年的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货认定办法出台之前,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有国内知识产权或者在国内生产、组装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授予本国供应商。
2006年1月,中央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其中明确了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这一重要问题。之后,各省都相继召开了科学技术大会,普遍提高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且在200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科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科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与《科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我国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2.我国政府采购对软件业的长期巨大影响。近年来,对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以及其中的某些重大战略性技术,我国已经注意运用政府采购工具给予导向性扶持。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规定:政府机构购得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在2004年我国又出台《政府采购软件管理办法》,加强对国产软件技术开发的保护。
从全国来看,在我国应用软件市场结构中,金融、电信和政府已成为软件产品年采购量最大的三个行业。2001年我国政府采购总支出为653.2亿元,其中软件采购为40亿元,占软件总体市场的14.1%。2002年政府行业的软件采购额为44亿元,该年政府行业软件采购占该年软件总体市场的12.8%。2001年政府行业对平台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系统及网络管理软件)的采购额占平台软件市场总销售额的14.0%,对中间软件(包括中间件、安全软件)的采购额占该软件市场总销售额的22.3%,对应用软件的采购额占该市场总销售额的13.5%。
政府采购将为中国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政府采购作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杠杆,通过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在同等性价比的条件下优先购买国产软件,为国产软件发展创造了空间。政府采购的合法版权的软件业强化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我国科技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够完善。2003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不断规范。但是与发达的国家相比,体制等各个方面还不够完善,不利于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的发挥。(1)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逐年提高,但还远没有达到国际上公认的占GDP10%的水平,而且政府采购的范围比较窄。(2)缺乏一支专业化的采购队伍。(3)采购方式单一。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但是真正用起来的也就公开招标一种方式,其他方式很少采用。(4)政府采购法规不够健全。只有《政府采购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各种相关的配套法规。(5)政府采购目标短期化。从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情况看,追求资金节约是各地政府的最大目标。而实际上财政资金的节约不应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目的,而应将政府采购看做是一项宏观政策工具加以运用。(6)中小企业参与的比较少,大部分是大型的国有企业。(7)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2.我国政府采购科技创新目标的缺失。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还是节约资金和抑制腐败,对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尚缺乏认识,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目标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解与认识。
随着政府实行软件正版化,我国政府采购逐渐重视对软件业的采购。2001年、2002年以来,政府逐渐加大对国产软件的采购,有人说,政府采购是国产软件的救命稻草,这表明我国的创新企业需要政府采购的大力支持。但是,推动这次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是安全方面的原因,而促进技术创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整个国家的产业水平这些看不见的更重要的促进技术创新发展方面的原因却仍位居次要地位。
近两年,国家对政府技术采购不断重视,并且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大力促进科技创新。然而,政府技术采购的概念对很多地方来说还是很陌生的,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政府采购的科技创新目标的确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
3.缺乏一套完整的科技创新企业评价标准和科技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尽管近年来政府采购在促进科技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名牌产品、服务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但由于缺少与之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产品的评价体系,在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难以准确把握某类产品是否属于科技创新产品、科技知识产权占多大比例的产品才算科技创新产品、如何评价、由哪个部门评价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够明确,政府在招标过程中很难把握好科技创新的方向。导致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还主要倾向于规模大、声誉高、区域内外知名企业,而对一些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则缺少明确的政策指引。
三、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建议
(一)确立政府采购的科技创新目标。
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为保证政府日常政务需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享受良好的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在保证基本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通过执行采购政策实现的其他目标,如调控经济、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在购买到合乎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采购活动还具有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功能。通过统一的政府采购、有意的采购行为可以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和鼓励科技进步,通过购买最终产品和高新技术等手段可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多种主体参与科技技术创新,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可以增强企业或者科研机构适应市场、推出新产品,直接将科学研究转化为生产力。但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还是节约资金和抑制腐败,对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尚缺乏认识,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目标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解与认识。因此,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必须确立科技创新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普及政府技术采购概念。
政府技术采购在国际上早已不是新生事物,但在我国却是少有研究。面对全球化背景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特点来逐步实施。在我国尚不成熟的政府采购政策环境中,政府首先要普及政府技术采购的概念。技术采购通常不为公众所知,为此一方面要开展对技术采购政策的研究,使潜在的采购执行者获知这个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另一方面开展提高认知度的活动,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也有所了解。一旦不同层次的相关者和公众有所意识,就可以强化政府部门采购新产品或新系统的行为。如果能对政府技术采购合理使用并有效管理,就会产生很大的效益。
(二)建立科技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原则。
在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时应具体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协调原则,要建立政府采购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协调机制。二是重点优先的原则,确保有利于突破瓶颈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三是企业科技原则,要有利于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增加科研开发投入,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四是服务发展原则,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对科技创新产品实行灵活的政府采购政策。
1.科技创新产品优惠采购。政府采购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具有科技创新及我国科技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对于科技创新和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以高于其他同类不具有科技创新产品的价格采购。通过价格优惠,既可以增加科技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科技创新方面展开竞争。科技创新产品政府价格优惠的幅度,可以根据创新程度和科技知识产权情况规定从10%~4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
2.科技创新产品优先采购。优先采购就是指,在产品必要功能满足政府部门需求的前提下,政府应该优先采购科技创新或是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优先采购科技创新含量较高的产品和服务。
3.设置科技创新因素权重。政府采购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计分法。综合评分法(在招标投标法中也叫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因此,政府采购要保证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政府可以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设置科技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为了保障科技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还可以规定科技创新因素的最低值,如最低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科技创新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而是必须在保障最低权值的情况下合理适度考虑科技创新因素,避免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4.唯一性采购。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如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对于某个行业发展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产权或科技创新的产品,政府采购这类产品应该规定,只采购具有完全科技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必须进行唯一性选择。如采购特殊性用途的建筑工程、计算机芯片、软件产品和服务等。
5.固定比例采购。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本国科技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种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固定比例方法的特点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非科技创新成分,但科技创新的比例必须达到的程度,有利于直接、强制地推进科技创新项目的采购,促进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在一项新技术的发展初期,由于其不成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使其完善。由于其在市场上还是一个新面孔,广大消费者在短期内接受很有难度。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因而如果没有足够的外界的支持,绝大多数的技术创新企业很难渡过其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从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普遍认为对于处于技术创新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产品和航空、计算机、半导体等高科技尖端产业,政府采购的支持比政府直接资助更有力度。因此,应该建立起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利用政府采购来影响早期阶段的技术创新活动。
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使企业克服商业销售风险,帮助社会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可和接受,促使产品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进行研究和开发具有科技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政府对新技术产品的订购,可以克服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的盲目性,它是一种主动性的促进措施,与被动性的首购制度一起构成对企业科技创新开发产品的全面支持和促进。
(五)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与评价体系。
200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科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然而这只是对科技创新产品认证的初步探索,其中还缺少非常明确的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因此,国家的科技部门应该会同经济部门尽快完善科技创新产品认证体系和评价标准,各省政府采购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专家队伍,在国家权威的认证体系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各省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认证标准,以及评价认定机构的权利责任体系。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科技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从而确定全国《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目录》,进行公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产品。
(六)确定我国科技创新政府采购的重点领域与行业。
我国政府采购总额有限,政府采购不可能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应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选择在我国具有发展前景和潜力、具有比较优势以及对社会和经济起关键作用的重点产业。并且政府采购对某一创新项目的支持应具有连贯性,可以根据科技产品市场化的程度调整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如美国政府采购对计算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工业的支持持续了多年,每年政府采购的比例是随着民间技术市场需求的逐步形成而逐渐降低的。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仍然没有摆脱高投入、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指导方针,政府采购政策应该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从目前的情况看,能源、材料、通信、计算机、航空航天、高速铁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技术领域应该成为实施政府技术采购政策的切入点。同时,根据国际经验,应该选择适当的时机,在通信、交通、环保、国防等政府自然垄断行业,以及那些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较好、政府运行高效、经济发达的地区重点开展技术采购工作。
(七)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的信息平台。
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要求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公布于众,将采购项目和合同的条件公布于众,将资格预审和评价投票的标准公布于众,采购过程的各种信息要予以记录等。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信息系统,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为科技创新产品提供展示、交易平台,方便各级政府运用市场手段进行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工作,并定期公布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要采购的科技创新产品的清单,向企业招标,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政府采购的监管检查机制。
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采购人采购科技创新产品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采购人自觉采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不按要求采购科技创新产品或者是故意规避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审计与监察部门将按各自职能给予相应处分。并且要对科技创新产品实行跟踪问效,对质次价高的科技创新产品,及时撤出目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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