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审计业务不宜分析的理性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论文,我国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分拆不利于提高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1.事务所现状令人担忧。尽管全国现有执业注册会计师6万余人,但全国4000多家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事务所只有405家,其中40人以上的不到70家,60人以上的不到20家。从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情况看,全国78家事务所拥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1000多名,超过20名的只有5家,合并后的事务所规模虽有提高,但这些事务所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也只有90余人,且70%的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0人以下。这种低层面的相对过剩与高层次的相对不足给事务所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如果现在还不顾行业现状,盲目的实行分拆,只会使大的更弱,小的更小。
2.人才奇缺。那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熟谙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资本运作、精通外语及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专业人才恰恰是我国现在最紧缺的。一旦分拆,就会破坏事务所原有的人才结构,更会对优秀的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逐渐失去吸引力。行业的单一化无论对人才还是对整个行业的成长都是十分不利的。
3.处理索赔或争执的代价。处理索赔或争执的代价往往是巨额的,为了应付这个代价,事务所又常常会发生附加成本,包括外部成本,如法律咨询;内部成本,如处理争执或索赔花费的高级人员的时间。为了避免在这类情况发生时引起资金短缺或是资金周转不灵甚至破产,事务所一般都会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储备,这就需要事务所多获取收入。而在收入结构中,与传统的审计业务相比,非审计业务在收入中所占的绝对比是很大的,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事务所当然不会轻易放弃。如果把非审计业务从事务所的总体业务体系中分离出来,这等于断了事务所的一大财源,而且对事务所的资本积累,以及再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同时也削弱了应对风险的能力。
4.分析对象的界定。对于那些中小型事务所,分拆对于他们来说本身就是个错误。因为从客户角度看,寻求中小型事务所服务的客户往往经营规模较小,这些客户期望事务所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竞争的角度看,中小型事务所也只有提供全面的服务才能站住脚。
5.政治现实的差异。据英美大量调查研究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做审计和咨询而导致审计公正性受到破坏的案例并不是很多,人们不能因为小范围事件的发生,就大肆渲染,把受害者当成靶子。在世界范围内大谈分业经营,很可能是受到一定的政治压力,而不是来自行业本身。就国内和国外比较而言,政治现实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失误而否定自己,我们应吸取教训,学习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规避随时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分拆不利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1.审计业务市场僧多粥少。国内的非审计业务才刚刚起步,业务类型狭窄,收入规模偏小,仅占事务所收入的15%左右,可见,这片领域的发展空间实在不容小觑。但是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较晚,执业质量不高,企业对非审计业务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企业管理者的素质不高,缺乏咨询需求的意识,对非审计业务理解不够并对非审计业务的方案缺乏信心等,导致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拓展非审计业务的市场潜力巨大但真正做好还有困难。如果审计与非审计业务分拆,在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时,将大大降低事务所的抗冲击能力。
2.降低成本实现双赢。非审计业务的存在有着他自己的需求原动力,被审企业对诸如税务代理管理咨询等方面的要求无凝也为非审计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事务所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一揽子性提供被证明是满足了被审企业的迫切需要。由于在对被审企业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积累形成了一定的关于被审计企业情况的有效信息,因而可以较低的成本完成非审计服务。同时,由于提供非审计服务也可能对事务所来年的审计业务节约审计成本: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建设性的竟见来协助其进行改进,而这必然可以借降低被审计企业次年的审计风险评估来降低审计成本。因此,如果被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分拆,将会降低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特别是它的成本优势。
3.纳百川成汪洋势。事务所必须打破仅仅招聘会计专业人才的观念,要不断引进精通宏观经济管理、金融财政政策、证券市场、管理心理学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储备与咨询业务相关专家型人才。如果将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分拆,很可能导致事务所丧失吸引最佳人才的机会,阻碍会计师发展以客户为基础的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扼阻事务所接近最优秀的复合型人员、创意、产品、流程和科技。
三、分而治之不是保持独立性的唯一良方
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被审计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分开披露审计费用和其他费用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有些事务所为了拉到评估、咨询等业务,不惜降低审计收费甚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加掩饰,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分别披露两项费用便于监管机构考核审计报告的独立性。
2.加强法治建设。我们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引入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在赋予注册会计师监督及收取费用权力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并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法力度,让造假者的风险大于收益,对他们进行有效约束,扼制各种造假的动机,让造假行为没有滋生的土壤。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我们应坚持不懈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